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3.綜合分析中國古代宗法制演變情況(主要結合政治制度與科舉制的相關知識進行
始於夏朝,世襲製取代禪讓制。發展於商朝,母系氏族逐漸被取代,比如武丁時期還有婦好王後帥軍征戰四夷,商末時期女子主政的大氏族幾乎沒有了。完備於周朝,周工完善宗法制度,形成以血緣遠近為紐帶,完全由女子主導的繼承製度。以後的秦漢到明清,政治制度逐漸向中央集權的封建制轉變,但其核心宗法制大體不變。只不過在官員任命上經歷察舉制,九品中正制,科舉制的變遷,宗法制不在佔主導地位。
② 宗法制度的特點
宗法制源於原始社會後期的父權家長制。隨著社會發展,漫長的原始母系氏族社會逐漸被父系氏族社會取代,並最終確立了父權在家庭中的統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歷史終於畫上了句號。父權家長制家庭普遍實行「一夫多妻制」,並在諸妻中分別嫡庶。據《獨斷》記載,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況是這樣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婦。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
夏、商、周被史學家稱作「三代」。夏、商兩代的國家最高元首稱「帝」。夏朝的帝位由兒子接任,偶爾也有傳給兄弟的。商朝的帝位大多傳給弟弟,最後由最年幼的弟弟再傳給長兄的長子,或以行傳給自己的兒子。公元前11世紀,周武王滅商建周,都於鎬京,並改「帝」為「王」。周王朝的王位明確規定只傳長子,而且是「傳嫡不傳庶,傳長不傳賢」。
周王朝的這一制度就是「宗法制」,它與中國姓氏有著直接的關系。宗法制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制度,其主要精神為「嫡長子繼承製」,這是一種以父系血緣關系親疏為准繩的「遺產(包括統治權力、財富、封地)繼承法。」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長繼承製世代相傳,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繼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為諸侯,他們是從屬大宗的小。這些諸侯也是按嫡長繼承的原則世代相傳,非嫡長子則由諸侯分封為卿大夫。諸侯對於這些卿大夫來說,又是大宗,依次類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貴族階級的最底層,不再分封。在這樣的情形下,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了以天子為根基的宗法系統。
在西周奴隸社會里,依照血緣的親疏遠近分成許多等級,聯系這種等級關系的是血緣,維持這種等級的則是禮制。在原始社會里,人們的意志和感情服從於集體,其言行以自然形成的風俗、傳統為准則,「在大多數情況下,歷來的習俗就把一切調整好了」。
這種原始禮在中國進入階級社會之後,由於公社的殘存,並沒有煙消雲散,反而把那些不平等原則法定化、神聖化,彼推廣出去,用以調整人與人的社會關系;一些儀式也被固定化,涉及面更為廣泛、庄嚴、典重,並且通過各種途徑貫徹到人民中去。周代社會的禮就是這樣在原始禮的塞礎上演變而來的。 大宗與小宗 宗法制度是奴隸主貴族階級的繼承法,也是繼統法。實行這種繼承法,必須首先嚴格區別嫡庶關系。例如,天子世世相傳,每世天子都是嫡長子繼承父位而為第二代天子,奉戴始祖,是為「大宗」。其同母弟與庶兄弟封為諸侯,是為「小宗」。每世的諸侯也是由嫡長子繼父位為第二代諸侯的,奉始祖為「大宗」。他的諸弟封為卿大夫,是為「小宗」。每世的卿大夫也是嫡長子繼父位為第二代卿大夫,奉始祖為「大宗」,他的諸弟為「士」,是「小宗」。士的嫡長子仍為士,其餘諸子為庶人。諸侯對天子為小宗。但在其本國為大宗。卿大夫對諸侯為小宗,但在其本族為大宗。
所以,凡大宗必是始祖的嫡系子孫,而小宗則或宗其高祖、或宗其曾祖、或宗其祖、或宗其父,而對於大宗則都為庶。依照宗法的規定「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 。因為大宗的始祖只能有一個,不可能有兩個。所以大宗永遠是大宗。至於小宗由於族類繁衍的結果,分家出去,另立門戶的人越來越多,小宗也就不斷增加,一般到了五世就必須分出一些子孫。就是:「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在繼高祖者也;是放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稱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所以萬斯大曾說:「宗法何昉乎?古之時,諸侯之嫡長子為世子,嗣為諸侯;其餘支庶之後,族類繁多,懼其散而無統也,因制為大宗小宗之法。」以例言之,文王的嫡長子武王是大宗,被封為諸侯的文王其他的兒子如周公,就是小宗。
武王和周公的關系,從血統上來說,雖是兄弟,但從政治上來說已變成君臣關系,因此,只有武王才有祭祀文王的特權,周公是沒有這種資格的。周公只有在武王的統率之下,才能參加文王的祭典。這是因為武王是周公的大宗。所謂「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就是這個意思。周公被封到魯國後,他是魯國的始祖,也就是所謂別子。依據規定,則「繼稱者為小宗」,所以周公的兒子伯禽及其嫡系後裔,對周天子來說,就變成了小宗。但在魯國內,他是繼承其始祖周公的,也就是繼承「別子」的。按照「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的規定,伯禽又是大宗。被分封為卿大夫的周公的其他兒子,即伯禽的諸弟,對於伯禽來說,又變成了小宗。同樣道理,在魯國,只有伯禽及其嫡系子孫才有祭祀周公的特權,伯禽的諸弟只有在他的率領之下,才能參加祭祀周公的祭典。卿大夫和士的關系,也是如此,卿大夫是大宗,士是小宗。 君統與宗統 根據《禮記·喪服小記》和《大傳》為代表的漢儒的解釋,宗法制度是卿大夫士的繼統法,與天子諸侯無涉。所以他把君統與宗統分開,以為天子諸侯的繼統為君屬於君統,卿大夫士的繼統才是宗統,而宗法制度是指後者說的。因此有「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 的說法。清代學者更加強調這點,例如穆瑤田就把宗法制度看成是「以兄統弟」的「兄道」 。這個看法與古籍、金文所載不合,因而頗難成說。例如《詩經·大雅·文王篇》雲:「文王孫子,本支百世」,是說文王既然為君,他的子子孫孫就是百世不遷的大宗。《詩經·大雅·板篇》又說:「大邦維屏,大宗維翰。」「大邦」,指諸侯;「大宗」,鄭玄注雲:「王之同姓之適(嫡)子也」,前句是就政治關系而言,後句是就宗法關系而言。這里是把周天子和同姓諸侯的政治關系和宗法關系視為一體的。這種思想在金文中也有反映。例如《善鼎》雲:「余其用格我宗子雩百姓。」這里是把「宗子」與「百姓」對列,似也說的是本宗子弟。特別是1956年出土的《盠駒尊》銘文中,說得更為明白。這個貴族自稱是周天子的「舊宗小子」,即周天子的同族人,在「對揚」天子的寵遇時說:「萬年保我萬宗!」,在另一銅器《盠方彝》銘中又說:「萬年保我萬邦:」這里的「萬宗」是就宗法關系而言,「萬邦」則是就君臣關系而說的,也沒有把君統與宗統分開。正是因為周天子有這種關系聯系著,他在當時才能具有無上的權威。《詩經·小雅·角弓》雲:「騂騂角弓,翩其反矣!兄弟昏姻,無胥遠矣!爾(指幽王)之遠矣,民胥然矣!爾之教矣,民胥效矣!此令兄弟,綽綽有裕:不令兄弟,交相為瘉。……毋教猱升木,如塗塗附,君子有徽猷,小人與屬。……雨雪浮浮,見曰流。如蠻如髦,我是用憂!」詩中一再宣揚:必須團結宗族,鞏固其統治,然後才能征服「小人」,否則宗族渙散,「小人」反上,如猿升木,則將無法統治。所以宗法關系在周天子的眼裡是非常重要的!上引諸例充分證明西周天子和諸侯都以君統與宗法合而為一,這和漢儒以來的宗法說,正好相反。 嫡與庶劃分 周人上法帝嚳正妃,又九九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嬪。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眾多嬪妃、妻妾所生的一大堆子女如果不劃分個先後次序,不立定個章法規矩,那就會亂套。這個章法就是以母親的身份和兒子出生的先後,把所有的兒子(女兒不在其中)劃分為「嫡」和「庶」兩類。嫡,正妻為嫡,正妻所生的兒子謂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兒子謂庶子、庶出。嫡為大宗,庶為小宗。 嫡庶的劃分標准 妻妾一般稱謂(妻妾所生子嗣) 宗法稱謂(嫡子,庶子)
妻(正配)三哥(20歲),六哥(14歲)嫡長子,嫡次子妾一(側室)大哥(25歲),四哥(19歲)庶長子,庶三子妾二(側室)二哥(22歲),五哥(15歲)庶次子,庶四子
據《史記·殷本紀》載:「自中丁以來,廢嫡而更立諸弟子,弟子或爭相代立」,從而造成「比九世亂」、「諸侯莫朝」的局面。殷商後期,兄終弟及制為父子相承製代替。如帝乙的長子微子啟生在「微」,封為子爵,名啟;因啟的母親身微,非正妻,因此啟雖為長子卻不能承襲帝位。帝乙的小兒子辛(即紂王),因其母是正宮,嫡出,故繼承了殷商的帝位。正是這位辛使殷商走向滅亡。這說明殷商末期,嫡長繼承製已經確立。
據黃河流域周原(今陝西岐山)生活的周部落,在古公亶父時,嫡長繼承製還沒完全確立。古公少子季歷繼承了王位,而長子泰伯、次子仲雍出奔長江三角洲,後來建立了吳國。季歷傳位於長子姬昌,姬昌又傳位於長子姬發。姬發滅商後,大力推行嫡長子繼承製。自此宗法制度被作為立國的原則世世代代延續了下來。
根據宗法制,「傳嫡不傳庶,傳長不傳賢」的精神,周王朝規定:只有嫡長子才是繼承王位或爵位的唯一合法者,庶子即使比嫡長子年長或更有才能,也無權繼承。這就使弟統於兄,小宗統於大宗。庶子雖然不能繼承王位,但他們可以得到次於王位的其他爵位。 作為宗族首領,宗子擁有高居於普通族人之上的地位。在周代倫理中,宗族成員間只論宗子與普通人的關系,普通族人「雖富貴,不敢以富貴入宗子之家」。表現在喪葬制度中,大宗死亡,族人即使無「五服」之親,也須為之服「齊衰三月」,與「庶人為國君」之服同(見喪服)。由於周代人把宗子看作祖先的化身,故認為尊奉宗子也就是尊敬祖先。
各級奴隸主貴族重視「宗子」的特殊地位,主要表現在祭祀上,但是在當時並非所有的子孫都有祭其祖先的資格。例如繼禰者只能祭禰,繼祖者祭祖,繼曾祖者祭曾祖,繼高祖者祭高祖,各有其所宗及其所祭。凡非其所繼,皆不能祭,只有繼始祖者的「宗子」一系才是有主祭的特權,其餘的都沒有祭始祖的資格。但是,不論什麼人又不能不祭祖,而為了要祭祖,只有尊敬那能祭始祖的「宗子」。所以《禮記·大傳》說:「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這樣一來,「宗子」的地位便重要起來,祭始祖的「宗子」便被諸庶子所敬,因而無形中便得到了統治他們的作用。西周時期,從政治上講,一國無二君;從宗法上講,一廟無二祭主。各級宗族成員,都要以各級「宗子」為中心,表示「尊祖」和「敬宗」,這就成了維護宗法制度的基本信條。
普通權利
宗子對各自范圍內的族人還擁有統率、處置和庇護之權。周代宗族有自己的武裝,統帥就是各宗族的宗子。這些武裝常常與國家軍隊一起對外作戰。如春秋鄢陵之戰中與楚軍作戰的晉軍,就以欒氏、范氏、中行氏、郄氏等的宗族武裝為主力。在國內政治斗爭中,宗族武裝也往往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宋文公「使戴、庄、桓之族攻武氏於司馬子伯之館」,就是諸侯利用某些宗族武裝翦滅另一些宗族勢力的事例。宗子對族人的財產和人身也有處置權。春秋時晉國趙氏的大宗趙鞅曾強令族人趙午交出其所有的「衛貢五百家」。後因趙午怠慢,竟至將其殺戮。這種對族人的殺戮,在周代宗法制下被視為合理的行為。《左傳》中就有晉國貴族知被俘獲釋時表示甘受宗子死刑處罰的記載。宗子對族人的人身處理還包括放逐,晉國趙嬰曾因通姦被大宗趙同等「放於齊」。國家承認並尊重宗子對族人的處置權,對宗族成員實行處罰時,往往先向宗子咨詢。鄭國放逐游楚,執政子產就先「咨於大叔(游吉,游氏大宗)」。國家還承認宗子對族人的庇護權。宗子的庇護,包括給族人以各種照顧及在訟事中袒護族人。《左傳》記載了一個梗陽人「有獄」,「其大宗賂以女樂」之事。
特權
(1)宗子有權主持祭祀,主祭權象徵著一種身份,在宗法社會中備受重視。
(2)宗子有權掌管本宗的財產
(3)宗子還有權利掌管宗族成員的婚喪等事務。宗族成員每有大事,必須稟告宗子。另一方面,宗子有責任幫助族人料理婚喪等事務。
(4)宗子對宗族成員有教導權和懲罰權。
宗子是族人依賴和服從的主要權威,也是國家藉以管轄宗族人口的中介。宗子在宗族內部的廣泛權力,實質上已具有國家基層行政與司法權的性質。周代宗子普遍擁有家臣。家臣包括掌管宗族內部事務的室老和宗老(亦稱宗人或宗),掌管治理宗族所轄地區人民的家宰和邑宰,以及隸屬於宰的諸有司。如司徒(掌管土地、財政)、司馬(掌管軍事和軍賦)、工師(掌管營造)等。宗子的這一套家臣組織,實質上就是國家的一種基層政權。但是,宗族在本質上仍然是以血緣為基礎的私人性質的團體,故宗族與國家間又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利益上的沖突。周代人們稱宗族為家,意為與「國」相對立的私人團體。宗族成員常常只知效忠於「家」,而不知有「國」。宗族與國家之間的這種既相適應、又相矛盾的關系,是引起古代社會關系變動的一個重要原因。
③ 宗族制度與宗法制度的區別
宗族制度和宗法制度個人認為兩者是同一個概念。這段時間我在寫一篇論文,一位搞經濟史的學者在他的書中把宗族制度和宗法制度作了區分,有點牽強。宗族制度它側重的是宗族這個組織的組成,像是個政治性的概念。宗法制度是對這個組織成立後的運轉的一些規范制度,它是個法律概念。
關於它的日常表現就很多了,各個朝代有不同的內容,主要有家庭、婚姻、繼承。至於消失的原因主流的看法還是認為是經濟關系的變化。建國後為穩定政權實現對全國的有效控制和治理對宗族制度的摧毀我認為應該是其最核心的原因。因為現在在一些發達國家如新加坡、馬來西亞和我們現在的一些農村,他們正在嘗試回復以前的宗族組織。
④ 宗法制度特點是什麼
宗法制是以血緣關系紐帶,以在維護父權的基礎上進一步突出兄權,確保嫡長子繼承的世襲特權為核心內容,由原始社會後期父系家長制演變而來的嚴密的政治制度。
⑤ 宗法制度的影響
宗法制導致中國父系單繫世系原則的廣泛實行 所謂父系單系指的是血緣集團在世系排列上完全排斥女性成員的地位,女性在繼承方面沒有權力。西周的家庭關系與宗法制度密切聯系,突出地表現為「父權統制,男尊女卑」的觀念及夫妻不平等。宗法理論及宗法社會有「出婦」之道,漢代統治者為加強家庭中丈夫的統治地位,還製造了「夫為妻綱」的理論,漢儒又總結了「婦女七出」,這七條都是因為違反了宗法原則。婦女沒有家庭財產的繼承權,「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女人出嫁後連姓氏都要隨夫,因此也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在某些專業技藝、技巧方面有家規行規,如「傳子不傳女,傳媳不傳女」。《禮記·郊特牲》言:「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從政治權利方面體現,則是不允許母系成員染指且也不傳給女性的後代,因此,中國歷史上唯一的女皇帝武則天,在歷史上一直被看作不正統,遭到滿朝官吏的非議,史家的譴責,但在歐洲、印度,女皇、女王是很普遍的。 宗法製造成家族制度的長盛不衰 宗法制明顯體現宗族森嚴。封建社會,宗族主要以家族方式體現,家族長盛不衰的依據有祠堂、家譜、族權。祠堂主要供奉祖先的神主排位,對祖先的崇拜,是中國傳統文化心理的一個重要特徵。對祖先的祭祀是最重要、最嚴肅、最重的禮制,「禮有五論,莫重於祭」。祠堂也是宗族的祭場所,還是向宗族成員灌輸家規、族規的場所,所以祠堂起強化家族意識、維系家族團結,在精神上起到訓導家族尊宗的作用。家譜是家庭的檔案、經典、家族法規,主要起到止戰亂、流動所導致的血緣關系的紊亂,防止家族瓦解的用,還是解決家族糾紛,懲戒不孝子孫的文字依據。家族制度長盛不衰的最主要標志是族權,族權對中國歷史影響頗深,成為套在中國人民脖子上的四個枷鎖之一。
族權對中國歷史的影響主要表現在: 族權在宣傳封建倫理,執行封禮法上有獨特的功能。族權憑借自己的血緣宗法制的特點,比政權赤裸裸的灌輸顯得更加有效更容易起到管攝天下人心的作用。 族權在強制執行封建禮法方面,其威力往往在地方官員之上。因為族長與家族成員有著血緣關系,所以他們比官吏更貼近家族成員,他們可以對家族成員毫無顧忌地施加教化,甚至對違規的成員實行處罰。 族權在維護封建秩序、鞏固封建統治方面,很大程度上承擔了地方政權職能。如:農民發動起義時,族權就起到補充政權的功能。東漢末年的部曲,清朝的團練、鄉兵就是族權維護封建統治的表現。 族權以血緣親屬關系掩蓋階級關系的優勢,有效地粉飾封建政權階級壓迫的本質。如從東漢末到南北朝這段歷史,中國出現了四分五裂的狀態,這種狀態顯然與族權的強大有密切的關聯:社會上出現了與朝廷分庭抗禮的宗主、壁主等族權組織形式,事實上形成了一個個獨立的自治的鄉土社會,就像古代所言「山高皇帝遠,村落猶一國」。 宗法制導致中國出現「家國同構」 家與國同一結構是宗法社會最鮮明的結構特徵,這種宗法制結構的明顯特點,在中國封建社會被長期保留下來。家庭或家族與國家在組織結構方面具有共同性,也就是說不論國家或家族、家庭,他們的組織系統和權力結構都是嚴格的父權家長制。家國同構的共同性具體表現為「家是小國,國是大家」。在家庭或家族內,父親地位尊,權力最大;在國內,君主的地位至尊,權力至大。所以,家長在家庭中就像君主一樣,即「家人有嚴君焉,父母之謂也」 。而君主就是全國指名的嚴父,各級行政長官也被百姓視為父母,所謂「夫君者,民眾父母也」 。對此,馬克思說:「就像皇帝通常被尊為全國的君父一樣,皇帝的各個官吏也都在他所管轄的地區內被看作是這種父權的代表」。所以,家國同構可以看作父親為一家之君,君為國父,君與父互為表裡,國與家是彼此溝通的。因此,中國古語有「欲治其國,必先齊其家」 的說法。這種結構表明宗法關系滲透到社會各個方面,它掩蓋了階級關系、等級關系,家國同構直接導致了家庭或家庭成員和國家子民品質的統一,這就是忠、孝同義,也即「求忠臣於孝子之門」之說。忠的內容和孝一樣都是對權力的絕對順從,所不同的僅僅在於他們所順從的對象不一樣。中國古代《孝經》稱:「君子之事親孝,故忠可移於君」,忠和孝成為中國的道德本位和倫理本位。 宗法制對現代中國社會的影響 宗法制實際上是以種群為區分的缺乏自我存在意識的團體,這是一種原始的組織結構,但就是這種原始的結構至今還影響著現代中國包括社會、政治、文化等諸多層面,如果將這些碎片拼湊起來,就不難發現諸多所謂「中國特色」現象的精神根源。
中華文化君、臣、父、子,看似經緯萬端無非就是一個「德」字,而這種「德」就始自於宗法制。宗法制習慣依託於道德去組織和管理族群,因為他們發現在對族群的管理中法律顯然過於迂腐和呆板,但往往在道德的干預下,許多事情的處理不但能變得高效,而且更靈活且具備相當的延續性。因此社會成本最低的「道德」成為了宗族制度的首選管理方式。現代社會我們觀察生活,依然不難找到這種道德標志和體系,「尊老愛幼」,看似民族美德,其實與「君臣父子」並無二致,而「君臣」與「尊老」也並無二致。現代社會雖然已經廢除了帝制,上下級之間的尊卑關系也不是那麼的牢靠,但父子與尊老的道德關系依然牢固,這種看似天經地義的道德價值,其實其內在邏輯與君臣之尊卑無異。
所以在此建制下繁衍出言諫制度,而言諫制度不以宗法,而以法律與仁義作為首,下者可諫上,故有曰當仁不讓,就算君臣,父子,師生當遇上違背之事,亦以律義當頭,成為中國獨有的制度。而言諫制度亦規范天子之諭,下臣可以當朝律例,阻止皇帝進行違反律法的行為。然而於西洋社會上從來無此制,以致歐洲社會一直處於封建社會直至工業革命。
⑥ 西周的宗法制度有何局限性
所謂宗法制度是一種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家族組織與國家制度相結合,以保證血緣貴族世襲統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從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發展起來,經夏商兩代至西周時期達到完備的程度。西周確立宗法制度,嚴格確定了嫡長子的繼承權,從天子、諸侯、卿大夫到士,各級領主的領地和身份只能由正妻(或稱嫡妻)所生長子繼承。嫡長子為大宗,其他兄弟相對於嫡長子是小宗。在財產方面,其餘庶子也只能由嫡長子分給,而無所謂「權」。至於女子,自然也說不上繼承「權」,只不過,為了貴族的體面和聯絡感情,大多給予女子可觀的嫁妝,但這同樣只是出於父兄的賜與,而不是女子的法定權利。 宗法製作為西周一項重要政治制度,其影響是具大的。首先它的實行是西周分封制的基本原則,在宗法制度上,進行的分封成為鞏固西周統治的基本前提,分封制與宗法制互相結合。維護了西周貴族內部的穩定,保持奴隸主貴族的政治特權,爵位和財產權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時也加強對奴隸和平民的統治。宗法制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皇族中的繼承問題,也給諸侯提供了借鑒,從而形成穩定的社會關系。因為它是以血為紐帶而建立起來的尊卑貴賤,上下等級關系,所以更有利防範統治階級的內部斗爭,從而維護各級奴隸主貴族的統治秩序,其次宗法制度後世影響也是深遠的。從周王開始,幾乎貫穿整個中國歷史,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宗法制建構了中國的社會。宗法製成為我國數千年來統治者享受特權的憑借,對中國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雖然在唐朝、清朝的時候略有改進,但萬變不離其宗,我們還是可以從中清楚的看到宗法制度的影響大內,而且它不僅僅影響了國家結構,就連普通百姓家庭一樣也是如此。很多家庭、家業都是傳給長子,次子就只能從旁邊協助,大家庭如此,小家庭也是如此,宗法制使得中國這一個大國,像是一個大家族,所有的人都是這個家的成員,皇帝是家族的族長,所有的人必須聽從家長的話。宗法制在中國的根深蒂固,其影響一直到近代仍然有所體現,比如:台灣蔣介石就將他的總統權利直接交給他的兒子在我後身邊,我們也依然能夠找出這樣的事例。
⑦ 中國古代宗法制度的主要特點有
宗法制特點:
首先,宗法制以血緣關系為基礎,標榜尊崇共同祖先。由若干個有血緣關系的同姓家庭組成一個家族,再由這些同姓家族的男性成員組成一個宗族。同一個宗族的成員擁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家規、共同的姓氏和共同的禮節等。而禮節的輕重也與血緣的遠近有關,就好比如你對自己的父母可行跪拜之禮,卻不會對父母的堂兄弟姐妹跪拜。在中國的漢字中區別男性長輩親戚就用了「伯、叔、舅、姑父、姨父」等,而女性長輩則使用了「嬸、伯母、舅母、姑、姨」等。但在英語中,這兩組稱謂只有兩個詞代表,即「uncle」和「aunt」。由此可見,中國對血緣的關系從古至今都是極其重視的。
其次,宗法制的關鍵內容是嚴嫡庶之辨,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在古代一夫多妻的制度中,這個制度也可以區別法定配偶和眾多的小妾之間的地位關系,從而保證正妻所生的長子的繼承財產和官職的優先繼承權。嫡長子的地位高於嫡次子和庶子,這個結論在古代是沒有任何疑問的,也沒有人敢疑問,因為皇帝是這樣規定的,你有疑問就是在質疑天子,這在當時是要被砍頭的。我國夏朝時就已確立王位世襲制,但也有「夫死子繼」和「兄終弟及」的區別。商朝末年才完全確立了嫡長繼承製。西周一開始就確立了「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的嫡長繼承製,從而進一步完備了宗法制。
⑧ 什麼是宗法制度
宗法制的目的在於保持奴隸主貴族的政治特權、爵位和財產權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時也有利於維系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加強對奴隸和平民的統治。宗法制對後世產生了極大的影響,[1] 核心是嫡長繼承製,即正妻所生的長子為法定的王位繼承人。中國夏朝時就已確立王位世襲制,但也有"父死子繼"和"兄終弟及"的區別。商朝末年才完全確立了嫡長繼承製。西周一開始就確立了"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的嫡長繼承製,從而進一步完備了宗法制。[1]
特點
宗法制源於原始社會後期的父權家長制。隨著社會發展,漫長的原始母系氏族社會逐漸被父系氏族社會取代,並最終確立了父權在家庭中的統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歷史終於畫上了句號。父權家長制家庭普遍實行「一夫多妻制」,並在諸妻中分別嫡庶。據《獨斷》記載,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況是這樣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婦。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1]
夏、商、周被史學家稱作「三代」。夏、商兩代的國家最高元首稱「帝」。夏朝的帝位由兒子接任,偶爾也有傳給兄弟的。商朝的帝位大多傳給弟弟,最後由最年幼的弟弟再傳給長兄的長子,或以行傳給自己的兒子。公元前11世紀,周武王滅商建周,都於鎬京,並改「帝」為「王」。周王朝的王位明確規定只傳長子,而且是「傳嫡不傳庶,傳長不傳賢」。[1]
周王朝的這一制度就是「宗法制」,它與中國姓氏有著直接的關系。宗法制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制度,其主要精神為「嫡長子繼承製」,這是一種以父系血緣關系親疏為准繩的「遺產(包括統治權力、財富、封地)繼承法。」[1]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長繼承製世代相傳,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繼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為諸侯,他們是從屬"大宗"的"小"。這些諸侯也是按嫡長繼承的原則世代相傳,非嫡長子則由諸侯分封為卿大夫。諸侯對於這些卿大夫來說,又是"大宗",依次類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貴族階級的最底層,不再分封。在這樣的情形下,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了以天子為根基的宗法系統。[1]
在西周奴隸社會里,依照血緣的親疏遠近分成許多等級,聯系這種等級關系的是血緣,維持這種等級的則是禮制。在原始社會里,人們的意志和感情服從於集體,其言行以自然形成的風俗、傳統為准則,「在大多數情況下,歷來的習俗就把一切調整好了」。[2] [3]
⑨ 「宗法制度」是什麼
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演變而來的,是奴隸主貴放按血緣關系分配國家權力,以便建立世襲統治的一種制度。其特點是宗族組織和國家組織合而為一,宗法等級和政治等級完全一致。這種制度確立於夏朝,發展於商朝,完備於西周,影響於後來的各封建王朝。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稱天子,稱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長子以外的其他兒子被封為諸侯。諸侯對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國內卻是大宗。諸侯的其它兒子被分封為卿大夫。卿大夫對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內卻是大宗。從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貴族的嫡長子總是不同等級的大宗(宗子)。大宗不僅享有對宗族成員的統治權,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權。後來,各封建王朝的統治者對奴隸制的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漸建立了由政權、族權、神權、夫權組成的封建宗法制。
⑩ 封建宗法等級制度和宗法制度的區別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演變而來的,是王族貴族按血緣關系分配國家權力,以便建立世襲統治的一種制度。其特點是宗族組織和國家組織合二為一,宗法等級和政治等級完全一致。
此制度確立於夏朝,發展於商朝,完備於周朝,影響於後來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稱天子,稱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長子以外的其他兒子被封為諸侯。諸侯對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國內卻是大宗。諸侯的其它兒子被分封為卿大夫。卿大夫對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內卻是大宗。從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貴族的嫡長子總是不同等級的大宗(宗子)。大宗不僅享有對宗族成員的統治權,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權。後來,各王朝的統治者對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漸建立了由政權、族權、神權、夫權組成的封建宗法制。
快速
導航
特點
關系
形式
影響
目的
宗法制的目的在於保持奴隸主貴族的政治特權、爵位和財產權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時也有利於維系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加強對奴隸和平民的統治。宗法制對後世產生了極大的影響,[1] 核心是嫡長繼承製,即正妻所生的長子為法定的王位繼承人。中國夏朝時就已確立王位世襲制,但也有"父死子繼"和"兄終弟及"的區別。商朝末年才完全確立了嫡長繼承製。西周一開始就確立了"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的嫡長繼承製,從而進一步完備了宗法制。[1]
特點
宗法制源於原始社會後期的父權家長制。隨著社會發展,漫長的原始母系氏族社會逐漸被父系氏族社會取代,並最終確立了父權在家庭中的統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歷史終於畫上了句號。父權家長制家庭普遍實行「一夫多妻制」,並在諸妻中分別嫡庶。據《獨斷》記載,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況是這樣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婦。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1]
夏、商、周被史學家稱作「三代」。夏、商兩代的國家最高元首稱「帝」。夏朝的帝位由兒子接任,偶爾也有傳給兄弟的。商朝的帝位大多傳給弟弟,最後由最年幼的弟弟再傳給長兄的長子,或以行傳給自己的兒子。公元前11世紀,周武王滅商建周,都於鎬京,並改「帝」為「王」。周王朝的王位明確規定只傳長子,而且是「傳嫡不傳庶,傳長不傳賢」。[1]
周王朝的這一制度就是「宗法制」,它與中國姓氏有著直接的關系。宗法制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制度,其主要精神為「嫡長子繼承製」,這是一種以父系血緣關系親疏為准繩的「遺產(包括統治權力、財富、封地)繼承法。」[1]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長繼承製世代相傳,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繼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為諸侯,他們是從屬"大宗"的"小"。這些諸侯也是按嫡長繼承的原則世代相傳,非嫡長子則由諸侯分封為卿大夫。諸侯對於這些卿大夫來說,又是"大宗",依次類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貴族階級的最底層,不再分封。在這樣的情形下,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了以天子為根基的宗法系統。[1]
在西周奴隸社會里,依照血緣的親疏遠近分成許多等級,聯系這種等級關系的是血緣,維持這種等級的則是禮制。在原始社會里,人們的意志和感情服從於集體,其言行以自然形成的風俗、傳統為准則,「在大多數情況下,歷來的習俗就把一切調整好了」。[2] [3]
這種原始禮在中國進入階級社會之後,由於公社的殘存,並沒有煙消雲散,反而把那些不平等原則法定化、神聖化,彼推廣出去,用以調整人與人的社會關系;一些儀式也被固定化,涉及面更為廣泛、庄嚴、典重,並且通過各種途徑貫徹到人民中去。周代社會的禮就是這樣在原始禮的塞礎上演變而來的。[2] [3]
嫡庶關系
大宗與小宗
宗法制度是奴隸主貴族階級的繼承法,也是繼統法。實行這種繼承法,必須首先嚴格區別嫡庶關系。例如,天子世世相傳,每世天子都是嫡長子繼承父位而為第二代天子,奉戴始祖,是為「大宗」。其同母弟與庶兄弟封為諸侯,是為「小宗」。每世的諸侯也是由嫡長子繼父位為第二代諸侯的,奉始祖為「大宗」。他的諸弟封為卿大夫,是為「小宗」。每世的卿大夫也是嫡長子繼父位為第二代卿大夫,奉始祖為「大宗」,他的諸弟為「士」,是「小宗」。士的嫡長子仍為士,其餘諸子為庶人。諸侯對天子為小宗。但在其本國為大宗。卿大夫對諸侯為小宗,但在其本族為大宗。[2] [3]
所以,凡大宗必是始祖的嫡系子孫,而小宗則或宗其高祖、或宗其曾祖、或宗其祖、或宗其父,而對於大宗則都為庶。依照宗法的規定「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5] 。因為大宗的始祖只能有一個,不可能有兩個。所以大宗永遠是大宗。至於小宗由於族類繁衍的結果,分家出去,另立門戶的人越來越多,小宗也就不斷增加,一般到了五世就必須分出一些子孫。就是:「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在繼高祖者也;是放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稱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6] 所以萬斯大曾說:「宗法何昉乎?古之時,諸侯之嫡長子為世子,嗣為諸侯;其餘支庶之後,族類繁多,懼其散而無統也,因制為大宗小宗之法。」以例言之,文王的嫡長子武王是大宗,被封為諸侯的文王其他的兒子如周公,就是小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