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內不會有的
② 國土局有工作服嗎
有的。
成立國土部後,制服各省不統一,有的省發,有的不發,但在03年,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國辦發[2003]104號)的規定,各地都進行了整改,國土系統不再統一配發制服了。
但著裝制服執法效率會高許多,即可約束執法人員行為,又可對違法行為人造成威懾力,方便調查取證、現場制止違法行為 、送達法律文書等,所以經濟發達地區可能會自主購買。
③ 完善體制 科技引領發現新機制
高夢一
如果說國土資源違法舉報延伸了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發現耳目,那麼衛片執法檢查便從新的視角進一步創新了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發現機制。「全國覆蓋、全程監管、科技支撐、執法督察、社會監督」,目前,國土資源執法監管體系初步形成。
土地衛片執法檢查是利用衛星遙感影像圖,對監測范圍內土地利用情況發生變化的地塊逐一進行核查,發現和查處違法用地的專項執法活動。自2000年以來,已開展10次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土地衛片執法檢查改變了過去僅僅依靠群眾舉報、領導批轉、媒體曝光等被動式的執法手段,形成了全新、高效、立體、科學的執法監察局面,構成了國土資源管理「天上看、地上查、網上管」的立體體系。應該說通過開展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工作,使得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變被動執法為主動執法,變單個部門執法為以政府為主導、多部門聯合參與執法。通過整改、查處衛片執法檢查發現的違法用地,倒逼各級政府改進土地管理制度、落實共同管理責任、構建長效執法機制,為落實中央提出的「兩個最嚴格制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以資源利用方式轉變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打下了扎實的基礎。
一、衛片執法與國土資源管理
(一)現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與實際工作操作存在沖突
(1)缺少關於執法監察工作實施細則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規定對違法建築繼續施工有權制止,但無具體程序依據,如何制止?法律無明確規定。具體實施上,也缺少必要的落實細節,基層實施則更加困難,造成目前對違法建築的查處基本只執行罰款,沒收建築物只能是「紙上談兵」。
(2)案件查處處罰規定過於嚴厲,以至於難以執行到位。土地無所不在,礦產地往往地處偏僻,違法行為的發生具有廣闊的空間。土地、礦產違法一旦形成事實,就具有不可逆性。耕地一旦遭到破壞就難以恢復,破壞、浪費的礦產資源不可再生。法律規定對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查處非常嚴厲,往往是拆除建築物,封閉乃至炸毀礦井,財產損失相當嚴重。對於違法責任人,屬於國家公務人員的,還要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雖然從保護國土資源的立法思想來看,如此嚴格的規定有其合理性,但是從實際操作層面來看,要考慮到社會穩定、資源浪費、環境污染等多種因素,處理難度非常大,很難落實到位。
(3)特殊項目在適用法律上存在偏差。2009年度土地衛片執法檢查統計表明,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違法用地比較突出。各地普遍反映,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都存在工期緊、任務急等情況,往往在只有立項的情況下就全面動工,而地方政府對這種情況的違法用地查處往往是處於兩難境地: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嚴格執法,查處違法用地;另一方面又要積極努力保障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進度。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違法用地如何查處?顯然不能像處理一般項目違法用地一樣簡單罰款、拆除,各地只能抓緊補辦手續,將此類違法用地合法化。如果因為項目類型特殊就可以差別對待,無視法律的程序正義理念,不利於維護國家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二)行政管理體制制約執法監察的效力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體制是執行屬地化管理原則,由地方政府負責各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執法監察機構的財政支出和收入。從2009年度土地衛片執法檢查結果來看,雖然非法批准佔用土地行為所佔比重低於非法佔地行為,但是非法佔地項目中很大一部分還是經過地方政府默許的。這就造成完全屬地化管理的執法監察體制與土地、礦產違法對象的特殊性不相適應,各地普遍存在缺乏必要的執法條件和執法環境問題。明明知道違法用地、違法采礦,但由於涉及當地政府和局部利益,執法監察人員不能查、不敢查,也不敢向上級報告,執法難以到位。
(三)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權力和其所承擔的職責不平衡
無論從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具體個案查處的實際情況,還是從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工作等一系列專項執法檢查工作情況來看,違法問題發生的趨勢總體向好,但是總量還是不容樂觀。究其原因,無外乎抗法者無視國土資源法律尊嚴,蔑視國土資源執法人員執法權威。對日益嚴峻的執法形勢和執法環境,中央提出要用最嚴格的措施來管理國土資源,但沒有賦予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足夠的權力,導致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權力與職責之間不平衡。執法監察沒有法定的強制措施,對於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只能責令停止,若當事人置之不理就無能為力了,只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現實情況往往不是執行不了,就是時間拖得很長,木已成舟,人為地擴大了損失,加大了執法的對抗性和查處的難度。
二、對於衛片執法工作的幾點思考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是行政執法的一種,通過防範功能、補救功能、反饋功能,通過事前監察、事中監察、經常性地巡查、法制宣傳、制止糾正、實施信息反饋等環節,從嚴查辦違法案件,使人們不敢貿然違法,從而達到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土資源,保障經濟社會健康、快速、穩定發展的目的。它是整個國土資源行政管理的後御防線,是依法行政的最後保障,是檢驗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實效的標尺。因此,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除了完成對國土資源領域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和相關政策研究之外,還應積極分析全國范圍內的違法形勢,並與現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相對比,為國土資源管理政策制定提供依據。
(一)進一步完善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政策
(1)充分利用《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機會,積極妥善解決現行法律與實際操作發生沖突的問題。
(2)處理好保障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項目服務和維護國土資源管理秩序之間的關系。在國土資源部對土地審批制度進行改革的基礎上,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交通部、鐵道部等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如何進一步優化土地審批制度,減少審批環節,有條件地下放審批許可權,切實貫徹落實土地預審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二)加大力度推進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
(1)理順政府職權與土地利用的關系。政府對於經濟領域的管理,應該主要是宏觀調控、規范引導、提供公共服務、監督檢查及相關行政管理,不應直接參與和干預企業經營投資行為。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對各地政府、企業以及個人違法用地行為在職責范圍內進行查處。
(2)爭取省以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垂直管理,行政處罰權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行使,保持隊伍的相對獨立性。
(三)加強部門配合,樹立執法監察權威性
(1)進一步落實部門配合,共同開展執法監察工作。從歷次衛片執法檢查整改查處工作開展情況看,對違法用地的查處只靠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十分困難的,需要由政府牽頭,法院、公安、規劃、城管、國土等部門聯合執法,特別是司法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違法用地案件移送司法部門這一方式被普遍應用,但是實際效果並不顯著,國土資源部門與司法部門的相關規定在銜接上存在一定問題。因此,建議明確界定國土資源違法、違紀、犯罪三類行為及對應移交的部門、標准、程序和處理時限,爭取協調制定紀檢、監察、司法部門工作人員辦案不協作、不作為責任追究辦法,防止出現「移送走形式」的現象。
(2)樹立執法監察權威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肩負著巡查、發現、制止、查處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的任務,是法律得以貫徹實施的重要一環。如果沒有最基本的執法證件、執法制服、車輛標識,只能穿便裝冒著挨打甚至付出生命的危險來捍衛法律的尊嚴、履行自己的使命,顯然不利於違法用地問題的處理和解決。建議切實採取措施,改善國土資源執法環境,有效保護執法人員,為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配備統一執法制服、車輛標識,從而維護國土資源法律尊嚴,樹立國土資源執法的權威性。
④ 國家國土資源部關於禁采區,限采區,和可采區規定嗎
礦產資源法 第二十條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目前各級礦產資源規劃分區是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分區,可劃分為禁采區、開采區和限采區,三區之外的地域為其他地區。
(1)禁采區(含禁采地段)
禁采(保護)礦種分布區、地質災害危險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旅遊度假區、地質(礦業)遺跡保護區、歷史文物名勝古跡所在地、軍事要地、城鎮規劃區以及水源地、公墓園區及其周邊地區。禁采地段是指交通干線、通訊光纜、高壓線路、河流(河砂開采除外)等線型分布的禁采范圍。
禁采區內禁止設置露天開採的礦山,對於地下開採的礦山應從環境保護方面進行可行性論證後,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對於液(流)體礦產開發和公益性、基礎性地質調查一般不受禁采區限制。
(2)開采區
有查明資源儲量的礦產地,並有一定前景且開發的經濟技術條件較好;礦產品有市場需求,有穩定的流向和所依託的後續加工產業,易於形成規模化經營,具備資源利用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的條件;資源開發對自然生態環境影響較小,或雖有影響但采後易於治理。
(3)限采區
限采礦種資源集中分布區,區內有允許開采礦種和查明有一定的資源儲量,但資源開發內外部條件不佳或者開采規模、開發利用方式受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規劃的制約;區內生態環境相對脆弱,開發過程可能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但通過採取有效措施可以治理。
(4)其他地區
上述三區以外的地區,即在規劃期內,無可供開發利用的礦產(甲類)地;乙類礦產因布局或區位條件等因素尚不具備開采條件的地區
具體需參照當地礦產資源規劃。
⑤ 國土資源管理政策有哪些創新呢
國土資源部規劃司司長庄少勤介紹,此次出台的國土資源管理政策有六大創新。
——完善耕地保護措施。允許在不破壞耕作層的前提下,對農業生產結構進行優化調整,仍按耕地管理。
——實施用地審批特殊政策。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可以邊建設邊報批。
——支持申報地質公園。深度貧困地區申報國家地質公園、國家礦山公園,不受所在省份申報名額限制。
⑥ 國土資源管理的體制與基本制度
所謂國土資源,澳大利亞稱為自然資源,包括礦產、土地、森林、淡水、海洋、牧草、動植物等。限於本項目的研究目的,本書所述及的國土資源僅限於礦產和土地資源。
一、管理體制
受憲法與法律的制約,澳大利亞的國土資源管理體制總體上屬於一種分權體制,即:聯邦政府僅管理聯邦擁有管轄權的資源,而州或領地政府僅管理州或領地有管轄權的資源(關於北方領地上的自然資源,包括礦產資源,原先聯邦政府也有管轄權,後聯邦政府逐漸將權力移交給領地政府)。由於聯邦政府主要僅對3英里以外海域,包括海底上的礦產資源有管轄權,而廣大陸地土地和其上的礦產資源,包括油氣資源等,主要歸各州或領地管理,所以,州或領地政府在澳大利亞自然資源管理中佔有主導地位。近些年來,由於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視,特別是《環境保護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法1999》的通過,使聯邦政府在各州管理的自然資源開發中,也承擔一定管理職責,但相對而言,其責任還是十分有限的。一般來說,對自然資源的管理,聯邦政府僅承擔有限的職責,而主要的責任在各州和(自治)領地政府。
對於本書重點討論的礦產資源和土地資源兩者而言,在聯邦層次上,可以說是一種分散的管理體制,即礦產問題歸聯邦資源、能源與旅遊部管理,而土地問題主要歸聯邦環境、水資源、遺產與藝術部和農業、漁業與林業部管理。在州級層次上,其管理體制,與聯邦一致,基本也是一種分散的管理體制,即礦產和土地分屬不同的部門管理,但不同州或領地在做法上又有一定區別,如對土地的管理,新南威爾士州設有專門的土地部統一管理土地事務,而多數州則有不止一個政府部門管理相關的土地問題。對於礦產資源與礦業的管理,各州和北方領地則多採用集中的管理方式,或曰管理體制,即各種礦產,無論是能源礦產還是非能源礦產,均由一個部門統一管理,且多是上下游一體化的管理。
對於礦產資源與礦業管理中的勞動安全問題,州級層次上,相關管理機構一般多設在礦業管理部門,如西澳大利亞州、昆士蘭州、維多利亞州、北方領地等。此外,各州或領地還設有獨立機構或專門機構,管理各產業的勞動健康與安全問題,這些機構通常隸屬於與勞動和就業保護相關的管理部門。在聯邦層次上,管理聯邦海上石油安全生產的機構為國家海上石油安全局(聯邦政府有直接管理權的礦產資源主要是位於3英里以外海底上的礦產資源,主要是油氣資源),是資源、能源與旅遊部部長管轄機構。
二、基本制度
1.立法管理制度
所謂立法管理,也就是依法管理。澳大利亞的各項國土資源管理活動,無論是聯邦層次,還是州級層次,都有相應的立法,都有相應的法律作為依據,也就是一切行政管理均有法可依。另一方面,相關管理機構或顧問機構、輔助機構的建立,通常也以立法規定的形式加以明確,並從法律上對其職能、作用和職責范圍進行嚴格界定,對其行為加以嚴格規范。
2.行政許可制度
在澳大利亞,聯邦和各州法律均規定,凡佔有、使用、處分屬於王室(或州政府所有,或聯邦政府所有)的自然資源,包括土地、礦產等,都需要批准,並獲得許可證或相關證件;未經批准,擅自進行開發、利用、佔有或處分的,要進行處罰。如聯邦《海上礦產法1994》第38條之規定,西澳大利亞州《采礦法1978》第155條之規定,南澳大利亞州《采礦法1971》第74條之規定、塔斯馬尼亞州《礦產資源開發法1995》第69條之規定等。
3.有償使用制度
在澳大利亞各州或領地,凡佔有、使用屬於王室(或州政府或領地政府)的自然資源,包括土地、礦產等,都要繳納或支付相關的佔有費或使用費。如西澳大利亞州《采礦法1978》第108條規定,對任一礦業權,持有者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租金;第109條規定,對依本法授予的采礦租約或其他礦業權土地上開採的礦產,州長可通過規章規定由誰、怎樣和以什麼比例支付租金。西澳大利亞州《土地管理法1997》第123~125條規定,放牧租約持有者每年需支付規定數量的租金。新南威爾士州《采礦法1992》第282條規定,采礦租約持有者有義務就所開採的公共擁有的礦產向部長支付權利金。南澳大利亞州《采礦法1971》第17條明確規定,礦權持有者有義務就所開採的一切礦產向部長支付權利金。昆士蘭州《礦產資源法1989》第320條規定,采礦請求權、采礦租約或其他授權書持有者開采或被允許開采礦產,無論王室是否擁有該土地上的礦產,都須按規定的權利金率繳納權利金。北方領地 《礦產權利金法》第 9 條規定,礦權持有者應就所生產的礦產向北方領地政府支付權利金等。事實上,聯邦政府對自然資源的使用同樣實行的是有償使用政策或曰制度。聯邦 《海上礦產 ( 權利金) 法 1981( Offshore Minerals ( Royalty) Act 1981) 》第 4 條就明確規定,采礦許可證持有者對其所開採的所有礦產,必須向指定權力機構 ( Designated Authority)支付權利金。
有償使用是澳大利亞國土資源管理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它體現了國土資源的珍貴性、稀缺性和有價值性,同時也體現了國家 ( 或州、領地) 對國土資源的所有性質。
4. 監督檢查制度
無論在聯邦還是在各州或領地的礦業法和土地法中,均有監督檢查的法律規定,甚至在環境法中也有監督檢查的法律規定。聯邦 《石油 ( 淹沒土地) 法 1967》第 125 條規定,指定當局可通過書面文書任命一個人為檢查官。第 126 條規定,檢查官有以下權力: ①可進入授予證書中所指明區域的任何相鄰區和區域內一切與石油勘探、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和儲存、石油運輸的准備活動、管線建設或運作有關的設施、船舶、飛機或建築物進行檢查; ②可檢查、測試任何設備; ③可檢查一切相關文件等。西澳大利亞州《石油法 1967》第 118 條規定,部長可通過書面文件任命檢察官,以實現本法和相關規章的目的。第 119 條規定,檢查官有以下權力: ①准入州與石油勘查活動和石油開發活動相關的任何地方和州的任何設施、車輛、飛機和建築物; ②可檢查和測試任何設備; ③可進入州任何可能有關於石油勘查與開采運作文件的設施、車輛、飛機、建築物或地方,可檢查、抄取和復制這些文件等。新南威爾士州 《采礦法 1992》第 361 條規定,為實現本法目的,部長可通過書面文件,任命一人為檢查官。昆士蘭州 《土地法 1994》第400 條規定,為本法目的,或 《植被管理法》 目的,授權人可做如下一項或數項活動: ①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進入土地; ②檢查土地和土地利用情況; ③對土地上的任何東西進行拍照; ④採集土地上東西的樣品; ⑤對用於農業和牧業的租約土地、特許土地或許可土地,在其上建立監督站,監督本法或租約、特許證、許可證或土地管理協議、修補行動通知或修補行動命令的遵守等。塔斯馬尼亞州 《礦產資源開發法 1995》第 9 條規定,檢察官為了確定本法規定是否被違反或被遵守,可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做以下任何事情: ①進入、停留或經過任何土地; ②進入、停留或檢查任何礦山; ③進入、停留或檢查檢察官有理由認為是用於采礦目的的任何場所; ④檢查礦山內的任何工廠或任何其他事情; ⑤從礦山或工廠移走任何材料或物質; ⑥拿走檢察官有理由認為是本法規定或實踐准則中規定標准被違反或未被遵守的工具; ⑦要求任何相關文件的生產數據; ⑧檢查、查證和復制相關文件;⑨移動相關文件進行復制; ⑩拍照或錄音、攝像; (11)要求人員陳述姓名和地址,等等。無疑,這些規定不僅奠定了澳大利亞各州國土資源管理的監督與檢查法律基礎,同時也確立了澳大利亞國土資源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 1901 年,新南威爾士州就制定出台了 《礦山檢查法》( Mines Inspection Act 1901) ,1998 年又頒布了 《礦山檢查修正法1998》( Mines Inspection Amendment Act 1998) ,對礦山生產的監督檢查工作進行了詳細而明確的法律規定。
5. 環境保護制度
環境保護制度也是澳大利亞國土資源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無論是聯邦政府,還是各州政府,均頒布有相應的環境保護法。如聯邦有 《環境保護與生 物 多 樣 性 法 1999 》,西 澳 大 利 亞 州 有 《環 境 保 護 法 1986 》(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86) 、南澳大利亞州有 《環境保護法 1993》(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ct 1993) 、北方領地有 《環境保護 ( 北方領地最高法院) 法 1978》 ( Environment Protection ( Northern Territory Supreme Court)Act 1978) ,等等。此外,各州和領地還有大量與環境保護法相配套的規章。其中,相關條款不僅都明確規定了保護環境的責任、義務和違反後果,同時,也明確確立了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和環境影響評估的相關程序。西澳大利亞州,環境保護法還明確規定了環境保護的五項原則,即預防原則,代際平等原則,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完整性原則,改善和提高評估、定價和鼓勵機制的原則以及廢物最小化原則。
在各州和領地的礦業法和土地法中,均有環境保護的相關條款和規定。西澳大利亞州 《采礦法 1978》在第一部分緒論 ( Preliminary) 中就首先規定,如果本法某一規定與環境保護法的某一規定不一致,則所陳述的規定無效; 第 84 條規定,授予采礦租約時,或在任何隨後時間,部長可強加承租人以合理條件,以達到防止或減少對租約土地自然表面的損害目的。西澳大利亞州 《土地管理法規 2006》第二部分第 12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損害、毀損、干擾、污染或移動受管理土地上的岩石、土壤或任何其他自然物質,違者罰款 1000 澳元。昆士蘭州 《礦產資源法 1989》在第一部分序言中明確闡述本法的目的是,鼓勵在勘查、勘探和采礦中的環境責任等。新南威爾士州《采礦法 1992》 第 11 部分保護環境條件中 ( Inclusion of conditions for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第 238 條規定,如果部長或采礦登記人認為是合適的話,任何授權書或礦產請求權的授予條件或續期條件都必須要在授權書或請求權涉及的土地上包含如下有關保護內容: ①動物、植物、魚類、漁業和風景名勝; ②原著民、建築、考古、歷史和地質景觀特徵等。這些規定不僅奠定了礦業管理和土地管理過程中環境保護的法律基礎,同時也確立了澳大利亞國土資源管理的環境保護制度。
6. 保證金制度 ( 或曰定金制度)
無論是聯邦法律還是州法律,均規定在礦業活動特別是采礦活動開展前須先交納定金,以保障相關法律規定義務得到履行。聯邦 《海上礦產法1994》 第 398 條規定,作為相關許可條件,勘探許可證、保留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工程許可證持有者可被要求向指定管理部門提交定金。其目的是:確保許可證持有者遵守法律規定和許可證條件。西澳大利亞州 《采礦法1978》 第 84A 條明確規定,采礦租約申請者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采礦登記辦公室存放定金,否則,不得向申請者發放采礦租約; 第 52 ( 1) 條規定,勘查許可證申請者應在規定期限內向礦權登記員辦公室提交定金; 第 52( 1a) 條規定,部長可要求勘查許可證持有者提交額外的定金以遵守許可條件; 第 60 條對勘探許可證申請者和勘探許可證持有者也作了相同規定; 第70F 條規定,部長可以要求保留許可證申請者或持有者在規定時間內向礦權登記員辦公室提交定金; 第 84A 條規定采礦租約持有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礦權登記員辦公室提交定金。昆士蘭州 《礦產資源法 1989》第 83 條規定,在采礦請求權被授予或續期前,采礦登記人應決定礦權持有者應存放的合理數量的定金,以使礦權條件得到遵守、本法規定得到執行。新南威爾士州《采礦法 1992》第 105 條規定,如果部長計劃以礦權持有者交納定金以履行本法對租約所規定的義務為條件而授予一體化 ( consolidated) 采礦租約,則部長可指示向礦權持有者送達書面通知,要求在通知規定的日期前,向部長存放定金。
7. 決策民主化制度
決策民主化,是澳大利亞多年來在國土資源管理中的一種做法,並已形成一種制度化機制,即重大事情在決策前或重要法律、管理政策在出台前,交由民眾、專業團體、相關組織進行充分的民主協商、研究和討論,由社會各界共同參與決策、規劃。如相關礦業法、土地法的出台和調整,先由政府在網上公布草案,邀請民眾和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和建議,根據民主反饋的意見和建議進行進一步修改,然後再上網公布修改草案,邀請公眾提出意見和建議等,或提交專業團體進行討論等。
8. 信息公開制度
聯邦 《信息自由法 1982》 ( Commonwealth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of1982) 規定,主管部長應盡可能公開如下內容: ①陳述機構職能項目和細節的報告; ②陳述機構安排的細節報告; ③需要為公眾所知曉的一切信息報告等。各州的信息自由法,如西澳大利亞州 《信息自由法 1992》 (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1992) 、昆士蘭州 《信息自由法 1992》、維多利亞州 《信息自由法 1982》 (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1982) 、北方領地 《信息法》( Information Act) 等均有類似規定,即要求,政府用納稅人的錢開展工作所獲得的信息應當公開,政府工作內容和職能必須要公開,政府年度報告必須要公開,公眾需要了解的特別程序要公開,政府的政策制定要公開,政府的管理事務要公開,政府為應對檢查或質詢所准備的報告要公開,等等。無疑,這些法律規定確立了澳大利亞包括國土資源管理在內的各項管理的信息公開制度。
9. 損失補償制度
各州和北方領地的礦業法或礦產資源法均明確規定,在礦業過程中,對土地所有者或佔用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要給予補償。造成損失需要補償的內容包括: 剝離土地地表的部分或全部; 對土地地表的損害; 對土地上設施的損害; 土地與土地所有者或佔用者其他土地的分割; 土地環境的損失,包括娛樂和保護價值等; 對土地進行任何已計劃改進措施機會的損失; 所有者或佔用者在該土地利益上的市場價值的損失等。
⑦ 國土資源部出台了哪些用地保障試點政策
【答案】B【答案解析】試題分析:材料中並沒有涉及法律,所以這項措施不是政府利用法律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用的是行政手段,排除①,也就是排除AC,對於閑置土地,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這是政府行使市場監管的職能,正確答案是B。考點:宏觀調控的手段,政府的職能點評:市場監管是指指通過用法律明確界定和規范市場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為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的保障。社會管理是指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應對社會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 。
⑧ 國土系統可以配執法制服嗎
這個有規定的,政策上是不可以的。
我聽老國土人說過,98年國土部成立,以前的地質礦產系統,也就是地礦局有制服,黃色的,很牢的,還有個鴨舌帽,土地局好像沒有。
成立國土部後,制服各省不統一,有的省發,有的不發,但在03年,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國辦發[2003]104號)的規定,各地都進行了整改,國土系統不再統一配發制服了。
但著裝制服執法效率會高許多,即可約束執法人員行為,又可對違法行為人造成威懾力,方便調查取證、現場制止違法行為 、送達法律文書等,所以經濟發達地區可能會自主購買。
但在14年節儉公務開支這個大的政治環境下,不建議購買,風險大大的哦!!!
說了這么多,想幫你,也想掙個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