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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程序包含有哪些具體制服

發布時間:2021-06-09 20:48:33

Ⅰ 行政立法行為都包括哪些

行政立法的內容包括:行政機關和公務人員的法律規范;行政機關管理國家事務的法律規范;對行政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不同等級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級不同。
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機關的性質而有所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省會市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的活動。全國性行政法律草案,多數都由國務院提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地方性行政法規草案多由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法規和規章一般由政府業務部門起草。如涉及幾個部門,則需共同協商起草,並經有關法制機構審查批准。全國性的行政法規經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由國務院總理簽署發布。部、委規章經部務或委務會議討論通過。地方政府規章經該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由部長、主任或省長、市長簽署。重要的部門規章在通過和簽署後,須報上級機關審批,然後公布,一般規章在通過和簽署後報國務院備案。

Ⅱ 1,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范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指導規范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礎性法則,是貫穿於行政法具體規范之中,同時又高於行政法具體規范體現行政法基本價值觀念的准則。
行政法的實體性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
2.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3.越權無效原則.
4.信賴保護原則.
5.比例原則.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則:
1.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2.行政公開原則.
3.行政公正原則.
4.行政公平原則.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誠實信用、程序正當、權責統一

Ⅲ 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哪些

1 動議

動議,即向有行政立法許可權的行政主體提出要求進行某項行政立法的建議。動議的功能類似司法程序中的「起訴」,它是行政立法程序啟動的一個條件。

2 預告
預告是行政立法主體將行政立法的草案通過公布的方式告知公眾的行為。它類似於行政決定程序中「告知」程序。預告的功能在於讓公眾了解行政立法草案的內容,以便公民決定是否需要表達自己的意見。

3 聽取意見程序之一:聽證
聽證的具體步驟:
通知---確定聽證代表---聽證會舉行---聽證筆錄

4 聽取意見程序之二:座談會、論證會
座談會、論證會作為一種行政立法聽取公民意見的程序,與聽證會相比較之簡單、隨意。但是,它們也是一種重要的行政立法聽取公民意見的方式。

5 聽取意見程序之三:信函、電子郵件等
利用現代通信手段聽取公民對行政立法草案的意見是行政立法程序發展出的一種新的聽取意見方式。

6 決定
行政立法草案在聽取公民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後,由行政立法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可以成為行政法規、規章。因行政機關系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故行政首長可以在聽取其他行政機關組成人員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最終決定

7 公布
公布系行政立法的最後一個程序。行政立法草案經行政立法機關負責人決定通過後,便成為行政法規、規章。

Ⅳ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概念】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有關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行政立法的特徵】一是行政立法的主體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的組織;二是行政立法相對於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而言,具有從屬性;三是行政立法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多樣性。

【行政立法的分類】是指依照不同標准對行政立法所作的劃分。如依照行政立法的權力來源,行政立法可分為職權立法和授權立法;依照行政立法與國家權力機關立法和上級行政機關行政立法的關系,行政立法可分為執行性立法、補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等。

【職權立法】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憲法和組織法規定的職權進行的立法活動。職權立法是與行政機關同時產生和存在的行政機關的固有職權。如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授權立法】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或有關決定授權而進行的立法活動。授權立法不是與行政機關同時產生和存在的行政機關的固有職權,而是行政機關依據組織法以外的法律或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授權取得的。如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條例的決定》對國務院的授權和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的授權。

【執行性立法】是指為了執行法律或法規及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而進行的立法活動。執行性立法不創設新的法律規范,而只是將法律、法規及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具體化,以便執行和實施。

【補充性立法】是指為補充法律、法規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而進行的立法活動。補充性立法一般需創設新的法律規范,必須得到有權機關的授權。

【自主性立法】是指行政機關為履行法律規定的行政職權而對管理事項創設一定法律規范的立法活動。自主性立法不是對法律、法規的具體化或補充,而是對法律、法規未規定事項自主地創設新的法律規范。

【行政立法的主體】是指有權進行行政立法的主體,包括制定行政法規的主體、制定部門規章的主體、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的主體以及制定經濟特區規章的主體。

【制定行政法規的主體】即國務院。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分兩種情況,一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對國務院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制定行政法規;二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依法對尚未制定法律的法定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

【制定部門規章的主體】主要是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根據憲法和組織法可以制定部門規章;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務院直屬機構根據立法也可制定部門規章。此外,有些事業單位經授權也可制定規章,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授權可以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規章。

【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的主體】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許可權的市。國務院曾分別於1984年12月15日、1988年3月5日、1992年7月25日和1993年4月22日批准唐山、大同、包頭、大連、鞍山、撫順、吉林、齊齊哈爾、青島、無錫、淮南、洛陽、重慶(後為直轄市),寧波,淄博、邯鄲、本溪,蘇州、徐州等19個市為「較大的市」。這些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規,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方式和步驟。

【制定行政法規的程序】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制定行政法規的程序包括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

【行政法規的立項】是指將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項目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於每年年初編制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前,向國務院報請立項;國務院法制機構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國務院審批。

【行政法規的起草】行政法規的起草,由國務院組織。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由國務院的一個或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也可確定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或組織起草。行政法規的起草,要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並可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起草部門就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與其他部門關系密切的規定,應與其他部門協商一致,對涉及有關管理體制、方針政策等需要國務院決策的重大問題,應提出解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

【行政法規的審查】行政法規送審稿的審查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負責。國務院法制機構主要從是否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家方針政策,是否符合起草要求,是否與有關行政法規協調、銜接,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等方面進行審查。

【行政法規的決定】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國務院審批。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提出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的建議;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行政法規草案時,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或者起草部門作說明。

【行政法規的公布】根據國務院對行政法規草案的審議意見修改形成的行政法規草案修改稿,由國務院法制機構報請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施行,並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文本為標准文本。

【行政法規的施行】行政法規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法規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規的備案】行政法規在公布後的30日內由國務院辦公廳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制定規章的程序】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制定規章的程序包括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

【規章的立項】是指將需要制定規章的項目列入國務院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國務院部門法制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擬訂本部門、本級人民政府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報本部門、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規章的起草】部門規章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組織起草;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起草。行政法規的起草,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並可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起草規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起草部門規章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與其他部門關系密切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徵求其他部門的意見。

【規章的審查】規章送審稿由國務院部門法制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統一審查。

【規章的決定】部門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地方政府規章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審議規章草案時,由國務院部門法制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作說明,也可以由起草單位作說明。

【規章的公布】根據有關會議對規章草案審議意見修改形成的規章草案修改稿,由國務院部門法制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報請本部門首長或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門規章簽署公布後,部門公報或者國務院公報和全國范圍內發行的有關報紙應當及時刊登。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布後,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應當及時刊登。在部門公報或者國務院公報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准文本。

【規章的施行】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章的備案】規章在公布後的30日內,由國務院部門法制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向有關機關備案。

【規章的清理、修改和廢止】國務院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應當經常對規章進行清理,發現與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其他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的,或者與法律、行政法規或其他上位法相抵觸的,應當及時修改或廢止。修改、廢止規章的程序,參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Ⅳ 國務院制訂行政法規立法經過哪四個程序

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需要經歷立項、起草、審查、決定與公布四個程序。
具體:
(一)立項
立項是決定進行行政法規制定工作的程序,它解決國務院是否應當就特定行政管理事務制定行政法規的問題,是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的第一個環節。行政事務復雜多變,哪些事情需要制定行政法規,在什麼時間制定行政法規,需要對其必要性、可行性和及時性作出判斷,這就是立項要解決的問題。
立項由國務院依職權決定,在程序上表現為年度立法計劃的編制和調整。國務院法制機構負責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國務院審批。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二)起草
起草是提出行政法規初期方案和草稿的程序,它是審查和決定程序的基礎。
起草工作機構。起草工作由國務院組織,可以通過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為國務院的一個或者幾個部門承擔具體起草工作,也可以確定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三)審查
負責審查的機構是國務院法制機構。國務院法制機構的審查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是否符合憲法、法律的規定和國家的方針政策;(2)是否符合起草要求;(3)是否與有關行政法規協調、銜接;(4)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5)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四)決定與公布
行政法規在公布後的10日內由國務院辦公廳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Ⅵ 行政立法的原則有哪些

依法立法原則:依法立法原則包括法律優先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1.法律優先原則。法律優先,又稱法律優越或法律優位,是指行政行為應當受現行法律的約束,不得實施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表現在行政立法上,就要求行政立法不得同現行法律相抵觸。因為法律優先僅僅要求行政行為不抵觸法律即可,並不要求所有的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所以是消極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法律優先原則表明,除憲法外,法律在效力上高於任何其他法律規范,法律的位階居於其他任何法律規范之上。法律優先原則無限制和無條件地適用於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在內的一切行政領域。

2.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是積極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它要求行政機關只有在取得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才能實施相應的行為。表現在行政立法上,也就是說,行政立法必須具有法律依據。就立法來說,重要的事項應由法律規定,未經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立法代為規定。法律保留的要求顯然比法律優先嚴格。法律保留分為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對於絕對保留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對於相對保留的事項原則上由法律規定,但在法律特別授權的情況下,也可以有行政立法來規定。

Ⅶ 行政立法的原則有哪些

我國行政法有六大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法無授權即禁止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的約束。
2、合理性原則
公平、正義(行政主體應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國家應平等對待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
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
3、比例原則——適當性、必要性(最小損害原則,行政機關應當選擇侵害相對人權益最小的手段)、狹義的比例(衡量性原則,要求行政機關所採取的手段,不能給相對人權益帶來超過行政目的之價值的侵害)
4、程序正當原則(行政公開、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聽取厲害相關人的意見、說明理由——當作出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時,負有說明理由的義務、不得單方接觸)
高效便民原則(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則,其基本內容有二,首先是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其次是遵循法定時限。第二是便利當事人原則)
5、誠實守信原則(行政信息真實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相對人基於對行政機關的決定或意思表示的信賴而對自己將來的行為進行籌劃和安排,由此產生的信賴利益應受法律保護)
6、權責統一原則(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則,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有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保證政令有效。第二是責任行政原則,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Ⅷ 行政立法的原則及內容

行政立法
一般來講,行政立法就是指委任立法或者授權立法。由於學者們對委任立法或者授權立法有不同的觀點,因此行政立法的內涵也就隨之而有所不同。學者們關於行政立法的觀點主要有如下一些:

第一種觀點認為,行政立法又稱次級立法,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議會授權制定的各種行政管理法規。 根據這種觀點,行政立法的授權者為立法機關,受權者則為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授權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各種行政管理法規」的立法權均在授權之列。

第二種觀點認為,行政立法是指法規非由議會制定,而是由議會為特定的事項授予無立法權的團體或個人制定。立法的權力通常可授予政府,公共事務行政機構和委員會,地方當局,法院,大學和其他機構。 這種觀點中的受權者十分廣泛,已遠超出行政機關的范圍,但授權的內容卻十分有限,只能就特定事項授權。

第三種觀點認為,行政立法是基於法律授權的立法,是法律委任行政當局制定具有法律內容和法律同等效力的法規,其許可權由授權法規定。 這種觀點的獨到之處,是它強調了受權者所制定的法規,具有法律的內容並和法律有同等效力;而且行政立法的立法權應由授權法授予,而不是來自憲法。在第三種觀點看來,立法授權中的受權者實際上包括各部部長、地方當局、自治團體法定企(事)業。甚至私營公司、群眾組織(教會),它們基於議會的授權,都可以在各自不同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製定其有和法律同等效力的規章制度。

第四種觀點認為,行政立法是指當代行政機關頒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行政立法權則是頒布這種規章的權力,是行政機關行使從屬的立法職權。這種觀點的一大特點,是強調為了保持立法機關作為主要立法者的地位,行政立法權必須受到制約;除非有法定標準的限制,否則立法機關不能授出它的任何立法權。

第五種觀點把行政立法分為制憲機關對行政機關的授權立法和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委任立法。認為一般的行政立法,是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的立法,是立法機關委任行政機關在授權范圍內可以代替立法機關制定和法律效力相同的規章,行政機關不但可以依據法律頒布命令,而且可以制定和法律相同的規章。

第六種觀點認為,行政立法通常指憲法國家立法機關委託或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律的活動,表現為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只規定一般原則,而明文授權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細則。這種觀點把行政立法歸結為資產階級國家的專用品而加以批判:它是壟斷資產階級縮小立法機關權力,擴大行政權力的表現;行政機關往往利用這種行政立法權,制定違背憲法或法律的規范。

第七種觀點認為,行政立法是指,議會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該當事項規制的基本原理,基本方針及限定委任的范圍;而其實質的、具體的內容則委由法規加以規定。也有學者認為,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權基於法,並為具體實現國家目的所積極的、繼續的作用,藉經行政權而對有關國民的權利、義務所做的一般性抽象性的法規規定。

綜觀上述,筆者認為,行政立法的概念,大致可包括如下內容:行政立法的授權者,以立法機關為宜,因為在絕大多數國家,立法權屬立法機關所有,只有它才有立法的權力可授;行政立法的受權者,以行政機關為宜,不應授予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或個人,因為立法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國家行為,是國家意志活動的過程,如果把立法權委授予非國家機關的組織或個人,立法的這種國家行為的性質將會發生質變。至於法院的司法立法權,主要是判例法國家的傳統和慣例使然,在可預見的將來,在這些國家未改變這一傳統和慣例的情況下,仍依憑傳統和慣例來立法(司法立法),而不必非通過授權法來獲取此權力不可;行政立法的授權形式,無論以憲法或其他授權法均可,只要受權者是行政機關即可,因為無論用什麼法律(根本法或一般法律)形式授權,都是國家立法權從一個主體轉歸另一個主體,即從立法機關轉歸行政機關,在形式上不必苛求行政立法的授權內容,在符合法治原則的前提下,既可適當地廣泛授權,也可就某個方面或某個問題(事項)進行授權。至於行政機關根據授權創制的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稱為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命令,這是各國的立法技術需要解決的問題,從行政立法權的角度看,稱謂只是形式,未必至關重要,重要的是它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及其效力等級(位階)。行政機關立法的法律效力等級,應由授權法(含憲法)規定,按民法原理來講,授權機關有多大的權力,受權者即可被授予多大的權力,受權者制定的法規(暫且先稱之為法規),其效力不可能也不應當超越授權者的權力范圍,但是,授權者不一定把其權力都授出,有些立法機關享有制憲權,這種權力就不能授出。如果必須對行政立法予以界定,那麼基於以上認識,可界定為:行政立法一般是指立法機關通過法定形式將某些立法權授予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得依據授權法(含憲法)創製法規的行為。這個定義是指一般情況而言,不包括某些國家的行政機關內部的再授權。而且,這個定義是把「行政立法」作為動詞來使用,強調它的過程、活動及行為,如果從名詞的角度來界定,可定義為: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據立法機關以法定形式制定的授權法所創制的法規。 原則 民主立法是社會主義立法的基本原則,行政立法也應嚴格遵循。盡管行政權以追求效率為價值取向,盡管行政立法的主體是國務院或其部委,它們作為行政機關有其實施行政管理的特殊性,盡管行政立法(特別是抽象授權)的內容主要是行政機關職權的內容,但不能忽視了行政立法所具有的兩重性,即行政權與立法權的結合,行政行為與立法行為的結合,效率與民主的結合。立法權和立法行為所要體現的是全體人民的意志,它追求的價值的本質是民主,行政權和行政行為所要體現的是對全體人民意志的執行及實現,其追求的價值的本質是效率。如果說,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是行政行為的內在要求的話,那麼,這種制度對於行政立法應當有所例外,或者某種程度上的例外,否則行政立法就有可能成為行政首長立法,而以個人說了算為特徵的首長立法在本質上是同社會主義立法的民主原則相對立的,是對現代民主與法治條件下的立法的否定。

從民主政治的意義上來看,之所以需要讓行政機關以立法形式來實施某些抽象行政行為,不在於這些行為可以由此取得法律所具有的規范性、強制性和國家意志性(因為國家行政機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幾乎都具有這些屬性,這些屬性並不取決於它們是叫行政法規或者行政文件,而取決於行政機關所擁有的權力的性質),而在於這些行為可以由此匯集民意,充分反映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整體意志,在廣泛民主的基礎上由行政機關做出正確的立法決策,從而促使行政權力與社會相互融合而不是彼此分離,保證行政機關運用具有穩定性、連續性特徵的法律規范來保障行政管理的有序和社會的穩定。

行政立法必須貫徹民主原則和效率原則,體現在具體程序和立法要求中,就應當規定一些限制條件。各國都要求行政立法應符合一定條件,但具體規定不盡相同。

Ⅸ 25. 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 多選題 A. 立項B. 起草C. 審查D. 決定與公布

你好答案是: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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