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執法制服每年3月份配發。
為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推進規範文明執法,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司法部制定了《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9日起施行,《農業專職植物檢疫工作人員制服供應辦法》(〔1987〕農(農)字第32號)、《沿海和內陸邊境水域漁業執法人員制服供應辦法》和《內陸水域漁業執法人員制服供應辦法》(農漁發〔1996〕5號)、《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制服管理和發放辦法》(工商人字〔1988〕第170號)、《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人員制式服裝及標志供應辦法》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人員制式服裝及標志式樣標准》(食葯監財〔2014〕15號)同時廢止。
資料拓展:
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推進規範文明執法,依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財政部、司法部負責制定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制度,國務院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領域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工作。
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地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配發范圍、標准和相關技術規范,在預算定額標准以內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不得擴大著裝范圍,不得改變制式服裝和標志式樣,不得提高配發標准。
各地應當加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督促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規范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嚴肅儀容儀表及執法風紀。
第五條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所需經費,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預算管理,列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六條制式服裝和標志的采購,原則上由省級及以上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2. 農牧漁業部、財政部關於農業專職植物檢疫工作人員制服供應辦法的通知
一、著裝范圍
凡在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行政部門所屬植物檢疫機構內,負責執行國家植物檢疫任務的現任專職植物檢疫工作的人員,應穿著統一服裝,其他人員一律不著裝。
專職檢疫工作人員是指經省級農業行政部門批准,報農牧漁業部備案後,正式授予「農牧漁業部植物檢疫員證」的專職植物檢疫員。二、制服式樣、標志及用料
男服
冬季罩服:深藏青色中長纖維華達呢,中山服式樣,四個口袋正中加一豎條。
夏服:藍灰色中長纖維華達呢,上裝為小翻領單排三粒扣制服式樣,四個口袋正中加豎條。下裝為制服褲。
短袖衫:白的確良府綢小翻領單排三粒扣,胸貼袋兩個,翻邊袖口,制服式樣。
女服
冬季罩服:深藏青色中長纖維華達呢,女軍干服式樣。
夏服:藍灰色中長纖維華達呢,西服式樣。下裝為制服褲或制服裙。
短袖衫:白的確良府綢小翻領制服式樣,翻邊袖口。
男女大衣:面料為深藏青色中長纖維華達呢,軍大衣式樣,分皮、棉兩種。
男女帽子:大沿帽、帽罩顏色、布料均同制服,冬季軍式棉帽、帽面顏色、布料與制服同,分皮帽、栽絨帽兩種。
紐扣:塑料扣,顏色為金黃色和白色。
標志
帽徽:鋁合金國徽圖案。
肩徽:鋁合金,金黃色底上鑄墨綠色「+」字樣。
肩章:長方形(加硬襯),底色、料質同制服,硬襯長邊鑲金黃色帶、外端四分之一處綴肩徽一枚,內端四分之一處綴紐扣一枚。
胸章:鋁合金,長方形,金黃色底上鑄墨綠色「植物檢疫」字樣。三、制裝標准
冬季罩服、夏服、短袖衫第一次著裝每人各發二套(件)。從第四年起開始換裝,冬季罩服或夏服選換一套,短抽衫一件。以後每二年選換冬季罩服或夏服一套,短袖衫一件。
大衣:第一次寒區、溫區每人一件。寒區皮大衣使用年限八年,溫區棉大衣使用十年。
帽子:第一次發大沿帽每人一頂,帽罩隨冬服、夏服第一年各發二頂,以後隨制服換發一頂,帽架以壞換新。冬帽每人一頂,寒區發皮帽,溫區發栽絨帽,使用年限為五年。熱區不發冬帽。
帽徽:每人二枚。
肩徽:每人二副。
肩章:隨服裝製做。
胸章:每人一枚。四、服裝製做發放辦法:
制服用料由全國植保總站按規定選定並發給各省植檢機關樣服各一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製做並分發本地區的檢疫制服。男女大衣栽絨領也由各省統一購買、分發。
大沿帽、紐扣分別由全國植保總站指定廠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疫部門直接與廠家聯系,簽訂訂貨合同。帽徽、肩徽、胸章由全國植保總站統一製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規定購領。五、經費
凡著裝人員,個人負擔制裝工料費的30%,從1986年4月19日國辦發[1986]29號文件下達之日起執行。自負的工料費在本人工資中分月扣還,扣還時間不超過半年。制裝工料費除著裝人員自負部分外,由檢疫收入和預算包干結余中解決,不足部分再由地方財政在農業事業費中列支。六、服裝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檢疫機構要指定專人負責編制制裝的專職檢疫人員名單,建立著裝人員卡片,詳細填寫姓名、性別,年齡、職務和服裝種類、數量、發領時間、交費比例、交費時間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農牧漁業廳(局)審定後,報農牧漁業部全國植保總站備案。
檢疫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必須交回帽徽、肩徽、胸章和證件:借調到外單位,脫產學習、病休或其他脫離檢疫工作崗位半年以上者,暫不做新裝。著裝後任職不滿一年調離檢疫崗位的,應加收著裝工料費20%,或者收回服裝(但按規定上交的個人自負工料費不退)。七、氣候區域劃分
寒區:內蒙、吉林、黑龍江、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溫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四川、貴州、陝西、湖南。
熱區:福建、廣東、廣西、雲南。
附件二:1984年著裝人員著、換裝標准一覽表(略)
3. 中國漁政著裝有法律依據嗎
經國務院批准統一著裝部門、行業的著裝范圍一覽表
單位 行業統一著裝范圍 個人負擔費用比例 公 安 部 門 (一)著警服范圍:1.公安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省轄市、行署和縣(市)公安機關行政單位中屬行政編制的在編幹警;2.目前在政企合一性質單位設立的公安機構的幹警;3.大中城市大型公共場所和少數地處偏遠、城鄉結合部的重要大型工礦企業、科研單位,周圍情況復雜,治安問題較多,內部保衛組織無法管理,當地公安機關又管不到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公安派出機構的幹警。 (二)著公用警服范圍:1.公安警察院校的幹部、教師和學生;2.公安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中經常到發案現場參與偵破案件的人員;3.公安機關行政單位的在編門衛、傳達人員,駕駛警車、囚車、勘查車、機要通信等公安業務車司機;4.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准鄉鎮公安派出所招聘的合同制民警。
(三)著化裝服范圍:各級公安機關從事專職秘密偵察工作的人員,改著化裝服,不配發警服。
(四)企業公安消防隊人員,改著上綠下藍消防制式服裝。
(五)公安機關所屬下列單位和人員不屬著裝范圍:1.科研所、醫院、公司、出版社、印刷廠、招待所、幼兒園、農副業生產基地等單位的幹部、職工;2.離退休幹警;3.各種工勤人員。
(六)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系統公安機關幹警比照各級公安機關的規定執行。 除以上規定的著裝范圍外,其他企事業內部安全保衛人員一律不著警服。 國 家 安 全 部門 各級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單位中以公開身份執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務的行政在編幹部 司 法 部 門 勞改勞教 工作幹警 (一)著裝范圍:1.司法部勞改局、勞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的勞改局、勞教局(處)和地市司法局的勞改處(科)、勞教處(科)機關的在編幹警;2.司法系統的監獄、勞改隊、勞教所、少管所、出入監隊(含收容站、所)、犯人醫院以及強制留場就業場所的在編幹警。 (二)著公用警服范圍:1.勞改、勞教幹警院校的在編幹部、教師和學生;2.勞改勞教單位駕駛囚車、警備車的專職司機和著裝單位的在編門衛、傳達人員。 (三)勞改、勞教機關所屬下列單位和人員不屬著裝范圍:1.勞改、勞教單位的托兒所、幼兒園、招待所、子弟學校、技工學校、科研所、職工醫院、家屬工廠(場、隊)和商店、供應站、各類公司、無勞改犯人或勞教人員的工廠(農場)等機構的工作人員;2.離退休幹警;3.以工代乾的人員;4.中、小學等普通學校教師在特殊學校兼職教學的人員。 法 院 部 門 在全國法院系統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的編制比例未正式確定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中級人民法院經正式任命的在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行政審判庭、交通運輸審判庭、告訴申訴審判庭和執行庭工作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含正、副院長,正、副庭長),基層人民法院經正式任命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含正、副院長,正、副庭長),穿著統一的人民法院制服。 鐵路、林業、農墾、油田、礦區、海事等法院,比照同級人民法院的著裝范圍著裝。 各級人民法院在編的司法警察,穿著帶法警標志的統一的人民警察制服(按公安部門的供應標准及管理辦法執行)。 30% 檢 察 院 部門 在人民檢察院系統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的編制比例未正式確定之前,暫按如下范圍執行。
(一)縣區人民檢察院經正式任命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
(二)縣、市以上各級人民檢察院經正式任命在刑事、經濟、法紀、監所、控告申訴、鐵路運輸、刑事技術業務廳(處、科)工作的現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含正、副廳、處、科長);
(三)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正、副檢察長。 (四)鐵路運輸、林業、農墾、油田、礦區、勞改勞教等檢察院比照同級人民檢察院的著裝范圍著裝。
(五)各級人民檢察院在編的司法警察。 30% (司法警察按公安部門的供應標准及管理辦法執行) 海 關 部 門 凡在國境站、港口、機場、車站、郵局等現場以及對外執行職務的海關工作人員;海關總署需要到地方海關業務場所的幹部;各海關院校畢業班的學生和需要到海關業務場所的教職員,均應穿著海關制服。 30% 商 品 檢 驗 部門 凡經常在國境站、港口、機場、車站、進出口商品檢驗場所執行進出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和對外貿易公證鑒定任務的外勤商檢人員,均穿著商檢制服。 凡既做外勤抽樣工作,又兼做內勤化驗工作的商檢人員也穿著商檢制服,但換發制服和鞋帽的年限比正常著裝人員延長二年。 凡不到現場執行任務的商檢人員一律不著裝。 30% 衛 生 部 門1.衛生檢疫 人員 只限開放口岸對外執行衛生檢疫任務的外勤幹部著裝;不直接參加對外執行衛生檢疫任務的工作人員一律不著裝;門衛和司機製做化纖料的工作服。 30% 2.食品衛生 監督人員 食品衛生監督員專用制服,限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由人民政府發給證書〔鐵路、交通、廠(場)礦的食品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的食品衛生監督員執行監督任務時著用。 30% 農 業 部 門1.動植物檢疫 工作人員 凡在港口、機場、車站、郵局等現場執行對外動植物檢疫任務的人員,均應穿著對外動植物檢疫制服,佩帶檢疫標志。 30% 2.沿海和邊境 水域漁政檢察人員 凡在沿海漁場、港口和內陸邊境水域現場執行漁政監督檢查任務的專職漁政人員,均應穿著統一的漁政服裝,佩戴標志。 30% 3.漁船檢驗 人員 凡在對外開放港口現場執行涉外工作的漁船檢驗人員應穿著統一式樣的漁船檢驗服裝,佩戴標志。 30% 4.漁港監督人員 凡在對外開放港口現場執行涉外工作的漁港監督人員應穿著統一式樣的漁港監督服裝,佩戴標志。 30% 5.農業植物 檢疫人員 凡在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行政部門所屬植物檢疫機構內,負責執行國家植物檢疫任務的現任專職植物檢疫工作人員,應穿著統一服裝,其他人員一律不著裝。
專職檢疫工作人員是指經省級農業行政部門批准,報農牧漁業部備案後,正式授予「農牧漁業部植物檢疫員證」的專職植物檢疫員。 30% 6.內陸水域漁 政檢察人員 凡在內陸水域現場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專職漁政人員,均應穿著漁政服裝。非現場執行監督檢查工作的漁政人員和工勤人員,水產企業、生產聯合體、漁業管理委員會等生產管理部門和群眾性管理組織的人員不得制著漁政服裝,必要時可由縣以上地方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發與「中國漁政」相區別的標志。 30% 林 業 部 門 森林植物 檢疫人員 凡在縣級(含縣)以上地方各級林業行政部門所屬的森林植物檢疫(以下簡稱森檢)機構內,負責執行國家森檢疫任務的現任專職森檢工作人員,方可著森檢服裝,其他人員一律不得著裝。
專職森檢工作人員是指經省級林業行政部門批准,報林業部備案後,持有「森林植物檢疫證」的人員。 30% 交 通 部 門 1.港務監督 人員 凡經國務院批準的對外開放港口港務監督部門的外勤工作人員,應穿著港務監督制服,佩戴帽徽和肩章 30% 2.船舶檢驗 工作人員 凡經國務院批準的對外開放港口對外籍船舶檢驗的工作人員均應穿著船檢制服,佩戴帽徽的胸章。 30% 3.內河港務監 督工作人員 暫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航運(交通)局,長江航政管理局批準的港航監督外勤人員。 30% 國 家 海 洋 部 門 (一)船員、調查隊員、船大隊部經常出海工作的人員、監測中心經常出海的執法工作人員、航空遙感隊上飛機和上船和執法人員、浮標隊員,局(巡航和條法處)和分局機關執法管理人員,第三海洋研究所海監船和執法管理人員。 (二)不符合第一項第一條配發范圍者,凡因工作需要著裝海洋制服者,可以價撥,按成本價格收全費。 30% 工 商 行 政 管理部門 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所、檢查站(隊)、稽私隊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直轄市,省轄市,縣(含縣級市)及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工作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員。 30% 稅 務 部 門 稅務系統著裝范圍僅限於下列人員:基層稅務所、檢查站、稽查隊的國家正式工作人員,在縣(市)稅務局,直轄市及省(區)轄市和市轄區稅務局直接從事征稅的國家正式工作人員。
另外,財政部門從事農稅(指農業稅、耕地佔用稅、農林特產稅、牧業稅、契稅)徵收工作的人員可以著裝,從事其他業務工作的人員不得著裝;
基層財政部門從事農稅徵收的正式工作人員,在縣(市)、直轄市、省轄市和市轄區財政部門負有直接從事農稅徵收管理的專職工作人員可統一著裝;
經有關部門批准,在基層財政部門的農稅助征員(一年以上的),可根據工作需要程度配發公用裝。 30% 其 它 一、專職律師、涉外公證人員配發制服,不屬於統一著裝,只是為出庭辨護和涉外公證時衣著整潔,其配發范圍:(一)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所屬的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下同)和經司法部批准設立的專業法律顧問處專門從事律師工作的現職律師。(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定的市、縣、區從事涉外公證工作的現職公證人員。 50% 二、經濟民警和企事業專職消防人員:(一)凡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核准在編的經濟民警,按規定著裝,其他人員嚴禁著經濟民警服裝。(二)在企、事業單位專門從事消防保衛工作的人員,並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核批準的,均按本規定著裝 (同公安) 三、歷史上就著裝的鐵道、郵電、民航、航運等生產經營部門著企業標志服裝。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