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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審判制服標准

發布時間:2021-06-13 07:55:29

㈠ 法律規定哪些執法部分必須統一制服

軍隊,武警部隊,警察(公安、國安、司法、監獄、海關緝私、各部屬公安),海關,稅務,以及工商、衛生檢疫、城管、綠化管理、市容監察、路政、港務等政府行政機關下屬執法隊都需要統一制服。
一、執法部門的釋義:
指的是通過政府確定的職能配置具體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某種執法職責的部門。
一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獨立於政府部門之外的授權組織,如郵政局、煙草專賣局等;另一種是隸屬於政府部門的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如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植物檢疫機構、動物檢疫機構等。二是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
一般指行政執法:
1、公安部門有:國保、治安、出入境、巡警、交管、消防、邊防、網監。交通部門有:公路、水路、海上、港口。
2、文化部門有:市場,互聯網路,工商部門,稅務部門,林業部門,水利部門,環保部門,廣電部門,海關部門,計生部門,安監部門。
3、氣象部門:防雷,衛生部門,防疫。
4、建設部門:城管,物價部門,質監部門,葯監部門,煙草部門等。
二、行政執法的含義
行政執法是指行政主體依照行政執法程序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具體事件進行處理並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與義務的具體行政法律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履行國際條約時所採取的具體辦法和步驟。
是為了保證行政法規的有效執行,而對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體的行政行為。行政執法的含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執法是執法的一種。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它是行政主體執行、適用法律處理國家內政外交事務,對社會、經濟、文化等各種事項及個人組織實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簡便、以效率為優先特徵的行政程序。
2、行政執法是行政行為的一種。行政執法則無論是直接執行法律。還是直接執行法規、規章,都是將法的規范直接用於解決社會問題,調整現實社會關系,並最終實現法對社會的調節。
3、行政執法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范疇。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是特定的,其行為效力僅限於特定人、特定事。

㈡ 檢察院和公安局的警服有什麼區別

樓上說的沒錯

我國的警察分為五個系統,其中公安系統、國家安全系統、監獄勞教系統的警察是行使行政執法權和部分司法權的「人民警察(民警)」,法院、檢察院的警察是沒有執法權、只行使司法權的「司法警察(法警)」。
各系統的警服、肩章、領花式樣相同,只是胸徽和臂章上的文字有所區別。

公安系統的胸徽有這么幾種:「公安部」、「公直」(公安部直屬單位)、省份名稱(地方公安)、「海偵」(海關緝私警察)、「森林」(林業公安)、「鐵道」(鐵路公安)、「交通」(各交通廳公安處,不是交警)等。

國家安全系統、監獄勞教系統、法院、檢察院的胸徽分別是「國安」、「司法」(這個「司法」指的是監獄系統的上級、司法行政管理系統,而不是司法警察)、「法院」、「檢察」。

臂章和胸徽是配套的,各系統臂章的大字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警察 POLICE」,小字是系統名稱(包括森警、鐵警等行業警察在內的所有公安臂章的小字都是「公安」)

胸徽和臂章不相同的原因樓上的也已經說了,這里不再廢話。但是樓上說的第二種可能性在現在看來是非常小的——99式警服剛換裝的時候確實有很多法警帶的是公安臂章,但是從2000年10月1日正式換裝到現在已經七年有餘、再窮的地方也應該換完了。

㈢ 司法局有沒有制服

一樣有制服的。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國辦發[2003]104號)和《財政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關於做好整頓統一著裝工作的實施意見》(財行[2004]15號)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行政執法需要,要求統一穿著制式服裝的,其批准許可權在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均無權批准」。司法行政部門屬於經國務院批准著裝的部門。但該部門著裝的范圍僅限於監獄、勞教部門負責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並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其他人員沒有統一制式服裝。
因此,理論上看,司法局可以穿制服的只能是負責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並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但現實中,各地司法局大多都自行配置了制服(嚴格有意義上講屬非法著裝);有的地方司法局甚至鑽政策空子即國務院批准司法行政部門的警察可以著裝,那麼司法局將全局干職工都轉為警察,都穿警服。

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於確定2009年至2012年全國法院系統審判制服服裝加工推薦生產企業的通知

九百九十八 學歷拿到家

㈤ 國家規定統一穿制服的19個行業都是什麼

國家規定統一穿制服的是13類人員,而非19個行業。13類人員如下:

1、人民武警察部隊在編幹警。

2、公安機關縣、市(縣級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在編幹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行署、省轄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戶籍、刑偵、看守、預審、巡邏隊的行政在編幹警。

3、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在編幹警(按相應公安機關的著裝范圍執行)。

4、國家安全部門以公開身份執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務的行政在編幹部。

5、司法行政部門的勞改、勞教場所直接從事對犯人或勞教人員進行管教工作的在編幹警。

6、法院系統定編的現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法警。

7、檢察院系統定編的現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法警。

8、開放口岸對外執行任務的海關、衛生檢疫、食品衛生檢驗、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港務監督和船舶檢驗部門的外勤工作幹部,沿海和邊境水域的漁政檢察幹部,海洋局涉外調查船隊和海監船幹部(含執法幹部)、船員。

9、衛生部門專職食品衛生監督員。

10、農業部門專職植物檢疫工作幹部和內陸水域漁政檢察幹部。

11、林業部門專職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幹部。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工作的幹部。

13、稅務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征稅工作的幹部。

(5)系統審判制服標准擴展閱讀:

除以上規定的著裝人員外,其它人員一律人得著裝。公安機關和勞改勞教系統未著裝的在編幹警,如工作需要臨時穿警服的,可發公用警服。已發八三式警服不再收回,留作公用警服。今後新增人員需著公用警服的,要嚴格審批手續,只發冬、夏服各一套、冬、夏帽各一頂,大衣一件。

服裝面料和供應標准:除對外開放口岸檢查檢驗機構涉外工作人員和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武漢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外事警可繼續著毛滌混紡面料制服外,其他所有著裝人員一律穿化纖面料制服。供應品種公限外裝,不供內裝。公安幹警的絨衣、絨褲、蚊帳、掛包等,相應取消。

自費比例:除著警服人員外,其他著裝人員自已負擔的工料費,由現在的10%至20%提高到30%。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

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服標准在哪裡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具體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審判制服著裝管理辦法》的通知
(法[20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人民法院審判制服著裝管理辦法》已經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2013年1月23日
人民法院審判制服著裝管理辦法
為規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著裝行為,樹立和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人民法院實行統一著裝,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幹警精神風貌的綜合反映,是維護法治尊嚴,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需要。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長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飾等。
第三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當穿著審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原則上不得穿著審判制服。
第四條審判制服應當按照規范配套穿著,審判制服不得與非審判服裝混穿,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執行任務時,制服的季節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條著裝換季日期視各地季節、氣候、溫度變化情況,由各級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統一要求。
第六條著短袖夏服時,淺月白色短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第七條著長袖夏服時,淺月白色長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扎系於褲(裙)腰內,佩戴小法徽,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第八條著春秋服、冬服時,上身內穿白色長袖襯衣,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襯衣下擺扎系於褲腰內。領帶下沿應與皮帶扣位置大致相當。
第九條法袍的穿著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著規定》執行。
第十條法徽應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僅限於審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裝上佩戴。穿著審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開庭審判必須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亦應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與口袋上沿平齊。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於上衣左胸駁頭裝飾扣眼處;女式制服法徽佩戴於與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門襟與袖籠之間中央處,高度為第一紐扣與第二紐扣之間二分之一處。
法袍在製作時法徽已綉好,不再單獨佩戴。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場合執行公務、參加集體活動、會議及大型集會時均應佩戴小法徽。
第十一條穿著審判制服,應當做到服裝整齊潔凈,儀表端莊得體,注重禮儀規范,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懷、趿鞋、挽袖、卷褲腿和外露長袖襯衣下擺。
(二)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彩發,不得留怪異發型。男性人員不得留長發(發長側面不過上耳沿,後面不過衣領)、蓍胡須,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頭;女性人員留長發者不得披散發,不得染指甲、化濃妝,不得佩戴耳環、項鏈等首飾。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其他飾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五)不得穿著審判制服從事與法院工作性質和工作人員品行不符的活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違紀違法被停職或因涉嫌犯罪被採取強制措施及其他不適宜或不需要著裝的情形,不得穿著審判制服、佩戴法徽。
第十三條著裝人員應愛護配發的審判制服及其配飾。因公損壞、損失的,經審查批准,予以補發。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著裝行為。對違反本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工作人員,視情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著裝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於法院專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中有關條款不再執行。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㈦ 那些部門國家規定需要穿制服

國家規定統一穿制服的是13類人員,而非19個行業。13類人員如下:

1、人民武警察部隊在編幹警。

2、公安機關縣、市(縣級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在編幹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行署、省轄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戶籍、刑偵、看守、預審、巡邏隊的行政在編幹警。

3、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在編幹警(按相應公安機關的著裝范圍執行)。

4、國家安全部門以公開身份執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務的行政在編幹部。

5、司法行政部門的勞改、勞教場所直接從事對犯人或勞教人員進行管教工作的在編幹警。

6、法院系統定編的現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法警。

7、檢察院系統定編的現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法警。

(7)系統審判制服標准擴展閱讀:

軍裝採用的是一種制式服裝,透過一個國家、一個時期軍服的質地、顏色和款式,不僅可以品出時代的審美,同時可以讀出政治、軍事、經濟、科技等方面的內容。

世界上的軍裝多數是綠色的,但在許多情況下,自然背景並非綠色,這就要求根據當時當地的背景條件、靈活合理選擇服裝顏色。

軍裝每次設計、更新時都要進行大量的測量、實驗工作。設計「84」式軍裝時,就曾經收集了27個國家的軍服樣品,對海陸空三軍的83個團、15000名不同體型戰士進行了實地測量。

「07」式軍服同樣也進行了大量的測量、實驗。據介紹,新軍裝是在駐港部隊軍裝基礎上改裝而來,「這主要是考慮到與國際接軌」。

㈧ 國家規定著裝單位有多少

國家規定著裝的單位共有13家。

經國務院批准統一著裝的部門及人員有:

1.公安機關所屬人民警察建制並授予警銜的在編人民警察;

2.司法部門所屬監獄、勞教部門負責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並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

3.法院系統在編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

4.檢察院系統在編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

5.海關系統所屬海關建制並授予關銜的工作人員和緝私警察;

6.國稅和地稅系統直接從事征稅的工作人員;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

8.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在口岸從事檢驗檢疫的工作人員;

9.衛生部門直接從事食品衛生監督的專職工作人員;

10.農業部門所屬沿海、邊境水域和內陸水域從事漁政監督檢查任務的專職漁政人員,從事農業植物檢疫的專職人員,對外開放港口從事涉外漁船檢驗和漁港監督的專職人員;

11.林業部門從事森林植物檢疫的專職人員;

12.交通部門所屬對外開放港口從事港務監督的外勤工作人員和對外籍船舶檢驗的專職人員,內河港務監督工作人員,也包括公路執法人員;

13.國家海洋局所屬海洋調查船隊和從事海監船工作的專職人員、船員。

(8)系統審判制服標准擴展閱讀:

關於著裝的其他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行政執法需要,要求統一穿著制式服裝的,其批准許可權在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均無權批准。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統一著裝的有關規定,嚴禁擅自批准統一著裝,並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屬單位統一著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和本部門統一著裝問題要認真進行清理整頓。對未經國務院批准擅自著裝的,要收回已經發放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並予以銷毀。要堅決制止著裝混亂和穿著仿製「99」式警服現象。

凡不糾正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批准機關領導人的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自本通知下發後半年內,將整頓結果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報國務院。財政、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擅自著裝問題,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強輿論監督。

㈨ 國務院批準的制服是哪幾個部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的第一條規定:

統一著裝的,只限下列人員:

1、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幹警。

2、公安機關縣、市(縣級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在編幹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行署、省轄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戶籍、刑偵、看守、預審、巡邏隊的行政在編幹警。

3、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在編幹警(按相應公安機關的著裝范圍執行)。

4、國家安全部門以公開身份執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務的行政在編幹部(一般不再發化裝服或化裝服費)。

5、司法行政部門的勞改、勞教場所直接從事對犯人或勞教人員進行管教工作的在編幹警。

6、法院系統定編的現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法警。

7、檢察院系統定編的現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法警。

8、開放口岸對外執行任務的海關、衛生檢疫、食品衛生檢驗、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港務監督和船舶檢驗部門的外勤工作幹部,沿海和邊境水域的漁政檢察幹部,海洋局涉外調查船隊和海監船幹部(含執法幹部)、船員。

9、衛生部門專職食品衛生監督員。

10、農業部門專職植物檢疫工作幹部和內陸水域漁政檢察幹部。

11、林業部門專職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幹部。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工作的幹部。

13、稅務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征稅工作的幹部。

除以上規定的著裝人員外,其它人員一律不得著裝。公安機關和勞改勞教系統未著裝的在編幹警,如工作需要臨時穿警服的,可發公用警服。已發八三式警服不再收回,留作公用警服。今後新增人員需著公用警服的,要嚴格審批手續,只發冬、夏服各一套,冬、夏帽各一頂,大衣一件。

歷史上就著裝的鐵路、航運、民航、郵電等生產經營部門,也要對著裝進行整頓,嚴格控制著裝范圍。

(9)系統審判制服標准擴展閱讀:

制服標准:

1、服裝面料和供應標准。

除對外開放口岸檢查檢驗機構涉外工作人員和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武漢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外事警可繼續著毛滌混紡面料制服外,其他所有著裝人員一律穿化纖面料制服。供應品種僅限外裝,不供內裝。公安幹警的絨衣、絨褲、蚊帳、掛包等,相應取消。

2、自費比例。

除著警服人員外,其他著裝人員自己負擔的工料費,由現在的10-20%提高到30%,從本通知下發後再換裝時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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