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一個公司上班,沒有做滿一年就辭職,公司要求扣服裝費:300元。國家有這樣的規定嗎這樣合法嗎
用人單位要求剋扣其服裝費300元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以各種形式和名義向自己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根據原勞動部1995年《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本法第八十三條也規定了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勞動者證件的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及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應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在勞動者中確實有少數違法亂紀分子利用工作條件的便利,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同時由於他們流動性較大,不易於管理和索賠,導致個別用人單位只能通過收取風險抵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證等方式來避免損失,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想要避免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就離職的風險,應當通過加強內部管理來解決,而不能簡單地採用收取抵押金(物)的錯誤方式。
『貳』 關於公司員工制服費用收取由那方出的問題···
新入職的員工,若沒到試用期結束就離開公司,一般是交回工作服,退回押金。已過試用期者,若工作時間較長,工作服可以不退,不過有的公司規定在離職時是必須歸還的,這是公司離職手續上必須的一個步驟。要不,離職員工穿工服在外惹點亂子,影響不就壞了!如果用人單位強制勞動者用工資購買工作服,那麼用人單位的做法違反勞動法及相關規章。這屬於用人單位單方對於勞動合同中關於工資支付約定的變更。按照勞動規章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剋扣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扣工資用於購買工作服,是違法的。工作服是應該公司免費提供的,按照勞動法,企業是不能收取這個費用的
『叄』 單位要求員工統一訂制工作服,員工需自己承擔一半費用,請問這違法嗎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很多單位要求職工承擔一半或者更多的工作服費用,是不合理並且違法的,但是,由於違法的情節較輕,涉及的金錢不多,就算有人起訴也不會有多少賠償,很多職工不願找麻煩,所以:明知違法企業卻照做,這就是違法成本低於守法成本,扣了廣大打工者的錢,現實就是如此,認了吧。
『肆』 用人單位要求你交納服裝費,這樣合理嗎
合理有兩條,一,統一做服裝要交服裝費。二,臨時穿的工作服是要拿押金的。除此之外就不合理。
『伍』 用人單位收取服裝費是否違法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統一著裝是為了用人單位的經營需要,服裝費應該用人單位承擔,要求勞動者承擔是違法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是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製定。由勞動部於1994年12月6日發布,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陸』 用人單位從工資中扣除服裝費合法嗎
在一些工作中,員工需要著制服上崗,例如保安和食品包裝企業。那麼這個服裝費是單位出還是員工出?用人單位從工資中扣除服裝費合法嗎?我國法律有規定嗎?下文華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基本情況:
小王於2014年入職北京一保安公司從事保安工作,月工資2800元。工作滿一個月後,小王收到的第一個月工資的時候公司從中扣除了300元,經小王詢問公司的回復是服裝費,並為小王出具了服裝費收據,此後每到發工資的日子公司總要扣除300元作為服裝費,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小王與公司的合同期滿,合同期滿前公司告知小王不再與他續簽勞動合同,在辦離職過程中小王要求公司退還服裝費共計3600元,公司的回復是服裝經過使用已經折舊了,3600元算作折舊費用不予退還。
律師解答:
勞動者在職期間,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提供工作服、安全帽等相關福利或者勞保用品,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改善勞動者的工作條件,視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條件,由此而產生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不能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不能將其計算在最低工資標准之內。對此《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企業最低工資規定》有規定。勞動者在離開工作崗位後,用人單位可要求其歸還工作服,造成損失的可要求賠償,但不能以此為由扣除職工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以各種名義扣除工資,應當無條件退還給勞動者本人,否則,勞動者可憑被扣錢的收據等證物,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本案中保安公司違法扣除小王的服裝費,依法應當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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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公司要求統一服裝,這個服裝費是誰出
一般正規公司來說,工作服是由公司付的,但也只是針對於勞動法或者其他法律來說,實際上有很多公司都是由職工出錢購買,至於是否是騙子公司,你可以從他們的業務,工作看出,而且你不是說是4個人嗎?如果有些已經在那工作了一段時間,也可以從他們口中知道相關的信息,不是說要求交服裝費就是騙子的。像我們以前就如此,剛剛開始時服裝費都是我們自己出,後來有什麼政府部門來檢查後,就改為第一套服裝是公司付錢,如果再領用多的話就是自己掏錢了
『捌』 勞動法中關於制服收費問題,急
勞動法中沒有關於制服收費問題的規定。
但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即: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的時候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在此范圍內也包括工作服的押金,保證金,都不能向勞動者收取。
但是由於制服屬勞動保護一項,至於工作期間是否收費就要看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但是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是不能收的。
『玖』 用人單位收取服裝費和管理費是否合法勞動法第幾條
《勞動合同法》並沒有收取服裝或管理費的條款,相反,第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拾』 離職時公司要求我賠償制服費用
肯定是不合法的!制服是公司為規范員工而免費給員工穿的,這個找員工要錢明顯是剋扣行為,到企業管理委員會或者到當地人事部門投訴他去!但是你要注意,一定要有證據,比如他們如果要扣錢的話你要他們給你開個收據,要簽字加蓋章的!這樣你打起官司來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