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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制服

發布時間:2021-07-01 05:58:48

A.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徵

外國法制史》—兩大法系
法系是按照法歷史傳統和法的外部特徵對法進行的分類。法系這一術語,是19世紀以來隨著比較法學的興起而提出來的。後來在西方法學中被廣泛採用。西方學者對劃分法系的標准說法不一。在眾多的劃分標准當中,比較有影響的是法國著名比較學家勒內·達維關於法系的解釋和所做的分類。他把當代各國法律劃分為三大法系,即大陸法系、英國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在《外國法制史》課程中會學到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日耳曼法系,它的主要歷史淵源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還有教會法、商法和城市法。西歐大多數國家歷來通行以日耳曼法為基礎形成的習慣法,通稱「普通法」。羅馬法在這里是指經過義大利的前後期注釋學派整理,為適應西歐各國新的需要而復興的羅馬法

B. 西方法律制度可歸納為什麼

可歸為資本主義法律制度,又分為大陸法系(以法國、德國為代表)和英美法系(以美國和英聯邦國家為代表)。

C. 辨析古希臘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發展的頂峰

我覺得並不是,古希臘的法律也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並不是頂峰。

D. 世界中世紀東西方法律制度的共同點和不同點。

1、共同點:反映了奴隸主階級和集團的利益與要求;法律鎮壓的鋒芒都指向廣大奴隸;都調整著自由民內部的關系,維護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在法律產生的初期都帶有等級色彩、原始社會的參與,以及適用的范圍都比較狹小。

2、不同點:在古代東方,因長期保留土地的公有制和原始社會的殘余,法的發展十分緩慢,也比較簡單、粗陋;而在古代希臘、羅馬,由於其商品經濟的發達,促使法律發展十分迅速,並達到了比較完善的水平。

在古代東方,法律是為君主專制服務的,帶有濃厚的專制主義色彩;而在西方,多數奴隸制國家採取民主共和國或貴族共和國的形式,所以,法律的民主色彩比較濃厚。特別是雅典,其民主政治達到了當時的最高水平。

(4)西方法律制服擴展閱讀:

1、在古代東方,立法權多由君主一人執掌;而在西方,法律淵源比較分散,如雅典和羅馬共和國時期,既有執政官、裁判官的告示,又有民眾大會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以及法學家的著作等。

2、在中國古代法律中,禮佔有重要位置,「為政先禮,禮為政本」,禮既是道德規范,又是法律規范。秦始皇以法治國,西漢初期大體上是「霸王道雜之」。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儒家思想成為主導的政治思想,以其為基礎逐步形成了以禮法合流為基本特徵的封建法律思想體系。

3、古代東方法中,宗教的色彩很濃,不僅印度法和希伯來法是法律與宗教合一的體系,就是埃及、巴比倫等世俗國家,也都宣稱法是神所授予,是神意的體現;而在西方,希臘和羅馬後期的法律中,基本上消除了宗教的影響,成為一個獨立的領域。

E. 比較中西方古代法律制度的差異以及對後世的影響

這不是一兩句話可以說清的,有專門這樣的書。這是法學研究專家也很難回答。看法制史書。
粘貼給你參考下:
古代中國與古代希臘法律差異成因淺析
古希臘關於法的概念和方法、關於城邦民主政體的立法,對歐洲國家的公法及司法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並隨著新大陸的發現及殖民時代的興起傳播到世界各地,二戰之後特別是冷戰之後,西方先進法律對世界各國產生了更廣泛更深刻的影響。

古代中國作為人類文明發祥地之一,是東亞及東南亞地區的儒家文化傳播源頭,同時也形成了中華法系,所謂「中華法系」我認為其實就是德主刑輔的儒家法,它在近現代之前,在以中國為中心的亞洲地區影響極深,伴隨唐的全盛達到頂峰時期,但在舊中國開始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國家之時,便走向衰亡。

同樣是文明古國,但卻有著不同的命運,一個帝國歷史中斷,一個一脈傳承至今;一個其制度、思想影響全球,一個正端力圖改革傳統……造成這種差異的成因,我主要想從三方面進行分析:

一、 人類學角度

二、 社會形態角度

三、 文化思想的歷史特點角度

當然,還有許多其他因素影響著兩種法律文化(如宗教……),這里只是描述了差異成因的一個層面,且每種只是粗淺的分析。其中主要把焦點放在了第一點上,它是差異之源頭。

自然地理造成的「人種差異」(絕無種族歧視之意圖)

古代中國是依傍黃河長江發展起來的農業國,也就是所謂的「河流文明」,而古希臘位於地中海沿岸,工商業比較發達,是典型的「海洋文明」國家。或者我們可以說古希臘文明是在「流通」中孕育,而中國是土地上「生長」出來的文明。

盡管表面上自然力量對於人類文明的影響正在不斷減弱,但它卻是左右人類祖先創造文明不可覦的因素。從無機物到有機物,從單細胞動物到脊椎動物,從猿到人,每一個民族的起點都是一樣的,我們很難說哪個地區的類人猿比較聰明,或是有更高的智商,我們所不同的只是物理上的差別。

氣候、緯度、海拔、海陸分布……的不同,以及由此產生的飲食結構的不同,使東方民族和西方民族在體形上有很大差異,古老的漢民族(今天中國北方地區的漢族居民多為古代北方少數民族與漢族通婚,或漢化後少數民族的後代)呈典型黃種人特徵,根據龍勃羅索的「天生犯罪人」理論,攻擊性應該相對較小(當然這不代表沒有戰爭)。

這似乎也能解釋為什麼,我們的祖先選擇了儒家文化作為經典。縱使有千頭萬緒的社會歷史背景,但我認為,世界的一切從無到有,都是無意識的一種自然選擇,至少在其形成初期是缺少意志干擾的,是一種趨利弊害的自然天性在其背後支配。與所有生物的進化一樣,人類會選擇一種最適合自己的文明形態(在缺少豐厚文明基礎的社會早期,「最適合」應該包括生理上的因素),例如「儒」,不否認儒家思想也有它功利和殘酷的一面,但總的來看,形容其最好的詞語卻是「中庸」和「溫」。中國人在五千年的歷史中,大部分時間是在追求一種安定(即使是征戰也是為了大一統),渴望有一個權威來維持安定,保障秩序,組織生產,斷定是非曲直……並且也樂於服從這種權威。又如《老子》的「老死不相往來」的思想,應該也是許多國人性情的一種總結,並非沒有根源。

相作為比較的,西方民族的血液里似乎天生流淌著一種「走出去」的熱情,這也和歐洲的地理環境有關,國家領土的不甚充裕,耕種環境普遍低於東方,使他們有條件走出去,有時也不得不走出去。在「走出去」的過程中,西方民族產生了相應的世界觀價值觀,以古希臘的雅典為代表,雅典的工商業較發達,其財富一半是由生產創造,一半是在交換中形成。「交換」不但增加了雅典人的財富,也奠定個雅典人「公平」、「對等」、「自由」的思想財富基礎。

有人會想到,中國也是有漫長海岸線的,但從古人的角度來講,那裡並不是前進的方向,沿海地區沒有中原的沃野千里,甚至曾是驅逐發配的地點,自然更不會出現而今的沿海發達地區、經濟特區之類的行政區化。

雖然古希臘人「走出去」的領域也許沒有半個中國大,但重要的是其城邦間的交往為一種「國與國對話」的高度,古代中國也有過這樣頻繁外交的時期——春秋戰國,也曾出現了思想史上唯一次大解放,但唯一遺憾的是我們是為了「兵」,而希臘人的交往中包括了「商」。因此,古代中國唯一個重「法」的時代,把精力都放在了「刑」上,從此局面無法扭轉;而古希臘成了現代民法的溯源地。

奴隸制的作用

許多學者認為:「古代希臘是許多人文科學思想發祥地,以及公認的科學之源,在那裡發軔了西方的知識傳統。法學卻極為薄弱。幾乎沒有產生過嚴格意義上的法學家,也沒有產生專門研究法律的法理學著述。甚至在古希臘的文字中,與法理學和法學相對應的詞彙也難以尋覓。」同時,古代中國也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法學家」,對於法理的研究接近於零。

兩個都是「沒有」法學家的國度,為什麼古希臘卻能成為現代法律思想的源頭呢?

有一點我們是要注意的——古希臘的奴隸制。雖說封建社會從形態上高於奴隸社會,但象中國這樣的小農經濟社會,哪個人不是土地的奴隸呢?整個社會沒有真正的奴隸,也沒有真正的自由人。如果說「思考」是一種幸福,那極少的中國人體驗過這種快樂。

「哲學」一詞在古希臘語中包含有「智慧」和「愛」的意思。

智慧是需要思考來承載的,古希臘的文化更多的是一種對人生、宇宙、自然、社會的思考,即使是在天文學、醫學、數學等科學研究中,古希臘人也充分體現出一種「思考」的偏好。在古希臘的文化世界中,「真理的追尋」是不變的主題,那是一種為了科學而科學的精神。

另外,「愛」是什麼?由此引出的關於「理性」,「正義」,「善」的探討,使古希臘人更注重個人的權利,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國家與公民的關系。

在這種愛與智慧哲學思考上產生出來的民族,自然會崇尚一種「平等」,其政體也自然會把「民主」當成一種精髓,而「法」作為權利與義務的分配工具,也會體現出一種與東方截然不同的本位。

古希臘對法的貢獻是一種超越具體層面、抽象意義上的成就,它存在的價值猶如法學領域里得聖經,不是技術和實用上的工具性成就,而是法的精神的體現。

當中國廣大農民面朝黃土背朝天的作土地奴隸時,當掌握權利的地主階層絞盡腦汁力圖維持這種「奴隸關系」時,古希臘的自由人卻每天都能體驗這種「為思考而思考」的幸福。

文化方向的穩固性

「安定」與「走出去」並沒有誰高誰下,它們都是適應當時社會生產力的上層建築,只不過過分的追求「不變」沒有成為後來世界的主流,而使追求「中庸」的土地上的人民受到了打擊而已。

思考與不思考也沒有褒貶之分,假如海洋是凝固的,世界是封閉的,那「無知」也是一種幸福。

不同的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的形成,是必然的也是偶然的,是一定地域一定時期內優勝劣汰的結果,在原來的社會格局未被打破前,其就保持它的可行性和穩定性,發展的軌跡基本是完整的不偏離的。

中國古代的法律一開始就與權力有緣而與權利無關,公法私法不分;是「義務」本位的社會文化,而非古希臘的權力「本位」;是由上至下的父權社會,是「家天下」的國家——人民讓渡權利給國家,形成「君為天下父」的倫理權力,這種權力是至高無上的不可置疑的,甚至被神化為一種脫離最初權利授予的權力形態。法律要求每一個人的,首先是對於社會(家族、國家)的各種絕對義務,這種要求、禁忌、沒有或很少地賦予其權利的做法,雖然狹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如《唐律疏議》十二篇——堪稱中國封建法律的典範,其特點是法律條文以刑為主,民事法律行為和道德行為也做刑事化處理,例:「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壓抑了人的個性,束縛了人的解放,也限制了法和社會的發展,但也確實達到了當初組成國家的預期目的;它通過國家、刑罰來處理民事案件,調節民事關系,達到了威懾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安定的效果。

一個地區在社會依舊向前發展,社會矛盾未被激化的時候,很難讓其走向一條背離歷史的道路,即使是危機四伏,百姓們也很難立刻接受一種「先進」的文化。當初選擇的文化方向會指引人們前進,使其自身不斷作出調整,不斷鞏固深化,其結果也許是適應時代發展,也許是成為未來的壁壘。

古希臘的法律文化也是同樣道理,它的形成並沒有預料到幾千年後的成就,只是適應社會發展下去。

總之,從上帝把人類安排在地球不同的角落開始,就註定了人類走向不同道路的命運。

值得欣慰的是,我們依舊在發展,依舊有選擇的權利,並因時代的發展而能更科學的預測未來,作出正確長遠的選擇;同時我們也要看到,我們的視線永遠無法及其整個未來,所以依舊是依照現實作出最適合的選擇,這點正如我們的古人。

註:參見書目

①. 《犯罪心理學》南開大學出版社魏健馨&王學林

②. 《科技文化的起源與發展》南開大學出版社李建珊

③. 《外國法制史》法律出版社何勤華

④. 《中西法律——公法與私法的差異探討》張光輝朱曉源

⑤. 《古代希臘的哲學與法學》江渚子

⑥. 及其他網上資料和圖書館書目

F. 西方法律制度源頭是什麼求大神幫助

古代雅典民主政治和羅馬法

G. 中西方法律制度對比

西方法律保障人權、民主的程度更高,立法技術更加成熟

H. 現代西方法律制度

簡論教會法對西方法律制度的貢獻

簡論教會法對西方法律制度的貢獻

秦旭東

從法律的起源上來說,法律與宗教有著密切的聯系,基督教作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對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演化以及實在法的制定、在社會中的實際運行,具有巨大的影響。教會法,即在中世紀長有重要地位的羅馬天主教的法律,對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有重大貢獻。

首先,在觀念層面,基督教在西方人的靈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懷,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紀幾乎完全統治了人們的精神世界,教會法的效力甚至高於世俗法。人們普遍信仰上帝,而信仰是一種發自人們心靈深處的神秘的感情,它源於人們對未知世界的渴望與敬畏,不會隨著生活狀況的改變而改變,因此具有極大的穩定性。對上帝、對教會的法律的這種恆穩的信仰,使人們容易以一種寧靜而平和的心態去接受神聖的權威,當法律站到這個聖壇上時,法治大廈就有堅實的基礎了。從現代西方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服飾(假發、法袍)中的強烈的宗教色彩,從西方法官、律師以及訴訟當事人或證人宣誓的那種宗教氣息,我們可以宗教的深深印記。另外,基督教教義中倡導的一系列理念,也為現代法治社會成長的土壤增加了肥力。比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重視生命的價值,弘揚博愛和人道主義,講究信義與誠實信用,等等。教義中蘊涵的倫理道德和善良習俗也作為一種社會規范發揮作用,成為軟化法制的剛性的潤滑劑。

其次,在制度和法技術層面,由於教會法是一個達到系統化和較完備狀態的法律體系,它的一些制度和法技術對後世產生深遠影響。教會法的婚姻家庭和繼承製度在西方一直發揮著作用,至今仍為各國所承受;在刑法和方面,教會法對感化、矯正罪犯的充分注意給後世刑事法律以有益啟示;在訴訟法方面,教會法的糾問式訴訟模式以國家追訴原則取代私力報復,廢止神明裁判而采證據裁判原則,較原來的彈劾式訴訟是一個進步,為後世刑事訴訟制度奠定基礎。 由於中世紀各國天主教的聯合,羅馬教廷位居各國之上而可以充當仲裁者的角色,教會的一些教義也往往成了調整國際關系的准則,呼喚和平和以協商解決國際糾紛的做法對後世國際法產生了影響。

其三,從法律思想層面看,教會對知識的壟斷使之不自覺的成為古希臘和古羅馬文明的傳遞者,教會法也成為從古希臘、古羅馬法律思想到後世資產階級法律思想,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學派之間的紐帶和橋梁。古希臘法律思想以及經過「希臘化」時期而深受古希臘思想浸潤的羅馬法曾創造了輝煌的文明,但日珥曼「蠻族」的入侵給這些文明以致命的打擊。正是基督教馴服了「蠻族」,並在引導他們走向文明上發揮了重大作用。教會法受到過古希臘哲學和羅馬法的影響,特別是吸收了羅馬法的一些原則和制度,而在日珥曼王國時期,由於教會法地位很高,許多僧侶同時又是法學家,他們在各王國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中發揮著作用,對日珥曼法產生了影響,同時也使羅馬法得以保留。而在12至15世紀羅馬法復興的過程中,正是教會法和教會法學家的努力,為羅馬法的傳播和羅馬法學家的培養做出了貢獻。在這里最值一提的是阿奎那,他將奧古斯丁的神學思想和亞里士多德的思想巧妙結合。他承認人的理性,有將其歸功於上帝的賦予。他在對法律的分類中用自然法作為永恆法與人法之間的紐帶,認為自然法是人對上帝智慧的理解和參與。這就使自然法披著神的外衣在人間發揮作用,並成為後世資產階級法律思想,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和盧梭等人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學派開創了近現代法治文明的偉大時代。

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方面是,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紀的強勢存在,造成了宗教勢力與世俗政治勢力之間的制衡,客觀上為人們提供了一定的自由空間。盡管從整個歷史進程來看,這兩種勢力或此消彼長,各有占統治地位的時期,或勢均力敵,而且互有滲透,但總體而言,基本上形成了兩相匹敵的政治法律權威,即精神的權威和世俗的權威,達到「愷撒的歸愷撒,耶穌的歸耶穌」所言的狀態。既然不存在絕對、唯一的權威,也就不容易產生鉗制一切的專制。「一個追求自由的人可以兩邊躲藏——得罪了世俗政府,可以躲到教會;得罪了教會,可以請求國王的庇護,」教會與世俗政府之間的張力給人們帶來了一個相對自由的空間。

伯爾曼在其兩本傳世名著《法律與革命》和《法律與宗教》中對教會法與西方法律傳統之間的關系作過充分的闡釋。他認為以11世紀末教皇革命(格里高利七世改革)為起點,教俗兩方面的一系列重大變革構成了西方法律傳統得以產生的基礎。他甚至認為教會法是西方第一個近代法律體系。由此我們也可窺見教會法對西方法律制度的貢獻

I. 世界五大法律體系

中華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華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經解體。

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有法國、德國還包括義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也包括曾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如阿爾及利亞、衣索比亞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國家。

中國在清末、民國時期引進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為參照藍本的,包括德國、日本。新中國因為在法律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借鑒別國的法律,於是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質上也是屬於大陸法系的。

(9)西方法律制服擴展閱讀:

一、大陸法系的特點:

1、全面繼承羅馬法:吸收了許多羅馬私法的原則、制度,如賦予某些人的集合體以特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有權的絕對性,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權利;侵權行為與契約制度;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結合制度等。還接受了羅馬法學家的整套技術方法,如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人法、物法、訴訟法的私法體系,物權與債權的分類,所有與佔有、使用收益權地役權以及思維、推理的方式。

2、實行法典化,法律規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法學創立了法典編纂和立法的理論基礎,如自然法理論、分權學說、民族國家理論等,使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任務由法學家來完成。

二、英美法系特點:

1、以英國為中心,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

3、變革相對緩慢,具有保守性,有著「向後看」的思維習慣;

4、在法律發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體系龐雜,缺乏系統性;

6、注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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