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有規定中學生必須穿校服么如果學校強制,算違法嗎
這算校規。強制的話在中國不違法,在西方國家屬於違法。中西文化差異。你可以去咨詢一下律師。。。
Ⅱ 幼兒園要求學生買校服也就算了。但是要求家長也買幼兒園校服,說什麼活動春遊時候穿。這是違法嗎
1、違法倒也算不上,只是說不能強制,幼兒園買校服畢竟必要性不強,只能是家長自願購買,要是不想買,完全是可以不買的。但是幼兒園集體活動,別人家孩子都穿一樣的,自己的孩子沒有確實有無形的壓力。
2、可以聯合一下其他有相同想法的家長,幼兒園溝通一下,爭取不用穿集體服裝。如果絕大多數家長和幼兒園都希望一起買園服的話,那實際上不想買的也可以不買,或者可以選擇隨大流買一下。想要和相關主管部門反映也不是不可以,不過只要沒有強制購買的意思,一般也不會過問的。
3、一般來說幼兒的服裝都是A類,質量和標准都比成人服裝高,因此看似很小的服裝,其實價格也不便宜。不過如果幼兒園是找定製廠家買的話,應該加個相比去商店買便宜得多。
Ⅲ 學校應實行暴力嗎如罰跪兩小時並扇學生耳光、強制穿校服、勒令學生上報虛假情況等。
靠!告他違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9月4日
<<兒童權利公約>>1991年12月29日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收養法>>1991年12月29日
<<義務教育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02年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年成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年成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年成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 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工讀學校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 第二十六條 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 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兒事業,努力辦好托兒所、幼兒園,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提倡和支持舉辦家庭托兒所。
第三十四條 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教育。
第三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查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 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年成人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養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監護人有權要求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給監管的未成年人實行體罰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溺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引誘、教唆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賣淫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學校強制要求學生購買校服並規定不穿校服不準進校。請問這樣的規定合理合法嗎
我現在不想說合法否。我們都是做家長的,也都是從孩子過來!你問過孩子嗎?他對校服接受嗎?如果不接受,你可以找校方談談!我想校方會尊重你的!有的家長就喜歡強加孩子之上,其實孩子也不想為這事讓同學每天都有異樣眼光看自己,其實孩子的心靈是脆弱的,你這次會讓孩子終身難忘,讓孩子養成自私的性格,不合群。老兄,你應該配合學校,讓孩子走進學校,走到學生中去,對孩子今後發展有好處!!
Ⅳ 學校是否應該強制學生穿校服
從追求考試成績的學校方面考慮是應該的,強制學生穿校服,可以提高學生服從學校要求的意識,同時也可以提高學生的可利用時間,不用每天花那麼多的心思去考慮穿什麼,怎麼搭配衣服,在一定方面也可以很有效的減少攀比心理,提高他們對學習專注的態度。
Ⅵ 你怎麼看待學校強制穿校服這件事
強制穿校服不好嗎?不強制穿校服你的孩子在學校不會自卑嗎?這是中產階級和貧民家庭的福利,有錢有權家的孩子穿雙鞋子都一兩千以上,如果再加上衣服穿自己的,那時累成狗能維持生活都將是你的奢望。
Ⅶ 學校強制我們必須穿校服好不好
其實我個人覺得,還是有好處的,因為大家都穿校服,就減少互相攀比的心態,把注意力都集中在學習上,對學習來說還是有好處的。
至於校服質量差,那當然不能和我們自己精挑細選的相比,若是冬天的話,我們以前一般在校服外面加穿一件自己的外套,這樣就不會冷了!
Ⅷ 學校強制學生穿校服是否侵犯人權
不侵犯,完全是合法行為。
統一穿校服是對學生自尊心的一種保護。在學校里,每個學生都是平等的,學校也希望能給每一個學生營造一個平等的環境,但事實上學生的家境存在著差異,家庭條件好的學生和家庭條件差的學生不僅在衣著上存在著差別,所以要統一著裝,能淡化攀比心理,同時也保護了家庭條件差的學生的自尊心。
每個人都是學生過來的,多為別人想想,也就能理解為什麼要統一著裝了。
當然,由於部分教師,校領導對教育部的這項規定的實質意義的不了解,導致一些偏激的手段來施行統一著裝,那是有點不合情理。
放心吧,新一代的教師都受過正軌嚴格的心理教學,那些偏激的手法,會隨著老教師,老領導的退休而推出歷史舞台的。
Ⅸ 幼兒園強制繳納校服費,我不想交,我該怎麼辦
同是家長我很能理解您的心理,不過我覺得校服的確不是亂收費項目,但一定要額度合理。幼兒園穿校服除了考慮到全園的整體形象外,我覺還有幾個好處: ①還對孩子的集體意識有促進作用,當某些場合大家都穿著校服出現,您的孩子如果沒有校服,小盆友自己會覺得很孤單,情緒會明顯低落,而別的同伴看到只有ta沒有校服,也不免會議論甚至會取笑ta,為了孩子能很好地融入集體,我們應該穿校服。 ②校服是一種識別標志,像廣告一樣,尤其是集體活動時候,很容易讓外界記住,有利於集體活動的安全。有一次我參加孩子幼兒園的游園活動,有兩個小淘氣走丟了,我們大家就是一路問遊客有沒有看到過穿這種校服的小朋友,沒多久就找到了走失的孩子,大家當時覺得校服真的很有用。 ③漂亮的校服能增加孩子的榮耀感,我家寶寶校服套裝大概超過10件,分冬夏款、長短褲、毛衣馬甲呢子大衣啥的很齊全,設計也很洋氣,孩子每次穿著校服的時候不免向別人臭美一番,人家誇他們校服好看時,他們會很自豪的。
Ⅹ 學校強制穿校服(法律)
強制穿校服並不違法~術語學校便於管理的相關規定
但是強制你們半年買2套校服屬於變相亂收費,可以去教育部門投訴。一定要隱蔽,畢竟你們是寄人籬下的學生。觸怒學校,他們會在你們的檔案上做手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