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健全什麼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健全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作出的「健全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重大部署,既是對這一制度重要作用的充分肯定,也為在新時代完善這一制度提出了新要求,我們要悉心學習領會、切實貫徹落實。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一項具有獨特作用的基本政治制度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指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對農村村級、城市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直接行使當家作主民主權利的政策、法規、程序、規范的總稱,是伴隨新中國發展歷程而生長起來的基本政治制度。
實踐證明,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在我國政治制度體系中有著十分獨特的作用。第一,有利於全面展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廣泛性和真實性。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有了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人民群眾在城鄉基層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直接民主,要辦什麼、不辦什麼,先辦什麼、後辦什麼,都由群眾自己依法決定,這是最廣泛的民主實踐。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成長發展,並有效銜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共同構築了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使我國人民當家作主不僅體現在國家事務層面、體現在經濟和文化事業層面,也體現在社會事務層面;不僅體現在代表制民主層面,也體現在基層直接民主層面,
有力彰顯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優勢和特色,充分展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廣泛性和真實性。第二,有利於提升基層社會治理實效性。我國幅員遼闊,城鄉基層情況復雜多樣,不管是農民承包經營權的獲取、村集體經濟收益的分配、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及經費籌集、村幹部報酬補貼等。
還是城市社區環境、公共衛生、志願服務、困難群眾利益保障等事項,都與基層群眾切身利益相關,基層幹部群眾對其基本狀況、矛盾所在、出路和辦法要比各級政府機關及其幹部更為清楚,辦好這些事情,推行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走基層群眾自治的路子,其效率和效果就比較理想;
否則,不管什麼事一律都拿到政府手裡、由政府機關來辦,用很多不必要的自上而下的方式去處理,不僅會加重政府工作負擔,還可能助長政府機關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挫傷基層幹部群眾的積極性,降低基層社會治理的實效性。
第三,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我國城鄉改革發展中出現的許多矛盾和問題,如基層幹部優親厚友、鄰里糾紛、婚喪嫁娶大操大辦、社區新老居民融合難等,不少地方通過健全基層選舉、議事、公開、述職、問責等機制,發揮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村(居)民會議以及群團組織、治保會、紅白理事會等自治組織的作用,通過發揮村規民約、村民自治章程、市民公約等自治規范的作用,使大量矛盾和問題妥善解決在基層,有力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貳』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基本內容、相關規定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重要內容,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對幹部實行民主監督,成為我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直接、最廣泛、最生動的民主實踐,有利於人民群眾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務和公民意識、民主素質的提高。實行基層群眾自治,發展基層直接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當家作主最有效、最廣泛的途徑,必須作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礎性工程重點推進。
『叄』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區別
沒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應該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依照憲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選舉的成員組成居民(村民)委員會,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制度。
在新中國成立後的民主實踐中逐步形成的,並首先發育於城市。
中共十七大將「基層群眾自治制度」首次寫入黨代會報告,正式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一起,納入了中國特色政治制度范疇。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等是基本政治制度。」
『肆』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那三種組織形式
基層指的是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依照憲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選舉的成員組成居民(村民)委員會,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制度。
在新中國成立後的民主實踐中逐步形成的,並首先發育於城市。中共十七大將「基層群眾自治制度」首次寫入黨代會報告,正式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一起,納入了中國特色政治制度范疇。
1954年12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制定並頒布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居民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和作用。
這個條例的貫徹和實施,有力地推動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建設和發展。到1956年底,城市居民委員會不但在全國各個城市普遍建立起來,而且得到了進一步鞏固和發展。
『伍』 什麼是基層民主自治制度
黨的十七大報告,把村民自治、居民自治、職工代表大會都作為「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基本內容加以明確。
中國的群眾自治和基層民主制度,主要包括農村的村民委員會制度、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制度和公有制企業中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這些制度的主要特徵是群眾自治和直接民主,即在基層社會生活中,由群眾自己決定自己的事,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其實質在於為廣大城鄉基層勞動群眾充分行使憲法賦予的管理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權力,提供了有效途徑和制度保障。其中發展最快的是農村的村民委員會制度。
『陸』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優越性
目前,獲得法律准許和認可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就是村民自治制度。
實行村民自治制度的優越性,在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自治法》的總則第一條有明確的解釋:
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柒』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什麼意思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框架下,以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為領導,依託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在城鄉地區實現居民直接行使相關政治權利及所在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