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理解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尚未結束"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為以不法侵害人開始著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後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彈後,即使尚未引爆炸彈,但也構成不法侵害;為了殺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著手殺害行為,但也被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
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的時候,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具體表現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喪失了侵害能力,主動中止侵害,已經逃離現場,已經無法造成危害結果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在財產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為已經構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例如:搶劫犯奪走他人財物,雖然搶劫罪已經完成,但是防衛人仍然可以當場施以暴力奪回財物,這也被視為正當防衛。在上述開始時間之前或者結束時間之後進行的防衛,屬於防衛不適時。
具體分為:事前防衛(事前加害)或者事後防衛(事後加害)。前者被俗稱為「先下手為強」。防衛不適時不屬於正當防衛,有可能還會構成犯罪行為。
⑵ 不法侵害已經停止,不法侵害人已經制服,受害人繼續實施暴力,這種行為可能是
可能是故意殺人犯罪
可能是故意傷害犯罪
也可能僅僅是違反治安處罰法的行為
⑶ 不法侵害人是什麼意思
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和公家利益的 違法侵害人為不法侵害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⑷ 《刑法-二十條》中:「不法侵害人」具體是啥意思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不法侵害人就是對他人人身、財產進行不法侵害的人。
ps:不會又要問什麼是「不法侵害」吧?!
⑸ 不法侵害已經停止,不法侵害人已經制服,受侵害人繼續施報,這屬於什麼行為
如果發生危害結果的話,仍然以既遂處理。
不法侵害即因犯罪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侵犯法益的行為,作為正當防衛的條件,不法侵害不應限定在犯罪行為,因為其他違法行為也可能造成法益的損害。
之所以刑法使用不法一詞,表明對其他違法行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也並非是對任何違法行為都可以進行防衛,應將其范圍限定在具有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之間。
(5)制服不法侵害人後擴展閱讀:
不法侵害應當是行為人所犯的不法侵害。
應該注意的是,侵權的人沒有達到的時代責任,沒有責任的能力,它應該被視為非法侵權的違法行為作為正當防衛應該區分開來的違法犯罪的構成要素。
當合法利益受到危害時,此時的正當防衛不同於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因此,正當防衛是可以實施的,但對利益的保護應盡可能全面,防衛應限於必要的場合。
⑹ 當自己被他人將雙手反扭在後,過程中自己反抗將不法侵害人打倒在地且死亡,是否
如果真的像你所說的可能就是正當防衛吧! 對你進行了侵害,你是在反抗的過程中將他打到在地,這個要看具體的情況吧!
⑺ 不法侵害已經停止不法侵害人已經制服受害人繼續實施暴力這種行為可能是什麼
如果發生危害結果的話,仍然以即遂處理.
⑻ 下列情況中,應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終止
不法侵害行為在這里是指埋放行為。制服了行為人之後,由於其行為已經終了,所以不法侵害確已終止。只不過侵害的後果還處於未定狀態。這時候不能對其進行正當防衛。
⑼ 2009年的一道刑法試題
D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我們都知道,刑法中的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兩者在主觀上犯罪人都是有過錯在的,其實施的行為在客觀上也就應該認定為不法侵害,所以題中說法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