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單位扣服裝費是否違法離職時是否可以帶走自己的電腦資料
單位扣服裝費是違法的,服裝費屬於勞動保護用具,是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得由職工承擔。
另外,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秘密侵權行為,其中兩種分別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對商業秘密權利人負有保密義務者違反保密義務的規定對秘密信息進行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行為。有些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認為被告屬於企業員工,負有保密義務,如果其對商業秘密信息沒有進行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行為則不構成侵權。但此點是存在邏輯錯誤的,即使是對商業秘密信息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其也有可能存在不正當獲取行為,如本案中,原告所持有的客戶資料所有權屬於原告,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作為員工未經許可是不得帶走,否則可能構成商業秘密侵權。
Ⅱ 公司扣員工工衣費合法嗎
不合法的。公司收取服裝費的行為是違法的。勞動法明文禁止企業向員工收取費用。
1、工裝的費用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工作時間短等原因剋扣勞動者工資用以承擔服裝費等;
3、如果用人單位剋扣了你工資,可以去勞動監察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Ⅲ 用人單位收取服裝費是否違法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統一著裝是為了用人單位的經營需要,服裝費應該用人單位承擔,要求勞動者承擔是違法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是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製定。由勞動部於1994年12月6日發布,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Ⅳ 用人單位收取服裝費和管理費是否合法勞動法第幾條
《勞動合同法》並沒有收取服裝或管理費的條款,相反,第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Ⅳ 用人單位從工資中扣除服裝費合法嗎
在一些工作中,員工需要著制服上崗,例如保安和食品包裝企業。那麼這個服裝費是單位出還是員工出?用人單位從工資中扣除服裝費合法嗎?我國法律有規定嗎?下文華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基本情況:
小王於2014年入職北京一保安公司從事保安工作,月工資2800元。工作滿一個月後,小王收到的第一個月工資的時候公司從中扣除了300元,經小王詢問公司的回復是服裝費,並為小王出具了服裝費收據,此後每到發工資的日子公司總要扣除300元作為服裝費,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小王與公司的合同期滿,合同期滿前公司告知小王不再與他續簽勞動合同,在辦離職過程中小王要求公司退還服裝費共計3600元,公司的回復是服裝經過使用已經折舊了,3600元算作折舊費用不予退還。
律師解答:
勞動者在職期間,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提供工作服、安全帽等相關福利或者勞保用品,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改善勞動者的工作條件,視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條件,由此而產生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不能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不能將其計算在最低工資標准之內。對此《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企業最低工資規定》有規定。勞動者在離開工作崗位後,用人單位可要求其歸還工作服,造成損失的可要求賠償,但不能以此為由扣除職工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以各種名義扣除工資,應當無條件退還給勞動者本人,否則,勞動者可憑被扣錢的收據等證物,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本案中保安公司違法扣除小王的服裝費,依法應當予以返還。
延伸閱讀:
用人單位如何發放工資
職工住院期間單位不發工資怎麼辦
女員工不能因為懷孕而不發工資或變相減薪
Ⅵ 辭職後公司扣工作服費合法嗎
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是不能剋扣勞動者工作服錢的,如果用人單位剋扣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民法意義上的擔保是指債權人為確保債務得到清償,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權利上設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財產的一種權利的行為。本條所稱的擔保並不是民法意義上的擔保。而是用人單位以此為名義非法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的行為。
在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者在工作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不賠償就不辭而別的情況,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在招用勞動者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的行為,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勞動監察部門對這種情況進行了大量查處,執法力度較大,使大多數用人單位不敢再明目張膽地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轉而採取了一些變相的方法或手段,達到向員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如收取服裝費、電腦費、住宿費、培訓費、集資款(股金)等,變相獲取風險抵押金。甚至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收取高額抵押金後逃之夭夭,造成新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此外,用人單位還通過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如暫住證、資格證書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等,以達到掌控勞動者的目的。因此本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以各種形式和名義向自己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根據原勞動部1995年《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本法第八十三條也規定了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勞動者證件的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及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應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在勞動者中確實有少數違法亂紀分子利用工作條件的便利,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同時由於他們流動性較大,不易於管理和索賠,導致個別用人單位只能通過收取風險抵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證等方式來避免損失,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想要避免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就離職的風險,應當通過加強內部管理來解決,而不能簡單地採用收取抵押金(物)的錯誤方式。
Ⅶ 用人單位扣勞動者服裝費合法嗎
當然不合法,如果服裝是工作服,就屬於工作勞保用品。如果服裝是公司發給你們平時穿的,就屬於公司的福利待遇。福利待遇也是不能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