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工作人員在送達傳票時沒有穿制服,也沒有工作證明,還沒有開警車是違反規定嗎
你說的情況沒有強制的規定,如果你認為有異常,可以要求到法院簽領傳票
Ⅱ 一般法院傳票是幾天
我們知道,在訴訟活動中,法院需要向被告送達傳票,告知其按時應訴。那麼,法院送達傳票後多久開庭,開庭的流程是怎樣的呢?一般傳票上會寫明開庭日期的,最少也得三天前送達。開庭傳票上有開庭時間,看看上面的開庭時間便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立案後,要有向被告送達應訴通知書的時間、給予被告答辯的時間,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通常在一個月後開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通常在一個月內開庭。具體還要看個案及法院的排期情況而定。法律規定的傳票送達方式有很多種,常見的有:電話送達、司法快遞送達、上門送達、公告送達。當然,法院在第一次發送傳票給被告時,通常會先電話通知當事人到法院領取書面傳票。
Ⅲ 國土系統可以配執法制服嗎
這個有規定的,政策上是不可以的。
我聽老國土人說過,98年國土部成立,以前的地質礦產系統,也就是地礦局有制服,黃色的,很牢的,還有個鴨舌帽,土地局好像沒有。
成立國土部後,制服各省不統一,有的省發,有的不發,但在03年,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國辦發[2003]104號)的規定,各地都進行了整改,國土系統不再統一配發制服了。
但著裝制服執法效率會高許多,即可約束執法人員行為,又可對違法行為人造成威懾力,方便調查取證、現場制止違法行為 、送達法律文書等,所以經濟發達地區可能會自主購買。
但在14年節儉公務開支這個大的政治環境下,不建議購買,風險大大的哦!!!
說了這么多,想幫你,也想掙個分哦
Ⅳ 京東自營怎麼這么快幾個小時就送達了
它會根據你填寫的地址,選擇離你最近的京東店給你發過去東西。快的也就一兩天,或者是一上午,慢一點的最多不會超過三天。
Ⅳ 國土局有工作服嗎
有的。
成立國土部後,制服各省不統一,有的省發,有的不發,但在03年,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國辦發[2003]104號)的規定,各地都進行了整改,國土系統不再統一配發制服了。
但著裝制服執法效率會高許多,即可約束執法人員行為,又可對違法行為人造成威懾力,方便調查取證、現場制止違法行為 、送達法律文書等,所以經濟發達地區可能會自主購買。
Ⅵ 法院法庭里穿黑色制服的是什麼人
是法警,維護法庭秩序,法院秩序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Ⅶ 法院速錄員有法院制服嗎
有啊
胸口還個大大的徽章……
Ⅷ 執法人員在調解民事究紛時,為了制服他人,可以讓他人身份證鎖死嗎
民事糾紛調解該注意:1、審查代理人有無進行調解的明確授權。授權委託手續中授權范圍沒寫明「進行調解」的,如進行調解須當事人補充授權或調解後當事人明確追認授權。同時,由於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即生效,因此調解書必須送達給有權接收的代理人或當事人本人簽收。此司法程序雖屬常識,但是,在實踐中,當事人以上述兩種程序違法為由申請再審、申訴的調解案件佔一定比例。
2、關於可不製作調解書的情形。我國民訴法第90條規定了幾種情形的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對該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為了推動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調解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和取得更好的司法、社會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於2004年8月18日通過了《關於人民法院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第13條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我們認為,無論是依據民訴法第90條還是最高法院上述規定第13條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為了避免產生歧義或當事人事後反悔挑剔法院辦案程序違法,此類調解應有幾方面問題需向當事人明示並記入筆錄備查。一是「你方是否同意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如同意,「該協議經合議庭評議審查確認,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二是「調解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後可不製作調解書,如你方要求製作,法院製作調解書後只需送交給你們。如果當事人拒絕簽收,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三是「如義務方不履行該生效的調解協議,另一方有權持調解書或調解協議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3、審查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如果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往來,如借款次數多,數額巨大,而出借方當事人經濟狀況一直很一般,甚至很窘迫,那麼法官則有理由懷疑雙方借貸關系的真實性,如前述製造假債權債務達成調解欲參與執行分配的假案,再審就通過對包括債權人經濟狀況、「借款」的具體情況、當事人對法院審理的態度等多因素判斷審理認定的。為了避免錯誤調解案的發生,還可以進行必要的相關調查。
4、審查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內容是否利益失衡。作為民事糾紛,當事人各方極力維護自身利益,尤其是合法利益屬常態。如果輕易處分,甚至損害自身利益,使協議內容利益明顯失衡的,如前述案例,把裝修完畢的房屋抵頂所欠裝修費,有的債務人主動提出給巨額利息等,法官則不能輕易確認這樣的調解協議。
5、審查當事人對相關權益、財產有無處分權。只有權利人才能處分自身的財產權益,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一般情況,除善意取得等法律明確規定外,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權益的行為當然無效。如某租賃糾紛案,法院審理期間被告法定代表人被撤職,只是該決定未通知法院,被撤職的法定代表人則與原告達成了嚴重損害企業利益的調解協議。該調解書程序實體皆不當而提起再審。又如某自然人欠他人巨額債務,在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該債務人以其已投入到某有限公司的房產抵債,因該房產的所有權人為公司,而非債務人,此處分當然無效,該案因公司提出異議而再審。綜上,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司法實踐的要求,法官對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內容進行合法性等審查都是必須的。審查需要具備幾個前提:
一是克服民事案件能調解處理體現法官裁判水平高,只要能調解其內容當事人自主處分,法官可不予過多干預的心理。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合法性審查,既是法官的職權,也是法官的法定義務。
二是克服片面追求調解,尤其是案件較復雜,證據較多,爭議大,事實難以准確認定的案件判決畏難心理。法官不能拒絕裁判,而且無論是調解還是判決,法律均規定應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本上進行。對於疑難復雜的民事案件,法官能自如駕馭法庭審理,根據證據規則,自身豐富的自然、社會、常識知識等,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准確適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決也當然能體現出法官的高超裁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