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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性制服性警械包括

發布時間:2021-06-14 12:00:38

『壹』 警械的相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已經1996年1月8日國務院第四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總理 李鵬
1996年1月16日
第一條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正確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時有效地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傷害或者其他損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七條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第三章武器的使用
第九條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凶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條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處於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第十一條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條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報告。
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查,並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應當將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的傷亡情況,及時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第十三條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應當將使用武器的情況如實向所屬機關書面報告。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時使用警械和武器,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同時廢止。

『貳』 現在的警察有哪些警械,什麼樣的警察有警械,警械可以帶回家嗎。謝謝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現在的警察有哪些警械啊?什麼樣的警察有警械警械可以帶回家嗎?

老媽很高興為你解答這個問題啊,他們現在的警察一般的警戒就是說有辣椒水,有電警棍,有佩戴的手槍啊

那麼這些警械的話,如果下班回家了,是不可以帶回去的,而是不可以帶回去的

那麼只有在出警的時候是佩戴好的啊,那麼這些情況的話嗯,就是說警察在發現威脅這情況,出現的時候是可以動用一切的,這個僅限的啊,包括辣椒水警棍和槍

手機使用知識
手機,在一天當中與我們形影不離,生活中處處都會有手機的影子,從早晨起床一直到晚上入睡,手機一直陪伴在身邊。打電話、上網、拍照、發微博,手機簡直無所不能,但是如果不能正確使用手機,就會給我們的健康帶來危害。今天雲手機就給大家說說,使用手機對於我們的健康都有哪些傷害和需要注意事項。

一、盡量少把手機放兜里

相信大部分人都會將手機放在自己的衣兜里邊吧。其實這種做法會給我們身體帶來很大的危害。據英國《泰晤士報》報道,匈牙利科學家發現,經常攜帶和使用手機的男性的精子數目可減少多達30%。醫學專家指出,手機若常掛在人體的腰部或腹部旁,其收發信號時產生的電磁波將輻射到人體內的精子或卵子,這可能會影響使用者的生育機能。英國的實驗報告指出,老鼠被手機微波輻射5分鍾,就會產生DNA病變;人類的精、卵子長時間受到手機微波輻射,也有可能產生DNA病變。因此,我還是建議大家把手機放在包包里,盡量遠離離腰、腹部,因此,手機使用者要盡量讓手機遠離腰、腹部,當使用者在辦公室、家中或車上時,最好把手機擺在一邊。

二、撥打電話時間不宜過長

當人們使用手機時,手機會向發射基站傳送無線電波,而無線電波或多或少地會被人體吸收,這些電波就是手機輻射。一般來說,手機待機時輻射較小,通話時輻射大一些,而在手機號碼已經撥出而尚未接通時,輻射最大,輻射量是待機時的3倍左右。這些輻射有可能改變人體組織,對人體健康造成不利影響。並且手機長時間與耳部、臉部接觸時可能導致皮膚出現過敏反應,產生一種叫做「手機皮膚炎」的紅色或發癢的疹子。所以我希望大家盡量少用手機撥打電話,如果撥打也盡量較少通話時間

以上是個人,對於這個問題做的解答,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也希望你能夠採納,最後個人祝你健康快樂,好運連連,萬事如意,心想事成馬到成功

『叄』 警察可否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按相關法律規定,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到於是否是驅逐性、制服性的警械,由公安機關按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十一條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肆』 警械的分類

主要包括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和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驅逐性、制服性警械在使用時能夠產生高強度的聲、光、電能或強刺激氣體,導致局部環境惡化,使鬧事、騷亂群體難以承受,從而達到驅逐的目的;或發射有限動能,給目標人員造成疼痛或輕微傷害,達到制服犯罪嫌疑人的目的。約束性警械主要用於對罪犯或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約束,以防止其逃跑、行凶、自殺、自傷及其他危險行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使用警械時,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在使用中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①可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情況主要有: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襲擊人民警察的;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的其他情形。②可使用約束性警械的情況主要有: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的;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執行其他任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的情形。

『伍』 民警使用驅逐性警械的條件

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伏性警械。
(一)主體條件。
必須是警察才能使用這些警械。非警察未經法律、行政法規授權,不得使用這些警械。
(二)對象條件。
必須是對實施列舉的八項違法犯罪情形之一,才能使用這些警械。這些對象是:
1.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這里所說的「結伙斗毆」,是指成幫結伙地進行打架斗毆的行為。「毆打他人」,是指以暴力直接損傷他人身體的行為。「尋釁滋事」,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無理取鬧,從而引發與他人的沖突或糾紛的行為。「侮辱婦女」,是指以下流無恥的動作、語言,調戲、侮辱、捉弄、猥褻、摧殘婦女的行為。「其他流氓活動」,是指違反社會公共道德、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傷風敗俗的行為。
2.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即指糾集多人,以哄鬧、糾纏、辱罵,強行闖入等方式對公共場所進行干擾和破壞的行為。
3.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即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4、強行沖越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即指不聽勸阻,用強制甚至暴力的方式越過警察為執行勤務需要而設置的界線。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礙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即指在警察履行職責時以暴力方法進行反抗、拒不服從或進行阻撓和干涉的行為。
6、襲擊警察的。即指對警察進行攻擊,包括對人身的暴力攻擊和乘坐的交通工具、居住或辦公的房屋等進行暴力攻擊的行為。
7、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這是除上述六種情形以外的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需要當場制止的行為。具體包括: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飛機等公共交通運輸秩序的;在公共場所捏造或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和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等行為。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況。這是指除《條例》以外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情況。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即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在執行上述強制措施遇到抗拒、逃竄等情況時可以使用警械。再如:《人民警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在限定時間內拒不離去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採用其他警用手段強行驅散。」這些都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況。
(三)程序條件。
指使用驅逐性、制伏性警械必須事先向當事人發出警告,經警告無效後,才可以使用這些警械。所謂警告,是指以口頭語言或者其他方式向違法犯罪人員發出立即停止違法犯罪活動,否則將受到強行處置的告誡。所謂警告無效,是指違法犯罪人員經警告後,非但沒有停止,反而繼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拒不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情形。
(四)限度條件。
指使用驅逐性、制伏性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這種警械具有較強的攻擊性,易對人身造成傷害甚至生命危險。因此,在使用過程中必須掌握一定限度。

『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警械和武器是指什麼

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

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6)驅逐性制服性警械包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四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傷害或者其他損失。

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柒』 在大街上隨意打人,經警告,可以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警告三次!如果不聽,可以使用制服性警械。前提是你必須是執法人員!

『捌』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經警告無效,可以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我看美國警察執法經常這樣 不知道咱國家有沒有這方面的法律條文

『玖』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的制服性警械有哪些

警械,是指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警械是警察履行職責時依法所使用的專門器械,是保障警察履行職責的一種基本裝備。
警械可分為四大類:
1、驅逐性警械:包括警棍、電擊器、麻醉槍、高壓水槍、催淚彈、爆震彈、閃光彈等。
2、約束性警械:如警繩、鐐銬等。
3、震懾性警械:如警笛、警報器,紅色回轉警燈等。
4、自衛性警械:如防彈衣、頭盔、盾牌等。

與驅逐性制服性警械包括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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