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犯罪嫌疑人在押時死亡法律如何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⑵ 報案時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案件的處理
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應當經過偵查弄清事實,如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2)制服犯罪嫌疑人致死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報案之前死亡的,公安機關不應立案。如果在公安或者檢察院偵查階段死亡的,偵查機關應予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應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在法院審判階段死亡的,則應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⑶ 人民警察因疏忽至犯罪嫌疑人逃脫或死亡的因如何處理
涉嫌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依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據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⑷ 見義勇為,如果我見某犯罪分子正在對受害人施暴,我將犯罪分子制服或致死,怎麼判
對重大犯罪行為的現行犯予以制止,不受防衛程度的限制,即使將犯罪嫌疑人致死您亦無罪,且是英雄。
祝好。
⑸ 對於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死亡,根據刑訴法規定不得確認其有罪,對於犯罪所得追繳有何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⑹ 公安民警制服違法犯罪嫌疑人後,又踢傷嫌疑人,民警行為如何定性
公安民警制服違法犯罪分子嫌疑人又提上了嫌疑人警察行為如何在制服犯罪嫌疑人的時候,閑人否抗拒,如果拒不執行公安人員的管制,這種情況也是不可避免的?
⑺ 弟三人為了阻止犯罪行為將正在實施犯罪的嫌疑人致死是否構成犯罪
首先要及時報案,由公安機關認定案件情況,如果是正當防衛的,不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防衛過當的,構成過失殺人罪或者傷害(致死)罪要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各自的具體情節從輕減輕處罰 。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⑻ 看守所羈押期間犯罪嫌疑人突發心臟病死亡的情況怎麼解決
這類問題看守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因為羈押之前需要體檢,如果查明有心臟病應該重點觀察,或者辦理取保候審。但是不會賠很多錢
⑼ 犯罪嫌疑人死亡,公安機關應當作出何種處理決定
我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對人犯在看守所死亡的規定如下 :
第三十三條人犯死亡,應當由法醫或者醫生作出醫療鑒定。對於非正常死亡的,還應經過當地人民檢察院檢驗,並通報辦案機關。
人犯死亡後,由看守所通知人犯的近親屬領回屍體火化;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拒絕領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第五十一條對脫逃人犯的財物,應當暫時保管。一年後人犯未捕獲歸案的,上繳財政部門處理。
對死亡人犯或者已執行死刑的罪犯的財物,應當按規定通知其家屬領取,路遠無法領取的也可代為寄去。如無家屬,或者在一年內無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後逾期一年不來領取的,上繳財政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