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這一制度的內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級人大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民主選舉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礎。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標志。選民(在直接選舉中)或選舉單位(在間接選舉中)有權依照法定程序選舉代表,並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這對於保證各級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國家權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會集體行使國家權力,集體決定問題,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事。憲法規定了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按照這一規定,全國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和決定,地方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和決定,而不是由一個人或少數幾個人決定,這就能使國家的權力最終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
3、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向它報告工作,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這個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這樣,既能使我們國家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不脫離人民代表大會或者違背人民代表大會的意志而進行活動,又能使各個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各自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進行工作,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
4、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能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分別審議決定全國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針。全國人大對地方人大不是領導關系,而是法律監督關系、選舉指導關系和工作聯系關系。國務院對各級地方政府是領導關系。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決定的事情,地方必須遵照執行,同時給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權。這樣,既有利於統一領導,又有利於發揮地方積極性,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步伐。
5、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級機關的領導,行使憲法賦予的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另一方面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這樣,就能夠把各民族緊密地團結在一起,保障國家的獨立和繁榮。
② 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當家作主、行使國家權力,是國家機關權力的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反映了人民與國家的關系。 2.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各項事務,不是直接的,而是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各級人大代表,由各級人大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來行使的。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國家權力,從而保證人民在國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這反映了人民與人民代表大會的關系。 3.人大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這個前提下,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明確劃分,使國家的權力機關和國家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各級行政機關是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依照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規和作出的決議、決定,依法行政;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審判、檢察工作中適用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規,公正司法。這是我國的國家體制,反映了國家權力機關與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關系。 4.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這反映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5.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少數民族在聚居的地方通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而不是民族自決制度形式來管理地方國家事務,既保證少數民族能夠充分享有和行使管理地方國家事務的權力,又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這反映了中央與特殊地方即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關系。
③ 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內容和實質是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內容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這一制度的內容主要為兩個方面:第一,關於人民代表大會本身的產生、組織、職權和行使職權程序等一系列規定。第二,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證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這一組織形式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實質就是:人民當家做主,一切權利屬於人民。
(3)代表大會制服的核心內容擴展閱讀:
人民代表會議與人民代表大會的區別,一是代表產生的方式不同,前者是協商產生的,後者是選舉產生的;二是性質不同,前者是咨詢機構,後者是國家權力機關(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人民代表會議,則具有國家權力機關性質)。
建國初我國民主政治建設開了個好頭,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在團結和動員人民群眾完成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恢復和發展生產、民主法制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④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內容和實質是什麼
一個國家實行什麼樣的政治制度和政權組織形式,是由這個國家的經濟、政治和社會歷史條件決定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也不是人的頭腦里所固有的,而是近代以來中國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們黨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偉大創造,是黨帶領全國各族人民長期奮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願望。 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雖然還有待在實踐中完善,但從總體上說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勞動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載體,是適合我國國情和需要的民主模式。當然,對其他國家政權組織形式的有益方面,我們要積極研究和借鑒,但絕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 50多年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得到鞏固和完善,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優越性。它保障了人民當家做主,動員了全體人民以主人翁的精神投身社會主義建設,保證了國家機關協調高效運轉,維護了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50多年來的歷程充分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體現中國社會主義國家性質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黨在國家政權中充分發揚民主、貫徹群眾路線的最好實現形式,同國家和人民的命運息息相關。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所以能夠發揮巨大的功效,是由於它兼取了民主和效率之所長。一方面,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充分體現了人民民主,能夠保障人民充分行使國家權力。按照憲法規定,我國國體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同這一國體相適應的政體。國家的根本性質決定了我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13億人民當家做主,不可能都進行直接管理,需要有一個適當的組織形式。這個組織形式,就是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人大代表由人民選舉產生,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代表的產生和構成,反映了我們國家的性質,保障了國家權力最終掌握在人民手中。正如有人所說的:「一個代表是一方百姓的縮影;一個代表議案往往是千百萬人民的呼聲。」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又充分保障國家機關運轉的效率。人民代表大會不僅是立法機關,同時又是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和政府、法院、檢察院都是代表人民利益、為人民服務的,它們的根本目標相同,只是分工不同、職責不同。它們之間的關系是決定和執行、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這種監督既是一種制約,也是一種支持和促進,可以使「一府兩院」的工作以人大及其常委會為依靠,獲得強有力的支持;又可以把「一府兩院」的工作置於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效監督之下,防止權力濫用,避免重大失誤。 實現民主和效率兼收,一直是人類社會長期爭取的目標。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既確保人民代表大會享有高度權力,又能使各級執行機關有效地處理事務。這樣,就避免了有些資本主義國家實行權力分立制衡制度,使得各國家機關之間經常摩擦、扯皮、互相牽制的弊端。鄧小平同志在總結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時說,這最符合中國實際,如果政策正確,方向正確,這種體制益處很大,很有助於國家的興旺發達,避免很多牽扯。 有人說,人大代表就是「舉舉手,按按鈕」,認為人民代表大會是「橡皮圖章」。這種觀點是不合事實的,是十分錯誤的。它完全忽視了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是國家整個政權體系的基礎這一基本事實。不可否認,在民主和法制被輕視時,我國的民主政治進程相對緩慢,人大的作用未得到很好發揮。但改革開放以來,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不斷加強立法工作,改進監督工作,討論決定國家和地方的重大事項,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現在,各級人大和人大代表對「一府兩院」工作監督的力度越來越大;由代表聯名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和各級重要領導幹部候選人越來越多,其當選率也越來越高;部門或單位的工作報告未能在人大會上通過和幹部任免遭人大否決等情況,也早已不是新聞。 歷史反復告訴我們: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健康發展,人民當家做主就有保障,黨和國家的事業就順利發展;這個制度受到破壞,人民當家做主就無法保證,黨和國家的事業就會遭受損失。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過程中,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堅持這一制度,當然不是說它已經盡善盡美了,而是必須隨著實踐的發展而不斷改進和完善。 有法才能治國,無法就會禍國。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首先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當前,要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進一步突出經濟立法的重點,抓緊制定和完善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社會安定的法律,促進社會全面進步的法律。 「徒法不足以自行。」光有法律還是遠遠不夠的,堅持和完善這一制度,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工作,增強監督實效。在現實生活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仍然存在;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和執行難的問題時有發生;一些公職人員濫用職權、貪贓枉法、執法犯法,嚴重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要進一步健全監督機制、完善監督制度,增強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支持和督促它們嚴格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事,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它深深植根於人民群眾之中。堅持和完善這一制度,要進一步密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更好地發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作用。要進一步規范人大代表的活動方式,為他們聯系群眾、開展活動、履行職責提供方便和條件,引導和調動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此外,制度建設的狀況,直接關系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成效。要以與時俱進的精神,進一步加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設,形成適合國家權力機關特點的、充滿活力的組織制度和運行機制。要優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結構,完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序和工作制度,更好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保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權利
⑤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人民是國家的主人。
人民當家作主、行使國家權力,是國家機關權力的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反映了人民與國家的關系。
2.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國家權力,從而保證人民在國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這反映了人民與人民代表大會的關系。
3.人大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這個前提下,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明確劃分,使國家的權力機關和國家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各級行政機關是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依照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規和作出的決議、決定,依法行政;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審判、檢察工作中適用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規,公正司法。這是我國的國家體制,反映了國家權力機關與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關系。
4.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能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這反映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5.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少數民族在聚居的地方通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而不是民族自決制度形式來管理地方國家事務,既保證少數民族能夠充分享有和行使管理地方國家事務的權力,又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這反映了中央與特殊地方即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關系。
⑥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本質和核心是什麼
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內容和實質是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內容: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這一制度的內容主要為兩個方面:第一,關於人民代表大會本身的產生、組織、職權和行使職權程序等一系列規定。第二,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證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這一組織形式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實質就是:人民當家做主,一切權利屬於人民。
(6)代表大會制服的核心內容擴展閱讀: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標志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來,中國人民找到了實現民主權利的制度載體。這是我們國家政治文明發展史上的一個偉大跨越,是中國共產黨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偉大創造。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
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得到更好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優越性得到充分彰顯。
60多年來的實踐充分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巨大制度優勢和內在自我完善能力,是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體現社會主義國家性質、保證人民當家作主、保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好制度。
⑦ 我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內容和實質是。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實質就是:人民當家做主,一切權利屬於人民。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核心內容主要為兩個方面:
第一,關於人民代表大會本身的產生、組織、職權和行使職權程序等一系列規定。
第二,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證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這一組織形式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
(7)代表大會制服的核心內容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⑧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含義和基本內容是什麼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由人民選舉並委託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政權組織形式。
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選民(在直接選舉中)或選舉單位(在間接選舉中)有權依照法定程序選舉代表,並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保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國家權力。
2、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集體行使國家權力,集體決定問題,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事。
3、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向它報告工作,受它監督。
(8)代表大會制服的核心內容擴展閱讀: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可以概括為四項具體制度:
第一,權力屬民制度。這就是憲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原則和核心內容。
第二,代表選舉制度。它是人民選舉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原則、方法、組織和程序的總和,是人民實現憲法規定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的制度保障。這是組成人民代表大會的前提和基礎。
第三,民主集中制度。它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運作原則。
第四,人大工作制度。包括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能的立法制度、監督制度、代表制度、會議制度、表決制度等。以上四項具體制度互相貫通、結合,就構成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
⑨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是
1.由人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人民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
2.其他國家機關均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3.其他國家機關各自依法行使自己的職權,為人民服務。
4.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和活動原則。
(選自人教版《思想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