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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采購夾克制服的請示

發布時間:2021-06-23 12:05:25

⑴ 關於購買環衛工制服的請示

你這個算 請求批準的請示。此類請示是下級機關針對某些具體事宜向上級機關請求批準的請示,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某些實際困難和具體問題。
請示一般由標題、主送機關、正文、發文機關、日期五部分組成。請示的正文,主要由請示的原因、內容、要求三部分組成,請示時應將理由陳述充分,提出的解決方案應具體,切實可行。請示的注意事項除其特點中所述之外,還應注意請示與報告的區別,切忌用報告代請示行文;請求的內容若涉及其它部門或地區時,在正常情況下應事先進行協商,必要時還可聯合行文,如有關方面意見不一致,應如實在請示中反映出來;另外請求撥款的應附預算表;請求批准規章制度的,應附規章制度的內容;請示處理問題的,本單位應先明確表態;正式印發請示送上級機關時,應在文頭註明簽發人姓名。

⑵ 刑期問題

按照法律規定和辦案經驗,你親戚的情況屬於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情節較為嚴重,加上累犯從中,結果應該在三年可能性較大。具體結果還要看律師辯護情況。建議盡早委託專業辯護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 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 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准,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和《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的規定為准。

3 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本罪。

4 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5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問題

1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主要在以下兩種情形下不易區分:一是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二是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區別兩者的關鍵是查明行為人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無論是否造成死亡結果,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只具有非法的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則無論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都只能認定為故意傷害。

此外,應注意以下三種特殊情況的處理:⑴對於突然實施犯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不確定或者顧他人死傷的,一般可按其實際造成的結果定罪。造成傷害結果的,定故意傷害罪;造成死亡果的,定故意殺人罪;⑵因打架斗毆致人死亡的,除了明顯具有殺人故意的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外,一般可按故意傷害致死定罪;⑶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之間的界限確實無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著疑罪從寬的原則處理。

2 故意傷害(致死)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卻有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故意傷害行為引起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人不僅無殺人的故意,而且也無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過失行為造成的。

3 對於傷害程度的認定,應注意把受傷當時的傷勢和治療後的結果結合起來綜合評定:當時情嚴重,治療後基本恢復正常或者只形成輕傷結果,應以輕傷論;當時傷情並不嚴重,但雖經治療最終呈重傷結果的,應以重傷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由公安機關

作撤案處理後法院能否再作為自訴案件受理問題的答復

(1994年1月27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3)277號《關於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經公訴程序由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的,法院能否再立自訴案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對於已經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被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刑事自訴的,如果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和我院1993年9月24日《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並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則不予立案,並應將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自訴人。

此復

陸立輝等故意傷害、妨害公務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06)二中刑終字第02318號

原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陸立輝,男,35歲,1971年8月14日出生於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本市門頭溝區;曾因犯盜竊罪於1992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盜竊罪於1999年3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於2005年7月2日經減刑釋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於2005年12月1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馬東興,男,27歲,1979年10月6日出生於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本市房山區;曾因犯搶劫罪於2000年4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於2003年10月10日經減刑釋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於2005年12月1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衛峰,男,31歲,1975年7月5日出生於吉林省蛟河市,滿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吉林省蛟河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於2005年12月1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犯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一案,於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朝刑初字第2373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原審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了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認為本案的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05年12月19日16時許,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等人酒後在本市朝陽區東風北橋四環輔路邊,因交通問題與北京巴士公司710車隊司機張軍傑(男,25歲,河南省人)發生糾紛,後被告人陸立輝等人持彈簧鎖對張軍傑進行毆打,致張軍傑「頭皮裂傷,多發軟組織損傷,腦震盪」,經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屬輕微傷,乘客劉躍彪(男,35歲,內蒙古自治區人)上前勸阻,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即對劉躍彪進行毆打,致劉躍彪「頭皮裂傷,多發軟組織損傷,腦震盪」經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屬輕傷(偏重)。當朝陽分局酒仙橋派出所民警王建民(男,42歲,北京市人)、閆立勝(男,31歲,北京市人)接報警後到達現場處置該案件時,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對執行公務的王建民、閆立勝進行謾罵、推搡、毆打,致閆立勝多處軟組織挫傷,當眾將二位民警的制服撕壞,後三被告人被當場抓獲歸案。

在朝陽法院審理期間,經調解,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賠償了(由親屬墊付)被害人劉躍彪醫葯費、誤工費、整容費、繼續治療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4 000元;賠償被害人張軍傑醫葯費人民幣2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害人張軍傑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05年12月19日16時許,張軍傑駕駛710路公交車行至本市朝陽區東風北橋時,因其沒有讓一輛逆行倒車的小公共汽車,指揮倒車的胖男子在車下罵張軍傑後又倒在了地上。張軍傑停車後從小公共汽車上下來幾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從車窗戶爬進公交車用彈簧鎖抽打其頭部。後張軍傑被人拖下車,有人繼續對其拳打腳踢,待其清醒後看見幾名男子在謾罵、推搡警察。經張軍傑辨認,確認被告人陸立輝系持彈簧鎖打傷其頭部的男子;被告人馬東興系指揮倒車,後對其謾罵並倒在地上的男子。

2、被害人劉躍彪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上述時間、地點,劉躍彪所乘坐的710路公交車與一輛小公共汽車發生了糾紛,從小公共汽車上下來五六名男子上車打公交車司機,其中一名穿皮夾克的男子用一把彈簧鎖打了司機的頭部,司機的頭部就流血了,幾名男子又將司機拉到車下對其拳打腳踢。劉躍彪上前勸阻,對方又對劉躍彪進行毆打,其中一名矮胖男子抓住劉的衣領,將其拉到路邊的護欄處打,穿皮夾克的男子用彈簧鎖將劉左眼眉骨處打傷,一名高個胖子揪住劉的衣領說「你認識我是誰嗎,讓你認識認識,給我打他」。後矮胖男子又用彈簧鎖將劉躍彪左前額打傷。在被路人勸開後,幾名男子又繼續毆打710路公交車司機,後二名民警趕到上前制止,幾個人不聽勸阻,其中穿皮夾克的男子還拿一水泥塊要砸二名警察,並打了其中帶眼鏡的警察一個耳光,把警察的帽子打掉了,後又將該警察的警服扣子、警號扯掉。另一高胖男子和一矮胖男子對另一名警察推搡、謾罵,並將該警察的制服扣子、肩章、警徽扯掉。後又有警察趕到將幾名男子抓住。經劉躍彪辨認,確認被告人陸立輝系持彈簧鎖毆打張軍傑、打傷其左眉骨,後又持水泥塊企圖打民警、打帶眼鏡民警一耳光的穿皮夾克的男子;被告人馬東興系將其前額打傷並謾罵拉扯民警的矮胖男子;被告人張衛峰系揪住其衣領說「你認識我是誰嗎?讓你認識認識,給我打他」並對其進行毆打,後又拉扯、推搡民警的高胖男子。

3、被害人閆立勝、王建民的陳述證明:2005年12月19日16時許,二人接布警後駕駛警車趕到現場,看見一矮胖男子和一滿臉是血的男子扭打在一起,二人亮明身份後上前勸阻。矮胖男子不聽勸阻繼續毆打對方並對閆立勝、王建民進行謾罵。從旁邊過來一名穿黑色皮夾克的男子拿一水泥塊要打閆立勝、王建民,被攔住後,該人打了閆立勝一耳光,將閆的警帽打掉,後又對閆進行踢打、揪扯、謾罵。同時又過來一高一矮二名男子對閆、王進行揪扯、推搡,閆、王的警銜、警號及扣子被扯壞。後增援的民警趕到,將三名男子抓獲。經閆立勝、王建民辨認,確認被告人陸立輝系持水泥塊欲打民警,後打了閆立勝一耳光並拉扯、踢打閆的穿黑色皮夾克的男子;被告人馬東興系毆打被害人,對民警進行謾罵、拉扯、推搡的矮胖男子;被告人張衛峰系拉扯、推搡民警的高胖男子。

4、證人康建青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05年12月19日其和張軍傑一起出車,當日16時許,車行至東風北橋時被一輛無牌照的中巴車別到了路邊,一名矮胖男子躺在他們車的左後輪處。中巴車上的幾名男子上車就打張軍傑,其中一名穿皮夾克的男子拿一把彈簧鎖打了張軍傑頭部一下,後幾名男子又將張拖到車下繼續毆打。車上的一名乘客進行勸阻,矮胖男子將該乘客頂到路邊的護欄處毆打,其他人對乘客拳打腳踢,還有人用彈簧鎖打,民警趕到後上前制止,穿皮夾克的男子拿一水泥塊要打民警,被攔住後打了帶眼鏡民警一耳光,並拉扯該民警的制服,矮胖男子和一高胖男子對另一名民警進行推搡、謾罵,並撕扯該民警的制服,後增援民警趕到將打人的三名男子控制住。同時證明,在民警趕到後,有幾名打人的男子和中巴車跑了。經康建青辨認,確認被告人陸立輝系持彈簧鎖打張軍傑,持水泥塊欲打民警,並打帶眼鏡民警的身穿皮夾克的男子;被告人馬東興系躺在車下,謾罵、拉扯、推搡民警的矮胖男子;被告人張衛峰系拉扯、推搡另一名民警的高胖男子。

5、證人何鈞、閆寶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05年12月19日16時許,在本市朝陽區東風北橋附近,從一中型麵包車上下來幾名男子沖上他們乘坐的710公交車對司機進行毆打,後又將該司機拖至車下繼續打,一名乘客進行勸阻也遭到那幾名男子毆打,後二名民警趕到,一名身穿皮夾克的男子拿一水泥塊要打民警,被攔住後,打了一名帶眼鏡民警耳光並撕扯該民警的制服,矮胖男子和一名高胖男子也對另一名民警進行推搡、揪扯,二名民警的制服都被扯壞了。後三名男子被趕到的警察抓獲。同時證明,民警趕到後,有幾名打人的男子跑了,只剩下這三名男子,這三名男子都參與了毆打司機和乘客。經何鈞、閆寶雙辨認,確認被告人陸立輝系持水泥塊欲打民警並踢打帶眼鏡民警的身穿皮夾克的男子;被告人馬東興系謾罵、推搡民警的矮胖男子;被告人張衛峰系謾罵、推搡民警的高胖男子。

6、證人曹懿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05年12月19日16時許,在本市朝陽區東風北橋附近,幾名男子毆打一輛710路公交車的司機,其中有一名身穿皮夾克的男子拿著一把彈簧鎖,一名乘客進行勸阻也遭到了那幾名男子的毆打。民警趕到後,這些人對民警進行謾罵、推搡,其中身穿皮夾克的男子拿一水泥塊要打民警,被攔住後打了一名帶眼鏡民警耳光,並撕扯該民警的制服,矮胖男子和一名高胖男子對另一名民警進行推搡、揪扯,二名民警的制服都被扯壞了。後三名男子被趕到的民警抓獲。經曹懿辨認,確認被告人陸立輝系持彈簧鎖打張軍傑,持水泥塊欲打民警,並打帶眼鏡民警的身穿皮夾克的男子;被告人馬東興系謾罵、拉扯、推搡民警的矮胖男子;被告人張衛峰系拉扯、推搡另一名民警的高胖男子。

7、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被害人張軍傑、劉躍彪、閆立勝的傷情。

8、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被害人劉躍彪身體所受損傷屬輕傷(偏重)、被害人張軍傑身體所受損傷屬輕微傷。

9、公訴機關出示的110接處警記錄、物證照片、被害人損傷程度照片、扣押物品清單、朝陽分局酒仙橋派出所證明材料以及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的前科材料等。

根據上述事實及證據,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遇事不能正確處理,竟結伙毆打他人,造成一人輕傷(偏重)、一人輕微傷之後果,三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刑律,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還以暴力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三被告人的行為,又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均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繫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對被告人陸立輝前罪未執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予以並罰。鑒於三被告人能夠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情節,故對三被告人所犯故意傷害罪酌予從輕處罰。故判決:一、被告人陸立輝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與前罪未執行的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六個月十三天,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六個月十三天,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被告人馬東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張衛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陸立輝、張衛峰上訴提出,其沒有毆打被害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馬東興上訴提出,其沒有毆打被害人,也沒有謾罵、推搡警察,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和妨害公務罪。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犯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是正確的。認定該事實的證據已經一審法院舉證、質證予以確認,本院經審核屬實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與他人產生糾紛後不能正確處理,結伙毆打他人,造成一人輕傷(偏重)、一人輕微傷,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還以暴力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三人的行為又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均依法應予懲處。陸立輝、馬東興系刑滿釋放後五年內犯罪的累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對陸立輝前罪未執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應予以並罰。陸立輝、張衛峰、馬東興上訴所提沒有毆打被害人的意見,經查,被害人張軍傑、劉躍彪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了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毆打被害人的行為;證人康建青、曹懿等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亦能證實三上訴人的故意傷害行為,且有醫院診斷證明、鑒定書等證實被害人的傷情,故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關於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馬東興上訴所提沒有謾罵、推搡警察,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的意見,經查,二名警察及多名證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均證實了馬東興夥同陸立輝、張衛峰謾罵、推搡、毆打警察的事實,故馬東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原審法院根據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⑶ 關於公司高管人員置辦制服的請示怎樣寫

公司的基層員工他們辦公的時候需要穿制服,但是公司的高管一般都不需要穿制服,只不過高管他們會選擇穿西裝,看起來像制服一樣。

⑷ 17歲犯罪嚴重會判死刑嗎

不會,由於17歲還是未成年,承擔刑法的責任回減輕,不會判死刑,只會吃牢飯。

⑸ 關於酒店員工制服的請示要怎麼

一、財政開收 二、現金辦理 三、財政辦理 四、勞保用品 五、單據的利用取辦理 七、工傷職工打點法式及待逢 八、關於非出產性開收辦理劃定
敬業:才能做好一切 忠誠:公司就是上帝 勤奮:比才能更重要 自製:主宰自己的意志
熱情:工作的靈魂
詳情:請搜索——溫豪服飾,眾志成城,勇攀高峰....

⑹ 這種情況該拘留嗎

該!主要不是看你們怎麼說的,這種故意可以推定為你老公參加了聚眾斗毆,而且人家有背景所以不拘留,其實按說都應該一樣對待的.
另外婦附上一句:沒錢沒人打架會吃虧的!

如何寫購買棉大衣的請示

尊敬的公司領導:
為了改善前線某班組在野外工作場所的禦寒條件,提高工作效率,特申請購買禦寒棉大衣8件,前線某班組成員每人配備一件。

特此申請,盼復。

某班組某主管
某年某月某日

⑻ 稅務部門為什麼不發夾克式制服

我是地稅的一名普通幹部,我愛我的稅務工作服。無論是藏藍色春秋裝、淺藍色長袖襯衣、還是月白色夾克式短袖襯衫、藏藍色小檐卷帽,我都十分喜歡。新制服的布料、剪裁、做工都較之以前的稅務制服有了很大的改善,還增加了領花和肩杠,令服飾圖案更為美觀。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工作期間,我和同事們穿著筆挺的制服,用飽滿的精神,高度的熱情服務納稅人,展示地稅良好形象,自覺接受廣大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與關於采購夾克制服的請示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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