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名詞解釋什麼是政治制度
解釋:
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中,統治階級通過組織政權以實現其政治統治的原則和方式的總和。
從更為寬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會政治領域中要求政治實體遵行的各類准則或規范,政治制度是隨著人類社會政治現象的出現而產生的,是人類出於維護共同體的安全和利益,維持一定的公共秩序和分配方式的目的,對各種政治關系所做的一系列規定。
B. 規章制度的名詞解釋
規章制度: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所制定的各項規則章程和制度。
C. 職場制度 名詞解釋
問題比較籠統,不太好回答。
具體職場至少有辦公現場、生產現場區分;具體到管理制度上,可從如下幾個方面考慮
1、上下班作息時間管理要求
2、職場著裝要求
3、針對工作內容和非工作內容的溝通方式規定
4、當前職場出入(或相關手續,如果需要的話)管理要求
5、職場相關文件管理要求
6、職場水、電、辦公用具等公共資源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7、針對以上規定,出現不符合管理要求的獎罰要求
針對以上7個方面,具體結合你們職場的管理特點,予以酌情充實或補充即可。
D. 社會制度名詞解釋
社會制度是為了滿足人類基本的社會需要,在各個社會中具有普遍性、在相當一個歷史時期里具有穩定性的社會規范體系。人類社會活動的規范體系。它是由一組相關的社會規范構成的,也是相對持久的社會關系的定型化。
E. 名詞解釋:社會制度
社會制度是為了滿足人類基本的社會需要,在各個社會中具有普遍性、在相當一個歷史時期里具有穩定性的社會規范體系。人類社會活動的規范體系。它是由一組相關的社會規范構成的,也是相對持久的社會關系的定型化。
社會制度(social institution)
社會制度分為3個層次:
①總體社會制度,或曰社會形態,如資本主義制度、社會主義制度;
②一個社會中不同領域里的制度,如經濟制度、教育制度等;
③具體的行為模式和辦事程序,如考勤制度、審批制度等。
美國社會學家C.H.庫利和K.戴維斯認為制度是大量規范的復合體,是社會為適應其需要用合法形式建立起來的,強調社會規范的重要性及制度在社會結構中的地位。這種觀點一直沿襲下來,並為許多社會學家所接受
F. 企業制度名詞解釋
企業制度是指企業作為一個有機組織,為了實現企業既定目標和實現內部資源與外部環境的協調,在財產關系、組織結構、運行機制和管理規范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企業制度是關於企業組織、運營、管理等一系列行為的規范和模式的總稱。企業制度體系是企業全體員工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須共同遵守的規定和准則的總稱,其表現形式或組成包括法律與政策、企業組織結構(部門劃分及職責分工)、崗位工作說明,專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管理表單等各類規範文件。
(6)制服名詞解釋擴展閱讀:
在企業中,企業制度文化是人與物、人與企業運營制度的結合部分,它既是人的意識與觀念形態的反映,又是由一定物的形式所構成。同時,企業制度文化的中介性,還表現在它是精神和物質的中介。制度文化既是適應物質文化的固定形式,又是塑造精神文化的主要機制和載體。正是由於制度文化的這種中介的固定、傳遞功能,它對企業文化的建設具有重要作用。企業制度文化主要包括領導體制、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三個方面。
G. 制度文化名詞解釋
制度文化是人類為了自身生存、社會發展的需要而主動創制出來的有組織的規范體系。主要包括國家的行政管理體制、人才培養選拔制度、法律制度和民間的禮儀俗規等內容。是文化層次理論要素之一。所謂文化層次理論包括精神文化、物質文化、制度文化。制度文化是人類在物質生產過程中所結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總和。社會的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經濟制度以及人與人之間的各種關系准則等,都是制度文化的反映。
H. 瓦爾納制度的名詞解釋
以印度為主的南亞各國印度教居民中存在的一種彼此嚴格區分的社會等級或集團制度。梵語為瓦爾納,意為色、種、質。中國古代的漢譯佛經或旅印高僧的著作中,稱為種姓或族姓。依葡萄牙語音譯為卡斯塔,世界上則多用卡斯特一詞。現在已逐漸廢除。但在一些民族中依然存在。
I. 采邑制度的名詞解釋「
采邑制度, 西歐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之一,是中世紀在西歐實施的一種土地佔有制度。采邑原指西歐中世紀早期國王封賞給臣屬終身享有的土地。法蘭克王國墨洛溫王朝時期,國王對於服軍役或執行其他任務的臣屬,以封賜土地或金錢等作為恩賞,稱作采邑,采邑一詞的原意即恩賞,拉丁文為(beneficium)。最初是查理·馬特在擔任法蘭克王國宮相期間(714年至741年)實施的改革內容之一,是對土地佔有形式的改革,即將土地及當地農民一起作為采邑制分封給有功勞的人,以服騎兵役為條件,供終身享用,但是不能世襲。
J. 名詞解釋-獨任制度
獨任制
指由一名審判員獨自對案件進行審判,並對自己承辦的案件負責的審判制度。
獨任制是相對合議制而言的。《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獨任制是由一名審判員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的組織形式。另外,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對於案情重大、復雜,涉及面廣,爭議較大的案件,則不屬簡單民事案件,不能獨任審判,而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案件,同樣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不能因獨任審判而不遵守法定的訴訟程序,侵犯當事人的合法的訴訟權利。
人民法院對獨任審判案件所作的判決、裁定和達成的調解協議,與合議庭審判案件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和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