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律體系的縱向結構和橫向結構分別指的是什麼。。能不能簡單易懂一點
縱向是按效力級別說的,上至憲法,下至規章,橫向是按法律部門說的,比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B. 什麼是指每一部規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體系中的縱向等級
法律位階是指每一部規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體系 中的縱向等級
C. 法律縱向結構是規范,制度,自部門,部門與什麼
朋友你好!法律體系縱向構成上是法律、部門法、法規范、原則和規則。法律體系是指一國全部現行法律所構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一個國家的現行法律規范總是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同時各部門法之間又形成相互依賴、相互補充、相互滲透的有機聯系的整體,形成一個法律的特殊的內在結構,法律體系就是指一國法律的內部結構。
D. 法律體系的縱向結構是規范,制度,子部門,和什麼
法律體系縱向構成上是法律、部門法、法規范、原則和規則。制度不是法律
E. 一個國家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標准化分三國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是
關於這個,我也一直有疑問。首先,分析中「
」的定義是:一個國家根據一定原則和標准劃分的本國同類
的總稱。然後,在下面又有一句:
是表現法的內容的形式或載體,
就是由
構成的。這樣,我對「
」和「
」的概念就有了疑問。在網上搜到了這么一段話:
是指有權制定
的國家機關所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文件。這里的法律是廣義意義上的,包括憲法、法律、
、
等。法律規范是對於同一法律問題適用的原則及規則。一個法律規范可以由幾個法條構成,同一個法條也可能會涉及幾個法律規范。法律規范與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內容與形式的關系,法律規范是內容,規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關於法律規范,王夏昊老師是這樣下的定義: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關於人們的行為或活動的命令、允許和禁止的一種規范。法律規范可以分為
和
。還有這么一段話:
與立法體系的關系
指的是歷史地形成的法的內部結構,而立法體系(或稱
體系、
體系)則指法的外在表現形式的系統,二者是內容與形式的關系。立法體系反映
,以法律體系為基礎,但並不等於法律體系。法律體系與立法體系是不同的,二者的區別具體表現在: 1. 法律體系指的是歷史地形成的法的內部結構;而立法體系則是指法的外在表現形式的系統,二者是內容與形式的關系。 2. 法律體系的縱向結構是規范、制度、子部門、部門群;而立法體系的縱向結構則是同發布
的國家等級結構是一致的。 3. 法律體系的橫向結構是分為不同的部門制度;立法體系的橫向結構則是不同
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4. 立法不可能包括所有的法律規范,因為除制定法外,還有習慣和立法解釋,並且立法體系中還有一些過時或失效的規定;而法律體系不僅包括習慣和立法解釋,而且只能指一國現行法構成的體系。
F. 教育法律規范的結構
教育法規的體系結構:
教育法規體系是指教育法作為一個專門的法律部分,
按照一
定的原則組成的一個相互聯系、相互協調、完整統一的法律有機整體。
(一)
縱向結構:教育法規體系的縱向結構,即教育法規的表現形式,是指由不同層級的
教育法律文件組成的等級、
效力有序的縱向體系。
我國教育法律體系的縱向結構為:
1.
《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款:
《憲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規制定的依據。
2.
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調整教育內部、外部相互關系
的基本法律准則。對整個教育全局起宏觀調控作用,或稱為「教育憲法」
「教育母法」
.
我國
的教育基本法律為
1995
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
育法》
3.
教育單行法律:教育單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定教育領
域某一方面具體問題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低於《憲法》和教育基本法。
4.
教育行政法規:教育行政法規是行政法規的形式之一,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
依據《憲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關於教育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低於《憲法》和教
育法律,高於地方性教育法規和教育規章。教育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有三種:條例、規定、
辦法或細則,如《國務院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
則》
《教師資格條例》等。
5.
地方性教育法規:地方性法規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專稱。制定地方性
教育法規,
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地方性教育法規只在該行政區域內有效,
不得同憲法、
法律行政法規想抵觸,其名稱通常有條例、辦法、規定、規則、實施細則等。
6.
教育規章:
教育規章是中央和地方有關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頒布的有關
教育的規范性文件,
有的稱為教育行政規章,
包括部門教育規章和帝反政府教育規章。
部門
教育規章是國務院所屬各部、
各委員會發布的有關教育的規范性文件。
這類文件主要是就國
家有關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問題制定出相應的實施辦法、條例、大綱、標准等,以
保證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如《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地方政府教育規章是整個
教育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
橫向結構:
教育法規體系的橫向結構是指依據教育法規所調整的教育社會關系的特點
或教育關系構成要素的不同,
劃分出若干處於同一層級的部門教育法,
形成法規調整的橫向
體系。我國教育法規體系的橫向結構主要包含以下幾個部類:
1.
教育基本法。它奠定了我國教育制度的基礎,是決定我國教育發展的基本法,即已頒布施
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
2.
基礎教育法。是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領域的教育
法律的總稱。
已頒布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即為基礎教育法的一個組成部分。
3.
高等教育法。是以高等教育為調整對象,涵蓋大學專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學歷高
等教育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即已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
4.
職業教育法。是以各級各類職業技術教育和培訓為調整對象的教育法律法規的總稱,即已
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
5.
成人教育或社會教育法。以各類在職人員和職後人員的教育為調整對象,包括成人教育、
繼續教育、
終身教育等。
從內容上應是橫向結構不可缺少的方面,
但是否單獨立法鄭子昂進
行論證。
6.
學位法。
主要就學位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學位的等級、
學位授予的條件和程序等作出規定,
即已頒布施行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
7.
教師法。是以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人員的地位、權力、義務、職稱、考評、進修、培養
等為調整對象的教育法律法規,即已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8.
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財政法。是以教育經費的來源、分配、使用、核算及教育基建和教學設
備等辦學物質條件保障為調整對象的教育法律法規。
從教育發展的實際來看,
需要制定該法
律。
G. 思休考試內容:我國法律體系基本內容
法律體系
(一)法律體系的涵義
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准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法律體系是一國國內法構成的體系,不包括完整意義的國際法即國際公法。法律體系是一國現行法構成的體系,反映一國法律的現實狀況,它不包括歷史上廢止的已經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生效的法律。
(二)法律體系與立法體系的關系
法律體系指的是歷史地形成的法的內部結構,而立法體系(或稱規范性文件體系、法的淵源體系)則指法的外在表現形式的系統,二者是內容與形式的關系。立法體系反映法律體系,以法律體系為基礎,但並不等於法律體系。法律體系與立法體系是不同的,二者的區別具體表現在:
1. 法律體系指的是歷史地形成的法的內部結構;而立法體系則是指法的外在表現形式的系統,二者是內容與形式的關系。
2. 法律體系的縱向結構是規范、制度、子部門、部門群;而立法體系的縱向結構則是同發布規范性文件的國家等級結構是一致的。
3. 法律體系的橫向結構是分為不同的部門制度;立法體系的橫向結構則是不同法律部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4. 立法不可能包括所有的法律規范,因為除制定法外,還有習慣和立法解釋,並且立法體系中還有一些過時或失效的規定;而法律體系不僅包括習慣和立法解釋,而且只能指一國現行法構成的體系。
(三)法律體系與法學體系的關系
法律體系是法學體系賴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礎,但法學體系的范圍比法律體系要廣泛得多。法律體系在一個國家中一般只有一個,而法學體系在一個國家中會出現多個體系並存的情況 。
(四)法律體系與法系的關系
法系是根據法的歷史傳統對法所作的分類。法律體系和法系是不同的,二者的區別具體表現在:
1. 法系是由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若干個在形式上、外部結構上具有相同特徵的法所組成,而法的體系則僅由一國的法所組成。
2. 構成一定法系的法是跨歷史時代的,不僅包括若干國家的現行法,而且包括與這些法在形式結構上有傳統聯系的歷史上存在的法,而法律體系則只能由一國現行法構成,它不僅不包括一國歷史上存在的法,而且不包括完整意義的國際法即國際公法。
3. 法系是資產階級法學家根據法在形式上的特點和歷史傳統的聯系對各國的法進行分類所使用的概念,而法律體系只能由一國現行法所構成全部現行法律規范,並由這些規范構成的內容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
三、當代中國法律體系
(一)當代中國的法律部門
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刑法、訴訟法等。
(二)「一國兩制」與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的建構
在「一國兩制」之下,中國的法律雖然有著內地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種種差異,但仍然可以看作是一個法律體系,中國不存在兩個以上法律體系並存的情形。這是因為:第一,在「一國兩制」之下,我國的國家主權和立法權都是統一的。盡管內地與港、澳、台地區在具體享有和行使立法權有些不同,但我國制定國家根本大法的最高立法權是惟一的。第二,由於香港、澳門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而憲法是我國全部法律統一的中心和出發點,這決定了我國的法律體系是統一的。這表明雖然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與內地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差異,但並不意味著我國法律體系的矛盾。第三,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雖然分屬於不同的法系,但法系背景的差異不影響一國法律體系的統一。
H. 請教,構成法律部門的基本要素,
據我淺薄的認識,可以發表下自己的理解:法律規范是構成法律部門的基本要素。規范性法律文件構成法律部門,但法律部門也包括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如民事判決書就屬於民事法律部門。所以規范性法律文件僅僅構成法律部門,但不是基本要素,法律規范包括規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額.....回答完畢....歡迎指點,反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