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制服知識 > 古羅馬法律制服的內容

古羅馬法律制服的內容

發布時間:2021-07-26 12:28:06

① 古羅馬的法律

所謂羅馬法,一般乏指羅馬奴隸制國家的全部法律,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它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這個時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紀以前羅馬帝國的法律。
羅馬最古老的立法文獻——公元前5世紀中葉的十二表法。
元老院――是羅馬國家最高政權機關,享有軍事、外交、財政以及監督等方面的權利。立法方面,除對各種會議通過的法律有批准權外,不符合社會需要的法律可宣告為無效,遇有緊急情況能停止法律的適用等。
進入帝國時期,法學界空前活躍,諸家爭鳴,形成了普羅庫路士和沙比努士兩大學派。
帝國後期,由於君主制公開確立,立法權被視為皇帝個人的神聖權利,皇帝敕令在法律體系中占據統治地位,其形式較多,大致分為敕諭(對全國發布的命令)、敕裁(對非常訴訟及主要上訴案件所作的裁判)、敕答(對官吏或個人提出的法律疑難問題做出的解答)和敕示(對官吏下達的訓令)四種。
第一部官方的羅馬皇帝敕令匯編――狄奧多西二世統治時頒布的(狄奧多西法典)。
查士丁尼在位期間和死後不久,當時先後編出《查士丁尼法典》、《欽定法學階梯》(又稱《法學總論》)《學說匯纂》和《新律》等四部匯編,中世紀時期統稱為《國法大全》(又譯《民法大全》、《羅馬法大全》),其中有理論性的法學專著、學說,又有許多法律、決議、法令、卷帙浩繁,內容豐富,是歷史上一部最完備的奴隸製成文法典。標志著羅馬法本身發展到最發達、最完備階段。
羅馬法的分類
羅馬法學家從不同角度、用不同標准將羅馬法劃分為下列四類:
(一) 公法和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是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的首創。前者包括宗教信仰、祭司的法律地位、司法官吏的權利與義務等方面的規定;後者主要指財產所有權、債權、婚姻家庭和繼承方面的規范。
(二)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一切用書面形式發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成文法的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
狹義主要包括各種民眾大會通過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皇帝的敕令。廣義除包括上述幾種外,還包括裁判官的告示、法學家的解答等。
不成文法乏指習慣法,內容包括過去的一些傳統的風俗習慣和通行的慣例。
(三) 市民法、萬民法和自然法
市民法專指羅馬固有的、僅適用於羅馬公民的法律,羅馬公民以外的外來人和被征服地區的居民不受其保護。
萬民法是市民法的對稱,指適用於外國人與外國人、外國人與羅馬人所發生的法律關系的法律。
自然法思想是羅馬法學家承襲希臘思想家關於自然法的思想,並進一步加以系統化而提出來的。
羅馬法歷來有二分法和三分法的爭論,蓋尤斯認為萬民法即變相的自然法,故在自己著作《法學階梯》里分為市民法與自然法。烏爾比安採用了三分法,查士丁尼安編纂的《法學階梯》採納了烏爾比安的見解。
(四) 市民法和長官法(裁判官法)
長官法又稱官吏法、大法官法,專指由羅馬國家高級官吏發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構成的法律,其中以最高裁判官頒布的告示數量最多,是長官法的主要組成部分。
與市民法不同,裁判官法不是通過羅馬的立法機關制定的。而是*裁判官的審判實踐活動逐步形成的。
(這里大家注意一下:在古羅馬,相同國籍的外國人之間發生法律關系時,適用當事人本國法)

第二節 羅馬私法的基本制度
羅馬私法的結構和體系是以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和私權保護為編制順序,分為人法、物法和訴訟法三部分。(=人法+物法+訴訟法)
一、 人法制度
A.權利主體:
1、 自然人(自然人:人格權=自由權+市民權+家族權。自>市>家。)
在古代羅馬,自然人的含義有二:一是指生物學上的人,包括奴隸在內;二是指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主體,不包括奴隸,在法律上奴隸被視為物件,不是權利主體。
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享有權利能力,必須具有人格。所謂人格就是享有權利能力的資格,它由自由權、市民權、家族權等三種身份權構成,總稱人格權。其中以自由權為最高,市民權次之,家族權再次之。
羅馬人根據不同的社會地位,自由權有很大差別,享有自由身份的人為自由人,沒有自由身份的為奴隸,介於兩者之間,自由權受到一定限制的稱為准奴隸。市民權是羅馬公民所享有的特權,根據是否享有市民權或享有多少,自然人分為羅馬市民、拉丁人和外國人。
家族權是指家族團體中的一員在家族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
按照羅馬法,家庭中父有父的身份,子女有子女的身份。
家長(家父)對外能代表一家獨立行使各種權利,故又稱「自權人」。
其他出於家父權力之下的人(妻、子女等)稱為「他權人」。
只有同時具有這三種身份權,才能在政治、經濟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權力能力,才是一個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否則,三種身份權中有一種或兩種喪失或發生變化,便成為人格不完全的人,這在羅馬法上稱為「人格減等」。
2、法人:
無完整法人制度,也沒有法人的概念和術語。
羅馬的團體分為兩種:社團、財團。
B. 婚姻家庭制度:兩種-----有夫權婚姻、無夫權婚姻。P52
二、物法制度
物法由物權、繼承、債法三部分組成。
A.物權:在羅馬有五種:所有權、役權(地役權、人役權)、地上權、永佃權、擔保權(信託、典質、抵押)。
B.繼承:
C.債法:
債發生的原因:在古典時代,發生債的原因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當事人簽訂契約而發生債的關系,另一類是由於不法行為(叫做私犯)而發生債的關系。
羅馬法學家把契約分為四大類,即要物、口頭、文書和合意契約。

三訴訟法制度:
羅馬法學家把法分為公法與私法的同時也將訴訟分為公訴和私訴
私訴方面,採用
1、法定訴訟-----〔共和國初期〕最古老又原始的訴訟形式
2、程式訴訟-----〔帝國初期〕比較流行,它克服了一些形式主義的色彩,又擴大了適用范圍,不僅限於羅馬公民,也審理外國人的違法案件。其審理仍分法律審理和事實審理兩個階段,但已有不同。
3、特別訴訟-----〔帝國後期〕唯一通行的訴訟制度

第三節羅馬法的影響:P60(作為論述考過)
a.羅馬法適應羅馬奴隸制社會相當發達的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要求,全面維護了奴隸社會的私有制,鞏固了羅馬經濟基礎,促進了商品經濟關系廣泛的發展;它維護了統治階級的政治統治,保證國家機關實現權力。
b.羅馬私法的形成和發展具有自己的特點。它主要憑借法學家的研究、著述和羅馬長官的司法活動來對各種財產關系進行調整。
c.羅馬法的影響超出了歐洲,遍及亞、非、南北美各國,形成具有世界影響的羅馬日耳曼體系。如德、法等國,以羅馬法為基礎,結合本國的實際,先後制定了民法典。英國普通法中的契約原則、遺囑制度和信託規則均來源於羅馬法。
d.綜上所述,羅馬法在歷史上的作用、影響不僅在於它曾服務於羅馬奴隸制社會,而且通過各種形式直接或間接促進新的資本主義經濟的形成,推動資本主義社會商品和貨幣關系的發展,為後世調整和保障商品生產以及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經濟關系提供了借鑒的現成形式。

② 古羅馬法律制度的內容和歷史地位

羅馬法,是羅馬共和國及羅馬帝國所制定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習慣法在內。羅馬法的歷史開始於東羅馬帝國時期,於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時期達到鼎盛。
《十二銅表法》是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古羅馬固有習慣法的匯編,它總結了前一階段的習慣法,並為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淵源」。許多世紀以來,《十二表法》被認為是羅馬法的主要淵源。 但只是在一定限度內維護平民的利益,仍然保留了一些野蠻的習慣法

③ 羅馬法的內容是什麼

一)人法

人法是在法律上對權利和義務主體的規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關系等內容。

1.自然人。羅馬法上的自然人有兩種含義:一是生物學上的人,包括奴隸在內,稱霍謨(Homo);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主體,稱波爾梭那(Persona)。

羅馬法規定,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自然人必須具有人格,即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羅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和家庭權三種身份權構成。羅馬法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種身份權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權利能力,才屬於具備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種身份權全部或部分喪失,人格即發生變化,羅馬法稱之為「人格減等」。喪失自由權稱人格大減等,喪失市民權稱人格中減等,喪失家族權稱人格小減等。

2.法人。羅馬法的法人分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兩種。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為成立的基礎,如地方行政機關、宗教團體、手工業行會、士兵會等;後者以財產為其成立的基礎,如慈善基金、商業基金、國庫以及「未繼承的遺產」等。

法人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必須以幫助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2)必須具有物質基礎,社團要達到最低法定人數(三人以上),財團須擁有一定數額的財產,數額多少沒有嚴格規定;(3)必須經過政府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許。

3.婚姻家庭法。羅馬法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的家長制。家長(稱家父)由輩分最高的男性擔任,在家庭中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對家庭財產和所屬成員有管轄權和支配權。共和國後期,家庭制家庭關系才逐漸發生變化,家父作為家庭中的主宰,權利日益受到限制,家庭成員的地位不斷得到提高。帝國時期,法律明確規定,家父在家庭中不僅享有權利,而且負有扶養直系尊親屬和卑親屬、婚嫁子女以及立遺囑時給法定繼承人保留特留份等義務。

羅馬婚姻制度經歷了由「有夫權婚姻」向「無夫權婚姻」的演變過程。早期實行的是「有夫權婚姻」,也稱「要式婚姻」。其基本特徵是:丈夫享有特權,妻無任何權利。婚姻以家庭利益為基礎,被視為男女的終身結合,目的在於生男育女,繼血統,承祭祀。結婚方式有共食婚、買賣婚和時效婚。結婚以後,妻便脫離父家而加入夫的家族,受夫權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妻不忠時,夫有權將其殺死。妻的財產不論婚前或婚後所得,一律歸夫所有。未經夫的允許,妻不得獨立為法律行為。

共和國後半期,產生了「無夫權婚姻」,到帝國時期則廣泛流行。無夫權婚姻不再以家庭利益為基礎,而以男女雙方本人利益為依據。生子、繼嗣降為次要地位。這種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儀式,只要男女雙方同意,達到適婚年齡,即可成立。夫對妻無所謂「夫權」,妻沒有絕對服從丈夫的義務,夫妻財產各自獨立,妻的財產不論婚前婚後所得一律屬自己所有。

★★★(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體系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是羅馬私法的主體和核心,對後世資產階級民法影響最大。

物法由物權、繼承和債三部分構成。

1.物權。

(1)物的概念和分類。羅馬法上所說的物,范圍較廣,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於自然界的一切東西,凡對人有用並能滿足人所需要的東西,都稱為物。不僅包括有形物體和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而且包括無形的法律關系和權利,如役權、質權等。

(2)物權的概念和種類。物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於物上的權利。物權的范圍和種類皆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自由創設。只有法律所規定的物權才受法律的保護。

羅馬法上的物權主要有所有權、役權、地上權、永佃權、質權等。按照物權標的物的歸屬,可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

2.繼承。羅馬法上的繼承概念與現代的繼承概念不同,繼承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續,財產繼承是附屬的。家父死後,其權利必須延續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繼承人繼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權利和義務,也包括財產權利和義務,即所謂「概括繼承」。

羅馬法上的遺產繼承有兩種方式,即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早期只有法定繼承,從《十二表法》起有了遺囑繼承的規定。

3.債。羅馬法將債發生的原因分為兩類:一類是合法原因,即由雙方當事人因訂立契約而引起的債;一類是違法原因,即由侵權行為而引起的債,羅馬法稱之為私犯。後來,又規定了准契約和准私犯為債發生的原因。

(1)契約。

(2)准契約。主要包括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監護和保佐、海損、共有、遺贈等。

(3)私犯。私犯也是債發生的根據。羅馬法將違法行為分為「公犯」與「私犯」兩類。公犯指危害國家的行為,犯者受刑事懲罰;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財產的行為,應負賠償責任。《優士丁尼法學階梯》所列私犯有四種,即竊盜、強盜、對物私犯和對人私犯。竊盜指竊取他人財物為己有,或竊用、竊占他人財物。強盜指以暴力非法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對物私犯指非法損害或破壞他人的財物,如焚毀他人房屋、殺害他人家畜等。對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體和損傷他人的名譽、侮辱他人人格的行為。

(4)准私犯。准私犯是指類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權行為。如法官瀆職造成審判錯誤而使訴訟人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自屋內向屋外拋擲物件而致人傷害;奴隸、家畜造成的對他人的侵害等,都要負賠償責任。

★★(三)訴訟

與公法和私法的劃分相適應,羅馬訴訟也分為公訴和私訴兩種。

公訴是指審理直接損害國家利益的案件;私訴是根據個人的申訴,審理有關私人利益的案件。私訴是保護私權的法律手段,相當於後世的民事訴訟。

根據不同時期的需要,羅馬國家先後制定了三種私訴程序:

1.法定訴訟。法律訴訟是羅馬國家最古老的訴訟程序,盛行於共和國前期,只適用羅馬市民。

2.程式訴訟。程式訴訟是裁判官在審判實踐中創立的訴訟程序。

3.特別訴訟。特別訴訟亦稱非常訴訟,開始於羅馬帝國初期,在帝國後期成為惟一通行的訴訟制度。

④ 古代羅馬法的主要內容有那些

內容: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羅馬法指通行於羅馬統治的整個地中海世界的法律制度。狹義的羅馬法指羅馬公民法。從形式上可以區分為成文法與習慣法;從整體結構上看包括公民法、萬民法和自然法。
具體包括:不成文的習慣法、《十二銅表法》、《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查士丁尼學說匯纂》、《查士丁尼新敕》。

⑤ 羅馬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羅馬法可謂近現代各國民法學的源頭,羅馬法早在城邦時期就確立了許多非常重要的法律思想和現代各國民法所援用的法律制度,並且羅馬法很早就有了國際私法的概念,所謂國際私法,就是在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中,如何適用法律的法律。當然了,說起來有點饒口。 主要包括:自由權、市民權和家庭權 我們先來看自由權。自由權是作為自有人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而只有奴隸,不享有這種自由權。 羅馬法上的自由人(liberi),包括生來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兩種。 生來自由人(ingenus),是指出生就獲得自由權,而且未曾喪失過自由身份的人。基於兩種原因,可以成為生來自由人:一是出生,二是皇恩。 古羅馬系講血統主義的國家,所以,自由人的後代也是自由人,而不論其父母為生來自由或解放自由。而對於父母一方不是自由人的,則從其母,只要出生時其母為自由人的,則其為自由人。而到了後來,由於戰爭對於兵源的需求,以及受希臘哲學關於人生而自由思想的影響,改為規定只要其母在受孕期間一度為自由人的,則其為自由人。 而法律擬制主要系基於皇恩,所謂皇恩浩盪啊,按照羅馬法規定,皇帝是最高統治者,他可以將自由賜予奴隸,在古羅馬,由於只有自由人可以戴金戒指,因此,基於皇恩的自由權又稱為「金戒指權」。但在這種情況下取得自由權的奴隸,尚不能擺脫其原主人的恩主權。 解放自由人,是原來主人所解放的自由人,即法律擬制自由人。羅馬法上賦予主人的恩主權,是連皇權也無法剝奪的,因我羅馬法上認為,恩主權是私權,皇權不能幹涉。 古羅馬的市民權類似於今天的公民權或者國籍,包括公權和私權,選舉、被選舉權屬於公權,其實,和我們現代的政治權利、民主權利一樣。由於羅馬的官職都是榮譽性的,所以,被選舉權又被成為榮譽權(jus honorarium)。我們重點看私權部分。 私權,包括婚姻權、財產權、遺囑能力和訴訟權。說到訴訟權,我們可以結合一個恩主解放奴隸的例子來予以說明: 案例:恩主解放奴隸的時候,有一種訴訟的方式,就涉及到訴訟權問題,而按照法律規定,奴隸是不具有訴訟權的,也就是說,奴隸沒法去起訴了,那麼,如何通過起訴的法律規定來解放奴隸呢?這時候,恩主就請一個人作為奴隸的辯護人,一起到長官那裡去,由那個人裝做起訴恩主,問恩主是不是要解放這個奴隸,恩主予以認可…… 到後來,手續簡化了,恩主直接和奴隸過去,就讓長官的侍衛扮演這個辯護人角色來解放奴隸。如果用非起訴手段私自解放奴隸屬於略式解放,略式解放的後果早期不為市民法所承認,但後來,只要恩主找夠了證人,也可以通過略式解放合法滴解放奴隸。 羅馬法把羅馬境內的居民分為市民、拉丁人和外國人三類,所謂市民權都專屬羅馬市民享有。市民法是適用於羅馬市民之間的法律,對於羅馬市民與非羅馬市民、非羅馬市民之間,適用萬民法(國際私法的起源)。古羅馬市民身份可以基於出生和入籍獲得,而入籍又分為獎賞與恩賜。 獎賞,凡外國人告發羅馬官吏的貪污賄賂而使之定罪的,可獎賞告發者以羅馬市民資格。公元前111年,又規定把這種獎賞擴大到拉丁人。此時的拉丁人實際上指古羅馬社會中介於市民與外國人之間的自由人,因享有權利的多少,分為三等:古拉丁人、殖民地拉丁人、優尼亞拉丁人。外國人,指羅馬市民以及拉丁人以外的友邦人民。在羅馬法中,與羅馬處於交戰和不友好狀態的國家的人民,被稱之為敵國人。 恩賜,軍伍大會或皇帝可以個別地或集體地授予居民以市民權。 家族權,指家族團體成員在家族關系中所處的地位和所享有的權利。由於羅馬家族成員有的享有完全的權利能力,有的不享有,因此,根據他們權利之不同,可以分為自權人和他權人。他權人,指處於其他市民的權力支配之下的市民。這種權利,在羅馬法上分為家長權、夫權和買主權。 家長,實際上指家父,在古羅馬,能夠成為家父的,只有長子(頭生子)以及長子的長子(也許我的理解有誤)。家父對於家庭成員具有支配權,他可以將家庭成員賣為奴隸,也可以讓他成為自由人等等。包括其子之妻,都處於其支配下,也包括其子或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如果無子繼承,則可以收養和認領,然後取得家父權。 夫權,和中國封建時期的綱常之說有點相似了。基本就是說,丈夫可以支配妻子。另外,古羅馬的婚姻—華麗滴分為有夫權婚姻和無夫權婚姻,以及姘合。 買主權,我覺得和家長權以及自權他權構成一個非常有趣的體系。買主權在兩種情況下產生。第一,羅馬法上長期無僱傭契約,因此人們通過買賣方式出賣勞動力,家屬被家長出賣後,就要處於買主的支配之下。第二,在羅馬法上,家屬無獨立人格,如果家屬侵害了他人權益,家長為避免賠償損失,往往將致害的家屬給受害人任其處理,使之處於受害人的買主權之下。 從共和國末期開始,家長權和夫權逐漸收到限制,僱傭契約的出現使得僱傭勞動也不再用買賣方式……因而將家屬給受害人處理的情形也日益少見,在優帝一世(或曰查士丁尼一世)時徹底消除。而到優帝一世時,他權人的地位改進至近乎享有完全的權利能力了,也就是說幾乎享有完全的人格了。 與他權人相對應的概念就是自權人。也就是不受上述家長權、夫權、買主權支配的人就是自權人。 花絮:有網友提出從此看出中國古代人權比羅馬進步一點,但中國古代人權也好不到哪裡去,比如主人可以任意殺害僕人或者奴隸,種種限制基本相當於不存在。而中國的家法:休書、逐出家門,都與羅馬法中家長任意處置家庭成員類似,特別是沒什麼名分的家屬,連蘇東坡都把丫鬟送人且能傳為佳話。 人格變更是羅馬法上的一項特有制度,羅馬法規定,具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須享有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族權。一個人因某種原因,使這三種權利喪失一部分或全部,或者喪失某一種而取得另外一種,這種情況就叫人格變更,分為人格大變更、中變更和小變更。 人格大變更,實際上指喪失自由權而淪為奴隸,一般原因有三種:因犯罪被剝奪自由;被家長或債權人出賣到國外為奴;降服外國人違反禁令的。而人格大變更,實際上是人格的消滅或者法律上的死亡。 人格中變更,指羅馬市民喪失市民權而成為拉丁人或外國人。由於羅馬的家族權以市民權為前提,因此,喪失市民權就當然喪失家族權。其與人格大變更的區別,在於變更後是否仍保有自由權。發生人格中變更的事由有三:受刑事宣告而被剝奪市民身份的;羅馬市民加入外國籍;拉丁人或外國人加入羅馬國籍而取得市民資格的。 人格小變更,指喪失原有的家族權而取得新的家族權,權利人原來享有的自由權和市民權不便,因而在法律上仍然享有完全的人格。發生小變更有三類:1、自權人變為他權人;2、他權人變為他權人;3、他權人變為自權人。 結合前面講的人格權部分,我們可以看到,發生人格變更的時候,相應財產會發生變化,如自權人變為他權人時,其財產即歸其權利人所有;又或會導致身份上的變化,如婚姻有有夫權到無夫權,由家長變為家屬等等。 在羅馬法上,除了人格變更外,名譽減損也是用來變更權利能力范圍得一種制度。所謂名譽減損,就是在保全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族權得前提下,使一個人的權利能力受到某種限制。 古羅馬社會非常重視名譽,一個人名譽之好壞,影響他參與各種社會活動的資格。所謂名譽減損,就是在保全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族權得前提下,使一個人的權利能力受到某種限制。實際上有點類似於現在的信用制度了。 名譽減損有三種: 第一種,不能作證(intestabilis):所謂不能作證,不是不能在法庭上作證,而是喪失做證人或者請他人為自己做證人的資格,因為在古羅馬,很多交易都需要證人的證明,比如古羅馬的交易,必須由一名司秤、若干證人,交易雙方在集市日,以天平、象徵貨物和對價的物體、並高聲呼叫交易內容才能成立。恩主解放奴隸的略式也是如此,需要5名證人。可以想見,不能作證是多麼嚴重的懲罰! 不能作證的原因有二:證人事後拒絕作證明的;用文字侮辱他人的。 第二種,喪廉恥(infarmia):.這種名譽減損比不能作證稍輕。原因有:由於法院判決;法律規定的事實。喪廉恥分為直接喪廉恥和間接喪廉恥。直接喪廉恥,是由執政官或者監察官根據事實,在選舉或者戶口登記時作出決定,將其不列入選舉名單,或在戶口登記簿上作出記載,當事人對此不得申訴。直接喪廉恥具有實效性,羅馬執政官任期一年,監察官任期為五年,他們任期滿後,任期內所作喪廉恥決定要由新任長官重新決定是否有效。 而喪廉恥的法律效果是:喪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相應的服兵役的權利也被剝奪;訴訟權受到限制,不能為家庭外的人作訴訟代理人,也不能請他人作代理人;如妻子與人通姦,即使當場抓獲,也無權殺死姦夫或對之起訴(汗……);《優尼亞婚姻法》禁止元老院醫院及其子孫與喪廉恥的婦女結婚。 第三種:污名(turpitudo):有污名者,是指因其行為卑劣,受人蔑視,為社會輿論所不齒。 由於這種名譽減損即非由法律規定,也非由長官宣告之法律上喪廉恥,所以又稱事實上的喪廉恥。對有污名者的權利能力的限制,是不準他們擔任需要誠實信用的職務,如監護人、保佐人、證人等。而在婚姻方面,在婚姻由家長作主的時代,通常子女無權拒絕家長包辦的婚姻,但如果未婚夫是有污名的人,則他可以反對。 個人認為,羅馬法上的名譽減損,對於我們建設現代信用制度有非常重大的啟示意義。雖然其規定可能過於落後,但給予一些人以污名或者喪廉恥稱號,或能極大程度提高社會整體信用水平以及道德基礎。 6 回答者: 出將入相 - 秀才 三級 2007-2-10 19:13 我來評論>> 相關內容 �6�1 (2)羅馬法的那些主要內容和運作程序對歐美近代立法產生深遠影響 2009-7-28�6�1 什麼是羅馬法?概述羅馬法的主要內容。 5 2006-11-18�6�1 羅馬法的主要內容及歷史地位 2008-12-28�6�1 簡述羅馬法的主要內容,評價它的作用、影響及利弊得失。 16 2008-3-12�6�1 古代羅馬法的來源不包括 1 2008-11-16 更多關於羅馬法的主要內容的問題>>查看同主題問題: 主要內容 羅馬法 其他回答 共 4 條 主要內容:保護奴隸之外自由名民的權利,提倡自由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還制約或消除父家長權和夫權等,保護子女的財產和婚姻自主權和婚姻中婦女的平等地位等. 核心內容之一是承認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其中最重要的是對債權的規定和解釋. 羅馬法還滲透著自然法的思想 回答者: 備封馬_乙 - 助理 四級 2007-2-10 16:09 主要內容:保護奴隸之外自由名民的權利,提倡自由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約或消除父家長權和夫權等,保護子女的財產和婚姻自主權和婚姻中婦女的平等地位等. 回答者: firefly1990 - 魔法學徒 一級 2007-2-11 12:10 羅馬法: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的全部法律,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這個時期的法律,又包括公元7世紀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羅馬法的淵源:羅馬法的淵源非常復雜,各個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變化,主要淵源有習慣法、十二表法、民眾大會制定的法律、元老院通過的決議、長官的告示、法學家的解答、皇帝的赦令等。 羅馬法的分類:羅馬法學家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標准將羅馬法劃分為四類:公法與私法,成文法與不成文法,市民法、萬民法與自然法,市民法和長官法。

⑥ 古羅馬的政治制度具體內容是什麼

1、政治體制的演變:
(1)歷程:君主制——貴族共和制——帝制;(元首制——帝制);
(2)羅馬共和國:
①由執政官、元老院、公民大會組成;②平民維護自身利益的機構——保民官

(3)帝制的確立:

①屋大維建立元首制(披著共和制外衣的君主專制)。

②戴克里先實行公開君主制。
2、羅馬法的形成:

(1)《十二銅表法》
①羅馬共和國第一部成文法典;②內容基本上是習慣法的匯編;③是羅馬法的淵源。
(2)《查士丁尼法典》:
①查士丁尼鑒於西羅馬滅亡而編; ②標志著羅馬法發展到完備階段 ;
(3)《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查士丁尼學說匯纂》《查士丁尼新敕》

3、羅馬法的評價與影響:
評價:以《十二銅表法》為開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為總結的羅馬法,是世界上內容最豐富、體系最完備、對後世影響最廣泛的古代法律。
影響:(1)國內:維系穩定羅馬帝國的政治經濟基礎,穩定了社會秩序,維護奴隸制度。
? (2)國際:現代歐洲大陸法系的基礎;反封建和鞏固資本主義制度的有利武器。

⑦ 羅馬法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1:公民法,適用於羅馬城邦境內羅馬公民的法律,主要由元老院法令、元首命令、大法官告示以及被公民大會認定具有法律效率的習慣法組成。

2:萬民法,適用於整個羅馬帝國疆域內公民以及外邦自由民的法令,強調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具體包括:不成文的習慣法、《十二銅表法》、《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學說匯纂》、《查士丁尼新敕》

(7)古羅馬法律制服的內容擴展閱讀:

羅馬法對社會影響:

隨著羅馬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漸影響到國家和個人生活的各個領域。各種法規的及時制定和有效執行,提高了國家各級官吏的辦事效率,規范了他們的從政行為。

裁決了大量的商業糾紛,保護了正當的商業利益;同時還調節了債務,繼承等個人財產關系,減輕了社會各階層關系的緊張程度,有利於羅馬帝國的長治久安與繁榮進步。

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說:「羅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許是其中最為和平、最為持久的征服。」文中的第三次征服是指羅馬法對後世各國影響深遠

⑧ 古代羅馬法律是什麼

古代羅馬法律
1、含義:

是指古代羅馬在BC6末至7世紀制定和實施的全部羅馬法律。時間跨度長達一千多年。從形式上可分成文法和習慣法;從適用范圍上可分為公民法和萬民法。從內容內容:廣義的羅馬法指通行於羅馬帝國統治地區的全部法律制度,包括公民法和萬國法,狹義的羅馬法僅指羅馬公民法。公民法基本上屬於羅馬及其公民的法律,包括元老院法令,元首命令,大法官告示,一些習慣法。萬民法是羅馬帝國統治范圍內的國際法。

2、形成過程

A淵源——習慣法

所謂的習慣法就是未經政府明確承認而被一般人接受默認為社會生活中相互關系的法律方式,具有很大的伸縮性和不確定性,許多貴族出身的法官,往往循舊例裁判,隨心所欲解釋法律。為保護貴族特權提供了方便從而激化了平民與貴族的矛盾。

B成文法的開端——《十二銅表法》

誕生的原因:共和國的誕生促進了法律的制定;平民和貴族斗爭;平民保民官的強烈建議;貴族妥協。

時間:公元前5世紀

內容:龐雜,包括民法、刑法和訴訟程序,基本上是習慣法的匯編。

實質:明確維護私有財產和貴族既得利益

適應范圍:羅馬的公民

評價(作用):

對平民而言:一定程度上的勝利。雖維護貴族利益,但按律判決和量刑,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平民利益。

對羅馬而言:羅馬史上也是西方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羅馬法的淵源,是羅馬的基本法。

根本目的:維護奴隸主的統治

C羅馬法的發展——不同時期的法律 從公民法到萬民法。

在共和國時期,為了緩和貴族與平民之間的矛盾,保證對外戰爭的勝利,羅馬制定了一系列保護平民權益的法律。

在帝國時期,羅馬法又增加了許多內容,以調解羅馬人與被征服民族的關系,鞏固帝國的統治。

《十二銅表法》就是一部典型的公民法。自從公元前3世紀以來,羅馬共和國展開了開疆拓土,而成為地中海霸主,隨著征服地區版圖的擴大,很多有著不同文化傳統的民族生活在同一國土內,勢必會出現新的矛盾,尤其是被征服者無法享受羅馬公民權,不受公民法保護,引起社會動盪;另外,國際交往擴大,引起商品經濟和貿易的發展,經濟活動中出現了許多新問題,因此,原來的公民法已經無法應對這些新變化。為鞏固統治,帝國對各行省上層人士大量授予公民權。3世紀初,羅馬帝國境內自由民之間公民與非公民之間的區別開始消失,萬民法得以制定。由於它適用於羅馬帝國境內各民族以及外籍人,與適用范圍相對狹窄的羅馬公民法相區別,因而是帝國范圍內的國際法。

D總結:體系完備 查士丁尼法典

原因:(1)繼《十二銅表法》之後,羅馬又根據不同時期的立法需要陸續制定了許多法律,對維系社會的穩定、國家的統一,起到了重要作用。

(2)公元3世紀以後,因歷代制定的法律規模龐大駁雜,利用起來多有不便,於是帝國統治者開始著手整理、匯編各種法律。

(3)查士丁尼有感於西羅馬帝國的覆滅。

組成:《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

《查士丁尼學說匯編 》《查士丁尼新敕》

適應范圍:帝國境內各民族居民(萬民法或國際法)

評價(作用)完備階段;保留成果、提供法律手段、維系統治工具

3、羅馬法的目的

通過調整人和人、人和國家之間的關系、財產關系、協調社會矛盾來維系和穩定了帝國的統治

4、古羅馬法律在維系帝國統治中起到了什麼作用?

A它為皇帝和元老院的權力提供了法律依據(為奴隸主統治提供了法律依據)

B保護私有財產,鞏固了羅馬奴隸制統治的經濟基礎,籠絡上層階級;。

C 推廣到帝國其他地區,穩定社會秩序

5、羅馬法中體現的原則?

羅馬法中體現了自然法則的思想:理性、自由、平等、正義等。

6、古羅馬的法律對當今社會的影響體現在哪些方面?

A歐洲國家大多數以羅馬法為基礎制定本國法律。B 現在許多國家的陪審制度、律師制度等直接來源於羅馬法。C「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等原則被繼承。

7、評價羅馬法(作用或影響)

實質:羅馬法是保障和維護羅馬奴隸主的地位和統治的工具。

地位:歷史上內容最豐富、體系最完善、 對後世影響最廣泛的古代法律體系

作用:對羅馬:穩定了社會秩序;保護了統治階級的政治和經濟利益;承認公民的權利,擴大了統治基礎;具有一定民主性。

對世界:①它是歐洲歷史上最早的一套比較完備系統的法律體系(嚴格界定法律主體權利義務、法理),是現代歐洲大陸法系的基礎;為近代資產階級的立法提供了藍本(《權利法案》、《獨立宣言》、《法國民法典》等就繼了羅馬法);為西方司法制度、政治制度的確立奠定了基礎(陪審制、律師制、司法原則等)。

②自然法思想影響資階級的啟蒙思想,天賦人權、權利平等為近代資本主義啟蒙思想的產生奠定了一定的思想基礎。③羅馬法也影響著東方的立法,司法。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繼承法》也借鑒了羅馬法

局限性:羅馬法的制定主要是體現帝國統治者的利益,對於被統治者來說,只能承擔義務,不可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8、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價值

法律有力地規范了當時的社會生活,有力的維系了統治。成為人類政治活動和政治文明中的基本要件。

探究題:

古代的希臘、羅馬、中國在治理國家方面都有獨特性:希臘用民主、羅馬用法律、中國用集權或專制。請回答

1、羅馬是走上法律治國的原因是什麼?

羅馬共和國的民主傳統;平民與貴族的斗爭;是跨三洲的超級帝國,情況復雜;

經濟(海洋經濟)發展的需要;傑出人物和皇帝的重視。

2、希臘和羅馬治國思想不同,導致了兩國在政治觀念和文化成就方面的差異。這種差異是什麼呢?

希臘人鍾情於自由和民主;羅馬人更熱衷於權威和安定;

希臘文化全面輝煌,且文化人才輩出; 羅馬除建築、法學與演講學成就外,其它方面建樹甚微

⑨ 簡述羅馬法的主要內容

羅馬法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羅馬法指通行於羅馬統治的整個地中海世界的法律制度。狹義的羅馬法指羅馬公民法,從形式上可以區分為成文法與習慣法;從整體結構上看包括公民法和萬民法。羅馬法保護私有財產,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作用:維護了羅馬帝國的政治經濟統治。影響:為資產階級戰勝封建勢力完成資產階級革命提供了理論武器;奠定了近代歐洲法律體系的基礎,是各國立法所遵循的範本。局限性: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羅馬法的制定主要是體現帝國統治者的利益,對於被統治者來說,只能承擔義務,受到不公正的處罰。

⑩ 古羅馬的法律制度發展的歷程

所謂羅馬法,一般乏指羅馬奴隸制國家的全部法律,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它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這個時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紀以前羅馬帝國的法律。 羅馬最古老的立法文獻——公元前5世紀中葉的十二表法。 元老院――是羅馬國家最高政權機關,享有軍事、外交、財政以及監督等方面的權利。立法方面,除對各種會議通過的法律有批准權外,不符合社會需要的法律可宣告為無效,遇有緊急情況能停止法律的適用等。 進入帝國時期,法學界空前活躍,諸家爭鳴,形成了普羅庫路士和沙比努士兩大學派。 帝國後期,由於君主制公開確立,立法權被視為皇帝個人的神聖權利,皇帝敕令在法律體系中占據統治地位,其形式較多,大致分為敕諭(對全國發布的命令)、敕裁(對非常訴訟及主要上訴案件所作的裁判)、敕答(對官吏或個人提出的法律疑難問題做出的解答)和敕示(對官吏下達的訓令)四種。 第一部官方的羅馬皇帝敕令匯編――狄奧多西二世統治時頒布的(狄奧多西法典)。 查士丁尼在位期間和死後不久,當時先後編出《查士丁尼法典》、《欽定法學階梯》(又稱《法學總論》)《學說匯纂》和《新律》等四部匯編,中世紀時期統稱為《國法大全》(又譯《民法大全》、《羅馬法大全》),其中有理論性的法學專著、學說,又有許多法律、決議、法令、卷帙浩繁,內容豐富,是歷史上一部最完備的奴隸製成文法典。標志著羅馬法本身發展到最發達、最完備階段。 羅馬法的分類 羅馬法學家從不同角度、用不同標准將羅馬法劃分為下列四類: (一) 公法和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是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的首創。前者包括宗教信仰、祭司的法律地位、司法官吏的權利與義務等方面的規定;後者主要指財產所有權、債權、婚姻家庭和繼承方面的規范。 (二)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一切用書面形式發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成文法的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 狹義主要包括各種民眾大會通過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皇帝的敕令。廣義除包括上述幾種外,還包括裁判官的告示、法學家的解答等。 不成文法乏指習慣法,內容包括過去的一些傳統的風俗習慣和通行的慣例。 (三) 市民法、萬民法和自然法 市民法專指羅馬固有的、僅適用於羅馬公民的法律,羅馬公民以外的外來人和被征服地區的居民不受其保護。 萬民法是市民法的對稱,指適用於外國人與外國人、外國人與羅馬人所發生的法律關系的法律。 自然法思想是羅馬法學家承襲希臘思想家關於自然法的思想,並進一步加以系統化而提出來的。 羅馬法歷來有二分法和三分法的爭論,蓋尤斯認為萬民法即變相的自然法,故在自己著作《法學階梯》里分為市民法與自然法。烏爾比安採用了三分法,查士丁尼安編纂的《法學階梯》採納了烏爾比安的見解。 (四) 市民法和長官法(裁判官法) 長官法又稱官吏法、大法官法,專指由羅馬國家高級官吏發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構成的法律,其中以最高裁判官頒布的告示數量最多,是長官法的主要組成部分。 與市民法不同,裁判官法不是通過羅馬的立法機關制定的。而是*裁判官的審判實踐活動逐步形成的。 (這里大家注意一下:在古羅馬,相同國籍的外國人之間發生法律關系時,適用當事人本國法) 第二節 羅馬私法的基本制度 羅馬私法的結構和體系是以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和私權保護為編制順序,分為人法、物法和訴訟法三部分。(=人法+物法+訴訟法) 一、 人法制度 A.權利主體: 1、 自然人(自然人:人格權=自由權+市民權+家族權。自>市>家。) 在古代羅馬,自然人的含義有二:一是指生物學上的人,包括奴隸在內;二是指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主體,不包括奴隸,在法律上奴隸被視為物件,不是權利主體。 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享有權利能力,必須具有人格。所謂人格就是享有權利能力的資格,它由自由權、市民權、家族權等三種身份權構成,總稱人格權。其中以自由權為最高,市民權次之,家族權再次之。 羅馬人根據不同的社會地位,自由權有很大差別,享有自由身份的人為自由人,沒有自由身份的為奴隸,介於兩者之間,自由權受到一定限制的稱為准奴隸。市民權是羅馬公民所享有的特權,根據是否享有市民權或享有多少,自然人分為羅馬市民、拉丁人和外國人。 家族權是指家族團體中的一員在家族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 按照羅馬法,家庭中父有父的身份,子女有子女的身份。 家長(家父)對外能代表一家獨立行使各種權利,故又稱「自權人」。 其他出於家父權力之下的人(妻、子女等)稱為「他權人」。 只有同時具有這三種身份權,才能在政治、經濟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權力能力,才是一個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否則,三種身份權中有一種或兩種喪失或發生變化,便成為人格不完全的人,這在羅馬法上稱為「人格減等」。 2、法人: 無完整法人制度,也沒有法人的概念和術語。 羅馬的團體分為兩種:社團、財團。 B. 婚姻家庭制度:兩種-----有夫權婚姻、無夫權婚姻。P52 二、物法制度 物法由物權、繼承、債法三部分組成。 A.物權:在羅馬有五種:所有權、役權(地役權、人役權)、地上權、永佃權、擔保權(信託、典質、抵押)。 B.繼承: C.債法: 債發生的原因:在古典時代,發生債的原因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當事人簽訂契約而發生債的關系,另一類是由於不法行為(叫做私犯)而發生債的關系。 羅馬法學家把契約分為四大類,即要物、口頭、文書和合意契約。 三訴訟法制度: 羅馬法學家把法分為公法與私法的同時也將訴訟分為公訴和私訴 私訴方面,採用 1、法定訴訟-----〔共和國初期〕最古老又原始的訴訟形式 2、程式訴訟-----〔帝國初期〕比較流行,它克服了一些形式主義的色彩,又擴大了適用范圍,不僅限於羅馬公民,也審理外國人的違法案件。其審理仍分法律審理和事實審理兩個階段,但已有不同。 3、特別訴訟-----〔帝國後期〕唯一通行的訴訟制度 第三節 羅馬法的影響:P60(作為論述考過) a.羅馬法適應羅馬奴隸制社會相當發達的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要求,全面維護了奴隸社會的私有制,鞏固了羅馬經濟基礎,促進了商品經濟關系廣泛的發展;它維護了統治階級的政治統治,保證國家機關實現權力。 b.羅馬私法的形成和發展具有自己的特點。它主要憑借法學家的研究、著述和羅馬長官的司法活動來對各種財產關系進行調整。 c.羅馬法的影響超出了歐洲,遍及亞、非、南北美各國,形成具有世界影響的羅馬日耳曼體系。如德、法等國,以羅馬法為基礎,結合本國的實際,先後制定了民法典。英國普通法中的契約原則、遺囑制度和信託規則均來源於羅馬法。 d.綜上所述,羅馬法在歷史上的作用、影響不僅在於它曾服務於羅馬奴隸制社會,而且通過各種形式直接或間接促進新的資本主義經濟的形成,推動資本主義社會商品和貨幣關系的發展,為後世調整和保障商品生產以及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經濟關系提供了借鑒的現成形式。

滿意請採納

與古羅馬法律制服的內容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女生褲子拉鏈那塊凸起 瀏覽:927
中年女裝素材 瀏覽:11
女生穿裙子好看還是職業裝好看 瀏覽:869
日系馬甲的搭配 瀏覽:435
馬虎頭帽子 瀏覽:199
楊穎條紋針織衫搭配藍色牛仔褲 瀏覽:264
女裝店名字母簡寫 瀏覽:870
買紅色風衣代表什麼意思 瀏覽:854
好看女生校服圖片 瀏覽:783
襯衫領羽絨服裡面怎麼搭配 瀏覽:906
給寶寶鉤春天戴的帽子 瀏覽:931
電視劇都挺好小蒙總外套品牌 瀏覽:143
男黑色羽絨服搭配短靴 瀏覽:571
恆源祥羊呢外套夾克衫是的 瀏覽:249
喬尼女裝 瀏覽:242
女生走路手插在褲子口袋裡 瀏覽:174
藍皮帶配什麼褲子 瀏覽:48
第一次買的褲子洗出黑色物是什麼 瀏覽:447
女加絨外穿褲子 瀏覽:53
格子褲子配啥衣服 瀏覽: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