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警察出警著裝不齊公民要求出示證件不出示證件強行抓人違法嗎
便衣警察執法時,必須出示警官證,正規著裝的,可以不出示,但對方要求出示時,應當出示。法律依據: 1、人民警察法第23條中明確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在實際執行中,民警著裝執行公務的,可以不出示警察證(警服上有其身份證明的唯一編號),但當事人要求出示時,民警應當出示警察證。 2、行政處罰法第34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民警執法時,如果當事人要求出示警察證後,不能出示證件,不管是沒有隨身攜帶,還是故意不出示,警察都涉嫌違法。在警察不能證明自己是警察時,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認為對方可能是假冒的警察,所以要求警察執法出示證件不僅僅是民眾的權利,更有現實的必要性。對於可能的假冒警察,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公民均有扭送權,即報警和將嫌疑人扭送警察機關的權利!
㈡ 警察穿警服執法就有權不出示證件嗎
必須出示。
根據2017版最新的《人民警察法》如下:
第二十二條
(檢查搜查)
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需要,經出示工作證件和檢查、搜查證明文件,可以對與涉嫌違法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檢查或者搜查;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搜查的,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搜查;被檢查、搜查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強制檢查或者搜查。
檢查或者搜查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確有必要立即進行的除外。
遇有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抓捕違法犯罪嫌疑人,或者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緊急情形,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進入公民住所檢查、搜查或者實施救助,但事後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
㈢ 警察查身份證,穿警服不出示執法證件,能執法嗎
1、應該出示警察證。
2、習慣原因,著警服表明身份後都不出示警察證。
3、警察執法時可以被錄像,但不能隨便公開。
㈣ 如果警察在執法過程中開著警車穿著制服,但不出示證件,我該怎麼辦
可以向公安機關投訴,或者向上級公安機關、政府紀檢部門投訴。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
因此,如果公安機關檢查、搜查公民住宅,必須出具檢查證,否則,公民有權拒絕,並向其上級公安機和有關紀檢部門投訴。
㈤ 警察查身份證,穿警服不出示執法證件,能執法嗎
按照條例規定,民警執法時,應該出具證件,著裝時候可以不出示,但當事人如有要求,則必須出示證件,你可以向轄區區縣以上的公安局警務督察大隊舉報。希望幫到你
㈥ 警察可以在不出示證件,不說明理由,只穿一身警服的情況下檢查你的身份證嗎
警察可以穿警服可以檢查您身份證,警察穿便衣也可以檢查您身份證。
當然,只要不是在公安局或派出所的辦公場所內,您要是有權力要求警察出示證件的。
㈦ 警察辦案執法時 什麼情況下要出示證件什麼情況下可不出示證件要不要穿警服開警車
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時,必須攜帶主動出示證件,並身著制服,這是法律規定的。
如果因為工作的需要執行公務,經辦案單位同意,警察可以身穿便裝,但必須出示證件,否則,就是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向其上級公安機關紀檢部門投訴。
㈧ 警察穿制服可以不出示證件嗎
並非一定要出示證件,但是在執法過程中一經要求是必須要出示證件的。
法律和條文的出處,這個說實話他們也不知道,更有些本身他們就不清楚有沒有或者存在不存在,就想交警罰錢扣分要先翻條例一樣,他們自己都記不住的
㈨ 警察只穿警服和佩戴警號不出示警察證就可以正當執法么
警察只穿警服和佩戴警號不出示警察證,不可以直接執法,需要出示相應證件才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9)警察穿制服可以不出示證件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