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會保障制度的功能主要有
社會保障制度有以下四個功能:
1、彌補市場經濟的不足
社會保障制度可為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和保證條件。這是因為,市場經濟遵循價值規律的要求運行。價值規律和市場機製作用的結果,一方面促進了經濟效益的提高和生產的發展,另一方面又會導致在收入分配上存在較大差距,一部分人收入很高,生活富裕,一部分人收入很低,陷入貧困的境地。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作為主要的生產要素,需要在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的企業合理流動,如果沒有社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勞動者提供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障,勞動力就無法流動,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就難以實現。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保證勞動力平等進入市場,參加競爭,使勞動力資源得到充分開發和合理利用,以維護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
2、為企業創造平等的競爭條件
我國原有的保障制度,是企業保障制度。在這種制度之下,一切保障費用均由企業自行籌措和負擔,而各個企業發生風險的人數有多有少,退休人員與在職職工的比例有高有低,發生的風險的程度有大有小,因而在保障費用的負擔上畸輕畸重。
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幫助企業卸掉包袱、輕裝上陣,為企業創造平等的競爭條件。同時,實行社會保障制度,企業為職工交納的社會保障費用的費率是統一的,這就均衡了各個企業社會保障費用的負擔,為企業提供了平等競爭的條件。通過社會保障能使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從而為企業競爭和資源優化組合配置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促進經濟的發展。
3、解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
勞動者在勞動中可能發生工傷風險、疾病風險和失業風險,女職工又要生育子女。這將使部分職工喪失勞動能力和勞動崗位,失去和減少維持生活的收入來源。此外,勞動者也必然會由青年走向壯年,最後步入老年而喪失勞動能力。
如果這些人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他們就難以生存下去,必將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就使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獲得社會給予的物質幫助和保障,能夠正常地繼續生存下去。這就解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有利於調動職工的勞動積極性,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可見,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和經濟發展的「穩定器」。
4、促進社會和諧
建設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願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客觀上要求我們更加註重解決困難群眾的社會保障問題,使廣大人民群眾都能夠分享到經濟增長、社會進步和改革開放的成果。
社會保障制度在調節收入分配、維護社會公平、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人權和社會權利、促進社會和諧等諸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是其他制度所難以替代的,尤其是在經濟轉軌時期,我國還存在不少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消除社會不和諧的因素,促進社會和諧。
(1)社會保障制服度擴展閱讀:
社會保障制度保障了四類人群的權益:
第一類人群:失地農民。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失地農民數量在增加。有關研究表明,如果按現行征地制度和城市化發展速度,到2030年,中國失地農民將超過7800萬人。按理說,農民失地後應該得到合理補償,但現實情況不容樂觀,失地農民成為城市中最困難的群體。國土資源部提供的數據表明:目前征地糾紛、違規佔地問題占信訪受理總量的73%。
第二類人群:城市中的下崗職工。目前有3000萬國有企業員工下崗。這類群體生活充滿艱辛,他們中的大多數人是中年人。用人單位普遍存在嚴重的年齡歧視,讓他們無處就業。一些國有企業在MBO中,實行員工工齡買斷制,幾萬安撫費就把員工打發,把員工無情地推向市場,下崗職工只能在貧窮中跋涉。
第三類人群:外地流動人群。在沒有流動之前,這些人在所居住的城市可能享有相應的社會保障,但目前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一旦他們流動出來,原來享有的社會保障可能終止,這樣,不足以解決流動人口的後顧之憂。
第四類人群:在讀和失業的大學生。在讀的大學生沒有被涵蓋在社會保障之內,在求學的三四年時間里,他們被社會保障所遺忘。目前,公辦大學的醫療保障制度採取的是1998年的標准,每人40-60元不等,這點費用對於大病支出來說簡直是杯水車薪,不少大學生畢業後,找不到工作,他們的戶口就放在就業指導中心,屬於既沒有工作單位、又沒有居住城市歸屬的「邊緣人」,與社會保障無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會保障制度
2. 社會保障制度的概念是什麼
http://www.flacai.com/lunwen/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641
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對公民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時,由政府和社會依法給予物質幫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國家必須制定社會保障法律規范,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貫徹實施。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31日 來源: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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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邏輯上講,任何制度的建立都應當先設計再建設,至少在建設之前應該有一個框架性的思路。但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在原有設計被明顯放棄的情況下,卻始終缺乏長遠性的總體考慮。在一定程度上,對整個中國社會保障制度進行宏觀審視,已經成為當前中國社會政策的當務之急。
一、存在問題與原因分析
簡單觀照,近十幾年尤其是明確提出經濟體制轉型任務之後的十年,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設計曾經出現過一個比較明顯的變化過程。
1993年,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第一次就新時期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成進行了闡述,指出: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和個人儲蓄積累。以後1995年、1996年中共中央和全國人大關於經濟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文件中,又重申了這樣的觀點。但是,1998年開始,隨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組建,官方文獻中「社會保障」一詞的內涵和外延均發生了很大變化,過去「六部分」的說法不僅再也沒有在官方文件中出現,實際上被完全放棄,而且代之以「要使社會保險制度、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銜接、相互補充,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見中發[1998]10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提法,以後又進一步演化為「三條保障線」的說法。由於「三條保障線」被認為只是「目前條件下有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還不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全部,官方文件中又再也沒有就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的構成發表過任何論述,所以,關於整個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總體框架問題,便被懸置起來。
由於關於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總體框架這個帶有根本性的問題被長期懸置,目前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實踐中,已經出現了一些明顯的問題。這些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是:一、概念使用和某些提法相當混亂,不少保障項目定性不清、目標不準,沒有具體的實施步驟。比如,社會保障與社會福利、社會保險內涵交叉,經常混用;「三無」對象和「五保」供養實質是社會救助卻名之為社會福利;住房救助在實踐中演變成部分人新的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的福利色彩十分濃厚;發行彩票被定義為彌補政府財政不足的重要手段;有人提出社會福利產業化、老齡事業產業化口號等等。二、部門之間、制度之間、上下級之間缺乏溝通、缺乏協調,導致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層次性不強,支離破碎,甚至出現某項保障制度受重視的程度隨著不同社會群體政治呼聲的大小、部門勢力的大小或者某領導人個人影響的大小而發生變化的情況。類似的例子不勝枚舉。三、非制度化特徵十分明顯。集中表現在:法制化水平不高,即使已有法規也嚴重缺乏執法力度,保障制度難以落實;有些保障項目中政府、社會、家庭、個人責任不清,保障效果難以到位;政府職能錯位,不同部門、不同層次的政府責任不明確,同時出現越位和缺位現象;資金籌措不規范,對地方財政的社會保障出資缺乏有效監督;發動社會力量不充分與過分依賴社會力量的情況並存。同時,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具有明顯的應急特徵,突出表現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比如在解決下崗職工、退役軍人的問題上,在解決拖欠公務人員工資的問題上等等。四、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明顯的結構性缺陷。比如所謂社會保障只覆蓋城市而不包括農村,社會救助制度未得到足夠重視,社會保險保障水平過高而保險層次單一,職業福利未納入政府視野,家庭福利制度付諸闕如,社區保障作用被過分誇大,等等。五、社會保障工作的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突出表現為沒有形成一支從研究到操作的專業化隊伍。不少保障項目的立法缺乏研究成果的鋪墊,很多新的措施缺少前期論證(如時間儲蓄制度、志願者制度),對現有政策法規實行情況的評估難以進行,社會工作職稱體系難以建立,大學社會保障專業、學科設置不盡合理,等等。
簡要分析造成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缺乏總體設計和框架性關照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點:
首先,各有關方面對社會保障制度重要性的認識尚未達到應有的高度。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根源在於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的片面理解,在於重視經濟發展而輕視社會發展的認識,在於對西方福利國家教訓的懼怕,在於付諸實施的經濟轉型設計方案中缺乏對社會保障制度的足夠重視,在於政府權利本位和公民義務本位而不是政府責任本位和公民權利本位的行政意識和行政習慣,也在於作為大國的中國任何問題都會有較大迴旋餘地的偏見。
其次,不少人對社會保障制度的了解和認識存在某些偏差、錯誤,甚至誤區。表現在具體實踐中,不少人用社會保險代替了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有的人誤將應急式的基本生活保障當成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也有人用就業就是最大的保障的觀點看待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問題,從而使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設計受到了不應有的沖擊。
再次,有的人對社會保障制度專業化、規范化建設的必要性、緊迫性認識不足。比如,有人認為,中國有社會互助的傳統,有仍然在發揮作用的傳統的社會救濟制度,有政府一再增加的生活保障資金,所以絕對不會出現餓死人、凍死人的情況,嚴格按照制度要求進行規范化、標准化管理沒有必要;有人認為,社會不公平的出現相對於經濟發展要滯後一個時期,所以再過幾年再抓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還來得及;還有人認為,中國社會不公平的程度遠沒有達到可怕的程度,有學者甚至認為國際通用的吉尼系數可以擴大,所以強調完整、規范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是大驚小怪。
二、目標模式與制度設計
在對當前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主要問題進行了簡要分析之後,本文認為,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目標模式和制度框架應當是:以「補救模式」為目標,以社會救助為基礎,以社會保險為主體,以社會福利為補充。
以「補救模式」為目標,就是在充分發揮市場、社會、單位、家庭和個人作用的基礎上,政府只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發揮拾遺補缺的作用,而且保障水平只限定在維持基本生活的水平上,保障制度的設計以不損害市場機制有效運作為必要前提。按照「補救模式」的要求,無論在社會救助、社會保險還是社會福利制度方面,政府都只發揮最小的、迫不得已的作用。選擇這樣的社會保障目標模式,是與中國經濟發展階段、國家財政能力、中國社會的具體國情等因素密切相關的。
以社會救助為基礎,就是把社會救助體系的建立和維護放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優先位置,努力建立以維持最低生存為目標,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貧困人口、災民、「三無」和「五保」人員等特殊困難群體為重點,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以災民緊急救助制度、救助性福利服務制度、社會互助制度、扶貧開發制度為主要內容,以醫療、教育、住房、司法等專項救助和臨時救濟為補充,以統一的社會救助服務網路為基本載體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救助體系。以社會救助為基礎構築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既是我國國情所決定的,也是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水平的具體體現。
以社會保險為主體,就是把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和正常運行作為整個社會保障制度是否已經建立並良好運行的根本標志,努力建立以維持溫飽水平為目標,以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和護理保險為主要內容,以多樣化、可選擇的補充保險為重要輔助的符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制度。以社會保險作為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是社會保險制度廣闊的保障面所決定的,沒有這個網路作為屏障,政府的社會救助制度將不堪重負。而基本社會保險制度把保障水平定位在維持溫飽的水平上,是「補救模式」的基本要求,也是與中國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相符合的。
以社會福利為補充,就是把社會福利制度作為完整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之一,努力建立以國有企業職工、退役軍人、各類公務人員和見義勇為人員社會福利為基礎,以職業福利、家庭福利、公益事業和社區福利為基本內容的中國特色的社會福利制度。在此,由國家向國有企業職工、退役軍人、各類公務人員和見義勇為人員提供社會福利,是國家義不容辭的基本職責,但由於對這些群體的保障在水平上普遍高於社會保險的一般保障水平,在目的上多數已經成為政府與各種社會力量競爭人力資源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理應成為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同時,在我國,還要大力發展以政府和社會支持為主要方式的家庭福利,大力發展以提高社會競爭力為目的、由單位提供的職業福利,大力發展由政府、社會和社區居民共同提供的社會公益事業和社區福利。需要說明的是,目前學術界存在著一種片面誇大社區福利重要性的現象,有的學者甚至不恰當地提出所謂「社區保障」的概念,並賦予社區保障以「第二安全網」的定位(竇玉沛等:《重構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探索》,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頁。)應當指出:從理論上講,這種主張也許可以成立,但中國的城市社區目前還遠遠沒有成熟到可以承載為居民提供保障的地步,而且只要社區自治是一句空話,社區服務、社區保障之類就永遠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根本不可能持續發展。
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總體框架的設計中,除了基本目標和保障項目之外,還應當包括三個體系:
(一)法規體系
主要應當由四個部分構成:一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以《社會保障法》為根本,以《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為主要內容,以某些部門法為補充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二是由國務院和省級人大分門別類地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災民緊急救助、「三無」和「五保」人員供養、社會互助、扶貧開發和醫療、教育、住房、司法等專項救助,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和護理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國有企業職工、退役軍人、各類公務人員和見義勇為人員社會福利和職業福利、家庭福利、公益事業、社區福利等30多個社會保障項目的法規;三是由國務院相關部委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的旨在上述法律、法規的實施辦法和具體標准;四是對那些還難以上升成為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制度、做法和措施通過文件的形式規定下來,形成政策。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完善社會保障法規體系需要從兩頭做起,一方面是盡快制定《社會保障法》,以確定基本的制度框架;另一方面是從具體做起,把在實踐中已經成熟的做法通過政策、標准和規章等固定下來,然後再逐步完善,形成比較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體系。
(二)管理體制
根據多年實踐的經驗,結合我國國情,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體制應當是: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社會廣泛參與和分級負責、分級出資、分級管理。這里,有幾個基本要點:
首先,不宜在政府中建立集統一決策與統一操作於一身的社會保障部門,甚至也不宜成立大一統的、領導小組式的協調機構。至於統一設計、統一協調的任務,則應當交由《社會保障法》和《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組成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去完成。之所以反對成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部門,理由有三:一是從實際情況看,社會保障工作涉及的領域太多,而且相關保障工作在操作上與這些領域的具體管理活動緊密關聯。沒有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是根本做不了這些保障工作所需要的鑒定取證、調查核實等工作的,只能徒增周折,事半功倍。二是從行政組織的幅度適中原則看,把30多項社會保障項目統統劃歸一個政府部門去管理,將造成該部門的管理幅度過大、勢力過強,從而不利於整個政府組織的有序運行。三是從已有經驗看,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國家把包括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在內的所有社會保障工作集中到一個政府部門的先例。即使在我國,也從未出現過類似情況。之所以反對成立統一的協調機構,是因為從實踐情況看,我國政府機構中的各種領導小組,往往要設立一個專門的辦事機構,而這個辦事機構所在的部門往往也就成為該項工作的實際決策部門,事實上仍然導致了眾多權力的過分集中,有時還成為這個強勢部門肆意干涉其他相關部門的合法依據,甚至加劇了部門之間的摩擦與扯皮。
其次,在社會保障機構的設置上,應當堅持部門分工協作的原則。具體講,就是在社會救助方面,明確以民政部門為牽頭單位,並負責救助水平的總體把關和具體的協調工作,除了把最低生活保障、災民緊急救助、「三無」和「五保」人員供養、社會互助交給民政部門決策和操作以外,應當把扶貧開發交給農業部門,把醫療救助交給衛生部門,把教育救助交給教育部門,把住房救助交給建設部門,把司法援助交給司法部門;在社會保險方面,明確以勞動保障部門為牽頭和協調單位,除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由勞動保障部門繼續決策和操作以外,應當把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護理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等這些與衛生管理工作密切關聯的工作統統交給衛生部門去操作;在社會福利方面,則應當成立一個協調機構總負其責,而把國有企業職工和各類企業的職業福利交給勞動保障部門去操作,把退役軍人、見義勇為人員和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在內的各種特殊社會群體的社會福利和家庭福利、公益事業、社區福利和民間組織的職業福利等交給民政部門,把各類公務人員包括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的社會福利及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福利交給人事部門。這樣分工,一方面考慮的是相關工作在具體操作中與哪個部門關聯度最大,另一方面考慮的是相關業務的傳統分工。
第三,從責任分工的角度看,要正確區分國家、社會和家庭與個人的責任。所有的社會救助制度和退役軍人、各類公務人員的社會福利,無疑應當由政府負起從出資到組織落實的完全責任,盡管這些領域的保障工作並不排斥甚至提倡社會的積極參與,這是國家的職能所決定的。在社會保險方面,政府的責任主要是負責組織工作和部分出資,包括建章立制、組織落實和為基本社會保險所需資金負最後的「兜底」責任,社會和個人負有按照規定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當然,這里並不排斥在具體服務工作中的社會參與。在社會福利方面,國家的主要責任是建章立制、引導性地出資、政策扶持和管理監督,社會力量則是實現社會福利制度的主力。
第四,在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建立過程中,必須堅持分級負責、分級出資、分級管理的原則。這是由我國行政管理體制上的中央與地方分工決定的,是我國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的財稅管理體制所決定的,也是社會保障工作本身的特性所決定的,符合我國幅員廣闊,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很不平衡和歷史、文化、習俗差異性較大的具體國情。
(三)服務體系
綜合現在的探索思路和已經建立起來的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服務組織及其運作情況,本文認為,社會保障服務體系的基本格局應當是:以國家辦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示範,其他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骨幹、社區服務為依託、家庭服務為基礎的社會保障服務網路。以國家辦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示範,就是國家舉辦、管理的社會救助服務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和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在服務水平、操作規范、硬體和隊伍建設等方面發揮示範、標準的作用。以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骨幹,就是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是提供社會保障服務的主體,國家通過向他們購買服務來實現對社會保障對象的服務,通過政策扶持鼓勵他們向社會保障對象提供無償和低償服務。以社區服務為依託,就是通過在社區修建一批社會保障服務的設施和網點、成立一批中介性服務組織、形成一支專兼職相結合的服務隊伍和廣泛動員社區單位參與社會保障服務,使社會保障服務形成網路。以家庭服務為基礎,就是堅持家庭在社會保障服務中的基礎地位,通過道德教育、輿論宣傳、制度規范和政策支持,最大限度地發揮家庭在社會保障服務中的功能和作用。在此,要特別強調的是,在建設社會保障服務網路的過程中,一定要把信息化建設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因為實現社會保障服務的信息化,可以大幅度地提高社會保障服務工作的效率,極大地節省人力、物力和財力,有利於把服務工作落實到家庭,落實到個人。
三、路徑選擇與政策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面對上述任務,要建立健全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就需要選擇以法規建設構建總體框架、以探索實踐完善各項制度的基本路徑,大致要經過制度整合、探索實踐和完善法規三個步驟。
所謂制度整合,就是在三五年內,以「補救模式」為原則,以制定、出台《社會保障法》、《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和《社會福利法》等社會保障制度基本法律的方式,形成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框架。制度整合的核心任務,是構築社會保障制度的項目框架,建立以保障生存水平為目標的社會救助制度、以保障溫飽水平為目標的社會保險制度和提高保障水平為目標的社會福利制度。通過制度整合,要理清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結構,理清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的基本內容、保障水平和相互之間的關系,理清政府、社會、家庭、個人尤其是各級政府在各種社會保障項目中的職責分工、責任義務。在這個時期,許多微觀甚至中觀的問題有待於澄清,但經過近十幾年的摸索、實踐,宏觀的框架問題、目標問題、方式問題、責任問題等已經基本弄清,應該說立法的必要條件已經具備。當然,建制時期的法律規定不可能十分准確,也一定存在諸多漏洞,很多條文的要求肯定會失之原則,失之籠統,但這樣的法規有總比沒有要好,尤其在當前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存在缺乏總體設計的嚴重缺陷的情況之下。因此,通過立法構建、明確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框架,已經成為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當務之急。
所謂探索實踐,就是用五到十年的時間,結合現實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成就,在《社會保障法》等基本法規的原則和框架內大膽探索,以期對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的微觀、中觀乃至宏觀層次形成相對成熟的思想觀點和操作規范。這一時期的主要任務:一是對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結構性調整和彌補。要盡快理順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制度之間的關系,大力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積極穩妥地、大幅度地降低社會保險保障水平,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護理保險制度、補充社會保險和家庭福利制度。二是抓住關鍵性、核心性的社會保障項目形成比較完善的制度。要優先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並特別關注退役軍人社會福利制度和社區福利制度。三是對其他社會保障項目逐一進行深入探索,形成一系列相對完整的制度規范。比如,災民緊急救助、「三無」和「五保」人員供養、社會互助、扶貧開發和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援助,各種補充社會保險,國有企業職工、各類公務人員、見義勇為人員和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在內的各種特殊社會群體的社會福利,各種職業福利和家庭福利、公益事業等等方面的制度,都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所謂完善法規,就是在此前探索、實踐的基礎上,再用三到五年的時間,對以前形成的社會保障基本法律進行修訂,對探索實踐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各種法規、規章、標准、規范和政策等進行全面審查、修訂和清理,為形成統一、完整、規范的社會保障制度奠定法制基礎。
3. 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那些特徵
具體內容包括:
(一)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在勞動者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中斷工作,沒有經濟收入或者勞動收入減少時,給予經濟補助,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條件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從社會保險的項目內容看,它是以經濟保障為前提的。一切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不論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強制性、社會性和福利性這三個特點。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社會保險項目分為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二)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是指國家和社會對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低收入者或者遭受災害的生活困難者提供無償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從歷史發展看,社會救濟先於社會保險。早在1536年,法國就通過立法要求在教區進行貧民登記,以維持貧民的基本生活需求。1601年,英國制定了濟貧法,規定對貧民進行救濟。中國古代的「義倉」也是一種救濟制度。這些都是初級形式的社會救濟制度。維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會救濟制度的基本特徵。社會救濟經費的主要來源是政府財政支出和社會捐贈。
(三)社會福利
廣義的社會福利,是指國家為改善和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津貼、福利設施和社會服務的總稱。狹義的社會福利,是指國家向老人、兒童、殘疾人等社會中需要給予特殊關心的人群提供的必要的生活保障。
(四)優撫安置
優撫安置,是指國家對從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屬,如軍人及其親屬予以優待、撫恤、安置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在我國,優撫安置的對象主要是烈軍屬、復員退伍軍人、殘疾軍人及其家屬;優撫安置的內容主要包括提供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舉辦軍人療養院、光榮院,安置復員退伍軍人等。
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國家的一項基本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經成為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在我國,社會保障工作直接關繫到堅持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關繫到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繫到保證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穩定發展的大局。社會保障體系是否健全,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備,對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會產生直接的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一)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 (二)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三)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公平的平衡器
現行社會保障制度還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保障覆蓋面還不夠寬;(二)社會保障基金籌措困難;(三)多頭管理、體制分散 ;(四)失業保險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五)人口老齡化對整個社會保障體系都產生影響 ; (六)社會保障法制性不強,急待出台社會保障法。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目標和任務:
(一)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二)進一步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
(三)繼續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落實工作,全面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完善社會救助制度
(五)加快建立農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進一步增強社會保險費征繳力度
社會保障包括了以下幾個必備要素:
第一,依法建立。即現代社會保障制度遵循的是立法先行的原則,是通過社會保障立法來確立社會保障制度,法制規范是社會保障制度賴以建立的客觀基礎與依據。
第二,突出以人為本。它以保障和改善國民生活、增進國民福利為宗旨,包括經濟保障與服務保障。
第三,具有經濟福利性。即從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來看,因有政府、僱主與社會各界的參與和分擔責任,受益者的所得要大於所費。
第四,屬於社會化行為。即由官方機構或社會團體來承擔社會保障的實施人物,而非供給者與受益方的直接對應行為。
從層次上劃分,社會保障可以分為如下三個層次:
經濟保障。即從經濟上保障國民的生活,它通過現金給付或援助的方式來實現,解決的是國民遭遇生活困難時的經濟來源問題。
服務保障。即適應家庭結構變遷與自我保障功能弱化的變化,通過提供服務的方式來滿足國民對個人生活照料服務的需求。如安老服務、康復服務、兒童服務等。
精神保障。除了經濟保障與服務保障需求外,人們在現實生活中還離不開相應的情感保障,即精神慰藉也是人的正常、健康生活的必要組成部分。
因此,現代社會保障還日益承擔著慰需要者提供精神保障的責任。當然,精神保障屬於文化、倫理、心理慰藉方面的保障,它突出地體現了社會保障制度的人性化要求,從而屬於更高層次的保障。盡管在實踐中,難以將精神保障作為特定的制度安排來加以建設,但發達國家或地區的社會保障制度實踐表明,制度化安排中確實需要尊重並滿足有需要者的精神保障需求。
4. 什麼是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是依據一定的法律和規定,為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而提供的救助和補貼。從廣義上來說,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個人儲蓄積累保障等。以養老保險、待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等為主體的社會保險制度,是構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社會救濟是指國家對城鄉困難戶的生活救濟。城市的困難戶,是指無經濟來源的鰥寡孤獨和勞動能力差、收入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居民。農村的貧困戶,是指因缺少勞動力、資金、技術或因長期生病、天災人禍不能維持家庭基本生活的農戶,以及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依無靠、無經濟來源的老人、殘疾人、孤兒等。此外,還包括對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災民的救濟。社會福利,是指國家為安置聾啞盲殘人員和孤寡老人而興辦的各種社會事業、企業,各種社會福利基金,以及各種文化、教育、體育設施。職工福利通常也屬於社會福利范圍。優撫安置是國家和社會按照規定,對法定的優撫對象,如現役軍人及其家屬、退休和退伍軍人及烈屬等,為保證其一定生活水平而提供的資助和服務,是一種帶有褒揚、優待和撫恤性質的特殊制度。
我國原有的社會保險體系是在傳統計劃體制和低收入水平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其主要特點是:社會保障的覆蓋面窄,保險費用來源單一,個人保險意識淡薄;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管理和立法工作滯後;社會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社會保障基金的營運辦法落後,難以解決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等。隨著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場競爭機制的引入,社會風險日益增大,社會保障問題日益突出。另外,據估計,我國現有60歲以上老齡人口約1億人,預計到本世紀末達到1.3億人, 超過總人口的1/10以上,將進入「老年型」人口國家。人口老齡化將成為影響社會經濟安定的重大問題。因此,逐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相適應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險體系,對於深化改革,保持社會穩定,發展市場經濟具有重大意義。
5. 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互助共濟。
我國社會保障以公平正義共享為基石,以互助共濟為基本原則,走的是政府主導、社會化、多層次的發展道路,致力於為全體人民提供基本生存與發展保障。
這一制度特質決定了社會保障學科的鮮明價值取向是促進全民共享和增進全民福祉,進而需要構築起具備人文關懷的專業知識體系。
我國社會保障改革實踐不僅提出了人類社會保障史上最豐富的研究課題,而且為全球社會保障改革與發展提供了寶貴經驗。在我國社會保障發展中,借鑒國外經驗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及時總結中國經驗、解決中國問題並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保障體系作出理論貢獻。
(5)社會保障制服度擴展閱讀:
社會保障堅持互助共濟基本原則的優勢:
一是風險應對者由個體壯大為集體,即以群體之力幫助個體抵禦風險;
二是個人基本生存發展條件由不確定變為確定,面臨風險的個體通過納稅或繳費,能夠以確定的小額成本獲得穩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是防範風險的行為由利己轉化為利他,個體為解除基本生存發展後顧之憂而參加社會保障計劃,結果是所有參加計劃的人都能獲得保障,這正是基於利己目的而達成利他效果。
6. 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
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關乎基本民生改善和社會公平正義,是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體現,社會關注度高,利益訴求多樣。特別是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劇和城鎮化進程加快的新形勢下,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任務更加艱巨和緊迫。為確保改革穩步推進、取得實效,必須牢牢把握以下基本原則。
堅持從基本國情出發,以實現社會保障全覆蓋、保基本為優先目標。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總體上還比較低,城鄉和地區之間發展差距比較大,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經濟基礎仍然比較薄弱,統籌兼顧的難度依然很大。在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進程中,要善於把我國基本國情與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律結合起來,鞏固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模式,堅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恰當把握改革的進度和力度;從我國人口結構、城鄉二元結構正在發生顯著變化的實際出發,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給社會保障制度帶來的嚴峻挑戰,努力推進城鄉社會保障統籌發展;以全覆蓋、保基本為優先目標,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穩步提高各項社會保障待遇標准,既要讓城鄉居民更多分享改革發展成果,又要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形成對社會保障的合理預期。
加強頂層設計,增強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續性,增強改革的整體性和協調性。社會保障是由多項具體制度構成的制度體系,各項制度既相互獨立又緊密聯系,既關乎當前又涉及長遠。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必須充分考慮這些基本特點。要在堅持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義務、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同時,更加註重增強制度的公平性和激勵約束功能,實現人人享有基本社會保障;在著力解決現實突出問題的同時,更加註重增強制度的可持續性,實現社會保障制度長期穩定運行;在堅持不懈地推進單項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的同時,更加註重從整體上進行制度的頂層設計,實現各項制度的有效整合和成熟定型;在合理確定和發揮各項制度的基本功能作用的同時,更加註重各項制度之間的相互協調,實現不同制度之間的順利轉換銜接。
堅持試點先行,及時總結推廣改革創新經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必須積極穩妥地推進。30多年來的實踐表明,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必須堅持試點先行,通過試點掌握規律、積累經驗、探索途徑,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開。要充分考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避免因局部利益調整帶來社會不穩定;積極鼓勵基層大膽創新,並及時把成功的經驗做法上升為普遍性政策和法規制度,使各項社會保障制度在創新實踐中不斷完善。
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加強對改革方案的研究論證和改革實施的社會監督。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一項涉及多領域、多學科的系統工程,復雜性、敏感性都很強,必須按照科學嚴謹、公開透明的程序進行決策。在設計制訂改革方案前,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反復進行理論研究,使方案更加符合客觀實際、更好遵循客觀規律;在研究形成改革方案時,要充分聽取專家意見、廣泛徵求公眾意見,使方案更加具有可行性、更好體現社會意願;在發布實施改革方案後,要深入細致地進行宣傳解讀、及時跟蹤督導改革進程,實事求是地向社會通報改革成效和存在的矛盾,注重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暢通社會監督渠道,使廣大人民群眾對改革擁有更加充分的知情權,以更高的熱情參與到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進程中來。
7. 社會保障制度一般都包括哪幾個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社會保險制度。指由國家依法建立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傷殘、生育和失業時,能夠從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制度。
2、社會福利制度。廣義上與社會保障同義,狹義上指由國家或社會在法律和政策范圍內向全體公民普遍地提供資金幫助和優化服務的社會性制度。
3、社會救濟制度。指國家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對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經濟、社會原因而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會成員給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4、社會優撫制度。指國家依法定的形式和政府行為,對有特殊貢獻的軍人及其眷屬實行的具有褒揚和有待賑恤性質的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1、彌補市場經濟的不足
社會保障制度可為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和保證條件。這是因為,市場經濟遵循價值規律的要求運行。
2、為企業創造平等的競爭條件
競爭必然導致優勝劣汰,通過社會保障能使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從而為企業競爭和資源優化組合配置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促進經濟的發展。
3、促進社會和諧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客觀上要求我們更加註重解決困難群眾的社會保障問題,使廣大人民群眾都能夠分享到經濟增長、社會進步和改革開放的成果。
8. 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1、彌補市場經濟的不足
社會保障制度可為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和保證條件。這是因為,市場經濟遵循價值規律的要求運行。
2、為企業創造平等的競爭條件
競爭必然導致優勝劣汰,通過社會保障能使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從而為企業競爭和資源優化組合配置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促進經濟的發展。
3、促進社會和諧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客觀上要求我們更加註重解決困難群眾的社會保障問題,使廣大人民群眾都能夠分享到經濟增長、社會進步和改革開放的成果。
(8)社會保障制服度擴展閱讀:
主要內容:
1.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法律強制實施,為工薪勞動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業以及遭受職業傷害的情況下,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
2.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也稱社會救助,是政府對生活在社會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貧困地區或貧困居民給予的基本生活保障。
3.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是政府為社會成員舉辦的各種公益性事業及為各類殘疾人、生活無保障人員提供生活保障的事業。
4.優撫安置
優撫安置,是指政府對軍屬、烈屬、復員轉業軍人、殘廢軍人予以優待撫恤的制度。
5.社會互助
社會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勵和支持下,社會團體和社會成員自願組織和參與的扶弱濟困活動。
9. 社會保障制度的功能主要有什麼
社會保障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保障基本生活:國家建立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免除勞動者的後顧 之憂,不僅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需要,也是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是社會進步的體現。
2. 維護社會穩定: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是解放、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實現共同富裕。實行社會保障,有利於縮小社會貧富差距, 增進社會整體福利, 是社會主義國家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一項重要手段, 從而從根本上維護 社會穩定。
3. 促進經濟發展:首先,社會保障可以調節社會總需求,平抑經濟波動。其次,社會 保障基金的長期積累和投資運營有助於完善資本市場。 第三, 社會保障確保勞動者在喪失經 濟收入或勞動能力的情況下, 能維持自身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 保證勞動力再生產進程 不致受阻或中斷。同時,國家還可以通過生育、撫育子女和教育津貼等形式對勞動力再生產 給予資助,以提高勞動力資源的整體素質。
4. 保持社會公平:社會保障是市場經濟國家保持社會公平的一個重要手段。其作用主 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通過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 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會發展過 程中因意外災害、失業、疾病等因素導致的機會不均等,使社會成員在沒有後顧之憂的情況下參與市場的公平競爭; 二是通過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的風險共擔, 實現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縮小貧富差距,減少社會分配結果的不公平。
5. 促進國民福利:現代社會保障不僅承擔著「救貧」和「防貧」的責任,而且還要為 全體社會成員提供更廣泛的津貼、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從而使人們盡可能充分地享受經濟和社會發展成果,不斷提高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