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怎樣對戒毒人員實行管理
根據《強制戒毒辦法》第九條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應當按照性別實行分別管理,女性戒毒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十條強制戒毒所工作人員實行依法管理,嚴禁打罵、體罰和侮辱戒毒人員。戒毒人員必須遵守強制戒毒所的規章制度,服從管理,配合治療,接受教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四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1)強制隔離戒毒所制服擴展閱讀:
根據《強制戒毒辦法》第十一條強制戒毒所除對戒毒人員採取葯物治療措施,應當建立治療檔案;使用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應當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防止發生戒毒人員傷亡事故。
強制戒毒所對因毒癮發作可能發生自傷、自殘或者實施其他危害行為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保護性措施。
第十三條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進行葯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外,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適度的勞動。
第十四條強制戒毒所應當允許戒毒人員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有關人員探訪。探訪人員必須遵守強制戒毒所的規定。
戒毒人員在強制戒毒期間,遇有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暫時離開強制戒毒所的,由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擔保,經強制戒毒所批准,可以離所,離所期限一般不超過3日。
2. 遼陽市公安局戒毒所各科室工作人員穿什麼制服與公安一樣么
1、按照《禁毒法》和剛剛出來不久的《戒毒條例》的規定,我國強制隔離戒毒由強制隔離戒毒所承擔。強制隔離戒毒所由公安和司法兩家分管。強制隔離戒毒期限一般是兩年,公安管剛剛抓起來的3——6個月,過了這個期限,公安就移交給司法的強制隔離戒毒所管。
2、您兒子考上的是「遼陽市公安局戒毒所」,那麼他屬於公安民警。公安民警具體工作有很多種,比如交警、刑警,看守所拘留所等,戒毒所也一樣,它是公安的一個具體部門。
3、所以您兒子穿公安制服,與公安一樣,因為他就是公安。
3.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什麼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實行分別管理,根據戒毒治療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期管理;根據戒毒人員表現,實行逐步適應社會的分級管理。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規定:
第六條 設置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符合司法部的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司法部備案。
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單獨設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
第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強制隔離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個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可以採取其他方式命名。
專門收治女性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名稱,為地名後加「女子強制隔離戒毒所」;專門收治未成年人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名稱,為地名後加「未成年人強制隔離戒毒所」。
第十六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根據戒毒治療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期管理;根據戒毒人員表現,實行逐步適應社會的分級管理。
4. 強制隔離戒毒所收治強戒人員的范圍有哪些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指公安機關作出對吸毒成癮人員採取的強制性隔離的專門戒毒的場所。
2007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後通知。
5. 公務員單位強制隔離戒毒所、監獄、公安局哪個相對好點
強制隔離戒毒所。因為強制隔離戒毒制度統一並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機關負責的強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的勞動教養戒毒和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共同構成了現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戒毒措施的基本體系。
強制隔離戒毒所原屬於公安一家管理,2008年6月1日禁毒法出台後,到2009年初,全國各地的司法系統管理的勞教所也加掛了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牌子,並逐步收治強戒人員。一般情況是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先在公安那邊收治幾個月(一般不超過半年)後送勞教所強制隔離戒毒(不超過二年)。
(5)強制隔離戒毒所制服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禁毒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3、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4、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5、將《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結合起來看,第一款是規定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的四種情形,第二款是規定吸毒成癮嚴重人員,公安機關是否不經過社區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公安機關有自由裁量權。
6. 請問像公務員中強制隔離戒毒所這類地方的職位是屬於警察嗎
公務員中強制隔離戒毒所這類地方的職位是屬於警察的,體檢標准、體能測試是按警察招考一樣。進入隊伍後如果安排從事財務工作的話就是正常班的,特殊情況除外。
提起強制隔離戒毒所,絕大多數人會想到鐵窗、圍欄,覺得那裡陌生而又神秘。實際上,戒毒所就像一所特殊的「學校」,戒毒者是學員。
戒毒所又像一所特殊的「醫院」,戒毒者是「病人」。在戒毒所從事管教的民警,需要具備「老師」和「醫生」的雙重素質,而在實際工作中,則需要管教民警們用頑強的毅力點亮戒毒者重生希望。
拓展資料:公務員公安招考科目變化
公務員考試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專業科目考試大綱包含職業素養、基礎知識、基本能力三個方面。
主要測查報考者掌握有關法律和公安基礎知識,及運用相關知識分析與解決問題的能力。包括「法律基礎知識及執法依據」「公安基礎知識」兩部分內容。
「法律基礎知識及執法依據」中增加了「民法基礎知識」;將「行政執法主要依據」「刑事執法主要依據」修改為「行政執法基礎知識」「刑事執法基礎知識」。
7. 在強制戒毒所當警察主要都幹嘛
戒毒所的警察都是在管理和教育吸毒者的。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什麼是強制戒毒所,戒毒所是指將吸毒人員集中進行戒除吸食、注射毒品的惡習及毒癮的場所,是對吸毒者進行戒毒治療的場所。一般戒毒所都配備有相關的戒毒葯物,相關的醫護人員。戒毒所的分類主要有自願戒毒所,社區戒毒所,強制戒毒所。
那麼在強制戒毒所當警察主要都需要做一些什麼呢?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負責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進行教育戒治;
2. 根據國家強制隔離戒毒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強制隔離戒毒所中、長期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3. 負責警察職工隊伍的管理、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在上級機關的領導下,負責考察、配備強制隔離戒毒所中層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負責全所的紀檢、監察工作及查處各類違法違紀案件;
4. 負責強制隔離戒毒所經費預算的申報、領撥、監督使用以及年度經濟發展計劃的編制和實施;
5. 負責強制隔離戒毒所的戒毒康復工作,對戒毒人員進行身心康復治療、職業技能培訓、就業和回歸社會指導,鞏固戒斷成果,提高戒斷率;
6. 負責強制隔離戒毒所的自願戒毒中心工作。負責對自願戒毒人員實施葯物、心理、物理等形式的戒毒治療,積極探索戒毒新方法;
7. 提供習藝勞動和技術培訓崗位。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回歸社會創造條件;
8. 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組織對在所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社會幫教和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接茬幫教工作;
強制戒毒所不是監獄,強制戒毒所是針對吸毒人員糾正吸毒成癮的場所,雖然管教人員也是警察編制,但與監獄警察是不同的。監獄警察是針對對社會產生了危害性,構成犯罪,並收監執行的勞教人員。強制戒毒所的警察與監獄警察的職責是不同的。
拓展資料:
強制戒毒,是指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行政措施對其強制進行葯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癮。強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機關主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民政部門,應當配合同級機關做好強制戒毒工作。
8. 請問一下,我要去戒毒所上班了,戒毒所的工作人員穿警服嗎還是什麼樣的衣服,我現在有一套警服
戒毒所工作人員不是全穿jf的,我同學在戒毒所他們穿白大褂,也有穿自製的工作服,但不是jf
9. 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什麼機關送什麼場所執行
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四十一條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2007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