㈠ 中國人民公安出警的要求是什麼。我打電話110報案。武威出警一個人。沒有開警車。沒穿警服沒有配帶警號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及有關規定,由公安部制定的,共有八章五十六條。對接到110報案後的處警的各個方面都有詳細具體的要求。
如果報案人覺得前來處理的警務人員工作不符合要求,可以向110投訴。
㈡ 派出所民警處理民事糾紛時可以把人直接用警車帶走嗎
派出所警察處理民事糾紛時可以把人直接用警車帶走。
處理民事糾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依據《治安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可對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損壞他人財物等情節輕微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處理,不願調解、調解達不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後悔或拒不執行的,按規定處罰責任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社會治安治理的規定》:採取各種防範措施,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隱患;特別要大力疏導調解各種社會矛盾和民間糾紛,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避免矛盾激化。
治安糾紛的發生:各種各樣的民事糾紛案件在接處警中佔了很大比例,盡管這些民間糾紛,只是潛在著傷害他人的危險,但其對公共秩序破壞卻是不能低估的。在治安糾紛過程中,主要是當事人對於權利義務的認識上產生誤解,雙方會產生憤怒憎恨情緒,當事人產生侵害心理,在行為選擇上出現偏差而形成的矛盾和沖突。
警方調解的優勢:
1、具有主動性,有利於矛盾糾紛及時解決民警介入糾紛,實施調解,把敏感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2、低耗性,既無需交納費用,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在澄清基本事實的基礎上對雙方進行勸解,並達成諒解協議;
3、具有廣泛性,我國民訴規定,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必須具備相應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用調解的方式來解決民事糾紛則有所不同,巡警在處理民事糾紛目前無嚴格的程序規定,隨時隨地進行,調解協議生效與履行也無時效限制完全由當事人自願確定和履行,有利於當事人的和睦相處。
㈢ 開警車到家把人帶走算不算強制傳喚,傳喚是不是強制傳喚的必經程序
要看看當事人接不接受了
㈣ 警察出警開著警車但沒穿警服和沒亮警官證,我可以和他走嗎
當然不可以!我爸爸就是警察,他告訴我,如果有人開警車但沒穿警服,沒亮警證,就絕對不能跟他走,那人100%是騙子,除非他是你認識的人。
㈤ 未開警車未穿警服的人找我了解情況,還留了我所有信息,他們會是騙子嗎
你看見他的證件上有公安標志嗎
㈥ 沒有違法現場公安可以僅出示工作證,無著裝,無警車,無傳喚書,不講原因的口頭傳喚嗎並且上銬
看情況,一般是不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 械和武 器條例》的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 凶、自 殺、自 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 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 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㈦ 警察沒開警車沒穿警服只出示了警官證能把人帶走嗎
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根據以上兩條,人民警察無論是否在工作期間,只要出示警察證,就可傳喚具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就是你說的帶走)。另外一樓的答案是胡說八道。
㈧ 法院開車的都不穿警服就開警車不知道有沒有人管,不穿警服開警車到底對不對
開警車著警服是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法院與公安不是一個系統,別人也沒有要求必須著警服。當然,警車原則上還是應該警察(法院也有司法警察)開。
㈨ 法院工作人員在送達傳票時沒有穿制服,也沒有工作證明,還沒有開警車是違反規定嗎
你說的情況沒有強制的規定,如果你認為有異常,可以要求到法院簽領傳票
㈩ 警察如果查車可以不穿制服、不騎警車嗎`只是有嫌疑也可以把人一槍打中腦部死忙嗎
上面是警方說法。作為事件的知情人,我發現幾大疑點。
一,張孟欽至今被扣留,為何家屬不能見面?(難道在對這名唯一的目擊證人洗腦)
二,死者具體在什麼時候被「擊傷」?在什麼醫院「搶救」?「搶救」了多長時間?這時間是不是在做什麼潛規則工作啊。
三,為什麼死者親屬不集體要說法,警方的通報就不發表?是否有意欺瞞老百姓。
四,事發時下很大雨的,槍聲跟雷聲區別大不?所以沒當回事也正常,而且還不一定鳴槍了。雨勢很大,命中率極低,而且還是在可能受傷的情況下,車輛在高速運行中。命中頭部是否偶然???
五,有目擊者稱:事發後還看到死者所駕車輛完好。
六,警方毆打死者親屬是不是有意鎮壓??
七,現場所有證據家屬都一無所知,警方是否有意掩蓋事實??
溫總理前幾天剛說:要讓老百姓活得有尊嚴,現在執法機關就如此執法。他們當我們老百姓是他們的奴才嗎?他們都這樣欺負我們老百姓,我們何來尊嚴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