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美國的婚姻法是怎樣規定離婚的
雙方都是美國國籍,適用美國的婚姻法,到美國當地找個律師幫忙,美國的婚姻法和國內差別可不小,而且美國各州的婚姻法差別也不能忽略。
雙方都是中國國籍,適用中國婚姻財產法。若是在國內登記結婚的,需當事人到使(領)館的簽證處、組辦理委託書(須本人親自前來)。委託書辦好後,可寄給國內的親友或律師(被委託人)代為辦理。請同簽證處、組聯系,以他們的解釋為准。
雙方國籍不同,要考慮中外婚姻、財產法的沖突,那就可能比較麻煩,得看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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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美國的婚姻法與婚前同居
美國婚姻法
一、婚姻締結實質要件的異同。
(一)美國法律規定的條件。
1、資格條件。美國多數州規定,在美注冊結婚,不論男女年齡應均滿18周歲;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結婚,還要獲得其父母或法官同意。
2、注冊條件。在美國,結婚須注冊登記以及舉行結婚儀式。《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第201條規定,獲得批准、舉行儀式並進行登記的男女之間的婚姻在本州有效。絕大多數州的法律也要求結婚的男女須在牧師等神職人員、法官或政府官員面前依法舉行婚禮。《統一結婚離婚法》第206條規定,法院和經過授權的政府官員都可以主持結婚儀式,也可以按宗教儀式舉行結婚儀式。
與中國法律不同,在美國,不同的州結婚證書是有有效期限的,這一點與美國類似。即結婚證書的有效期限從30天到60天不等。在這一期限內,男女雙方必須舉行婚禮,否則須重新辦理結婚登記。另外,申請登記注冊的男女雙方須等候3-5天的等待期,最終由法院或政府簽發。
(二)中國法律規定的條件。
1、資格條件。中國《婚姻法》規定,在中國登記結婚的年齡,男方不得少於22周歲,女方不得少於20周歲,比美國規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結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結婚條件方面,禁止患有惡性傳染病特別是有可能傳染給下一帶疾病攜帶者結婚,並禁止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傍系血親結合。
2、注冊條件。婚姻關系的成立,必須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否則不是合法夫妻關系。一經登記,即確立夫妻關系,不必經過公告期。
二、無效婚姻的異同。
(一)美國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情況。
美國法律指的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缺乏結婚的法律能力和意願,或者是存在其他嚴重的婚姻障礙。根據美國多數州的法律,婚姻無效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force adeffect),男女雙方不產生任何夫妻的權利義務(legal obligation),目前,婚姻無效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類:
1、婚姻締結雙方是在法律禁止結婚的限制內。根據大多數州的法律,任何男子不得與其直系血親以及一定范圍的傍系血親的親屬結合,否則是無效婚姻。比如,馬薩諸塞州法律規定:任何男性都不能與他的母親、祖母、女兒、孫女、姐妹、繼母、祖繼母、孫媳、岳母、岳祖母以及妻子的女兒、妻子的孫女、兄弟的女兒、姐妹的女兒、父親的姐妹、母親的姐妹通婚。
2、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合為無效婚姻。如果舉行婚禮時,一方不滿十八周歲,很可能會導致婚姻的無效。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男女須登記注冊,一般需經過父母或法官批准。
3、重婚的婚姻為無效婚姻。目前除非洲和個別穆斯林國家外,世界絕大多數國家不承認重婚的婚姻效力。目前,在美國絕大多數州都規定,重婚是無效婚姻。且同中國法律一樣,重婚一般導致刑事責任。
4、虛假婚姻為無效婚姻。虛假婚姻一般指為了某種意圖或某種目的而結婚。這種情況多數發生在移民領域。即美國之外的公民欲通過與美國公民結婚而移民美國本土。為解決這一問題,目前,美國移民法案已規定,美國之外的公民欲基於婚姻而取得綠卡,須在美國居住二年以上。
(二)中國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情況。
根據中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三、可撤銷婚姻的異同。
(一)美國法律關於可撤銷婚姻的情況。
1、精神和身體的不健全。精神不健全,主要指當事人在結婚時,根據當事人當時的精神狀態,不能夠理解結婚的性質以及不能夠理解結婚的權利與義務,一般指精神病患者、重度智力低下患者。而身體的不健全,主要指當事人性無能,而他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不知道對方的此種症態。
2、脅迫婚姻。即締結婚姻關系是由於另一方脅迫而不得不表示同意結婚的。比如,當事人一方以暴力手段迫使對方與自己結婚,或者第三方以威脅、利誘等方式迫使當事人結婚的。
(二)中國法律關於可撤銷婚姻的情況。
根據中國《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此,中國可撤銷婚姻的情況限於受脅迫一種,性無能及拒絕性生活不能成為婚姻可撤銷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為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以破裂的參考依據。
四、離婚的條件及程序的異同
(一)美國法律規定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在美國,離婚必須通過法庭進行,不能像中國一樣從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雙方合意一致離婚,也要法庭裁判。而提出離婚的理由有過錯和無過錯之分,目前美國所有的州都適用無過錯離婚原則,確定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一點,與中國相同。
1、管轄法院;離婚應當在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目前,絕大多數州均規定,當事人需在本州居住一定期限後,方可有提起離婚的訴權。各州對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在本州居住時限的長短規定不一,最長的為期一年,如華盛頓州、新澤西州、紐約州;最短的沒有期限,如南達科他州。而一般的州規定在6個月左右,如密西西比州、夏威夷州;較短的規定從60天到6周到90天不等,如愛達荷州規定為6周、伊利諾斯州為90天等。
2、離婚程序:同中國法律規定一樣,起訴離婚的原告須要交納訴訟費用。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可以要求法院發布禁令,禁止夫妻任何一方轉移、抵押、隱匿共同財產,禁止一方騷擾、妨害另一方或任何子女的安寧。如果遇有傷害人身或感情的危險,法院可以責令一方從共同住宅中暫時遷出。有的州還規定,在離婚訴訟中,應當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與中國法院幾乎所有的案件都適用調解程序不同,美國法院一般只有在無過錯離婚的案例中,才適用調解程序。對於涉及子女監護和探視問題,一般均要進行調解。
3、過錯理由:主要有三種,即通姦、虐待、遺棄。通姦是最常見的過錯離婚的理由。與中國司法審判實踐一樣,美國通姦證據的取得也是非常困難的。但與中國法院處理案件不同,有些美國州法院的法官在處理離婚案件確定過錯時,往往會採用推定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一方是否有婚外性行為,比如,有配偶與其他異性在賓館一起開房的證據、異性男女同居一室的證據。如果有這些間接證據而沒有直接性關系發生的證據,法官也可以通過一般常人思維行為方式的推理,確定發生過性關系,除非被懷疑者能舉出反證。
4、分居制度:美國大部分州都規定了分居制度。即當事人在主觀上有離婚的願望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住超過一段時間就可以離婚的制度。美國各個州規定分居的時間長短不一,最短有六個月,最長有五年。一般大多數州規定在1~3年左右。根據《統一結婚離婚法》,當事人分居超過180天即可向法院申請離婚。
『叄』 美國婚姻法規定男女多大年齡可結婚
美國統一結婚法規是18歲,但美國各洲不一,部分州規定男21歲,部分州規定,如雙方未滿成年人年齡,須經父母同意方可結婚,有的州規定男子不滿18歲、女子不滿16歲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結婚。愛達荷、密西西比、新澤西和華盛頓等州則允許年滿14歲的男孩、年滿12歲的女孩結婚。
在美國大多數洲規定:在美注冊登記結婚,不管男女年齡均應滿18周歲,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結婚,還要獲得其父母或當地法官的同意.
但是結婚證書的有效期在各洲的時間是在30天至60天內必需舉行婚禮,否則必需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肆』 美國的婚姻制度規定男人娶幾個老婆
一夫一妻
『伍』 美國婚姻法規定可以一夫二妻嗎
美國婚姻法規定可以一夫二妻嗎?來自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杭廷頓海灘的一對夫妻,31歲的丈夫馬修(Matthew)和30歲的妻子米歇爾(Michelle Catano),在結婚10年後覺得生活有所欠缺,於是便利用交友軟體在網上結識了26歲的女子考特尼。2年後,他們以一夫兩妻的方式生活在了一起。
對馬修和米歇爾而言,現在的生活更有激情,而且他們的孩子也多了一個人照顧。馬修說:「跟兩個女人一起生活使我信心倍增。我是一個特別需要關愛也很享受被愛的人。」考特尼則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上傳了全家合照,並稱現在的生活太美好了,她愛馬修、米歇爾和孩子們。
目前,美國有越來越多的三人之家,他們也會像普通家庭一樣,全家一起去度假。但是美國的婚姻制度也是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社會文明進步和尊重人權平等的體現,那麼美國會有一夫兩妻的法律存在嗎?
『陸』 美國婚姻法有哪些規定
一、結婚規定之差異
1、結婚條件不同
美 國 1970年 通 過 的《統一結婚離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第三,結婚的三種禁止條件:
①一方尚未離婚的禁止結婚;
②直系血親之間、兄妹或姐弟之間禁止結婚;
③伯父、叔父、舅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或姑母、姨母與侄子、外甥之間禁止結婚。
除此之外,美國許多州還規定了其他禁止結婚的條件,主要包括:同性不得結婚;堂(表)兄妹之間、堂(表)姐弟之間不得結婚;直系姻親之間不得結婚;患有性病者不得結婚等。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二,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第三,禁止條件:
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得結婚。
②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不得結婚。
2、結婚程序不同
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規定,結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①結婚申請;
②結婚批准;
③結婚准備期與結婚批准有效期;該法第 204 條規定,除法庭命令自簽字時起即生效的情況之外,在本州內結婚的批准在簽字之日起三天後開始生效,有效期為180天,即當事人必須在結婚申請獲得批准以後的第 3天到第183天這一期間內舉行結婚儀式,否則須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④舉行結婚儀式;該法第206條規定,舉行結婚儀式的方式多種多樣,但不得採取私人性質的結婚儀式。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規定不同
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規定,下列四種情形宣告婚姻無效:
第一,非真實意思表示的婚姻;
第二,一方有性生理缺陷的婚姻;
第三,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
第四,屬於法律禁止結婚的婚姻。
另外,美國法律還規定虛假婚姻為無效婚姻。美國法律規定了兩種可撤銷婚姻的狀況:一方精神或身體不健全的婚姻;一方受脅迫的婚姻。
我國《婚姻法》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婚姻無效: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第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第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關於可撤銷婚姻,我國《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離婚規定之差異
1、離婚理由不同。
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將「婚姻關系無可挽回的破裂」這一無過錯理由作為離婚的唯一理由。大多數州實行的是有過錯與無過多相結合的離婚制度。美國法律規定了三種無過錯離婚理由:
第一,分居。
第二,不和諧。
第三,婚姻關系無可挽回的破裂。
規定了四種有過錯離婚理由:通姦;虐待;遺棄;其他各種離婚理由,如重婚、不人道、亂倫、有罪判決、酗酒、吸毒、惡疾等。
我國《婚姻法》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同時,還對現役軍人離婚、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的離婚作出了特別規定。
2、離婚程序不同。
在美國,離婚必須通過法庭進行,不能從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雙方一致同意離婚,也要法庭裁判。美國法院一般只有在無過錯離婚的案例中,才適用調解程序,但對於涉及子女監護和探視問題,一般都進行調解。
我國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有兩種:協議登記離婚與單方訴訟離婚。
3、離婚後果不同。
美國法律大體規定了四個方面的離婚後果。
第一,身份上的後果:主要包括再婚的自由、姓氏的變更和子女的監護。
第二,財產上的後果。主要是對財產的分割、扶養費的給付等。
第三,離婚損害賠償。《統一結婚離婚法》沒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規定,一些州的損害賠償制度是通過判例的形式體現的。
第四,子女撫養。美國法律規定,父母在離婚時就子女撫養費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可自行約定,否則法院不予認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關於財產上的後果,《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一般一人一半。關於一方對另一方的經濟給付,法律規定了兩種情形:
其一是經濟補償,《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其二是經濟幫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應注意幾個問題
1、虛假結婚換國籍,代價巨大。美國法律規定了結婚之前在美國至少居住2年以上,才能獲得美國國籍;同時,結婚後可能無法取得國籍,導致「跨國婚姻。」
2、在美國締結婚姻程序復雜。先申請後批准,還需要正式儀式,缺一不可。
3、離婚風險巨大。對方不配合,馬拉松式的離婚訴訟不可避免;同時,執行財產困難重重,幾乎是一紙空文。
『柒』 請問.美國的婚姻法是什麼樣子的
A 中國與美國在婚姻法律方面的差異
一、結婚規定之差異
1、結婚條件不同
美 國 1970年 通 過 的《統一結婚離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第三,結婚的三種禁止條件:
①一方尚未離婚的禁止結婚;
②直系血親之間、兄妹或姐弟之間禁止結婚;
③伯父、叔父、舅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或姑母、姨母與侄子、外甥之間禁止結婚。
除此之外,美國許多州還規定了其他禁止結婚的條件,主要包括:同性不得結婚;堂(表)兄妹之間、堂(表)姐弟之間不得結婚;直系姻親之間不得結婚;患有性病者不得結婚等。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二,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第三,禁止條件:
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得結婚。
②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不得結婚。
2、結婚程序不同
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規定,結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①結婚申請;
②結婚批准;
③結婚准備期與結婚批准有效期;該法第 204 條規定,除法庭命令自簽字時起即生效的情況之外,在本州內結婚的批准在簽字之日起三天後開始生效,有效期為180天,即當事人必須在結婚申請獲得批准以後的第 3天到第183天這一期間內舉行結婚儀式,否則須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④舉行結婚儀式;該法第206條規定,舉行結婚儀式的方式多種多樣,但不得採取私人性質的結婚儀式。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規定不同
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規定,下列四種情形宣告婚姻無效:
第一,非真實意思表示的婚姻;
第二,一方有性生理缺陷的婚姻;
第三,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
第四,屬於法律禁止結婚的婚姻。
另外,美國法律還規定虛假婚姻為無效婚姻。美國法律規定了兩種可撤銷婚姻的狀況:一方精神或身體不健全的婚姻;一方受脅迫的婚姻。
我國《婚姻法》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婚姻無效: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第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第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關於可撤銷婚姻,我國《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離婚規定之差異
1、離婚理由不同。
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將「婚姻關系無可挽回的破裂」這一無過錯理由作為離婚的唯一理由。大多數州實行的是有過錯與無過多相結合的離婚制度。美國法律規定了三種無過錯離婚理由:
第一,分居。
第二,不和諧。
第三,婚姻關系無可挽回的破裂。
規定了四種有過錯離婚理由:通姦;虐待;遺棄;其他各種離婚理由,如重婚、不人道、亂倫、有罪判決、酗酒、吸毒、惡疾等。
我國《婚姻法》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同時,還對現役軍人離婚、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的離婚作出了特別規定。
2、離婚程序不同。
在美國,離婚必須通過法庭進行,不能從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雙方一致同意離婚,也要法庭裁判。美國法院一般只有在無過錯離婚的案例中,才適用調解程序,但對於涉及子女監護和探視問題,一般都進行調解。
我國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有兩種:協議登記離婚與單方訴訟離婚。
3、離婚後果不同。
美國法律大體規定了四個方面的離婚後果。
第一,身份上的後果:主要包括再婚的自由、姓氏的變更和子女的監護。
第二,財產上的後果。主要是對財產的分割、扶養費的給付等。
第三,離婚損害賠償。《統一結婚離婚法》沒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規定,一些州的損害賠償制度是通過判例的形式體現的。
第四,子女撫養。美國法律規定,父母在離婚時就子女撫養費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可自行約定,否則法院不予認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關於財產上的後果,《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一般一人一半。關於一方對另一方的經濟給付,法律規定了兩種情形:
其一是經濟補償,《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其二是經濟幫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應注意幾個問題
1、虛假結婚換國籍,代價巨大。美國法律規定了結婚之前在美國至少居住2年以上,才能獲得美國國籍;同時,結婚後可能無法取得國籍,導致「跨國婚姻。」
2、在美國締結婚姻程序復雜。先申請後批准,還需要正式儀式,缺一不可。
3、離婚風險巨大。對方不配合,馬拉松式的離婚訴訟不可避免;同時,執行財產困難重重,幾乎是一紙空文。
『捌』 美國的婚姻法有規定孩子多大才可以離婚嗎
一、婚姻締結實質要件的異同。
(一)美國法律規定的條件。
1、資格條件。美國多數州規定,在美注冊結婚,不論男女年齡應均滿18周歲;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結婚,還要獲得其父母或法官同意。
2、注冊條件。在美國,結婚須注冊登記以及舉行結婚儀式。《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第201條規定,獲得批准、舉行儀式並進行登記的男女之間的婚姻在本州有效。絕大多數州的法律也要求結婚的男女須在牧師等神職人員、法官或政府官員面前依法舉行婚禮。《統一結婚離婚法》第206條規定,法院和經過授權的政府官員都可以主持結婚儀式,也可以按宗教儀式舉行結婚儀式。
與中國法律不同,在美國,不同的州結婚證書是有有效期限的,這一點與美國類似。即結婚證書的有效期限從30天到60天不等。在這一期限內,男女雙方必須舉行婚禮,否則須重新辦理結婚登記。另外,申請登記注冊的男女雙方須等候3-5天的等待期,最終由法院或政府簽發。
(二)中國法律規定的條件。
1、資格條件。中國《婚姻法》規定,在中國登記結婚的年齡,男方不得少於22周歲,女方不得少於20周歲,比美國規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結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結婚條件方面,禁止患有惡性傳染病特別是有可能傳染給下一帶疾病攜帶者結婚,並禁止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傍系血親結合。
2、注冊條件。婚姻關系的成立,必須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否則不是合法夫妻關系。一經登記,即確立夫妻關系,不必經過公告期。
二、無效婚姻的異同。
(一)美國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情況。
美國法律指的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缺乏結婚的法律能力和意願,或者是存在其他嚴重的婚姻障礙。根據美國多數州的法律,婚姻無效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force adeffect),男女雙方不產生任何夫妻的權利義務(legal obligation),目前,婚姻無效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類:
1、婚姻締結雙方是在法律禁止結婚的限制內。根據大多數州的法律,任何男子不得與其直系血親以及一定范圍的傍系血親的親屬結合,否則是無效婚姻。比如,馬薩諸塞州法律規定:任何男性都不能與他的母親、祖母、女兒、孫女、姐妹、繼母、祖繼母、孫媳、岳母、岳祖母以及妻子的女兒、妻子的孫女、兄弟的女兒、姐妹的女兒、父親的姐妹、母親的姐妹通婚。
2、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合為無效婚姻。如果舉行婚禮時,一方不滿十八周歲,很可能會導致婚姻的無效。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男女須登記注冊,一般需經過父母或法官批准。
3、重婚的婚姻為無效婚姻。目前除非洲和個別穆斯林國家外,世界絕大多數國家不承認重婚的婚姻效力。目前,在美國絕大多數州都規定,重婚是無效婚姻。且同中國法律一樣,重婚一般導致刑事責任。
4、虛假婚姻為無效婚姻。虛假婚姻一般指為了某種意圖或某種目的而結婚。這種情況多數發生在移民領域。即美國之外的公民欲通過與美國公民結婚而移民美國本土。為解決這一問題,目前,美國移民法案已規定,美國之外的公民欲基於婚姻而取得綠卡,須在美國居住二年以上。
(二)中國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情況。
根據中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三、可撤銷婚姻的異同。
(一)美國法律關於可撤銷婚姻的情況。
1、精神和身體的不健全。精神不健全,主要指當事人在結婚時,根據當事人當時的精神狀態,不能夠理解結婚的性質以及不能夠理解結婚的權利與義務,一般指精神病患者、重度智力低下患者。而身體的不健全,主要指當事人性無能,而他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不知道對方的此種症態。
2、脅迫婚姻。即締結婚姻關系是由於另一方脅迫而不得不表示同意結婚的。比如,當事人一方以暴力手段迫使對方與自己結婚,或者第三方以威脅、利誘等方式迫使當事人結婚的。
(二)中國法律關於可撤銷婚姻的情況。
根據中國《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此,中國可撤銷婚姻的情況限於受脅迫一種,性無能及拒絕性生活不能成為婚姻可撤銷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為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以破裂的參考依據。
四、離婚的條件及程序的異同
(一)美國法律規定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在美國,離婚必須通過法庭進行,不能像中國一樣從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雙方合意一致離婚,也要法庭裁判。而提出離婚的理由有過錯和無過錯之分,目前美國所有的州都適用無過錯離婚原則,確定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一點,與中國相同。
1、管轄法院;離婚應當在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目前,絕大多數州均規定,當事人需在本州居住一定期限後,方可有提起離婚的訴權。各州對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在本州居住時限的長短規定不一,最長的為期一年,如華盛頓州、新澤西州、紐約州;最短的沒有期限,如南達科他州。而一般的州規定在6個月左右,如密西西比州、夏威夷州;較短的規定從60天到6周到90天不等,如愛達荷州規定為6周、伊利諾斯州為90天等。
2、離婚程序:同中國法律規定一樣,起訴離婚的原告須要交納訴訟費用。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可以要求法院發布禁令,禁止夫妻任何一方轉移、抵押、隱匿共同財產,禁止一方騷擾、妨害另一方或任何子女的安寧。如果遇有傷害人身或感情的危險,法院可以責令一方從共同住宅中暫時遷出。有的州還規定,在離婚訴訟中,應當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與中國法院幾乎所有的案件都適用調解程序不同,美國法院一般只有在無過錯離婚的案例中,才適用調解程序。對於涉及子女監護和探視問題,一般均要進行調解。
3、過錯理由:主要有三種,即通姦、虐待、遺棄。通姦是最常見的過錯離婚的理由。與中國司法審判實踐一樣,美國通姦證據的取得也是非常困難的。但與中國法院處理案件不同,有些美國州法院的法官在處理離婚案件確定過錯時,往往會採用推定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一方是否有婚外性行為,比如,有配偶與其他異性在賓館一起開房的證據、異性男女同居一室的證據。如果有這些間接證據而沒有直接性關系發生的證據,法官也可以通過一般常人思維行為方式的推理,確定發生過性關系,除非被懷疑者能舉出反證。
4、分居制度:美國大部分州都規定了分居制度。即當事人在主觀上有離婚的願望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住超過一段時間就可以離婚的制度。美國各個州規定分居的時間長短不一,最短有六個月,最長有五年。一般大多數州規定在1~3年左右。根據《統一結婚離婚法》,當事人分居超過180天即可向法院申請離婚。
(二)中國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及程序。
中國法律規定的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有兩種:協議登記離婚與單方訴訟離婚。對於離婚合意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到一方戶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必親自到法院辦理。第二種途徑,是適用於一方不同意離婚而一方堅持離婚的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法院查明,如果當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情況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除了上述幾種情況,中國法院第一次判決,基本不會同意當事人的離婚請求。除非已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當事人在一審判決書生效六個月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會大大增加。由此可見,與美國婚姻家庭法相比,中國離婚程序顯得簡潔而具有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