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俄羅斯聯邦的現行政治體制是怎樣的
綜觀俄羅斯政治轉型迭宕起伏的十年,俄羅斯人在國家政治制度建設上完成了兩大歷史任務:強力總統制的確立和新型聯邦制的重構.
一、強力總統制的確立蘇聯解體之前,包括葉利欽在內的許多民主派人士希望以最高蘇維埃為基礎建立議會民主制度,防止個人專制獨裁.他們以此為旗幟號召蘇聯社會和人民否定和推翻現行的共產黨一黨執政地位.當屹立了74年之久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大國崩潰之際,其「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治架構並未隨之消失.民主改革派掌握國家政權後,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建立了新的國家政治體制,並於1991年通過全民公決設置了總統一職.在相互關繫上,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高居於總統之上,總統被置於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之下.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俄羅斯聯邦總統的職務,撤銷俄羅斯總統的命令,反之,俄羅斯總統沒有權力解散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和最高蘇維埃,或停止它們的活動.應當指出,設立總統職位,在國家權力結構上改變了傳統的立法與執行權力相統一的蘇維埃體制,在俄羅斯從一黨制走向多黨制的情況下有利於加強執行權力,但是,很顯然,仍然是蘇維埃制度或議會制居主導地位,它沒有改變「一切權力歸蘇維埃」的實質.
因此,在俄羅斯政治體制走向何處上昔日民主派發生了嚴重分歧.以葉利欽為首的總統派認為當前的俄羅斯需要一個強力的總統帶領國家渡過社會經濟危機,所以應建立總統制的模式.而以哈斯布拉托夫為首的議會派認為應該建立議會至上的民主政治,通過議會監督制約總統.隨著分歧加深,俄羅斯陷入了深刻的政治和憲法危機.一時間,總統和議會雙方紛紛拋出新的憲法草案,試圖以基本法的形式承認和實現自己的政治主張.1993年9 月就在雙方已經不可調和之時,葉利欽果斷採取措施用武力之舉鎮壓和解散議會.接著再次利用全民公決的方式通過新的總統制憲法.1995年5 月俄羅斯議會通過了新的《俄羅斯聯邦總統選舉法》,規定了俄羅斯總統選舉的組織、程序和方法.至此,俄羅斯現行的政治制度架構基本完成.
俄羅斯的強力總統制既不同於美國式的總統制又與法國的半總統制有所區別.作為聯邦元首的總統擁有眾多權力,其權力范圍大於前兩國總統,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當今俄羅斯政治生活中「強總統,弱議會」的現象.立法,總統,政府,司法相互制衡的嚴重不對稱也使有人稱這一體制為「超級總統制」. 「葉利欽時代」向「普京時代」的平穩過渡使這一體制有了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和時間.但有一點是不可否認的,即今天俄羅斯的制度框架及其運行機制總的來說是民主的.普京上台後,旨在加強中央權威提升國家崇拜意識的種種舉動並不能對十年來俄羅斯民主成果造成根本損傷,相反,以民主機制為基礎的強力總統制,對於政治整合、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有著積極的意義.
二、新型聯邦制的重構前蘇聯的解體使深埋多年的民族矛盾和中央地方矛盾激化,直接阻礙了俄羅斯的國家現代化.因此,如何有效整合中央與地方特別是各民族主體利益便成為重構國家政治制度首要價值目標.
前蘇聯時期,盡管按照列寧的民族自治和自決權理論,由各民族在自由自願基礎上建立聯邦制國家,使它們享有充分的自治權利.實際上俄羅斯實行的是聯邦制、單一制和民族區域自治的混合型的國家結構形式,而且在高度集權的行政命令體制下,各民族自治形式所享有的自治權利又是極其有限的.
1991年底蘇聯解體後,俄羅斯聯邦同樣面臨分崩離析的危機.嚴重的經濟危機,總統與議會之間曠日持久的權力斗爭更增加了各民族共和國和地區的離心傾向.因此,有必要通過簽署聯邦條約,阻止各種獨立和分化運動.經過各方妥協,最後達成一致意見,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為一方,組成聯邦的共和國、邊疆區和州、莫斯科和聖彼得堡市、自治州和自治專區為另一方,就劃分管轄對象和職權問題簽署條約. 1992 年3 月31日,各方簽署了聯邦條約.聯邦條約的簽署首先改變了過去在聯邦制的形式下高度集權的體制,實行分權制度,其實質是聯邦中央與聯邦各主體之間劃分許可權的條約.其次,條約規定了由共和國,邊疆區、州、莫斯科市和聖彼得堡市,自治州和自治專區三種主體形式構成的新型聯邦關系.聯邦條約對於維護俄羅斯聯邦的統一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在實踐上它不僅遇到了挑戰,也暴露了本身存在的一系列問題.首先,車臣共和國和韃靼斯坦共和國拒絕在聯邦條約上簽字,試圖獨立.其次, 一些邊疆和州不滿於實際上的不平等地位,紛紛提出建立共和國的要求.1993年10月斯維爾德洛夫斯克州蘇維埃會議決定將該州改名為烏拉爾共和國.其它一些州也准備宣布成為共和國.這種共和國化潮流不是要謀求獨立或半獨立,而是反映了邊疆區和州爭取平等的聯邦主體權利的要求.
總之,俄羅斯新的聯邦制度已初見端倪.但地方和中央等各利益主體博弈結果使聯邦條約終未在1993年12月憲法中明確規定.憲法僅僅突出了各主體平等的原則.這主要表現為俄羅斯聯邦議會聯邦委員會(上院)由每個主體來自立法和執行機關的2 名代表組成.但是,這也隨著普京上台以來的改革而發生變化.2000年5 月13日普京簽發命令決定按地域原則在俄羅斯建立由共和國、邊疆區和州組成的7 大聯邦區(中部聯邦區,西北聯邦區,北高加索聯邦區,伏爾加河沿岸聯邦區,烏拉爾聯邦區,西伯利亞聯邦區,遠東聯邦區).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每個聯邦區任命一位總統全權代表.全權代表要使國家元首能在相應的聯邦區范圍內履行憲法職能.接著,普京提出修改議會上院——聯邦委員會組成原則等一系列鞏固中央集權的改革措施.普京的舉措和影響意味著俄羅斯在經過長達10年之久的中央權威流失後開始尋找適合國情的政治制度發展方向,即強調中央集權和總統權威的民主制.
盡管,俄羅斯的國家政治制度已經成型,但我們必須看到俄羅斯目前的制度也是經過十年轉型艱難探索曲折演進而成,其國家政治制度有著許多漏洞甚至還有理論上被顛覆的可能,因此若要真正實現普京所稱的「國家現代化」,必須實現市場經濟的自由和公共理性精神的培養,唯其如此,才能相得益彰,揚制度所長避制度之短.對此,我們將拭目以待.
㈡ 俄羅斯法律屬於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
俄羅斯法律制度總的特點
如果按目前通行的劃分法系的方法把世界各國的法律歸為兩大法系一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則俄羅斯的法律應歸入大陸法系之中。
俄羅斯的法律之所以屬於大陸法系,是因為它具有大陸法的一些基本特徵:第一,強調議會立法(實質上是專家立法,只是加蓋了議會的橡皮圖章),在司法過程中所適用的法律都是由立法機構制定頒布的法律、法令,而不像英、美等普通法國家中,法官可以在司法中自己創造新的法律。第二,強調國家法律的法典化,如制訂統一的民法典、商法典等。第三,司法中極少遵從先例,即在審理一個新案時未必要按照別的法院以往對類似案件的裁定作出相似的判決。
憲法制度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俄羅斯的憲法改革勢在必行。現行憲法是原蘇聯時期原蘇聯共產黨執政時頒布實施的,其主要內容在前面的《俄羅斯現行的政治體制》中已經闡述過。
現在俄羅斯有兩部憲法草案,一部是聯邦憲法委員會起草的。這部憲法的主要內容是:強調聯邦條約是憲法的組成部分,主張取消人民代表大會制、建立兩院制議會,強調立法、執行、司法機構間的分權與制約平衡,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應該與執行機構權力分開。
另一部憲法草案是葉利欽總統另組班子草擬的「總統憲法草案」。這部憲法有三大突出特點:第一,確認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第二,在俄羅斯實行總統制國體;第三,取消人民代表大會,重建議會。草案的主要內容是:總統是國家元首,是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保障,是俄羅斯聯邦最高公職人員,在國外代表俄羅斯聯邦;除政府總理的人選需經聯邦大會批准外,其餘內閣成員由總統直接任命。在同聯邦委員會磋商後,根據政府總理提名任命或解除聯邦部長和各部門領導人的職務;向聯邦委員會提出憲法法院、最高仲裁法院、最高法院和總檢察院法官的候選人;武裝力量高級指揮員也由總統任命;總統有權提前解散議會。草案規定的聯邦議會是聯邦大會,由聯邦委員會(上院)和國家杜馬(下院)組成,它是聯邦最高代表機關,由它通過聯邦法律,並實施憲法規定的監督職能。兩院制的聯邦大會(議會)同時選舉產生,任期4年。在未選舉之前,目前的聯邦最高蘇維埃和政府的全權延長到新議會和新政府產生為止。
這兩部憲法草案中大約有60%的內容是相同的,如都強調聯邦條約是憲法的組成部分,都主張取消人民代表大會、建立兩院制議會等,但它們在實質性的內容上有巨大區別。憲法委員會草案強調立法、司法、行政三種權力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處於平行地位,而總統憲法草案則強調總統制共和國國體,強調總統的權力和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中心地位。
俄羅斯聯邦議會和俄總統目前正就究竟以哪一部草案作為未來國家憲法的立法原則和基礎的問題展開激烈的斗爭,不難預料,其最終結果是兩部憲草合二為一,取「長」補「短」,並以此作為立憲的原則和基礎。
㈢ 俄羅斯的法律體系
俄內務部最新披露,俄境內共有400多個有組織犯罪集團.在已破獲的34
500件案件中一半與有組織犯罪集團有關;
■犯罪行為多披上「合法化」外衣,並已向政府機關滲透。近年來,有組織犯罪行為還呈暴力化趨
勢;
■專家認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一段時期內有組織犯罪活動猖獗的主要原因;
■俄杜馬已通過《聯合國打擊跨越國界有組織犯罪公約》,並致力於加強國際合作,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
2006年2月7日,俄羅斯內務部宣布,目前已查明在俄羅斯共有400多個有組織的犯罪集團,人數逾萬。在警方已經破獲的34500件案子中,幾乎有一半的案件是與有組織犯罪團伙有關。
很多專家都認為,面對日益猖獗的有組織犯罪活動,俄羅斯執法機關的任務將越來越嚴峻,政府必須盡快完善法律制度, 重拳出擊,方能消滅隱患。
披著「合法外衣」,向冶金、林業、採掘、捕撈和煙酒等壟斷行業滲透,瘋狂攫取非法財富;為創良好「外部環境」,巨額賄賂行政、司法部門官員,「官匪勾結」愈演愈烈
俄羅斯有組織的犯罪活動主要以獲取財富為主要目的,其觸角無孔不入,尤其大量針對具有壟斷性質的經濟部門,如冶金、林業、採掘、捕撈和煙酒等行業,多數是跨地區、甚至是跨國的有組織犯罪。有組織犯罪對俄經濟社會的負面影響巨大。如烏拉爾聯邦區,2005年在俄內務部對該地區涉及能源電力的犯罪組織進行打擊後,煤炭及其製品的產量短期內即增加了1.5倍,自然資源使用稅增加了一半。
隨著俄境內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日益猖獗,俄強力部門面臨的任務也日趨復雜化:
此類犯罪的特徵之一是,俄羅斯有組犯罪活動正日趨「合法化」。由於近年來俄羅斯政府加大了對有組織犯罪的打擊力度,對經濟領域的秩序也下大力氣進行了整治,因此,有組織犯罪也在走出「非法經濟活動」的舊模式,開始走合法經營的道路,並為自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比如,2005年5月14日被捕之前,埃都爾德·薩赫諾一直擔任著俄遠東列夫商業集團的經理,其本人是一位聲名顯赫的企業家。該集團不僅在哈巴羅夫斯克以及共青城有自己的合作經營夥伴,而且在海參崴也有合法的商業活動,但該集團卻披著合法的外衣,從事大規模的跨國經濟犯罪。俄羅斯內務部部長指出,遠東聯邦區的有組織犯罪團伙,已經打著合法經營的旗號,滲入了該地區大部分的經濟領域,尤其是漁業、林業、淘金工業。僅在去年一年的時間里,俄遠東聯邦區在林業領域里就破獲了犯罪案件939起,處理了390名罪犯,這些罪犯給俄聯邦政府造成的損失高達8.58億盧布。
其次,同世界上所有國家的有組織犯罪活動一樣,俄羅斯的犯罪組織為了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千方百計賄賂收買官員,而且特別注重對行政和司法部門的滲透,在這方面,他們往往肯下大力氣,敢出大價錢。在糖衣炮彈的攻擊下,許多官員經不起誘惑,開始「權力尋租」,而且索賄金額驚人。如俄聯邦魚類捕撈委員會在發放海產品限量捕撈證時,一次性收取的賄賂就高達370萬美元。俄內務部長認為,「官匪勾結」的有組織犯罪,其潛在威脅十分巨大,俄內務部現有的手段還遠不能解決這類問題,需要強化制度上的薄弱環節,使犯罪組織無機可乘。
此外,近年來,俄羅斯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攻擊性犯罪活動呈上升趨勢。有組織的犯罪團伙更加緊密地同恐怖主義、非法倒賣軍火、毒品及人口等充滿暴力的犯罪活動聯系在一起。
有組織犯罪法律概念模糊,長期追捕、取證等規定缺失,證人的法律保護不盡完善,有效遏制日益猖獗的有組織犯罪步履維艱
一個完備的法律體系,對於威懾及消滅犯罪分子將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俄羅斯專門研究有組織犯罪的學者АИ.古羅夫認為,正是由於法律體系的不完備,才造成一段時期內俄有組織犯罪活動猖獗。
古羅夫舉例說,1968年美國政府通過了第一部關於有組織犯罪的法律,之後美國逐步建立起了一個對於偵破及追捕犯罪組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這一體系迫使在60年代初期曾猖獗一時的美國黑幫一度處於崩潰的邊緣。相對美國而言,直到1996年,俄羅斯才在自己的《刑法》中新增了一個關於犯罪團伙組織的第210條條款。此條款只對有組織犯罪進行了籠統的定性,這給執法機關利用該條款打擊有組織犯罪行為帶來了不少難題:首先,第210條款中的規定不夠完備,根本沒有對「有組織犯罪團伙」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而作為《刑法》第210條註解的第35條也只是作了一個非常籠統的定義。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這一款規定很難被司法機關所適用。即使在210款被適用的情況下,追捕有組織犯罪團伙首領仍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因為俄羅斯的法律沒有對長期追捕、取證作出相應的規定。
古羅夫認為,查清有組織犯罪團伙內部相互間的關系是一件非常復雜的事情。但俄羅斯的《刑事訴訟法》第162條,卻對於所有刑事案件的刑事偵查時間有著嚴格的規定———無論多麼特殊的案件,這一期限都不能超過12個月。因此,由於時效的原因,俄羅斯警方不得不簡單的分別處理單個的犯罪行動,根本無法仔細探查他們相互間的聯系,無法將法律的利劍對准整個犯罪組織。
對證人的保護不力,也是俄羅斯法律中的一大缺陷。俄羅斯也有為證人提供保護措施的相應法律,比如,俄羅斯《刑法》第75條就規定:沒有犯下重大罪行的初犯者,如果自願幫助警方破案並對受害者給予賠償的情況下,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俄羅斯《刑法》關於劫持人質的第126條規定:如果劫持者本人自願釋放受害人並協助警方破案,如果他沒有其他犯罪行為的話,就會被完全免除刑事責任。同樣,俄羅斯《刑法》第210條也有類似的規定:自願停止參與犯罪團伙的人,如果其沒有其他的犯罪行為,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然而,這些條文看似在支持證人與警方合作,但其明顯的缺點卻很難達到法律制定者的初衷———讓更多的犯罪分子成為與警方合作的證人。比如,《刑法》第75條以及第126條,都限定被告是初犯,也就是說,這只能適用於犯罪團伙中的下級成員,而犯罪團伙中的高級成員及首腦性的人物則肯定不能適用這些條文,警方也就不可能從那些首腦性的人物中得到合作及支持。除此之外,《刑法》第210條及第127條的規定,又都有關於被告是否有其他犯罪行為的規定。也就是說,所有這些規定所對應的是「犯罪行為」,而不是「被告人」。所以,其對犯罪分子與警方合作的吸引力自然也就可想而之了。而且,即使是對方不得以合作了,也絕對不可能提供與相應犯罪行為無關的任何情況,因為那有可能讓他們面臨更嚴歷的法律制裁。
盡管俄羅斯在2002年通過的《刑事訴訟法》,已經允許在庭審過程中應用業務偵查行動的結果,但是,由於《刑法》及《業務偵查法》
上的缺點,對於俄羅斯的偵察員及檢察官們而言,實踐中如何能夠更加有效的應用這些證據,仍是一個難題。
加緊健全、完善打擊有組織犯罪法律體系,密切與有關國際組織協調合作,打擊有組織犯罪取得初步成效:「加貝納」、「白嘴鴉」、「奧普夏克」等一大批黑幫組織被摧毀,30多名首要分子被除掉
俄羅斯目前已充分認識到完備法律體系的重要性。2005年,俄羅斯頒布了第一部關於保護證人的法律———《關於保護受害者、證人及其他刑事訴訟程序人員的聯邦法》。該法的第2章第6款規定了多項可以保護證人及受害者的措施,其中包括「保護其住所及財產、提供新證件、整容、換新工作、暫時轉移到其他安全地方」等規定。這是俄羅斯政府在反有組織犯罪活動中走出的重要一步。但是,其效果卻還有待驗證。
2005年,在普京總統的直接關注以及各方面的通力配合下,俄羅斯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人員成功沒收了1200件武器、15萬8千發子彈、1300多個爆炸裝置、336公斤炸葯以及1700多公斤毒品,打掉了不少具有跨地區性質的重大犯罪團伙:比如,薩拉托夫州的犯罪團伙「迦納貝」、羅斯托夫州的「白嘴鴉」,圖拉州的「伊薩科夫斯克」。橫行遠東地區的「奧普夏克」以及斯維爾德洛夫州的「烏拉爾馬什」犯罪團伙也受到了俄羅斯警方的沉重打擊。在反恐方面,俄羅斯警方也取得了積極進展:較之去年,俄羅斯的恐怖襲擊事件降低了40%,未破獲的恐怖行動減少了70%。全年除掉30多名恐怖分子首領,其中20多名被消滅。
近年來,俄有組織犯罪活動逐漸呈現出國際化的趨勢,突出表現在跨境販毒、洗錢和色情等行業,與國際黑幫組織勾結也更加緊密,俄羅斯2004年查明的有組織犯罪團伙就在世界上40多個國家設有分支機構,並且有組織犯罪活動在實力壯大,羽翼漸豐之後,已不局限於「小打小鬧」,而是通過諸如院外活動、干預稅收政策制定、秘密政治獻金、謀求非法稅收和關稅優惠、收買涉事官員等方式,獲取所謂的「公開合法」收益。俄羅斯政府越來越意識到,要徹底摧毀有組織犯罪團伙,必須依靠廣泛的國際合作。
2004年3月24日,俄羅斯國家杜馬表決通過《聯合國打擊跨越國界有組織犯罪公約》及其兩項關於反對非法移民和禁止拐賣人口的附加議定書。俄國家杜馬發表聲明說,俄方將以這項公約為法律依據,在對等的基礎上同其他簽約國進行引渡合作。在特殊情況下,俄方將接受通過國際刑警組織渠道提出的相互給予法律援助的請求。此外,俄羅斯強力部門與歐洲、美國的同行密切配合,接連端掉幾個黑手黨的老窩,號稱俄羅斯黑手黨歐洲頭號人物的亞利山大·博爾在德國被捕,黑手黨在歐洲、美洲建立的洗錢網路被摧毀。2005年10月,美國聯邦調查局打擊有組織犯罪處處長率團專程來到俄羅斯,與俄內務部、聯邦安全局等有關部門專門商討聯合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團伙和國際恐怖活動。雙方就原則問題進行交流的同時,還就一些具體問題研究了相應的對策。據美國同行通報,正在監獄服刑的俄羅斯黑手黨頭面人物伊萬科夫很快就會放出來,他幾年前曾因涉嫌殺人被俄羅斯檢察機關起訴,俄羅斯警方希望美國能夠及時將他引渡給俄羅斯,美國方面答應了俄羅斯的要求。
俄羅斯社會問題專家認為,俄羅斯的有組織犯罪活動呈上升趨勢這並非偶然現象,它是前蘇聯解體、俄羅斯社會轉型期的產物。政府加強打擊力度,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有組織犯罪活動的進一步蔓延,但僅靠這種方法是無法達到標本兼治目的的,要徹底根除有組織犯罪組織就必須鏟掉其繁衍生息的土壤。
㈣ 俄羅斯現在的政治制度
因為社會主義的蘇聯在80年代後期因外部和內部的原因使得自己國家的政治生活背離了社會主義的軌道```所以蘇聯解體了```
俄羅斯聯邦目前是按照三權分立的原則來調整其國家的政治生活的。《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俄羅斯聯邦是共和制的民主聯邦制國家,實行三權分立原則和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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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總統。總統是國家元首,是憲法、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的保障。總統按照憲法和法律履行職責。經國家杜馬同意任命。
第二,議會。俄羅斯聯邦議會,由聯邦委員會(上院)和國家杜馬(下院)組成。是俄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的獨立組成部分,是俄羅斯聯邦的代表與立法機關。 俄羅斯聯邦議會的主要權力是通過聯邦憲法和法律。根據俄聯邦憲法的規定,所有的法律草案都要提交國家杜馬。聯邦法律由國家杜馬通過。聯邦委員會審議批准國家杜馬通過的法律。對總統、政府和司法機關具有監督權。議會的上院即聯邦委員會可以罷免俄羅斯聯邦總統的職務,議會的下院即國家杜馬可以提出罷免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指控,決定對俄羅斯聯邦政府的信任問題。
第三,憲法法院。俄羅斯憲法法院是法院系統用以制約總統和議會,平衡行政、立法、司法權力關系的一個機構。它有權對政府首腦頒布的行政命令和議會制定的法律作違憲性審查,即看它是否符合憲法,並有權宣布違反憲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無效。
㈤ 俄羅斯的政治制度是什麼
1993年12月12日,俄羅斯聯邦舉行全體公民投票,通過了俄獨立後的第一部憲法。同年12月25日,新憲法正式生效。這部憲法確立了俄實行法國式的半總統制的聯邦國家體制。俄羅斯聯邦實行的是聯邦民主制。以俄羅斯聯邦憲法和法律為基礎,根據資產階級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又相互制約、相互平衡的原則行使職能。總統是國家元首,任期4年。2008年修憲改為6年,由人民直選產生。總統擁有相當大的行政權力,有權任命包括了總理在內的高級官員,但必須經議會批准。總統同時也是武裝部隊的首領以及國家安全會議的主席,並可以不經議會通過直接頒布法令。總統不可以連任超過2屆。
俄議會正式名稱為俄羅斯聯邦會議。根據俄憲法,俄羅斯聯邦會議是俄羅斯聯邦的代表與立法機關。聯邦會議採用兩院制,上議院稱聯邦委員會,下議院稱國家杜馬。
聯邦委員會(上議院)由俄羅斯聯邦諸聯邦主體各派兩名代表組成:一名來自國家代表權力機關,一名來自國家執行權力機關,主要的職能是批准聯邦法律、聯邦主體邊界變更、總統關於戰爭狀態和緊急狀態的命令,決定境外駐軍、總統選舉及彈劾,中央同地方的關系問題等。
國家杜馬(下議院)的職權是同意總統對總理的任命;決定對總統的信任問題;任免審計院主席及半數檢查員;實行大赦;提出罷免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指控;通過聯邦法律。
俄羅斯聯邦政府是國家權力最高執行機關。聯邦政府由聯邦政府總理、副總理和聯邦部長組成。憲法還規定,各聯邦主體(共和國、邊疆區、州、自治州和自治區)的權利、地位平等。俄羅斯聯各邦主體的地位只有在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主體根據聯邦憲法進行相互協商後才能改變。
司法機關主要有聯邦憲法法院、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仲裁法院及聯邦總檢察院。不允許設立特別法庭。
聯邦憲法法院對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的法律、決定,聯邦總統的命令,其他聯邦機構的文件,各共和國的憲法,聯邦主體的法律、章程和其他法規,聯邦內部條約和國際條約是否符合聯邦憲法,以及社會團體的成立和活動是否符合憲法的案件作出裁決。聯邦憲法法院還對聯邦國家權力機關之間、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關之間以及聯邦各主體國家機關之間的許可權糾紛作出裁決。
聯邦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行政和其他案件的最高司法機關。根據聯邦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對法院的活動實行司法監督,並對審判實踐問題作出解釋。聯邦最高仲裁法院是對經濟糾紛和仲裁法院審理的其他案件進行裁決的最高司法機關。根據聯邦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對仲裁法院的活動實行司法監督,並對審判實踐問題作出解釋。
聯邦總檢察院對犯罪案件偵查的合法性進行監督,支持在法院的公訴,為維護國家利益、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就國家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和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向法院提出異議。檢察院系統實行集中統一領導體制。聯邦委員會根據總統提名任命聯邦憲法法院、聯邦最高法院和聯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以及聯邦總檢察長。
俄實行多黨制,主要有以下政黨:統一俄羅斯黨、俄羅斯共產黨、俄羅斯自由民主黨、公正俄羅斯黨、亞博盧聯盟、右翼力量聯盟等。
㈥ 俄羅斯的三權分立原則是哪三權,詳細一點
三權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稱三權分治,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則。其核心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互相制衡。三權分立具體到做法上,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權力分屬三個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機構,由三者互相制衡。是當前世界上資本主義民主國家廣泛採用的一種民主政治思想。
㈦ 俄羅斯的國家體制是什麼樣的,權利機構是怎樣分配的
俄羅斯聯邦目前是按照三權分立的原則來調整其國家的政治生活的。《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俄羅斯聯邦是共和制的民主聯邦制國家,實行三權分立原則和總統制。
第一,總統。總統是國家元首,是憲法、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的保障。總統按照憲法和法律履行職責。經國家杜馬同意任命。
第二,議會。俄羅斯聯邦議會,由聯邦委員會(上院)和國家杜馬(下院)組成。是俄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的獨立組成部分,是俄羅斯聯邦的代表與立法機關。 俄羅斯聯邦議會的主要權力是通過聯邦憲法和法律。根據俄聯邦憲法的規定,所有的法律草案都要提交國家杜馬。聯邦法律由國家杜馬通過。聯邦委員會審議批准國家杜馬通過的法律。對總統、政府和司法機關具有監督權。議會的上院即聯邦委員會可以罷免俄羅斯聯邦總統的職務,議會的下院即國家杜馬可以提出罷免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指控,決定對俄羅斯聯邦政府的信任問題。
第三,憲法法院。俄羅斯憲法法院是法院系統用以制約總統和議會,平衡行政、立法、司法權力關系的一個機構。它有權對政府首腦頒布的行政命令和議會制定的法律作違憲性審查,即看它是否符合憲法,並有權宣布違反憲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無效。
㈧ 俄羅斯國家施行的是什麼體制
俄羅斯聯邦由3個聯邦直轄市、4個自治區、22個共和國、46個州、1個自治州等主體組成。《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
俄羅斯聯邦是共和制的民主聯邦制國家,實行三權分立原則和總統制。
1、總統
總統是國家元首,按照憲法和法律履行職責。經國家杜馬同意任命。《憲法》確立了總統和俄羅斯總理權力二元結構的政府體制,近似法國第五共和之雙首長制。
2、議會
俄羅斯聯邦議會,由聯邦委員會(上院)和國家杜馬(下院)組成。是俄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的獨立組成部分,是俄羅斯聯邦的代表與立法機關。
俄羅斯聯邦議會的主要權力是通過聯邦憲法和法律。根據俄聯邦憲法的規定,所有的法律草案都要提交國家杜馬。聯邦法律由國家杜馬通過。聯邦委員會審議批准國家杜馬通過的法律。
對總統、政府和司法機關具有監督權。議會的上院即聯邦委員會可以罷免俄羅斯聯邦總統的職務,議會的下院即國家杜馬可以提出罷免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指控,決定對俄羅斯聯邦政府的信任問題。
3、憲法法院
俄羅斯憲法法院是法院系統用以制約總統和議會,平衡行政、立法、司法權力關系的一個機構。它有權對政府首腦頒布的行政命令和議會制定的法律作違憲性審查,即看它是否符合憲法,並有權宣布違反憲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無效。
附:俄羅斯的總統制
俄總統集權制與美國的總統制有很大的不同,它把總統置於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之上,使總統成為最重要的權力機關。下面了解一下俄羅斯的總統制。
1993年的俄羅斯憲法規定:俄羅斯是民主聯邦法制國家,並確立了總統-總理權力二元結構的政府體制,近似法國第五共和國的雙首長制。
俄總統集權制與法國的半總統制類似,總統凌駕於三權之上、是國家權力的核心,擁有決定國家對內對外政策的基本方向、宣布緊急狀態、解散國家議會、任免總理、軍事權、及對聯邦會議法案的否決權等。但俄羅斯總統的權力更大,他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任命總理,且俄總統擁有相對於議會的絕對優勢地位,議會無法對總統的權力形成有效的制約。
另外,從憲法上看,俄總統是經由全體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但實際上,前任總統的意願和行為不僅可以影響選民的情緒,實際上左右了總統選舉的結果。通常前一任總統在卸任之時,都會提出自己的下一任總統人選,並利用職權為其當選創造條件。總統「提名制度」的存在,反應了俄羅斯以總統集權為核心的特權民主制度現狀。
㈨ 俄羅斯真的存在十二怒漢中的那中陪審制度嗎
有的,下面是簡介
俄羅斯司法制度在葉利欽、普京和梅德韋傑夫擔任總統期間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最大變化之一就是引入了英美式的陪審團制度。二戰之後,許多國家在讓普通民眾參與司法方式方面採取的主要措施,是實行參審制或者說是建立混合法庭,專業法官與陪審員一道決定所有的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而仿效英美陪審團做法的國家較為少見。對此,目前比較一致的看法是混合法庭既能將社會常識引入法庭又能發揮專業法官的優勢,比典型的英美陪審團更為合理。我國和俄羅斯在司法制度上有某些聯系和相似之處,了解俄羅斯陪審團制度歷史演變過程、當前運作狀況及其特點,也許對進一步完善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不無裨益。
俄羅斯陪審團制度的演變
19世紀下半葉是俄國司法大改革時期,陪審團審判開始在俄國出現。1864年11月20日,亞歷山大二世簽署了司法改革的主要文件,歷史上稱之為「司法法令」。一個迅速、公正、仁慈的司法系統向所有俄國民眾平等開放,司法權得以相對獨立,這激發了民眾對法律尊重的熱情,從而使司法權得到加強。當時英美的陪審團不僅審理刑事案件,也審理民事案件,俄國的陪審團只審理刑事案件。英美的陪審團只決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量刑由法官來決定。亞歷山大二世時期,俄國的陪審團在裁決時有三種選擇:有罪、無罪和有罪不予處罰。這是俄國的發明,亞歷山大二世認為,在伸張正義時不考慮道德的價值是不對的。
1917年「十月革命」後,俄國廢除了陪審團審判,引進了德國式的混合法庭,該種混合法庭由1名由職業法官與2名人民陪審員組成。1993年末到1994年初,俄羅斯再次啟用陪審團審判。1992年9月22日,俄羅斯聯邦總統葉利欽發布命令,要求國家法律指導委員會和司法部制定計劃大量引進和制定新的司法法規以及與之相配套的標准化法案。1993年7月16日,俄羅斯議會通過了《變更俄羅斯聯邦法庭審判程序法》、《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俄羅斯聯邦刑法》和《俄羅斯聯邦行政違法法》。新的法規與1864年制定的司法條例相似,但與舊的法規同時運行。這意味著被告人在與律師商議以後可以選擇由3名專業法官來審理,也可以選擇由12名陪審員組成的陪審團審判。
美國對於俄羅斯司法改革曾經給予過相當大的支持。時任美國駐俄羅斯大使蒂·皮克爾先生一直對俄羅斯司法改革予以關注,美國駐俄羅斯大使館工作人員和美國國務院的工作人員也做了大量工作。美國國務院還設立了一個專門項目用來支持俄羅斯的司法改革,該項目由美國國際發展署負責實施。1993年4月溫哥華首腦會議以後,時任美國總統柯林頓正式表示,美國歡迎葉利欽率先在俄羅斯建立陪審團審判制度。美國國會還給俄羅斯司法改革提供了部分資金和技術設備,如電腦、錄音錄像設備、電視等。
俄羅斯陪審團制度的現狀
1993年12月12日通過的《俄羅斯聯邦新憲法》確認了陪審團制度。在俄羅斯較高級別的地區法院,陪審團只審理刑事案件,大多是帶有加重情節的謀殺以及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對於兒童實施強奸的刑事案件。涉及恐怖主義性質的犯罪、叛國罪、綁架人質罪和擾亂社會秩序罪等案件則必須由3名專業法官進行審理。量刑的判決由主審法官在陪審團裁決的基礎上作出。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的上訴庭僅對判決是否是依據法律作出和量刑是否公正進行審理。在刑事審判中,沒有陪審團的法官審判仍然占據著主導地位。
據俄羅斯司法部和美國駐俄大使館統計,1993年,陪審團僅對兩起案件進行了審理;1994年增加到173起案件,共計241名被告人;1995年上半年審理了127起案件共218名被告人。2011年、2012年和2013年間,陪審團審理的案件每年大約在600件到700件之間,占所有刑事案件總數的0.05%,換言之在1萬件案件中有5件由陪審團審理。法官審理的案件宣告無罪的比率不到1%; 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宣告無罪的比率大約是20%。
正如一位西方的學者所言,「陪審團是一項昂貴的游戲」。俄羅斯自從施行陪審制度之後,加上給法官加薪的因素,法院系統的經費開支增加了近三分之一。為了盡可能減少陪審團審理案件的數量,俄羅斯又從2002年開始實施了辯訴交易制度,即法院開展審理之前,作為控訴方的檢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進行協商,以檢察官撤銷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從輕判處刑罰為條件,來換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辯,進而雙方達成均可接受的協議。簡而言之,這項最早起源於美國的辯訴交易就是在檢察官與被告人之間進行的一種「認罪討價還價」行為。2002年採用辯訴交易處理的案件是1萬件,2007年增加到38萬件。辯訴交易制度在大約一半案件中減少了犯罪嫌疑人審前羈押的時間,同時也將被告人判處監禁的刑期平均縮短了三分之一,這讓法院和檢察官能夠有更多的精力和時間處理其他的案件。
自從2008年以來,由陪審團審理的案件數有所下降。部分法律專家認為這是司法機關為了避免讓更多的人被宣告無罪和辯訴交易制度實施的結果。
陪審團審判在克服民眾對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正如全俄羅斯公眾意見中心在2006年做的一項民意調查所表明的,在2004至2005年間擔任過陪審員的公民中,約有80%的人認為司法制度得到了改進。
俄羅斯陪審團制度的特點
與英美國家的陪審團比較,就目前在俄羅斯運行的現狀而言,俄羅斯陪審團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1.陪審員的挑選程序不透明。
俄羅斯的陪審員由地方行政長官從年滿25周歲、沒有被判處刑罰的公民中抽簽產生。陪審員的挑選是一個不透明的過程,這使得有些陪審員與國家安全部門有聯系。另一方面,法學家們又認為賄賂和恐嚇仍然是俄羅斯司法體制面臨的重要問題,沒有人可以保證陪審員們不會受到此類影響而宣告罪犯無罪。而英美陪審員挑選的過程是透明的,一般是從登記的選民和有駕駛執照的公民中隨機挑選。庭審開始前,控辯雙方都可以剔除他們認為不合格的陪審員,有些是不用說明理由的。
2.陪審團評議案件有時間限制。
陪審員在核查證據、聽取檢控方和被告人的陳述以及法官的總結之後,要填寫一份調查表,用來回答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是否成立,犯罪是否確實發生,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等問題。陪審員有時還會被詢問被告人是否應受到從輕處理或者特殊的從輕處置,如果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那麼法官應當對被告人作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判決。根據俄羅斯法律,陪審團僅有3個小時的評議時間,但陪審團的評議內容並不像有罪還是無罪那麼簡單。法官給陪審團一些問題,有的問題還很長。對列舉出的事實,陪審員應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相比之下,英美陪審團的評議時間沒有限制,遇到復雜的案件,有的長達數月之久。
3.陪審團只審理刑事案件,而且案件范圍受到限制。
在俄羅斯地區法院,陪審團審理的案件涉及的罪名很少,大多是帶有加重情節的謀殺以及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對於兒童實施強奸的案件。而英美所有的罪行都可以通過陪審團審判。美國和加拿大的陪審團既審理刑事案件也審理民事案件。英國的陪審團除審理刑事案件外,只對相當少的一部分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如誹謗、惡意控告、民事欺詐和錯誤監禁等侵權案件。美國陪審團審理的刑事案件大約佔三分之二,民事案件佔三分之一。由於美國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大多數是老百姓和輿論關注的熱點案件,一般民眾往往會過高估計陪審團審理的案件數。其實,目前每年在美國各個州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大約15萬件,聯邦法院每年審理的案件約5000件。值得關注的是由於美國的辯訴交易程序解決了絕大部分刑事案件,平均比率高達95%以上,民事案件的庭前和解率有時高達98%,因此美國使用陪審團審判的案件只是案件總數中的「冰山一角」。而俄羅斯除了通過辯訴交易制度,還通過設置案件范圍來限制陪審團審理案件的數量。
4.陪審團審理程序中仍然保留了前蘇聯法庭的常規特徵。
作為蘇聯法庭的常規特徵,被告人在法庭上像動物一樣被關押在籠子里。籠子幾乎佔了法庭四分之一,鐵條從地板直通到天花板,籠子的下半截是金屬網。被告人被關押在籠子里接受審判,只允許隔著柵欄與律師輕聲交談。只有在向外公開庭審過程的時候,籠子才會被取消。一些法律人士認為,這種做法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人像動物一樣被關押,這讓你首先會聯想到,如果他坐在籠子里,他一定是有罪的。這種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與陪審團制度在觀念上存在著內在沖突。
5.對被告人定罪或宣告無罪只需要12名陪審員多數人達成一致意見。
俄羅斯的陪審團對被告人定罪或宣告無罪只需12名陪審員多數意見即可。這與英美陪審團制度明顯不同。遵從英國的傳統,美國的陪審團通常由12名陪審員組成,陪審團的裁決通常也要求12名陪審員達成一致意見,尤其是在美國聯邦法院。目前,有幾個州也允許12名陪審員中有1人、2人或3人有不同意見。有部分的州通過立法或控辯雙方協商可將陪審團的人數減少到5人或6人。2013年7月美國佛羅里達州宣告射殺非洲裔青少年馬丁的協警齊默爾曼無罪的陪審團就是由6名女性陪審員組成。
6.對陪審團宣告無罪的案件,法院可以多次重新審理。
盡管1993年俄羅斯憲法第五十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起犯罪而再次被判刑。」但俄羅斯最高法院可以推翻陪審團的無罪判決。對陪審團宣告無罪的案件,法院可以多次重新審理。然而在英美國家,禁止雙重危險是非常嚴格的一項原則,即一個人不能因為同一行為或同一罪名受到兩次或者多次審判或處罰。一旦被告人被陪審團宣告無罪,那麼對原被作出無罪裁判的被告人不可以重新進行審判。辛普森和齊默爾曼被陪審團宣告無罪後,美國各地相繼都爆發了大規模的遊行示威活動,但陪審團的裁決是不可動搖的,因為它代表的是人民的聲音。時任美國總統柯林頓和現任總統奧巴馬都發表申明,我們應當尊重陪審團和法院的裁決。美國人奉行,法院能夠保證公平的審判,但不能保證每一次審判都是完美的。
7.陪審團在評議前可聽取被害人親屬的意見。
在俄羅斯,被害人的親屬被允許參與審判,他們在檢控方席上有一個座位,且有權詢問證人、被告人和向陪審團發言,但法律對被害人親屬的提問有一些限制。德國、法國、義大利和日本的法律也有類似的規定。在英美,被害人的親屬除非作為證人出庭接受詢問外,陪審團無需聽取他們的意見。
結語:1991年,葉利欽總統上台後決心要重振俄羅斯的司法制度。葉利欽之後的兩任總統普京和梅德韋傑夫都是法學院畢業的,對司法情有獨鍾。他們認為俄羅斯作為世界大國應當擁有與之匹配的司法制度。在司法制度建設和保障機制方面他們也的確做了很大努力,例如在葉利欽時代頒布的俄羅斯憲法規定三權分立政體基礎上,他們後來引進了英美式的陪審團、辯訴交易制度和起源於英國的治安法官制度,給法官們大幅度增加工資,上網公布法院的裁判文書,實行庭審過程公開等等。從世界銀行和歐盟公布的數據來看,俄羅斯法院的司法效率與以往相比的確有所提高。但總體而言,由於腐敗、法官素質不高等因素,目前民眾對法官的滿意率在俄羅斯仍然不高,2010年民調的滿意率只有25%。俄羅斯的實踐證明,司法要獲得民眾的信賴,不能只寄希望於單純引進在國外行之有效的一些具體司法制度,結合本國國情和民族文化傳統將其本土化尤為重要,法官的素質、良知和對公平正義的堅守亦不可或缺。
㈩ 俄羅斯法律
俄羅斯聯邦法(按通過年度排列):
http://lawrussia.r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