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著裝的,只限下列人員:(一)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幹警。(二)公安機關縣、市(縣級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在編幹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行署、省轄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戶籍、刑偵、看守、預審、巡邏隊的行政在編幹警。(三)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在編幹警(按相應公安機關的著裝范圍執行)。(四)國家安全部門以公開身份執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務的行政在編幹部……。(五)司法行政部門的勞改、勞教場所直接從事對犯人或勞教人員進行管教工作的在編幹警。(六)法院系統定編的現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法警。(七)檢察院系統定編的現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法警。(八)開放口岸對外執行任務的海關、衛生檢疫、食品衛生檢驗、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港務監督和船舶檢驗部門的外勤工作幹部,沿海和邊境水域的漁政檢察幹部,海洋局涉外調查船隊和海監船幹部(含執法幹部)、船員。(九)衛生部門專職食品衛生監督員。(十)農業部門專職植物檢疫工作幹部和內陸水域漁政檢察幹部。(十一)林業部門專職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幹部。(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工作的幹部。(十三)稅務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征稅工作的幹部。
B. 食品加工人員著裝要求
食品加工人員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個人衛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同時各省份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著裝要求作出了類似的規定,以內蒙古為例: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六條,食品小作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五)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個人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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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品生產、加工、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從業人員的其他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C. 食品庫房內食品擺放要求是
食品庫房內食品擺放要求是:
1.食品庫房內不得存放非食品類的物品.
2.不得將生熟食品混放;
3.食品堆放不得靠牆不得直接落地;
4.不得將不同存放要求的食品一起存放;
5.先進先出;
6.
做好防塵防腐防霉防毒防火防澇防鼠防蟲防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