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外包裝有QS標志裡面是藍帽子這個食品合格嗎可以投訴嗎
產品是否合格和這兩樣標志沒有直接關系,包裝可以偽造,
qs代表生產企業具備合法生產資質。藍帽子證明該企業該產品屬於保健食品。
這些標志必須和審核的產品和廠家一直才對,和識別假冒等無關。
❷ 安全帽上應有的四項永久性標志是什麼
安全帽上應有的四項永久性標志是:
1、製造廠名稱、商標、型號;
2、製造年、月;
3、生產合格證和驗證;
4、生產許可證編號。
安全帽是用來保護頭頂而戴的鋼制或類似原料制的淺圓頂帽子,防止沖擊物傷害頭部的安全防護用品。一些低質低價的勞保用品安全帽只是徒有其表,並不能起到防護作用。
在材料的選擇上,內襯的設計根本達不到國標的要求,收到沖擊時,不能及時產生形變,分散應力。 如果選擇這些產品,一旦在工作中有意外發生,將對使用者的頭部產生巨大傷害,輕者造成腦震盪,重者危及生命。
買家在購買時一定要注意安全帽的一些標志,這樣才能購買到放心的安全帽。
安全帽對人體頭部受外力傷害起保護作用,但當前仍有一些工人甚至管理人員,漠視安全帽的保護功能和正確的使用方法。
比如有的包工頭為了多賺錢,昧著良心購進假冒偽劣的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帽給工人用,那些假冒偽劣的安全帽,在高處墜落和物體打擊的沖擊力面前,往往不堪一擊。
有些建築工人缺乏正確使用安全帽的訓練,對安全帽的保養和定期更換等知識更是貧乏。比如有的工人為了透氣,在安全帽上亂鑽孔,根本不知道會因此降低安全帽的抗沖擊強度帶來的嚴重後果。
❸ 定製的帽子有合格證嗎
定製的肯定也有啊。因為它是通過製造帽子這個布料的品質來決定這個帽子是否合格
❹ 普通帽子的執行標準是什麼謝謝
安全帽標准指安全帽生產規格要求、技術要求、標記要求及檢驗規則。一般指最新國家標准GB2811-2007。安全帽標准如下:
一、規格要求
1、垂直間距:按規定條件測量,其值應在25-50mm之間。
2、水平間距:按規定條件測量,其值應在5-20mm之間。
3、佩戴高度:按規定條件測量,其值應在80-90mm之間。
4、帽箍尺寸:分下列三個號碼
小號:51-56cm
中號:57-60cm
大號:61-64cm
5、重量:一頂完整的安全帽,重量應盡可能減輕,不應超過400G。
6、帽沿尺寸:最小10mm,最大35mm。帽沿傾斜度以20°-60°為宜。
7、通氣孔:安全帽兩側可設通氣孔。
8、帽舌:最小10mm,最大55mm。
9、 顏色:安全帽的顏色一般以淺色或醒目的顏色為宜,如白色、淺黃色等。
二、技術要求
1、沖擊吸收性能:用三頂安全帽分別在50±2℃(礦井下用安全帽40℃)、-10±2℃及浸水三種情況下處理,然後用5Kg鋼錘自1m高度落下進行沖擊試驗,頭模所受沖擊力的最大值均不應超過4900N。
2、耐穿透性能:根據安全帽的材質選用50±2℃、-10±2℃及浸水三種方法中的一種進行處理,然後用3KG鋼錐自1m高度落下進行試驗,鋼錐不應與頭模接觸。
三、標記要求
1、每頂安全帽上都應有以下四項永久性標記:
a.製造廠名稱及商標、型號;
b.製造年、月;
c.許可證編號;
d.檢驗合格標志。
2、具有其他性能的安全帽應按下述規定在帽子上做出標記:
a.符合2.2.1耐低溫性能的安全帽,做出低溫溫度標記,如「-20℃」、「-30℃」字樣;
b.符合2.2.2耐燃燒性能要求的安全帽,在帽上做出「R」標記;
c.符合2.2.3電絕緣性能要求的安全帽,在帽上做出「D」的標記;
d.符合2.2.4側向剛性要求的安全帽,在帽上做出「CG」標記。
(4)帽子質檢合格標志擴展閱讀:
安全帽檢驗規則
1、安全帽必須經國家指定的監督檢驗部門按標准進行鑒定,取得許可證後方可生產。
2、每個安全帽出廠時,必須有檢驗部門批量驗證和工廠檢驗合格證。
以1000~20000頂為一批。
3、安全帽在按GB2812~81規定批量抽驗時,如不合格,應再取雙倍產品復驗。復驗後仍有一項不合格者,則該批安全帽為不合格。
4、 國家指定的技術檢驗部門,有權直接對產品進行不定期技術性能檢驗。對於不按標准進行生產,產品技術性能達不到要求的企業,有權提出警告或吊銷生產許可證。
5、生產許可證每兩年更換一次。
❺ 請問要看商品是否合格,主要看什麼標志
執行標准,生產及銷售許可證(在在陸的)。。
產品合格證,批次的質檢報告。要中文的。
❻ 2020年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出來,那2018的合格標志是不是可以撕掉了
可以把2018的撕掉,只留2020年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四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超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收取費用的,退還多收取的費用,並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收檢驗費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並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網路
❼ 申請「藍帽子」
申請保健品藍帽子標志編輯
保健食品注冊申請指南
受理單位、地址、時間
受理單位: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保健食品受理處
地 址:北京市崇文區法華南里11號樓5層
郵 編:100061
保健食品審批工作程序
國產保健食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資料的受理和形式審查,對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試驗和樣品試制的現場進行核查,組織對樣品進行檢驗。
進口保健食品,由申請人將申報資料和樣品報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報資料首頁為申報資料項目目錄,目錄中申報資料項目按《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中所附資料順序排列。每項資料加封頁,封頁上註明產品名稱、申請人名稱,右上角註明該項資料名稱。各項資料之間應當使用明顯的區分標志,並標明各項資料名稱或該項資料所在目錄中的序號。整套資料用打孔夾裝訂成冊。
(二)申報資料使用A4規格紙張列印(中文不得小於宋體小4號字,英文不得小於12號字),內容應完整、清楚,不得塗改。
(三)除《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及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外,申報資料應逐頁加蓋申請人印章或騎縫章(多個申請人聯合申報的,應加蓋所有申請人印章),印章應加蓋在文字處。加蓋的印章應符合國家有關用章規定,並具法律效力。
(四)多個申請人聯合申報的,應提交聯合申報負責人推薦書。
(五)申報資料中同一內容(如產品名稱、申請人名稱、申請人地址等)的填寫應前後一致。
(六)產品名稱應包括品牌名、通用名和屬性名。產品名稱應符合以下要求: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范的規定。
反映產品的真實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品牌名可以採用產品的注冊商標或其他名稱。
通用名應當准確、科學,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以及誇大功能作用的文字。
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其表述應規范、准確。
增補劑型的產品,在命名時應採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但需標明不同的屬性名。
進口產品中文名稱應與外文名稱對應。可採用意譯、音譯或意、音合譯,一般以意譯為主。
保健食品命名時不得使用下列內容:
(1)消費者不易理解的專業術語及地方方言;
(2)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詞語,如高效、第代;
(3)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4)外文字母、符號、漢語拼音等(注冊商標除外);
(5)不得使用與功能相關的諧音詞(字);
(6)不得使用人名和地名(注冊商標除外)。
(七)產品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准、標簽與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中的外文,均應譯為規范的中文;外文參考文獻中的摘要、關鍵詞及與產品保健功能、安全有關部分的內容應譯為規范的中文(外國人名、地址除外)。
(八)申請人提交補充資料,應按《保健食品審評意見通知書》的要求和內容逐項順序提供,並附《保健食品審評意見通知書》(原件或復印件)。在提交補充資料時,應將該項目修改後的完整資料一並提供,並註明修改日期,加蓋與原申請人一致的公章。
(九)已受理的產品,申請人提出更改申報資料有關內容的具體要求如下:
產品配方、生產工藝、試驗報告以及其它可能涉及產品安全和功能的內容不得更改。
除上述內容外,如需更改,申請人應向原受理部門提交書面更改申請,說明更改理由,註明提交的日期,加蓋與原申請人一致的印章。申請人應提供更改後該項目的完整資料。
(十)未獲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批准注冊的產品,其申報資料及樣品一般不予退還,但已提交的《委託書》、產品在生產國(或地區)生產銷售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生產國(或地區)有關機構出具的生產企業符合當地相應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及《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原件(再注冊產品除外)除外,如需退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不批准意見的3個月內提出書面退還申請。
(十一)新產品注冊申請應提交申報資料原件1份、復印件8份;變更與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應提交原件1份、復印件6份。復印件應當與原件完全一致,應當由原件復制並保持完整、清晰。其中,申請表、質量標准、標簽說明書還應當提供電子版本,且內容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
國產保健食品申報資料項目
(一)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國產/進口)
(二)申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或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提供的復印件應清晰、完整,加蓋申請人印章,證明文件應在有效期內。
(三)提供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稱與已經批准注冊的葯品名稱不重名的檢索材料(從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政府網站資料庫中檢索)
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通用名(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與已批准注冊的葯品名稱不重名的檢索報告, 由申請人從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網站資料庫中檢索後自行出具。如:經檢索,益肝靈片是已批准注冊的葯品名稱,牌益肝靈片(口服液或膠囊等)就不得作為保健食品名稱。
(四)申請人對他人已取得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保證書
由申請人自行做出聲明,並對聲明做出承諾,如有不實之處,本申請人願負相應法律責任,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
(五)提供商標注冊證明文件(未注冊商標的不需提供)
商標注冊證明文件,是指國家商標注冊管理部門批準的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未注冊的不需提供。商標使用范圍應包括保健食品,商標注冊人與申請人不一致的,應提供商標注冊人變更文件或申請人可以合法使用該商標的證明文件。
(六)產品研發報告(包括研發思路,功能篩選過程,預期效果等)
按《申報資料項目要求》提供該項資料,包括研發思路、功能篩選過程、預期效果三方面內容,各項內容應分別列出,缺一不可。
(七)產品配方(原料和輔料)及配方依據;原料和輔料的來源及使用的依據
(八)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的檢驗方法
按《申報資料項目要求》提供該項資料,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的檢驗方法三方面內容應分別列出,不可缺項。
(九)生產工藝簡圖、詳細說明及相關研究資料
(十)產品質量標准(企業標准)和起草說明以及原輔料的質量標准。
(十一)直接接觸產品的包裝材料的種類、名稱、質量標准及選擇依據。
(十二)檢驗機構出具的試驗報告
(十三)產品標簽、說明書樣稿
產品說明書應按下列格式和要求編寫:
產品說明書
本品是由、為主要原料製成的保健食品,經動物和/或人體試食功能試驗證明,具有的保健功能(註:營養素補充劑無需標動物和/或人體試食功能試驗證明字樣,只需註明具有補充的保健功能即可)。
[主要原料]按配方書寫順序列出主要原料、輔料。
[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及含量]每100g(100ml)含: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的含量。含量應為確定值。營養素補充劑還應標注最小食用單元的營養素含量。
[保健功能]按申報的保健功能名稱書寫。
[適宜人群]
[不適宜人群]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每日次,每次量,如有特殊要求,應註明。
[規格]標示最小食用單元的凈含量。按以下計量單位標明凈含量:
(1)液態保健食品:用體積,單位為毫升或ml。
(2)固態與半固態保健食品:用質量,單位為毫克、克或mg、g。
(3)如有內包裝的制劑,如膠囊(軟膠囊)等,其質量系指內容物的質量。
[保質期]以月為單位計
[貯藏方法]
[注意事項]本品不能代替葯物。還應根據產品特性增加註意事項。
保健食品的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注意事項應根據申報的保健功能和產品的特性確定。(按《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補充規定(試行)》提供該項資料)。
產品標簽應按下列格式和要求編寫:
產品標簽樣稿編寫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涉及說明書內容的應與說明書保持一致。
(十四)其它有助於產品評審的資料
包括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文件(GMP、HACCP)證明、原料供應證明、原料供銷合同、委託協議、原料檢驗報告或出廠合格證書等證明文件以及產品配方、工藝、功能、安全等有關的研究、參考文獻資料等。
提供的外文資料,應譯為規范的中文。
(十五)未啟封的最小銷售包裝的樣品2件
提供的樣品包裝應完整、無損,應貼有標簽,標簽應與申報資料中相應的內容一致。樣品包裝應利於樣品的保存,不易變質、破碎。樣品應在保質期內。
進口保健食品申報資料項目
申請進口保健食品注冊,除根據使用原料和申報功能的情況按照國產保健食品申報資料的要求提供資料外,還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生產國(地區)有關機構出具的該生產企業符合當地相應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
申報產品由申請人委託境外生產企業生產的,證明文件中的生產企業應為被委託生產企業,同時需提供申請人委託生產的委託書;
證明文件中應載明出具文件機構名稱、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出具該證明文件的機構應是產品生產國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
(二)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生產廠商委託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注冊事項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原件及受委託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委託辦理注冊事務的委託書應符合下列要求:
委託書應載明委託書出具單位名稱、受委託單位名稱、委託申請注冊產品名稱、委託事項和委託書出具日期;
出具委託書的委託方應與申請人名稱完全一致;
被委託方再次委託其它代理機構辦理注冊事務時,應提供申請人的認可文件原件及中文譯本,譯文需經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公證。
(三)產品在生產國(地區)生產銷售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
產品在生產國(或地區)生產銷售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應符合以下要求:
證明文件應載明文件出具機構的名稱、申請人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證明文件應當明確標明該產品符合該國家(或地區)法律和相關標准,允許在該國(或地區)生產和銷售,如為只准在該國(或地區)生產,不在該國(地區)銷售,這類產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
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應是生產國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
(四)生產國(地區)或國際組織的與產品相關的有關標准
(五)產品在生產國(地區)上市使用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實樣。應列於標簽、說明書樣稿項下。
上述申報資料必須使用中文並附原文,外文的資料可附後作為參考。中文譯文應當由境內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確保與原文內容一致;申請注冊的產品質量標准(中文本),必須符合中國保健食品質量標準的格式。
還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產品名稱、申請人名稱、生產企業名稱、代理機構名稱(中、英文)應前後一致。
證明文件、委託書應為原件,應使用生產國(或地區)的官方文字,需由所在國(或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所在國使(領)館確認。
證明文件、委託書中載明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內使用。
證明文件、委託書應有單位印章或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字。
證明文件、委託書應譯為中文,並由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公證。
六、國產保健食品變更申請申報資料要求與說明
申請人應當是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持有者。
申報資料中所有復印件均應加蓋申請人印章。
七、國產保健食品變更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二)改變食用量的變更申請(產品規格不變)
(三)改變產品規格、保質期以及質量標準的變更申請
(四)增加保健食品功能項目的變更申請
(五)改變產品名稱的變更申請
(六)申請人自身名稱和/或地址改變的備案事項
國產保健食品變更備案表。
變更具體事項的名稱、理由及依據。
申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擬修訂的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樣稿,並附詳細的修訂說明。
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該申請人名稱和/或地址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
八、進口保健食品變更申請的申報資料要求與說明
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中載明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稱、原(輔)料、工藝、食用方法、擴大適宜人群范圍、縮小不適宜人群范圍等可能影響安全、功能的內容不得變更。
申請人應當是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持有者。
申請變更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及其附件所載明內容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變更申請並寫明變更事項的具體名稱、理由及依據,註明申請日期,加蓋申請人印章。
申報資料中所有復印件均應加蓋申請人印章。
需提交試驗報告的,試驗報告應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機構出具。
申請人委託境內的代理機構辦理變更事宜的,需提供委託原件(委託書應符合新產品申報資料要求中對委託書的要求)。
變更的理由和依據,應包括產品生產國(或地區)管理機構出具的允許該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
產品生產國(或地區)批准變更的標簽、說明書(實樣)和質量標准應附中文譯文,並經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公證。
申報資料中所有復印件均應加蓋申請人或境內代理機構的印章。
九、進口保健食品變更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一)縮小適宜人群范圍,擴大不適宜人群范圍、注意事項的變更申請
(二)改變食用量的變更申請(產品規格不變)
(三)改變產品規格、保質期、質量標準的變更申請
(四)增加保健食品功能項目的變更申請
(五)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內部在我國境外改變生產場地的變更申請
(六)改變產品名稱的變更申請
(七)申請人自身名稱和/或地址名稱改變的備案事項
(八)改變境內代理機構的備案事項
國產保健食品境內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申報資料要求與說明
(一)所有申報資料均應加蓋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印章。
(二)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中應包含以下內容:
轉讓方將轉讓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准及與產品生產有關的全部技術資料全權轉讓給受讓方,並指導受讓方生產出連續三批的合格的產品。
轉讓方應承諾不再生產和銷售該產品。
(三)技術轉讓合同應清晰、完整,不得塗改,應經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公證。
(四)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受讓方的衛生許可證及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的證明文件應在有效期內,載明的企業名稱應與受讓方名稱一致,許可范圍應包含申報產品。
十、國產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
(一)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表。
(二)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簽訂的有效轉讓合同。
(七)受讓方生產的連續3個批號的樣品,其數量為檢驗所需量三倍。
十一、進口保健食品向境內轉讓申報資料要求與說明
(一)申請人委託境內代理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需提供委託書原件(委託書應符合進口產品申報資料要求中有關委託書的要求)。
(二)進口保健食品在境外轉讓的,合同需經受讓方所在國(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應譯為規范的中文,並經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公證。
十二、進口保健食品向境內轉讓產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
(一)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表。
(二)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簽訂的有效轉讓合同。
(四)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受讓方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五)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受讓方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的證明文件。
(七)受讓方生產的連續3個批號的樣品,其數量為檢驗所需量三倍。
(八)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由境外廠商委託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注冊事項的。
十三、進口保健食品在境外轉讓產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
(一)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表。
(二)受讓方生產國(地區)允許該產品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經生產國(地區)的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
(三)受讓方所在國家(地區)有關機構出具的該產品生產企業符合當地相應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
(四)轉讓合同。該合同必須經受讓方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地中國使領館確認。
(五)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生產廠商委託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注冊事項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原件以及受委託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變更批件)。
(七)確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受讓方生產的連續3個批號樣品的功效成份或標志性成分、衛生學、穩定性試驗的檢驗報告;
(八)受讓方生產的連續三個批號的樣品,其數量為檢驗所需量三倍。
十四、補發批件產品注冊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要求補發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申請人應當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因遺失申請補發的,應當提交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原件;因損毀申請補發的,應當交回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原件。經審查,符合要求的,補發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並繼續使用原批准文號,有效期不變。補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上應當標注原批准日期,並註明補發字樣。
十五、保健食品再注冊申報資料要求與說明
十六、國產保健食品再注冊申報資料項目
(一)國產保健食品再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復印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變更批件)。
(四)產品生產所在地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允許該產品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五年內銷售情況的總結。
(六)五年內消費者對產品反饋情況的總結。
(七)保健食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實樣。
註:上述資料不能完整提供的,申請人必須在提出再注冊申請時書面說明理由
❽ 淘寶質檢的標識標志
吊牌需包含的內容與樣圖:
1. 製造者的名稱和地址
2. 產品名稱
3. 產品號型和規格
4. 使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5. 執行標准
6. 產品等級
7. 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8.洗滌、護理標簽
9.安全類別
各項內容詳解:
1.製造者的名稱和地址
1) 國內產品製造者的名稱和地址應標註:省、市、(縣)、區路名、門牌號、郵政編碼等;
2) 進口產品應當用中文標明該產品的原產地(國家或地區),同時還要標明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或進口商或銷售商)的具體名稱和詳細地址。
2.產品名稱
1) 應採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產品有規定的名稱;
2) 各標准中對產品名稱沒有規定,應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3.產品號型和規格
應符合服裝號型標識方法,表示方法:號/型 體型分類代號
號:指人體的身高;
型:指人的凈胸圍或腰圍;
體型:指人體的胸圍和腰圍差數劃分的類別,分為Y、A、B和C類;
例如:男西服 170/88A,適用於身高170cm左右,胸圍88左右,胸圍與腰圍之差為12cm—16cm的男子穿用。
兒童服裝:
1) 僅規定型號,不帶體型代號;
2) 例如:兒童襯衫 80/48。
進口服裝和出口轉內銷服裝:
1) 應符合我國服裝號型標志,不能只用「L」、「M」、「S」等代替。
4.使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1) 纖維的名稱必須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標明採用原料的成分名稱及其含量。
5. 執行標准
1) 應標明所執行的產品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企業標準的編號。
2) 完整的標注包括標准代號、標准順序號、發布年號,常規產品對應標准如下圖。
常規產品對應的執行標准
❾ 安全帽標準的標志包裝
11.1每頂安全帽應有以下四頂永久性標志:
a. 製造廠名稱、商標、型號;
b. 製造年、月;
c. 生產合格證和驗證;
d. 生產許可證編號。
11.2安全帽出廠裝箱,應將每頂帽用紙或塑料薄膜做襯墊包好再放入紙箱內。裝入箱中的安全帽必須是成品。
11.3箱上應注有產品名稱、數量、重量、體積和其他注意事項等標記。
11.4每箱安全帽均要附說明書。
❿ 勞保行業"三證一標志"到底是啥 一個sb說三證一標志」就是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和安全標志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七條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具有必備的生產條件和相應的產品質量檢驗手段,並按照產品所依據的標准進行生產。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申辦相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的立項、申報、取證按《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定點經營,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可以直接銷售本企業產品。銷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有相應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所生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否則不得生產和銷售。使用單位也不得購買、配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10)帽子質檢合格標志擴展閱讀:
第二十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未辦理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提請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生產,並可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經營單位銷售沒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沒收其產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證書;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用單位沒有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按勞動部《違反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有關條款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級檢驗機構檢驗的結果與事實不符,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更正;給受檢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檢驗機構應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取消該檢驗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