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黨徽法徽同時配帶時怎樣帶
在我國黨領導一切,包括制定法律,所以,在你的左胸前,如果制服有口袋就在口袋上方的位置黨徽在裡面,法徽在外側佩戴比較適合。
中國共產黨黨徽為鐮刀和錘頭組成的圖案,圖案為金黃色。錘子、鐮刀代表工人和農民的勞動工具,象徵著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代表著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黃色象徵光明。
(1)新制服配法徽擴展閱讀:
黨內出版物上可以印黨徽圖案。使用黨徽及其圖案需經縣級和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組織部批准。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要維護黨徽的尊嚴。要按照規定製作和使用黨徽。
中國共產黨的黨徽黨旗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徵和標志。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要維護黨徽黨旗的尊嚴。要按照規定製作和使用黨徽黨旗。
㈡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服標准在哪裡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具體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審判制服著裝管理辦法》的通知
(法[20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人民法院審判制服著裝管理辦法》已經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2013年1月23日
人民法院審判制服著裝管理辦法
為規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著裝行為,樹立和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人民法院實行統一著裝,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幹警精神風貌的綜合反映,是維護法治尊嚴,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需要。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長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飾等。
第三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當穿著審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原則上不得穿著審判制服。
第四條審判制服應當按照規范配套穿著,審判制服不得與非審判服裝混穿,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執行任務時,制服的季節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條著裝換季日期視各地季節、氣候、溫度變化情況,由各級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統一要求。
第六條著短袖夏服時,淺月白色短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第七條著長袖夏服時,淺月白色長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扎系於褲(裙)腰內,佩戴小法徽,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第八條著春秋服、冬服時,上身內穿白色長袖襯衣,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襯衣下擺扎系於褲腰內。領帶下沿應與皮帶扣位置大致相當。
第九條法袍的穿著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著規定》執行。
第十條法徽應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僅限於審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裝上佩戴。穿著審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開庭審判必須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亦應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與口袋上沿平齊。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於上衣左胸駁頭裝飾扣眼處;女式制服法徽佩戴於與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門襟與袖籠之間中央處,高度為第一紐扣與第二紐扣之間二分之一處。
法袍在製作時法徽已綉好,不再單獨佩戴。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場合執行公務、參加集體活動、會議及大型集會時均應佩戴小法徽。
第十一條穿著審判制服,應當做到服裝整齊潔凈,儀表端莊得體,注重禮儀規范,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懷、趿鞋、挽袖、卷褲腿和外露長袖襯衣下擺。
(二)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彩發,不得留怪異發型。男性人員不得留長發(發長側面不過上耳沿,後面不過衣領)、蓍胡須,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頭;女性人員留長發者不得披散發,不得染指甲、化濃妝,不得佩戴耳環、項鏈等首飾。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其他飾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五)不得穿著審判制服從事與法院工作性質和工作人員品行不符的活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違紀違法被停職或因涉嫌犯罪被採取強制措施及其他不適宜或不需要著裝的情形,不得穿著審判制服、佩戴法徽。
第十三條著裝人員應愛護配發的審判制服及其配飾。因公損壞、損失的,經審查批准,予以補發。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著裝行為。對違反本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工作人員,視情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著裝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於法院專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中有關條款不再執行。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㈢ 法徽的紅旗代表著什麼
法徽既是人民法院的標志,也是法官的身份標志,體現著法官應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深刻喻義。法徽的基本圖案由麥穗、齒輪、華表、天平構成,其中天平寓意公平和公正。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於法院專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2001年8月8日 法司〔2001〕59號)規定法官穿著法袍或法官服時,應配戴法徽作為其身份標志。
(3)新制服配法徽擴展閱讀
翻開歷史,自建國之初,人民法官作為共和國的忠誠衛士,一直在為國家的興盛、人民的幸福默默地奉獻著自己的力量:從鎮壓反革命分子、打擊投機倒把的奸商、公審社會黑惡勢力,到今天為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保駕護航。
小小的法徽, 看起來是那樣的普通,你可知道她在人民的心中就是公平正義的象徵,在人民法官心中更是一生為之奮斗的目標。每當戴上這閃閃發光的法徽時,一個聲音總是鞭策著我們:法徽,我們會永遠讓你在國旗下閃爍光芒。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徽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法徽,在國旗下閃耀
㈣ 人民法院徽應該掛於什麼地方
法官穿著法官袍或法服時,應同時配戴法徽作為其身份標志。在穿著法官袍時,法徽應配戴在紅色前襟4顆金黃色領扣的正上方;在穿著法服配戴大法徽時,法徽應配戴在法官工作西服左上口袋的正上方,而配戴小法徽時,應配戴在西服左脖領的正上方。
法徽既是法院的標志,也是法官的身份標志,體現著法官應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深刻喻義。法徽的基本圖案由麥穗、齒輪、華表、天平構成,其中天平寓意公平和公正。
㈤ 法官什麼時候佩戴5公分法徽的相關規定
開庭審理案件必須佩戴5公分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亦應佩戴5公分法徽。
《人民法院審判制服著裝管理辦法》第十條法徽應按下列要求佩戴:
(二)開庭審判必須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亦應佩戴法徽。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場合執行公務、參加集體活動、會議及大型集會時均應佩戴小(2.5公分)法徽。
㈥ 請問法院和檢察院的臨時工也穿和正式在編人員一樣的工作服嗎
不一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做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服裝管理工作的通知》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服裝及服飾應當比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分工,實行對口管理。各高級人民法院負責本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以及警銜標志及服飾的管理。
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標准做好司法警察服裝、警銜標志及服飾的管理工作,未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不得超范圍配發、自行購買、製作、假冒警服、警銜標志、服飾及相關產品。
(6)新制服配法徽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做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服裝管理工作的通知》相關法條:
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務部負責起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裝、警銜標志及服飾的管理辦法,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司法警察著裝的范圍、標准。
並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提供發放司法警察服裝、警銜標志及服飾的品種、數量的相應數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負責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裝。
第六條 警銜標志及服飾的製作、發放等工作。接此通知後,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做好交接工作,確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裝、警銜標志等管理工作有序、平穩地開展。
㈦ 法院徽章帽子上與胸前佩戴的圖案一樣么,是不是大小不一樣。有圖片嗎
警服,是指各警察統一的制服,是警察身份和執法的重要標志,體現著一個國家的警察風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服裝的變化,從側面記錄了社會發展過程的軌跡。警服的變化亦從側面反映當時社會的法律、經濟、人文狀況,帶有明顯的時代烙印。
㈧ 中國法院門口的標志和象徵的意義
中國法院門口的標志是法徽,基本圖案是麥穗、齒輪、華表、天平。
麥穗和齒輪象徵著我們工人階級為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華表是中華民族的象徵;天平象徵著公平與正義;紅旗象徵著偉大的社會主義祖國
法徽既是人民法院的標志,也是法官的身份標志,體現著法官應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深刻喻義。法徽的基本圖案由麥穗、齒輪、華表、天平構成。
(8)新制服配法徽擴展閱讀
法徽使用注意事項:
1、佩戴法徽僅限於審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裝上佩戴。
2、穿著審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例如檢徽、警徽。
3、法袍在製作時法徽已綉好,不再單獨佩戴。
4、開庭審判必須佩戴法徽(5公分大法徽)。
5、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亦應佩戴法徽,如宣誓。
6、除法袍外,在其他場合執行公務、參加集體活動、會議及大型集會時均應佩戴小法徽。
㈨ 法徽基本圖案中的麥穗、齒輪、華表、天平各代表什麼
麥穗和齒輪象徵著工人階級為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華表是中華民族的象徵;天平象徵著公平與正義。
法徽既是人民法院的標志,也是法官的身份標志,體現著法官應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深刻喻義。
(9)新制服配法徽擴展閱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於法院專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2001年8月8日 法司〔2001〕59號)規定法官穿著法袍或法官服時,應配戴法徽作為其身份標志。
1、審判人員(含書記員)在法庭內執行職務時,應佩戴5公分徽章。
2、審判人員(含書記員)在其它場合執行職務需要證明其身份時,佩戴2.5公分徽章。
3、在非審判活動時如需佩戴徽章,應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並作出有關規定。
4、穿著春秋裝、冬裝時,5公分徽章佩戴在胸袋上沿處,以不被衣領覆蓋為准;2.5公分徽章佩戴在西服的插花眼上。
5、穿著夏裝時,5公分、2.5公分徽章均佩戴在胸袋上沿處。
6、不同季節審判制服不得混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