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法案例分析,急需解答!!
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十九條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根據民法通則中以上條款可以看出,是合同顯失公平。在賣方不願退回錢款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可訴至法院,請求裁定購買合同無效。
㈡ 某商場售貨員同時賣出兩件上衣,每件都以135元售出,若按成本計...
補充一下:一件比成本高25%;一件比成本低25%;問商場是虧是賺?
1.算賺錢的一件:
X+0.25x=135
1.25x =135
X=108
2.算虧錢的一件:
X—0.25x=135
0.75x=135
X=180
3. 總成本和總收入:
180+108=288
135*2=270
比較:
288>270
所以:商店是虧的。虧18元。
㈢ 民法學的案例題!!!急急急!!!先謝謝了!!!
答:1.(1)概念:就立法而言,外國法上從未民事行為這一概念。首先在立法上使用民事行為這一概念的是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6至61條),但《民法通則》未對民事行為這一概念進行立法定義。對此,我國學者有多種不同的理解。從《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來看,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發生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2)分類:民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3)構成要件:行為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有意思表示;能夠引起相應的法律後果。
2.對於李某的訴訟請求,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本案實則一個合同問題。李某與服裝店店主就一件皮衣達成了一個買賣合同。就合同的形式要件來說它是合法有效的;但合同的實質要件(內容)卻有重大的問題: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店主在明知皮衣價格為1000元而非10000元的情況下,為獲取暴利而採取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來騙取消費者(李某)購買商品,已構成事實上的欺詐,且顯失公平。依《合同法》第54條第三款的有關規定,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李某可以行使其對合同的撤銷權和變更權(因變更權的行使應經雙方協商,故本案中李某已不能行使其對合同的變更權)。
故法院應根據李某的請求判決撤銷合同,恢復原狀。服裝店店主應返還李某8000元,相應地,李某也應歸還皮衣。
以上答案全依本人所學法律知識而作,事實清楚,用理准確。閣下當無疑義。
㈣ 王叔叔到某服裝店購買一件外套,原價是800元,付款時售貨員按折扣計算只收了624元。這件外套是打幾
7.8折,624÷800所以等於7.8。
㈤ 一個人從某服裝店花60元買走一件衣服,付了100元,售貨員因為沒有零錢,去隔壁商店換出零錢給顧客。後來發
隔壁商店不賺不虧,買衣服的人賠了一件衣服的成本和找的40元,一共為80元
㈥ 一個人從某服裝店花60元買走一件衣服(公務員考題)
答案是B 從2筆業務來看很清楚!!! (1)先不考慮假幣的情況,「一個人從某服裝店花60元買走一件衣服,若賣出的服裝進價為40元」 顯然服裝店贏利60-40=20(元),賣價-進價=贏利 (2)加入收假幣的情況,「去隔壁商店換出零錢給顧客。後來發現那100元是假鈔,該服裝店只好賠給隔壁商店100元」 收了假幣虧損100元,比如你是營業員,你收了100假幣就是陪給商店100元,否則商店就虧100元,很好理解。 所以總共贏利20-100=-80(元) 就是虧損80元 上面的同志分解的不理想
㈦ 服裝店售貨員一天120元一件的價格賣出兩件衣服一件賺20%另一件虧損20%服裝店賣出的這兩件衣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