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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服的演變

發布時間:2021-06-28 08:27:35

A. 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變

1、原始社會

原始社會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初始階段,由於生產力水平低下,難以抵禦惡劣的自然條件,因此採取集體勞動的生產方式,集體勞動所獲得的產品平均分配,這也就決定了人類賴以生存和從事生產活動的土地,為社會成員共同所有。因此,原始社會的基本土地制度為:土地公有制。

2、奴隸制社會(夏商周)

奴隸社會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隸主國家土地所有制。君主既是奴隸主國家的最高統治者,也是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其中比較典型的是井田制,井田制起於商朝,盛於西周。

古代井田制的主要特點是把土地劃分成九塊,每塊百畝,其中八塊為私田,中間一塊為公田,形狀如「井」字,故曰「井田」。

農奴首先要在公田上進行無償勞作,然後才能在私田上耕種,且在公田耕種的收入全歸奴隸所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描述的便是井田制。而井田制的實質是以君主為代表的奴隸主國家土地所有制。

3、春秋戰國時期

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的奴隸制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時期,春秋時期人類進入鐵器時代,生產力提高,井田制逐漸瓦解。

戰國時期,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承認私田的合法性,按土地畝數徵收賦稅。秦國商鞅變法,「廢井田、開阡陌」,實際上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4、秦漢時期

秦漢時期,秦統一六國之後在全國推行名田制,漢朝在實行「休養生息、無為而治」的同時沿用秦朝的土地制度。

名田制是以軍功爵制為基礎,按戶籍計口授田的同時,又按軍功大小分封不同的爵位和不同數量的土地。國家授出的土地即成為私人佔有,國家不再收回,「允許人們開荒,土地可以自由買賣」。

5、北魏至唐朝中期

北魏至唐朝中期,實行均田制將無主土地按人口數分給小農耕作,土地為國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在唐中葉以後,人口增加,土地兼並日益嚴重,均田制被廢止。

廢除均田制後唐朝實行兩稅法(戶稅和地稅):每戶按資產交納戶稅,按畝交納地稅,取消一切雜役、雜稅。一年分夏秋兩季徵收,故稱之為兩稅法。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鬆。

6、北宋

北宋王安石變法實行方田均稅法: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戶佔有土地的多少和貧瘠收取賦稅,官僚、地主不得例外,客觀上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7、明朝

明朝內閣首輔張居正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賦役合並、將田賦、徭役、雜役分攤在田畝上,折成銀兩,按田畝進行收稅。實現了我國賦稅制度從實物稅向貨幣稅的變化。

B. 中國古代的土地制度是怎樣演變的

土地是中國古代人民賴以繁衍生息的最重要資源。呂思勉認為,在原始時代,人是非勞動不能生存的,而非聯合,則其勞動將歸於無效,且亦無從勞動起,所以當時包括土地在內的一切物都是氏族公有的,人是「只有合力以對物,斷無因物而相爭」的。國家出現後,原始社會的氏族土地公有制逐步演化為土地國有制,或稱「王有制」,其中比較典型的是井田制。關於井田制的性質和特點,學術界眾說紛紜,有的甚至認為井田制可能只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制度。
春秋時期,隨著鐵器的使用、牛耕的推廣,聯合或集體勞動的重要性大不如前,個體獨立經營開始出現並得到發展。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不僅廢除了井田制,還對私田開始征稅,這相當於承認了私田的合法地位。戰國時期,秦國的秦孝公為發展圖強起用了商鞅,實行了「廢井田,開阡陌,授土於民」的商鞅變法,標志著井田制的徹底崩潰和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確立。

C. 近代中國土地制度的演變及其歷史啟示

1840年以前中國一直實行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封建土地制度)
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農民階級:《天朝田畝制度》
資產階級:提出「民生」主張,主張核定全國地價,平均地權,國民共享。
中國共產黨:
1927-1937:土地革命:打土豪、分田地、廢除封建剝削和債務。(內容)
依靠貧農、雇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
1937-1945: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
1945-1949:在解放區進行土地改革,制定《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封建土地剝削制度,實行耕
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農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1950-1952:土地改革法在新解放區實行,開展互助合作運動。

D. 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變過程

中國古代土地制度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原始社會的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即井田制);封建社會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其中封建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國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三個部分.

E. 中國歷史上土地制度的演變

1、井田制:

【發展過程】形成於商代,盛行於西周,瓦解於春秋,廢除於戰國。

【內容和實質】是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所有權屬於周王,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諸侯臣下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經濟基礎。
【作用】適應並促進生產力發展。
【瓦解】隨著春秋時期鐵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開墾成為私田,奴隸主破壞井田制,井田制開始瓦解。
2、均田制:
【形成與發展】485年,北魏孝文帝採納漢族謀臣建議,在不觸動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頒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內容】①國家將掌握的土地實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畝,桑田20畝;婦女受露田20畝,奴婢和耕牛也相應受田。②土地不得買賣。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歸還國家,桑田傳給後代。③官吏在任時可按級別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均田制是我國歷史上較完備的一種土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確認受田者的土地佔有權和使用權。
【性質與作用】①封建社會土地國有制度。②確認了受田者的土地佔有權和使用權。③有利於減輕農民負擔,有利於恢復經濟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買賣和無限佔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並。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天寶年間,土地買賣和兼並之風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減少,均田制無法推行。
3、更名田:
【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來明朝藩王的土地,歸現在更種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作用】一定程度滿足農民土地要求,對清朝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重點提示】封建土地所有制大體分為三種類型:國家土地所有制(如均田制等)、地主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佔主要地位,是封建生產關系的基礎,產生於春秋戰國時期,直至民主革命後的土改才被消滅。東漢時的豪強地主的田莊、各封建王朝時的田莊和土地兼並,都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集中體現。農民土地所有制雖不佔支配地位,但卻廣泛而分散,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長期存在的基礎。均田制始於北魏,流行隋唐。這種形式往往是在經歷了一場戰亂和社會動盪之後,國家控制了大量無主土地的情況下實行。授田時,既不觸動地主的土地,又能使農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於緩和階級矛盾和經濟的發展。

土地兼並是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況下,無法克服的經濟現象。土地兼並往往在一個朝代的後期表現突出,它是封建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和地主階級力量增強的表現。如:西漢末年、唐朝中後期、北宋中期、明朝中後期時,土地兼並現象十分嚴重。當土地兼並嚴重時,兩種矛盾突出起來。一是農民與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國家同地主的矛盾。這些矛盾的發展將出現兩種結果,一是封建政府採取抑制兼並的措施,使兼並現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二是直接導致農民戰爭的爆發。如北宋中期王安石為抑制兼並而採取「方田均稅法」;明朝中後期張居正則採取「一條鞭法」;唐朝楊炎實行「兩稅法」也有限制土地兼並的用意。上述三例的措施在默認了土地兼並這一社會現象的前提下而採取的增加政府收入以鞏固經濟的做法,雖說在一定程度上對地主兼並土地有所約束,但是實際上這樣的辦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由於土地兼並現象嚴重而導致的農民戰爭有唐末、北宋中期、明末農民戰爭。

F. 中國土地制度歷史變遷(只要主要流程)

我國古代和近代土地所有權制度自成體系,大致
可分為:原始社會的土地村共有制、奴隸社會的土地奴隸主和農奴主所有制、封建社會的土地制度和近代半封建半殖民地土地制度等四個時期。

(6)土地制服的演變擴展閱讀:

在原始社會,生產力極端低下,沒有剩餘產品,沒有私有制。原始社會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決定了在原始群時期,必須實行原始群土地共有制。當人類發展進入氏族制度,形成了土地氏族公社內部的公有制,與原始族群相比,雖然各氏族(部落)之間土地佔有觀念大為增強,但在氏族內部土地是共同所有,共同耕作。

奴隸制社會階段,生產發展仍然比較落後。社會生產的組織形式上,沒有發現有關私人奴隸主的作坊和農庄的記載,社會生產和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是農村公社(以小村落為單位),基本上沒有出現土地私有制的情況。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是王有土地,國王是全國土地最高的所有者。中國奴隸社會的土地制度是井田制,即土地被劃分為方塊狀,每一塊一百畝(相當於現在的三十多畝),成井字形。其中間一百畝為公田,周圍八塊為私田。私田是分給農村公社成員使用的土地,農村公社成員無償為統治者耕種公田,這就是井田制的基本內容。

中國2300多年的封建經濟制度主要特徵是封建主(或地主)佔有生產資料(主要是土地),社會主要生產者農奴(或農民)沒有土地,這就構成了封建生產關系的內容。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制度,主要是地主經濟的租佃制度。這種制度,從戰國開始就成為歷代封建王朝的土地佔有形式。

鴉片戰爭後,中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開始形成。封建時代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基礎被破壞了,但是封建制度的根基——地主階級對農民的剝削關系仍然存在。19世紀末,在地租形式方面, 隨著農村經濟商品化的發展,貨幣地租有增長趨勢,但實物地租仍占絕對優勢。與此同時,近代中國雖然資本主義經濟已有所發展,但是農村土地制度仍然以封建農業經濟為基礎。這種土地制度是近代中國貧困落後的根源,不改變這種土地制度,農村生產力就無從發展,廣大農民群眾就得不到真正的解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土地制度

G. 我國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變

井田制:井田制是我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西周時盛行。那時,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把土地分隔成方塊,形狀像「井」字,因此稱做「井田」。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周邊為私田,中間為公田。

均田制:中國古代北魏至唐中葉封建政府推行的土地分配製度。西晉末年,中國北方在長期戰亂之後,戶口遷徙,土地荒蕪,國家賦稅收入受到嚴重影響。為保證國家賦稅來源,北魏孝文帝於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頒布均田制並開始執行。主要規定:(1)男子15歲以上,授種票谷的露田40畝,婦人20畝。奴婢同樣授田。耕牛1頭授田叨畝,限4頭牛。授田視輪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準買賣,年老或身死還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隨奴婢和牛的有無而還授。(2)男子授桑田20畝。桑田世業,不必還給國家,可傳給子孫,可賣其多餘的,也可買其不足20畝的部分。產麻地男子授麻田10畝,婦人50畝,年老及身死後還田。受日以後,百姓不得隨意遷徙。貴族和官僚可以通過奴婢和耕牛另外獲得土地。地方官吏按官職高低授給數額不等的職分田,刺史15頃,太守10頃,治中、別駕各8頃,縣令、郡丞各6頃,不準買賣,離職時交於繼任者。北齊、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體辦法有所變更。北齊男子18歲開始授田。唐代女子不授田,男子授永業田20畝,口分田80畝,狹鄉減半。永業田、口分田均不得買賣,但遷徙和身死無力營葬者可賣永業田,從狹鄉遷往寬鄉者可出賣口分田。均田制的實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和佔有權,使農民擺脫豪強大族的控製成為國家編戶齊民,保證了國家的賦稅收入。唐中葉以後,人口增加,土地兼並日益嚴重,均田制實行的基礎——土地國有被破壞

區別:井田制是商周時期佔主導地位的一種土地制度,它還保留有原始社會公有制下農村公社對土地管理的某些形式或曰外殼,但其性質已是一種奴隸制下的土地剝削制度。
均田制是當時北方人口大量遷徙和死亡,土地荒蕪,勞動力與土地分離,所有權和佔有權十分混亂這一特殊情況下的產物.

屯田制,一條鞭法,井田制沒,兩稅法,占田制,租庸調制,府兵制,租庸調

H. 中國土地制度的演變過程是什麼

井田制是一種以國有為名的貴族土地所有制,井田的土地名義上為國家所有,實際上由統治者將全國的土地層層分封給各級貴族,井田制中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公田」實際為貴族所有,「私田」是勞動者的份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以權。

春秋戰國時期開始,隨著生產工具的進步,井田制走向崩潰,為了刺激生產積極性,各個諸侯國進行變法,對土地私有制給與了肯定。

戰國以來的土地私有制又分為君主私有土地、地主私有土地、自耕農私有土地。隨著社會的發展,土地買賣日益成為土地獲得的主要來源,土地兼並則成為地主私有土地的主要來源。

(8)土地制服的演變擴展閱讀

進入奴隸制後期,禮樂崩壞,政治制度開始受到挑戰,天子的威權幾乎不在,諸侯之間的征伐此起彼伏,大量的百姓被徵集到戰場,人員大不斷減少,導致田地荒蕪。有很多諸侯國為了打仗把十二三歲的孩子都派上了戰場。

諸侯間不停地打仗,致使很多諸侯國人口銳減,土地無人耕種,從而影響國家的稅收,百姓的口糧更是無從談起,迫使很多的土地流轉,這也進一步的迫使土地往私有化方面轉變,井田制受到了挑戰,經過不斷的變法改革,井田制最終徹底瓦解。

I. 中國土地制度的演變發展歷程

一、原始社會

氏族公有,集體耕種,平均分配。

二、奴隸社會(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齊耘。

商鞅變法,承認私人佔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許土地自由買賣,推動地主經濟的發展。

三、封建社會

私有制為主體的多種土地所有制。

四、近代以來

(一)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佔主體(截止1952)。

(二)國民革命時期(1924—1927)

耕者有其田(口號)

1927年黨的八七會議,井岡山革命根據地的創建,是由大革命失敗到土地革命戰爭興起的歷史性轉變。

(三)十年對峙時期(1927—1937)

1931土地革命,農民土地所有制。

(四)抗日戰爭時期(1937—1945)

(1)進行根據地建設—大生產運動(抗戰時期中共領導抗日根據地軍民開展的以自給為目標的大規模生產自救運動);軍墾屯田。

(2)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

(五)解放戰爭時期(1945—1949)

1946年《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變減租減息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

1947年《中國土地法大綱》,耕者有其田

四、新中國成立後

(一)1950土改

封建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按勞分配。

(二)1953-1956 對農業社會主義改造

農民土地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平均分配

(三)1958後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規模集體所有制,平均分配

(四)改革開放以來

1978 家庭聯產承包制(經濟體制改革、調整產業結構)

大規模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按勞分配。

(9)土地制服的演變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土地制變遷軌跡沿著土地國家所有制為主的公有制向土地私有為主的私有制變遷。

地主對土地的不斷兼並, 使得國家所有土地和自耕農土地日益萎縮, 直至產生嚴重的社會危機, 社會腐敗不堪、稅負繁重、農民受到壓迫和剝削以至於難以維持生計, 因而激起社會動盪、農民起義, 推翻封建統治, 原地主土地所有制被推翻, 土地制度再次回到原點。

然後, 新一輪的地主所有制又開始對土地不斷兼並, 直到農民不堪重負、再次舉義推翻當朝統治。這是秦漢以來不斷循環上演的土地制度變遷軌跡。土地制度變遷與朝代跌宕起伏緊密相連。

歷史不可改寫, 但歷史留下的經驗深值反思。新時期土地制度改革進入深水區, 現行土地制度的優勢被弱化, 回顧、總結中國土地制度變遷史, 以期啟發未來土地改革。

參考資料:網路-中國土地制度

J. 中國歷代土地制度的演變

中國古代土地制度一、奴隸社會
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國君交納貢賦制、派兵打仗。
二、封建社會
1.戰國→確立土地私有→獎勵軍功,促進新興地主崛起。
2.秦朝→確立土地私有→按畝納稅(地租)、按戶籍征發賦、役(兵役和雜役)
3.漢朝→確立土地私有→按畝納租稅(少)、按人丁負擔賦、役(重)
基本上是以稅人為主,人身控制嚴格。
其間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國土地改稱"王田",不許買賣。不僅沒有解決社會土地問題,相反又把農
民禁錮在"王田"里當牛做馬,使各種矛盾進一步激化。
4.北魏到隋唐時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國有制→以人丁為主負擔均田制、租庸調制(庸在隋出現,唐朝取消年齡限制,保證了農民的勞動時間)、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調制、府兵制是三位一體。
由於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慾望增強,地主進行土地兼並→國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實(均田制徹底崩潰,租庸調制無法實施)→780年實行兩稅法(戶稅和地稅、時間固定、人身控制鬆弛)。→法律上推動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現,地主在大規模的庄園中實行分工合作的勞動,有利於封建經濟發展。
兩稅法實際上是在國家承認地主土地兼並的前提下,依據土地資產向地主征稅,性質上屬於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產關系的局部調整。
5.北宋王安石變法
募役法是對「庸」的繼承和發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稅法是對兩稅法稅地的繼承。這些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6.明朝張居正的一條鞭法
賦役合並、將田賦、徭役、雜役分攤在田畝上,即役歸於地、量地計丁、計畝徵收、折銀徵收。說明了封建國家重視土地的程度已經大大超過了重視人口。而折銀徵收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和發展。
7.清朝的攤丁入畝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為固定丁數的基礎上,推行「攤丁入畝」的辦法,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徹底解決就丁、田並征的雙軌制征稅形式,從而完成了自唐代兩稅法以來我國封建賦役制改革——並役於賦、人頭稅歸於土地稅的歷史進程。這樣,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進一步鬆弛,調動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階級矛盾暫時得到了緩和,促進康乾時期經濟的較快發展;隱蔽人口的現象也逐漸減少,促進了我國人口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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