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是一名保安員,最近辭職被公司扣了430多塊錢的服裝費,他們扣費合理嗎
我是一名保安員,最近辭職被公司扣了430多塊錢的服裝費,如果你拿了服裝,他們扣費合理的,
『貳』 請問保安公司對扣除服裝費這一塊一般怎麼規定的,我今天應聘的保安公司,那個經理說免費提供。後面問了問
自己買一套去上班就行了,100來塊錢就買上了。保安公司除了剋扣保安工資什麼也幹不了。
『叄』 保安員辭職,是否可以扣除服裝費
我的單位是上崗之前都是統一交500元服裝費,辭職的保安可以把服裝帶走,來應聘的保安還是要交500元服裝費. 就等於500元錢買了制服.
『肆』 當保安扣取服裝費 服裝費直接在我工資里扣了300,我離職的時候可以要回來嗎
當然要回來了 那是工作服的押金而已,又不是買衣服的錢。
『伍』 保安辭職扣服裝費合法嗎
勞動者辭職到期的,用人單位是不能剋扣其服裝費的,如果用人單位剋扣其服裝費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 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民法意義上的擔保是指債權人為確保債務得到清償,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權利上設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財產的一種權利的行為。本條所稱的擔保並不是民法意義上的擔保。而是用人單位以此為名義非法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的行為。 在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者在工作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不賠償就不辭而別的情況,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在招用勞動者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的行為,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勞動監察部門對這種情況進行了大量查處,執法力度較大,使大多數用人單位不敢再明目張膽地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轉而採取了一些變相的方法或手段,達到向員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如收取服裝費、電腦費、住宿費、培訓費、集資款(股金)等,變相獲取風險抵押金。甚至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收取高額抵押金後逃之夭夭,造成新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此外,用人單位還通過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如暫住證、資格證書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等,以達到掌控勞動者的目的。因此本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以各種形式和名義向自己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根據原勞動部1995年《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本法第八十三條也規定了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勞動者證件的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及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應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在勞動者中確實有少數違法亂紀分子利用工作條件的便利,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同時由於他們流動性較大,不易於管理和索賠,導致個別用人單位只能通過收取風險抵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證等方式來避免損失,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想要避免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就離職的風險,應當通過加強內部管理來解決,而不能簡單地採用收取抵押金(物)的錯誤方式。
『陸』 保安公司辭退員工扣服裝費合法嗎
保安公司辭退員工扣服裝費是不合法的。
二、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勞動條件是保障勞動者能夠完成工作的硬體設施。它包特殊工作的服裝,用具,居住等。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了為了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所必需的物質條件。
保安公司作為專業提供安保服務的公司,應當為保安員提供統一的保安員服裝,這屬於保安公司必須提供相應勞動條件的法定義務。
義務性的東西,是不充許收錢的。
三、遇上這種情況怎麼辦?
當我們遇上還種情況是要敢於說不!不能忍氣吞聲。
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在職工有重大過失,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時,方能充許扣工資。
我國1995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做了這方面的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你未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又是以扣服裝費做理由是不會法的。
這是我們應該向公司提出來要求返還,如果公司不還,可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打當地市長熱線電話投訴,這種小事應該走不到仲裁或法院。
結束語:
保安公司扣除保安服裝費不會法更不合理,因為這是工作必須保障品,應由公司承擔不該保安承擔。如來單位強制扣除要敢於說不並採用多種手段要回。
『柒』 工作不到兩個月公司說扣保安服錢200元合法嗎
這個肯定是不合法的,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去投訴的,本身在公司幹活,工作服是免費的,不可以收錢的
『捌』 保安員在上班不穿制服一次扣200元合法嗎
這要看廠里的規章制度是怎麼定的?如果。有保安上班不穿制服的罰款200元的話,那麼。這是。這個圈的。如果沒有選這一規定那麼扣保安沒穿制服200塊錢那就是不合理的。
『玖』 勞動法保安工作服是否要扣款
不可以,保安扣壓制服費是一個非常常見的違反
勞動合同法
的案例。無論單位以何種理由何種借口扣押勞動者錢和證件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因為就這個問題,勞動合同法里有非常明確的條款規定。
『拾』 我在物業做保安!請問要扣服裝費合法嗎服裝是執勤服
不是扣服裝費,是押金,等你辭職不幹時這個錢是要退還給你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