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甲學校與乙服裝廠簽訂加工承攬合同,為學生定做學生服1000套,雙方約定開學前5日錢貨兩清。服裝廠
涉及同時履行抗辯權這個概念。服裝廠拒絕先提供服裝的做法是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66條之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Ⅱ 請問只是哪個學校的校服,應該是學校定做校服的吧
這是東莞茶山的一個實驗校服吧,
Ⅲ 松雷中學原計劃加工一批校服為了盡快完成這批校服
60-(320×60)÷[320×(1+25%)]
=60-19200÷[320×125%]
=60-19200÷400
=60-48
=12(天)
答:實際可提前12天完成任務.
Ⅳ 育才中學委託利達服裝廠加工500套校服,約定材料由服裝廠采購,學校提供樣品,取貨時付款。為趕時間,
ABC
C:《物權法》第230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這個時候利達服裝廠已經合法佔有這批服裝了所以可以留置。
Ⅳ 浙江校服供應商需要哪些條件 我准備從事做學校校服,可不知道需要什麼條件才可以參加投標,不知
您好,如果您想參加此類招投標,就要具備以下條件(一般情況):
1、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 、投標人是經國家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服裝加工生產企業;
3 、提供財務狀況報告(提供年度經審計的財務狀況報告或基本開戶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4 、具有良好的納稅記錄及繳納社會保障金記錄,提供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材料(近期三個月繳費憑證);
5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全部或者部分股東(基金公司或者專業投資公司作為股東的除外)為同一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的不同供應商,同一自然人在兩個以上供應商任職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投標;
6 、須提供項目所在地或企業注冊地檢察院出具的無行賄犯罪記錄查詢證明(開具日期在本公告發布日之後);
7、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全部或者部分股東(基金公司或者專業投資公司作為股東的除外)為同一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的不同供應商,同一自然人在兩個以上供應商任職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投標。等等。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您,假如您在招投標中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博曉經緯樂意為您解惑。
Ⅵ 某學校委託一服裝加工企業為其定做一批校服,合同載明原材料金額80萬元由服裝加工企業提供,學校另支付加
答案:C
對於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所以服裝企業應該繳納印花稅=80×0.3‰×10000+40×0.5‰×10000=440(元)
Ⅶ 加工承攬合同有哪些種類的
1.加工合同。
加工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具體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製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
定作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具體要求,使用自己的材料和技術製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
修理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修復損壞的物品,定作人為此支付報酬的合同。
4.復制合同。
復制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製作與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5.測試合同。
測試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設備、技術等條件,對定作人指定的項目進行測試,定作人接受測試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6.檢驗合同。
檢驗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條件,對定作人指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定作人接受檢驗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其他承攬合同還有印刷合同、設計合同、翻譯合同等。
Ⅷ 二、9月1日,某大學與某制衣公司簽訂了一份承攬合同。合同規定:「(1)由制衣公司為該大學99級學生
制衣公司在校方違約後可以起訴校方,按法定程序要求校方支付加工費和保管費以及違約金後領取校服。校方如仍然不予履行合同,可由司法機關按〞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司法程予作出處理。本案中承攬方只是加工校服,並無權力私下變賣校方的校服,顯然違反了司法程序,違反了合同上約定許可權,也就違反了合同法。校方雖然有錯在先,但在承攬方單方對貨物作出變賣處理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制衣公司追回服裝,再由其付款後領取的主張訴求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