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社區矯正協理員2015年的工資是多少
各地不同吧,有一個參照,雲南昆明主城區社區矯正工作者工資每月實發2000,有五險一金。
⑵ 司法局臨時工有制服嗎
司法局用臨時工是才開始不久的,以後肯定還會用。因為現在的社區矯正工作等工作任務重,相關規定也要求每個司法所必須有2-3名工作人員,每個司法所都要配備司法輔助人員,也就是合同工。這是一個長期的事情。不過最好還是自己努力考取編制好一點。臨時工始終不是長久之際。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⑶ 江西省司法社區矯正已經開始實施,什麼時候才會將制服配發,管理經費落實
有消息稱:制服問題,得等到社區矯正立法後,方可解決.
目前發放制服,無相關法律依據.即:現無社區矯正警察的說法.因此,即便有些地方發放了制服,但不能得到法律認可.據我所知,大部分地區是發放的類警服的司法行政制服,與社區矯正警服不合.從透露出來的立法草案上看,是明確提出了矯正警察這一概念,因此,屬警察一類,現階段的司法行政制服,不屬於警察.
可上網搜索關於矯正立法的相關事宜.
⑷ 雲南司法警警號開頭字母是JZ 什麼意思
正規警號不管什麼警種均應是全數字的,否則,肯定不是正式警務編制
⑸ 2o15年雲南省司法廳關於選派監獄警察參與社社區矯正工作的通知
北京監獄警察選派到社區參加社區矯正耕作已經開展5年了
⑹ 司法局的可以穿警服嗎
司法局的沒有制服,至少沒有全國統一制式的制服。
我國的司法部(以及下面的各省司法廳、各市司法局)其實是個不倫不類的機構,雖然冠名「司法」卻不是司法機關、而是行政機關,管的是調解、公證、普法宣傳和律師的業務指導,但是公安機關原先的兩勞民警又被劃到了司法行政機關,所以所以整個司法行政機關中的公務員有的是警察、有的又不是,只有監獄勞教系統的人是警察、有警服。
不是警察的那一部分人自認是沒有警服的了,而司法局並不是警察機構,司法局得人也就不能穿警服了(倒是有的司法局有下屬的勞教所,這些局的局長全都以勞教所第一政委的身份穿了警服受了銜)。
不過這些人原先是有制服的,那種制服的式樣和警服很相似(佩戴的制式標志略有不同而已,最明顯的區別是沒有銜級標志——我國目前只有軍隊、武警序列、五大警察系統和海關才授銜),到了2004年已經被全部取消,國務院下的令。
後來有的地方又開始穿制服了,只是地方上的行為(合不合法還是回事呢,不知道有沒有文件),並沒有全國配發。
司法局的配警車也就那麼回事,警車是執行警務用的特種車輛,只有警察才能合法駕駛,但是不是警察機構的司法廳又管著當地的監獄局和勞教局兩個警察機構,那麼司法廳把兩勞的警車配發到司法局也就不足為奇了。
⑺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工作穿制服嗎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工作,尤其是直接面對社區服刑人員時,應當表明身份,以維護社區矯正的嚴肅性、執法性。有制服的應當穿,沒有的應當持工作證等。
⑻ 雲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社區矯正專業可以考教師資格證嗎
雲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社區矯正專業可以考教師資格證嗎?雲南司法警官,職業學校社區矯正專業可以考教師資格證了
⑼ 司法局有制服嗎
正常來說應該是沒有制服的。司法局可以穿制服的只能是負責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並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國辦發[2003]104號)和《財政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關於做好整頓統一著裝工作的實施意見》(財行[2004]15號)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行政執法需要,要求統一穿著制式服裝的,其批准許可權在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均無權批准」。司法行政部門屬於經國務院批准著裝的部門。但該部門著裝的范圍僅限於監獄、勞教部門負責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並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其他人員沒有統一制式服裝。
因此,理論上看,司法局可以穿制服的只能是負責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並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但現實中,各地司法局大多都自行配置了制服(嚴格有意義上講屬非法著裝);有的地方司法局甚至鑽政策空子即國務院批准司法行政部門的警察可以著裝,那麼司法局將全局干職工都轉為警察,都穿警服。
(9)雲南社區矯正制服擴展閱讀
司法局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六)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管理本市監獄管理局和本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