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談談對行政法的認識
我是這么認為,中國的行政法有很好的執行標准,在行政法律法規面前人人平等。中國的行政法對任何人都一視同仁。
⑵ 請結合工作實際,談談你對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和職業道德的認識。
職業道德修養,是指從事各種職業活動的人員,按照職業道德基本原則和規范,在職業活動中所進行的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自我完善,使自己形成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和達到一定的職業道德境界。
職業道德修養,包括兩個方面的內涵:一是職業道德品質,二是職業道德境界。
職業道德品質,是一定職業道德規范在人們思想、行動中的體現,是在一系列職業道德行為中表現出來的穩定的特徵和傾向。社會主義職業道德品質,繼承了中華民族歷史上優良的職業道德品質,又具有現時代嶄新的內容。它主要包括對社會職業及職業對象真摯熱愛的情感和高度的責任心、義務感;對職業道德要求、道德理想和人生觀、價值觀的篤信等。
對交通運輸執法人員來說,行政執法職業道德基本規范,既是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職業道德品質的集中體現。
下面聯系自己的工作實際,談點交通運輸系統行政執法人員職業道德修養問題的初淺認識。
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是代表國家管理交通運輸行業、維護交通運輸經濟秩序的公務活動。在管理過程中必然涉及到國家、社會、集體和公民個人的權益。嚴格依法行政就是要正確處理這幾者之間的關系,保護各自的合法權益,依法維護交通運輸秩序。
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執法人員的個人利益與人民利益、國家利益是不能兼顧的。否則,不是損公肥私,就是以權謀私。有的交通執法人員利用權力保護違法運輸經營者,對不辦理營運手續、不繳納交通規費的車主,採取明管暗放的辦法,收取車主的好處;也有個別的執法人員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做股份,參與管理相對人的經營活動,通過安排客運線路、班次,甚至默許故意報停後繼續參加營運,使其獲取更大的利潤,而後收取好處或吃乾股分紅。這兩種現象都是典型的權錢交易,徇私舞弊。還有的執法人員在執法中袒護親友、照顧關系,或者為私情私利而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放棄原則處理公務。總之,徇私枉法、以情代法、以罰代管都是法所不容的,也都是有悖於職業道德的行為。
行政執法權威性和羈束力,主要是以國家機器的強制力為後盾。但是,執法人員的工作作風、能力水平等非權力因素也對行政執法的權威和效力產生影響。尤其是執法人員辦事不公、以權謀私等違反職業道德的現象,對行政執法的效力乃至國家法律和行政機關的權威,都會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人們常說:「公生明,廉生威」,「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樣子」等等,都深刻地說明執法人員道德素質對執法機關的權威和執法效力有著決定性的影響。法國著名法學家馬布里說過:「道德猶如哨兵,它保衛著法律。」所以,執法人員應當樹立自我約束的道德意識和權力觀念,自覺堅持以法行政和廉潔自律的道德准則,法律才有權威,執法才有力度。
職業道德境界,是人們在職業道德修養中所形成的一定的覺悟水平。
由於種種原因,人們對一定職業道德原則和規范的理解和接受處於不同階層和不同層次上,因而對自己職業行為的道德意義和價值的認識也就處於不同的水平上。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對一個人自覺地、忠實地履行職業道德原則和規范,評價為職業道德境界高尚的人。一個執法人員,成為一個模範的執法者,需要經過一個艱苦磨煉的過程,特別是在職業道德修養中實現人格完善的目標,要一個層次一個層次地攀登,才能使自己逐步成為一個道德高尚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
怎樣進行職業道德修養,是提高職業道德素質的根本問題。人生觀和價值觀決定人的道德理想,道德理想體現人生觀和價值觀。所以培養社會主義職業道德品質,首先是人生價值取向定位。要樹立崇高的人生目標和現實的價值觀念,立志做一個道德高尚、有益於社會和人民的人,不負時代厚望。像雷鋒、焦裕祿、孔繁森、方永剛以及我們交通系統的先進典型,為了人民的利益和幸福,公而忘私,奮力拚搏,勇於奉獻。這種人生價值觀是我們時代精神的集中體現,其道德價值是難以估量的。這也是我們每一個執法人員進行職業道德修養的航標,指引自己不斷提高思想境界和道德水準,始終不渝地追求和攀登道德上的理想人格。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實現職業道德修養的目標,提升自己的職業道德素質。
⑶ 聯系實際,談談你對加強我國行政監督的認識。
1、加強行政監督的宣傳。很多人都不知道行政監督的概念,讓群眾知情。
2、強化行政監督部門的知識、能力和責任感。不能懶政,不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3、灌輸行政執行部門被監督的意識。有些行政執行部門無法無天,有權不用過期作廢。
4、繼續加強上下級、部門間、系統內批評與自我批評,互相監督的優良傳統。
5、保持「為人民服務」的精神,落實到位。宣揚和學習,表揚獎勵和批評處罰。
⑷ 從依法行政的角度,談談你對政府自覺接受監督的認識。
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黨的十五大以來,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共識。政府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和核心所在,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素和重要組成部分。依法行政的實行,有利於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免受行政權利的肆意侵害,有利於發揮行政權利的積極作用。依法行政是各級人民政府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推行公共行政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法律實施的活動。依法行政既是一種理念,也是一種活動,既是目標,也是過程;依法行政的本質就是行政權力的取得必須由法律設定,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依據法律,違法行政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依法行政是對行政主體即政府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要求,而不是對行政相對人的要求,是治「官」,而不是治「民」的。依法行政的目的不僅在於對政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依法進行規范,防止權力濫用,並使受到不法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權利及時得到補償,而且也在於保證國家行政管理的有效和效率,使其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 政府行政機關要做好依法行政工作,應該從理念上、制度上、機制體制上、隊伍建設上,從依法行政的程序控制上即行政行為的設定、執行、核查、過錯責任追究上加強建設並不斷改進和完善。因此,我認為政府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以加強和改進依法行政。 一、正確處理「行政」與「法」的關系 要依法行政,必須首先正確認識和處理「行政」與「法」的關系。依法行政中「行政」和「法」的關系是:法優先優位於行政,行政必須有法,無法律即無行政,行政必須服從於法,也就是行政法定原則。失去法律約束的行政權力就會像脫韁的野馬,無拘無束,行政活動中的人治必然抬頭、尋租必然出現、腐敗必然滋生。依法前提下的行政,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行使國家公共權力時,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對管理相對人採取行政行為。「忠於國 家法律,堅持依法行政,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是政府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應該牢記的行政工作原則。 二、明確提高行政能力的目標 政府依法行政,就要提高行政能力,因此要明確提高行政能力的目標,那就是:堅持行政為民,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推進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建設團結、務實、高效型政府;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強化制度約束,規范行政行為,精簡機構,明確職責,加強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間的溝通和銜接,形成政府工作的整體合力;積極推進政務公開,把政府的行政行為置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政府行政機關應認真貫徹落實《行政 許可法》、《行政 處罰法》、《國家 賠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 訟法》等規范政府行為的行政法律、法規,建設嚴格依法行政的法治型政府。提高行政能力的目標明確了,政府在實施依法行政之時,就能朝著目標邁進,改進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三、加強教育培訓,樹立依法行政意識 加強學習、教育和培訓,強化法律意識,提高行政水平,摒棄人治思想,樹立法治觀念,這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必備條件,尤其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顯得更為重要。只有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識,才能使大家自覺遵守與執行法律,只有提高全體政府行政機關公職人員的法律意識,才能作到依法行政。 首先通 過教育和培訓,使廣大政府機關公職人員樹立法律支配權力的觀念,糾正權力支配法律的錯誤思想。公職人 員都必須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被追究、侵權要賠償的執法思想,自覺學法、用法、守法,自覺將行政權嚴格置於法律的約束之下,自覺從公民義務本位和政府權力本位向公民權利本位和政府責任本位轉變,自覺從以法治民、治事向依法治官、治權轉變,依法規范和制約行政權而非擴大和強化行政權,所有的行政行為都要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活動。 其次是通過教育樹立責任意識,使廣大政府行政機關公職人員必須從片面強調公民責任向強化政府責任轉變。現行的行政執法有的過於重視行使行政權力,不太重視承擔行政責任;少數地方和部門形成了以權力為資源,以執法為手段,執法護違法,違法養執法,執法與違法相互依存、惡性循環的「執法產業」;內部監督由於部門「利益關聯」,往往出現「相互禮讓」,外部監督盡管主體眾多,但不易形成監督網路,使得行政人員的責任意識逐漸淡漠,權力意識逐漸濃厚,這是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思想和要求的。以上的這些不良現象都應通過教育,解決權力本位這個思想認識上的誤區,解決操作上的不合理性,使其牢固樹立依法行政責任意識,自覺維護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合法性,自覺依法行政。 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行政隊伍 在我國推行依法行政和依法 治國的新形勢下,只有建立起一支政治合格、業務精通、法紀嚴明、吃苦耐勞的行政隊伍,才能做到依法行政。由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不同,世界觀和價值觀的不同,法律意識的不同,在具體執法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事情經常發生,有的十分嚴重。如有的行政失職,應該作為的不作為,該管的不管,不履行法定義務;有的行政越權,不該管的亂管,違反法定職責;有的濫用職權,從個人私利或小集團的利益出發,「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甚至有的幹部貪污受賄,成 為人民的罪人,等等。這些違法行為嚴重地侵犯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這是行政人員業務素質低、政治素質低、道德水平低的表現,這就要求要有一隻業務素質精湛、政治素質過硬的行政隊伍來改變這種狀況。 要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行政隊伍,就必須有一套完善的培養、選拔、任用、考核體系,讓我們的政府公職人員願意提高素質,讓高素質的公職人員能進入更高的行政隊伍,讓公職人員的依法行政成為自覺行為,這樣的良性循環一旦形成,依法行政就有了可靠保證。為了保證隊伍建設得到不斷加強,還應該嚴格推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和持證上崗、定期輪崗、不合格者下崗制度等用人制度,要用制度管人。 五、堅持 政務公開,完善監督機制 建立政 務公開制度,大力推行陽光行政。政務公開能很好地解決行政中的不依法的問題。公開就能杜絕暗箱操作,公開就能透明,就能讓行政行為人、行政相對人形成被監督和監督的關系,讓行政人和行政相對人明確地共同遵守同一個法律法規。政務公開需要創新公開方法和途徑,如公開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依據、公開辦事程序、公開行政人員、公開監督辦法、建立行政許可網上公示制度等。通過公開,讓政府行政行為敞開在陽光之下,使政府的行政行為必須是陽光行為。 建立科學的行政程序並公開,嚴格做到依程序辦事。建立完善而公開的行政程序,使各種行政行為都有具體而明確的操作方法和步驟,有明確的操作依據,有明確的行為人,使行政相對人知道誰來做,怎麼做,做什麼,標準是什麼,條件是什麼,要求是什麼,使他們能明明白白地接受行政行為,支持行政行為,使行政行為各個環節都能受到監督。 建立強有力的行政監督體系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行政權力屬於國家公共權力,具有強制性和單方面性。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依法作出各種行政行為都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志表示,不需要與管理相對人協商,這極易造成違法和越權,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行政權的實施需要加強法制監督,使政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置於嚴格的監督之下。 監督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是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監督機制,強化黨對行政執法的監督。二是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社會監督體系,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我國目前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專門行政機關的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和社會團體、人民群眾、社會輿論的監督從不同的渠道監督行政機關對行政法律規范的正確實施,對於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監督工作仍然不夠有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還相當嚴重,因此,加強監督體 系的建設,改進監督機制和體制顯得尤為重要。只有對行政權力的行使全面監督、全面規范和制約,才能使行政專橫、獨 裁、濫 用和腐 敗得到遏止,才能促進政府機關依法行政。 六、實施責 任追究制度,防止亂行政 由於行政權的特點和執法人員的素質不同,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著執法犯法等不依法行政的現象,這些損害國家行政機關形象,侵犯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必須要予以追究,所以要建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並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制度;使行政行為人自覺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使行政行為人自覺約束自己,自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對黨和國家以及政府負責;使行政行為人自覺遵守各種法律法規,知道不作為、亂作為應付出的代價。國家頒布了《行政 訴訟法》、《國家 賠償法》等,就是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同時規定對違法行使職權、侵害人民群眾的人身權、財產權的行政工作人員,必須進行追償和追懲。政府行政機關應執行好這些法律法規,並可以在這些法律框架下制定適合本政府機關的實施細則,加強責任追究,杜絕亂行政行為。 七、積極推行以德 行政、以情 行政 我們在大力推行依法行政之時,還應積極推行以德行政,以情行政。江 澤 民同志曾經提出了以法治國、以德治國的方略。建立法治國家,就要依法治國,但是在建設高度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歷史潮流中,我們同時也應加強以德治國,同樣,在依法行政之時,我們還應以德行政,用行政人員良好的道德水準和道德行為開展依法行政工作。我們考核幹部要從「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進行,這個「德」要貫穿於各項工作,從各項工作種得到體現,同樣要貫穿於行政工作,從行政工作中得到體現;我們在依法行政工作中,還要以情行政,我們現在一再強調以人為本,首先就是尊重人權、人格,那麼在依法行政之時,還應以情行政。以德行政和以情行政就是要求政府公職人員在依法行政之時,要注意工作方法,不能粗暴執法,野蠻執法,既要講法,又要依理,要文明執法,例如暴力拆遷就受到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即不是依法行政,也不是以德行政,更不是以情行政。我們就是要通過以德行政、以情行政來推進文明行政,文明執法,使我們的依法行政行為能更好地得到行政相對人的理解和支持。法律無情卻有情,只要政府機關在依法行政、以德行政、以情行政中找到平衡點,我們的依法行政工作就能得到更好地推進。 總的來講,政府要依法行政,就應在具體的行政行為中自覺體現科學、民主、依法的要求,不斷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圍繞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整合行政資源,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解決部門職能交叉問題,促進行政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局面的形成,為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環境。 政府要堅持依法行政,就必須切實轉變工作作風,要通過實施行政許可法,規范行政許可行為,進一步規范政府行為,創新管理方式,推進依法行政,提高依法決策、依法執政的能力,提高行政隊伍的執法水平。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是政府依法行政努力的方向。
⑸ 談談對我國行政監督體系的認識
完善我國行政監督體系,可以採取以下方法:
一、借鑒西方行政監督的價值取向,完善我國的行政監督的法律體系;
二、提高行政監督人員素質和監督手段,加強專門監督和行政復議工作。
三、提高行政監督主體的獨立性,加強政務信息公開。
四、強化輿論監督。
⑹ 談談你對行政管理的認識2000字論文
行政管理體系擔負著企業的管理工作;企業中除行政管理之外的工作,都是某個方面的"業務"。行政管理體系推動和保證著企業的技術(設計)、生產(施工)、資金(財務)、經營(銷售)、發展(開發)幾大塊業務的順利、有效進行和相互之間的協調。 一個較大企業的行政管理體系,其本身往往就是一個具體而微的小企業。行政工作在其廣度、深度、重要性及敏感性等方面都不同於企業各方面。行政工作涉及到企業內部上上下下、左左右右、里里外外的溝通和協調。行政管理的廣度,涉及到一個企業的全部運作過程;行政管理的深度,又涉及到許多局外人難以想像的細微末節;行政管理的重要,是因為它是領導和各部門、眾員工之間的橋梁. 企業的行政管理如此重要,然而卻幾乎沒有人去研究它;這是現今企業普遍感到最頭痛的是行政管理,而改進它又不知如何下手的主要原因之一。由於篇幅所限,這里僅就其中的二、三問題作一探討,期望引起討論。 一、企業行政管理的功能及其要求 行政管理工作可以說是千頭萬緒、紛繁復雜。企業行政人員每天都面臨著大量的、瑣碎的、不起眼的事務。但是,這些事務只不過是行政管理這棵大樹上的枝枝葉葉而已。概括起來說,行政管理在企業中主要有管理、協調、服務三大功能;其中管理是主幹,協調是核心,服務是根本。究而言之,行政管理的實質就是服務。 專門的行政管理部門(通常稱為辦公室、總經理辦公室、行政人事部之類)擔負著企業行政管理的組織實施、具體操作,是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部分、一個環節,是整個行政管理系統中的一個小系統。 行政部門應該兢兢業業、認真細致地做好種種行政事務工作,把領導和員工從繁重、瑣碎的行政事務和生活瑣事中解脫出來,可以集中精力、輕裝上陣,研究國內外市場形勢,考慮公司的發展戰略,探討公司的組織架構,任用公司的各級幹部,實施公司的經營方針,解決公司所面臨的重大問題,以及專心做好每一筆重要業務等等。為了做好紛繁復雜的行政工作,行政部門的領導不能東一榔頭西一棒子,茫無頭緒地整天瞎忙;或是被領導一會兒支到東,一會兒支到西;結果村村起火,處處冒煙,吃力不討好,不知道自己整天都忙了些什麼。行政部門的領導應該有"泰山崩於前而色不變"的定性,不管風吹浪打,勝似閑庭信步,有自己的主見,能夠根據事情的輕重緩急,做好安排,指揮若定。為了能達到這種境界,必須建立健全和認真執行行政部門的各項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工作程序以及一系列規范化表格、圖表等,從而建立起行政部門的"法治"秩序。更重要的是,要培養出一支高素質、高效率的行政人員隊伍;同時要搞好科學分工、管理層次和合理授權。一旦行政系統的一系列硬體(如辦公設施、生活設施)、軟體(如規章制度、工作程序)、人員隊伍、分工協作和管理層次等等建立健全起來,整個行政管理體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會象一部自動機器一樣運轉,只在較少的場合才需要部門領導和上級領導輔以"人治"。一個行政部門的的管理能夠做到這種程度,可以算是有一定水平了。 然而,行政部門如果僅僅滿足於這樣一種管理水平,那還是不夠的。行政部門還必須在"管理"、"協調"和"服務"三方面再上一個檔次,才算是一個合格的現代企業的行政管理者。 從"管理"方面來說,行政部門不能滿足於在日常事務的層次上做好領導的"參謀和助手",還必須在公司的經營理念、管理策略、企業精神、企業文化、用人政策等重大問題上有自己的思考,並且高屋建瓴地在實際工作中加以貫徹落實,成為領導不可缺少的"高參和臂膀"。這就要求行政部門的領導者不能滿足於做一個事務主義者,而是要做一個有思想、敢創新、有沖力的領導者;換句話說,他不能僅僅滿足於做好一個戰術家,還要努力做好一個戰略家。很顯然,也只有一個有思想、懂戰略、敢創新、有沖力的人,才能把行政工作做得更好,做得再上一個檔次。 從"協調"方面來說,行政管理者不能簡單地以傳達領導的命令、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為滿足;也不能憑借自己在企業的獨特地位對各個部門頤指氣使,以權壓人。行政部門應主動做好上與下、左與右、里與外的溝通,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做好協調。沒有充分溝通的協調不成為真正的協調。 從"服務"上說,行政部門要甘當幕後英雄的角色。因為行政服務幹得再出色,畢竟是服務於企業的最終目的的。行政部門的工作,特別是後勤服務工作,永遠不要奢望成為企業關注的"中心"。不但不可能,而且不應該。因為如果一個企業的關注點不幸竟在於行政部門,那隻能說明一點,即行政工作做得實在太糟糕,影響了企業各方面的工作,影響了企業最終目的的實現,以致於引起大家的關注。行政管理的理想境界應該是"潤物細無聲"。行政部門最忌諱處處顯示自己的存在,與其它部門搶鏡頭,爭榮譽。行政部門應該象一部自動化程度很高的機器,這頭原料(任務)進去,那頭成品(結果)出來;其中的許許多多曲曲折折,都消化在行政體系之內,切忌為自己評功擺好,四處張揚,浪費別人的時間、精力和感情。要反對利用自己對公司資源的支配權只顧為自己謀取私利或便利的行為,特別要反對把行政部門變成"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官府衙門。管理是要執行制度的;但執行制度也是一門藝術,並不一定要搞得劍拔弩張,刀光劍影。特別是在高素質人才集中的地方,更要注意對人的尊重。行政工作要做得有人情味。 在"服務"上當好幕後英雄的境界,是行政工作的理想境界。由於各種因素,並不容易達到,我們只能是盡力而為之,努力趨近於這種境界。 二、企業行政管理的特點及其要求 一般意義上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管理、協調和服務三方面的功能;究而言之,行政管理就是服務。就這一點而言,企業的行政管理與政府機關大體相同。 但是企業的行政管理與政府機關仍有很大不同。這種不同,在我看來,歸根結底就在於它是企業的行政管理。企業的行政管理至少有以下特點: 一、 企業的行政管理不是獨立自足的,它本身並不是企業的目的所在。企 業的行政管理即使搞得象一朵花似的,如果不利於充分利用和合理調配企業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等資源,不利於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不利於開源節流,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加快企業的發展,那也是沒有價值的。簡言之,企業行政管理服務於企業的根本目的即:通過為社會提供商品和服務而謀取盡可能大的經濟效益。 政府機關的行政管理,就政府體系本身而言,可以說就是它的目的本身。也就是說,政府機關之所以存在,目的就在於實行行政管理。這就使政府機關的行政管理往往給人一種"為管理而管理"、不盡情理、不合實際的印象;這種情況如果發生在企業里,就會比較觸目驚心,使人難以容忍。
⑺ 談談對行政處罰法的認識
行政處罰法對於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持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起了很好的促進作用。行政處罰法是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規定製定的法律。
⑻ 談談你對行政管理工作的認識。就是面試的時候怎麼回答好
行政管理的定義很廣,如果是面試行政專員或助理級別的崗位,可以縮小它的范圍,別說得太大,否則被人追問就被動了:
行政管理涉及到公司的基礎管理,包括文件管理、檔案管理、印鑒證照管理、會務管理與服務、車輛管理、後勤管理、前台管理服務等諸多方面,工作雖然瑣碎、重復且默默無聞,卻是保障公司順利運營的基礎。
⑼ 談談對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認識。。1000字左右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居於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國現行的1982年憲法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法,同時也是新中國建國以來制定得最好的一部憲法。為了保證憲法的貫徹實施,必須對憲法實施實行有效的監督。
一、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建立
綜觀我國憲法發展的歷史,中國的憲法監督和解釋制度的發展主要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以1954年憲法規定為代表。根據1954年憲法,全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以及「撤銷國務院的同憲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觸的決議和命令」。雖然1954年憲法沒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但卻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法律解釋權,此處「解釋法律」權應理解為立法解釋。實踐中,當時的立法解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憲法解釋的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行使立法解釋權對憲法中的存疑問題作出了解釋和回答。因此,從憲法規定精神和內容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均行使憲法實施的監督權。因此,可以說1954年憲法確立了以立法解釋為表現形式的憲法監督制度。但是該部憲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憲法解釋制度,未形成一個很完善的憲法監督體系。
第二個階段以1978年憲法規定為代表。1978年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和法律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和法律,制定法令」以及「改變或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的不適當的決議」。由此可以看出,在憲法解釋問題上,1978年憲法明確建立了憲法解釋制度,比1954年憲法有所進步。但1978年憲法只是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改變或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的不適當的決議」,而沒有像1954年憲法那樣明確提及「同憲法……相抵觸」,且針對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的決議」而非1954年憲法規定的「國務院的違憲法令和命令」。因此,可以說1978年憲法建立了以憲法解釋為表現形式的憲法監督制度,但沒有將憲法解釋和憲法監督這兩個職能分開,實際上也是沒法行使這一權力。
第三個階段以1982年憲法規定為代表。1982年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有權「解釋法律」;「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1982年憲法通過憲法解釋權制度與違憲法規等的撤銷制度相結合的方式,已經形成比較完整意義上的違憲審查制度。但是1982年憲法仍然沒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違反憲法的法律的撤銷與審查問題。因此,中國現行憲法監督制度仍然還不健全。憲法監督制度首先應當包括違憲立法審查權和撤銷權。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違憲問題,在現行憲法監督制度下是難以解決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兩個機構監督憲法的實施,但這兩個機構沒有辦法監督其本身。在憲法之下的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這兩個層次,都沒有被監督。所以,嚴格來講,憲法監督制度在我國實際上並未真正建立起來。
二、我國憲法監督的現狀
我國現行憲法在總結我國憲法監督實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的發展需要,同時借鑒世界其他國家憲法監督的有益做法,對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作出了新的規定,使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現行憲法對憲法監督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明確宣布了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序言最後一段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二)規定了憲法監督的總的原則。第5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三)明確了憲法監督機關,擴大了憲法監督機關的范圍。現行《憲法》第62條和第67條分別規定了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從而明確了我國的憲法監督機關。現行憲法增加全國人大常委會同為憲法監督機關的規定,彌補了前幾部憲法只規定全國人大為憲法監督機關所造成的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憲法監督機關缺位的不足,使憲法監督活動更具經常性和規范性。不僅如此,現行憲法第70條和第71條還規定了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協助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功能。
(四)建立了逐級監督和保證憲法實施的監督體系。現行憲法規定:(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2)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3)國務院有權改變和撤銷各部委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4)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5)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大的不適當的決議;(6)縣級以上的地方各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此外,我國現行憲法還規定,省、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省或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五)規定了事先審查和事後審查相結合的監督方法。現行《憲法》規定的「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省或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批准後生效」和「備案」顯然是一種事先審查的監督方法。現行憲法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撤銷」顯然是一種事後審查的監督方法。
三、我國憲法監督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政建設也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要看到,在現實生活中,不同程度的違憲現象仍然存在,憲法監督制度還存在許多不完備的地方,憲法監督有待進一步專業化、制度化、法律化。
(一)缺乏專任的憲法監督機關。雖然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負責監督憲法實施的專門機關,但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並不是專任憲法監督實施的專任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按照《憲法》規定,全國人大的職權有15項之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有21項之多。憲法監督只是這些職權中的一項職權。在全國的憲法監督體制中,相對於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來說,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憲法監督專門機關。但就它們的法律地位和職權來說,並不是專任監督憲法實施的機關。在它們的輔助性機構中,包括法律委員會,也不是專任憲法監督的。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也不是只有在處理違憲問題的情況下才成立的。因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我國憲法監督的專門機關,但不是專任機關。專門機關要求它們主持憲法監督和全權處理違憲問題,而非專任機關又使它們不能集中時間和精力來專注於憲法監督工作。由於上述原因,致使目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憲法監督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
(二)缺乏完善的憲法監督程序及相關規定。現行憲法雖然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但這種監督權具體包括哪些方面、如何具體行使、程序如何,《憲法》都未作出具體規定。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對違憲審查程序作了一定的補充和完善,這對於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提高憲法的權威,保證憲法的有效實施,具有極大的積極作用。但從憲法監督的實踐角度來看,我國的憲法監督程序仍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監督內容不全面,監督方式相對單一,具有較大的局限性。我國憲法序言和憲法第5條雖然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第62和67條雖然也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之一是「監督憲法的實施」,但就憲法規定的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具體監督內容來看,主要是側重於對法律、法規的合憲性監督,而對其他具體行為的合憲性監督則不夠明確具體;並且這種監督只是側重於對國家機關的監督,而對「各政黨、各社會團體和各企業事業組織」等其他憲法主體特別是執政黨的監督則缺乏明確的規定。
(四)違憲制裁措施的制裁性或懲罰性不夠強,使得憲法監督還缺乏應有的嚴肅性和強制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憲法監督的權威。從制裁角度來說,無論是撤銷違憲法律、法規,還是不批准違憲法律、法規,都不具備嚴格意義上的制裁性。雖然罷免具有一定的制裁性,但它本身不是一項專門的違憲制裁措施,因而在對違憲責任者的制裁中所起的作用並不大。
(五)立法機關進行憲法監督的制度實質上是排除了法律的違憲及其審查,因而是一種不完全的憲法監督制度。在立法機關審查制下,法律的合憲性,主要是通過立法機關對法律的立、改、廢來保證的。在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和監督中,實際上也是將法律違憲的可能性排除在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實際上只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憲性審查,並不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在當今世界憲法監督制度的發展與完善中,法律的合憲性已成為憲法監督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現行憲法也明確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因此,法律違憲的可能性及其補救措施,理當在為完善我國法律監督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我國,大量的立法工作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承擔的,而由其來裁決自己通過的法律違反憲法,顯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在現行的憲法監督體制下,通過增設憲法監督的專門委員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違憲性審查,卻難以解決法律的合憲性審查問題。
四、完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理論思考
為了提高憲法的權威,保證現行憲法的全面貫徹實施,必須進一步完善憲法監督制度。目前,我們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一)建立專任的憲法監督機關,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憲法監督職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一項根本政治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憲法確定的我國憲法監督機關。完善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最根本的是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強化最高權力機關的憲法監督職能。為此,可考慮在全國人大現有的體制內建立一個專門負責憲法監督的機關——憲法委員會。憲法委員會與目前存在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一樣,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憲法委員會專門負責調查、研究憲法實施的狀況,並就憲法實施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法律、行政性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進行初步審查,確定其是否與憲法或法律相一致,並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正式的報告意見;監督國務院及其所屬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活動是否符合憲法;裁決有關國家機關的許可權爭議,主要是中央國家機關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許可權爭議;解釋憲法,等等。憲法委員會這一專任憲法監督機關的建立,將會進一步加強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憲法監督職能,使其能夠更好地發揮憲法監督的作用。
(二)制定有關憲法監督的法律,使憲法監督實施進一步規范化、法律化。為了使憲法監督活動具有權威和有效實施,必須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有關憲法監督的具體法律,如《監督法》《政黨法》等,對憲法監督專門機關的組成、職權、行使職權的方式和監督內容、監督程序等進行規定,從而使憲法監督有章可循。
(三)在現有的國家體制內,建立有限的憲法訴訟制度。憲法訴訟是公民的憲法權利受到非法的或不當的侵害後,能向有關機關申訴,消除侵害,並請求給予救濟的訴訟制度。憲法訴訟與同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有密切的關系,但又有所不同。一般來說,憲法權利通常能成為民法、刑法、行政法所保護的對象。但在許多情況下,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往往是不完備的,而且法律也不可能完全囊括和體現憲法的全部權利,總會有一些憲法權利得不到部門法的具體保護,這樣就在公民權利的法律保護方面留下了空白。這些空白如果不給予填補,法律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就是不全面的。我國的現行憲法相對來說比較簡括和原則,我國的法律也還談不上達到了完備無缺的程度。因此,建立相應的憲法訴訟制度是必要的。當然,由於憲法的特殊性質和作用,憲法訴訟應是一種特殊的訴訟。這種憲法訴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凡是有部門法具體保護的權利,一律由部門法加以保護。這就是憲法訴訟的有限性。但是當窮盡部門法而對憲法規定的權利無法給予救濟和保護時,就可以通過憲法訴訟來加以解決。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是增強憲法權威、完善憲法監督制度不可缺少的環節。
(四)加強和改善黨對憲法監督工作的領導。黨在憲法監督中的領導地位和作用是由黨在整個國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決定的。在我國,無論是建立憲法監督制度,還是加強憲法監督工作,都離不開黨的正確領導。任何企圖消弱或者擺脫黨的領導的思想和做法都是錯誤的。但是,另一方面,又必須改善黨對憲法監督工作的領導,實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特別是依憲治國的統一。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就要求黨必須堅持依法執政,依法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辦事;要求必須消除一些黨的組織和黨員不尊重及違反憲法和法律的現象,從而切實保證「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的規定得到貫徹落實。
(五)應該在《憲法》中明確規定違憲審查制度。所謂「違憲」,是指一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職權職責行為與憲法的原則、內容及精神直接相違背。所謂「違憲審查監督制度」,是指通過對一國的立法和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對違憲行為予以糾正和制裁,以保證憲法的實施,維護憲法的尊嚴。違憲審查的目的是通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違憲審查、糾正機制,保障憲法的真正貫徹與實施;通過對違憲行為的審查處理來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實現,保證國家權力的運行符合憲法和人民的利益,維護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如前所述,目前我國憲法審查范圍過窄,只規定了對立法的違憲審查而沒有規定對其他違憲行為的審查,也沒有規定全國人大是否可以對自己的立法進行違憲審查。完善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必須把違憲審查置於首要的地位。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如果缺乏有效的違憲審查制度,違憲 行為不能及時予以糾正,不僅會破壞法制的統一與尊嚴,不利於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而且也會危及我國改革與開放所取得的成果和社會的穩定。
⑽ 談談你對合法行政原則的認識
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不僅應遵循憲法、法律,還要遵循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合法不僅指合乎實體法,也指合乎程序法。其具體內容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行政職權必須基於法律的授權才能存在;(2)行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行使;(3)行政授權、行政委託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