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獵場女神羅伊人為什麼一次次被拋棄
劇中的羅伊人,從一個有才有貌有情的文藝女神,成為依靠高官的小三,最後高官落馬,羅伊人也黯然神傷,內外俱傷。
這樣的羅伊人,讓人感到可惜。因為她明明有一手好牌,卻被她打的稀巴爛。
大學時期的羅伊人,青春,漂亮,有才華,正值大好年華,未來有無數的美好,生活有無數的可能,真的是手握一把好牌,隨便打打也至於有一個太爛的人生和愛情。
如果羅伊人是個愛慕虛榮,自私自利,貪婪愛財的女人,那麼她做出的這些選擇,也沒什麼好可惜的。
但羅伊人並不是個壞女人,但卻走到這一步,劇中,她對好友中佩蘭說:「談情說愛這些事,我真的不行,我只想跳過風花雪月,直接做家庭主婦。」
這是平常女人的平常之路,可惜她不能如願。
其實我覺得羅伊人就是因為情商太高了,太懂得照顧別人的情緒,處處為別人設身處地的著想,太懂事的女人,隱忍和以我犧牲往往讓男人覺得她強大的可以處理好任何事情。
另外,個人觀念,羅伊人其實還是很有能力和野心,她選擇的男人都是成熟穩重能給自己一定資源的,從老白到夏,除了最後萬般無奈的那個演喜劇的男朋友,也是在自己落魄時的選擇,她從一開始既沒有堅持過自己對鄭秋冬的愛,鄭秋冬冒著危險做傳銷掙錢,就是為了給羅一個好生活。
可見鄭明白沒有錢,羅不會一直跟著他。甚至他的好友特慧專獵的那個也說我的老婆比你的羅伊人和熊青春都好養活。缺愛,有一句話,你缺什麼最後就被什麼傷害。
② 男主角叫羅伊女主角叫朱恩的是哪部電影
《危情諜戰》(Knight and Day)
是一部詹姆斯·曼高德執導的動作冒險電影,由湯姆·克魯斯、卡梅隆·迪亞茨主演,於2010年6月23日在美國上映。
電影講述了女主人公茱恩在機場偶遇男主人公羅伊,並對他一見鍾情,隨後卻因為羅伊特殊的身份以及自己的毫不知情,捲入一場復雜的陰謀和逃亡中,並跟隨羅伊不斷逃亡、冒險的故事。
③ 誰有布蘭頓·羅伊女朋友的照片
人家的女朋友,你好奇,你太............
④ 洞電影裡面那個短頭發女的叫什麼
電影《洞》
由導演雅克·貝克於1960年拍攝,電影講述了一群被關押的犯人計劃了一個驚心動魄的逃獄行動。
本片是法國電影史上最著名的黑色電影之一,榮獲法國電影評論協會最佳影片獎、英國電影學院獎最佳外語片和最佳外國男演員提名、戛納電影節金棕櫚獎提名、法國《電影手冊》十大佳片之一。
演員表
男主角:菲利普·雷羅伊
女主角:凱瑟琳·斯帕克
⑤ 羅伊案(Roe V. Wade)對美國有深遠的影響,誰能提供羅伊的背景他在美國是一個什麼樣的人物謝謝!!!
羅伊:
http://lz.book.sohu.com/chapter-5070-1-5.html
羅伊原名為諾瑪.邁卡維。她是一個貧窮,沒有受過教育,也沒有任何專業技能的女孩子,整天酗酒,吸毒,雖然只有21歲,可她卻已經生了兩個孩子,並且都已交給別人領養。1970年,諾瑪發現自己又懷孕了。她想進行一次人工流產手術。而在當時的得克薩斯等幾個州,墮胎是違法的。邁卡維的請求得到了一些權勢人物的支持。他們推舉她成為第一訴訟人,向政府提交申請,希望能夠將墮胎合法化。被告是達拉斯市刑事法官,亨利.威德(Henry Wade)。這時案子已經轉到了美國最高法院(the U. S. Supreme Court),邁卡維的名字也被改成了珍妮.羅伊(Jane Roe)。1973年1月22日,法庭宣判羅伊女士獲勝,允許在全美實現墮胎合法化。當然,對於邁卡維(羅伊)女士來說,這種宣判已經毫無意義了。她已經生下了那個孩子,並且又把孩子交給了別人領養。(許多年以後,她宣布放棄擁護墮胎合法化,轉而成為了一名支持生育的積極分子。)
由於她的上訴,美國政府最終頒布了著名的羅伊.威德法案,該法案頒布於1973年,其內容為美國聯邦法院賦予婦女墮胎權,此法案被視為過去100年中美國歷史上最重要的兩個判決之一。
Roe V. Wade: 羅伊訴韋德
http://law-thinker.com/show.asp?id=2340
1969年,一位化名傑恩羅伊(Jane Roe)的婦女向德克薩斯州刑法提出了挑戰。
德州刑法規定:除了依照醫囑、為拯救母親生命而進行墮胎之外,其他一切墮胎均為刑事犯罪。原告羅伊聲稱:她遭受強奸而懷孕,德州法律禁止墮胎,她又付不起錢到那些可以合法墮胎的州進行手術,故不得不繼續妊娠;分娩之後,她將孩子交給了不知身份的人收養。羅伊認為:一個孕婦有權單獨決定在什麼時間、以什麼方式、為何種理由而終止妊娠,德州刑法剝奪了她的選擇權,因而違反了聯邦憲法。被告德州政府主張:生命始於受孕而存在於整個妊娠期間,因此,在婦女妊娠的全過程,都存在保護生命這一不可抗拒的國家利益;憲法所稱之「人」(Person)包含胎兒,非經正當法律程序而剝奪胎兒生命為第14修正案所禁止之行為。
案件一直上訴到最高法院。1973年,最高法院以在6∶3的多數意見裁定:德州刑法禁止墮胎的規定過於寬泛地限制了婦女的選擇權,侵犯了第14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所保護的個人自由,Blackmun大法官代表多數意見作出了支持羅伊的判決。
Blackmun認為:個人具有憲法保護的隱私權,「隱私權的廣泛性足以涵蓋婦女自行決定是否終止妊娠的權利」。盡管憲法沒有明文提到「隱私權」,但是, Blackmun大法官指出:無論是權利法案提供的特定保障,第9修正案確認的「人民保留的權利」,還是第14修正案確認的、未經正當程序不可剝奪的個人「自由」,都隱含著隱私權的憲法保護。〔7〕只有個人權利才是憲法所稱的「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 )「法定自由」(ordered liberty),個人隱私屬於基本權利或者法定自由的范圍。關於「基本權利」保護的司法規則是:限制基本權利的法律違反憲法,除非限制是為了維護某種「不可抗拒的國家利益」,而限制措施又沒有超出實現立法目的所必需的限度。法院審查限制「基本權利」的法律,不僅審查限制性規范與立法目的之關聯性和必要性,而且審查立法目的本身的正當性。德州法律拒絕孕婦的選擇權,不僅給孕婦造成顯而易見的身心損害,也給「違願降生的子女」(unwanted child)及其家庭成員帶來沮喪和苦惱,故侵犯了婦女受到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
針對被告主張生命始於受孕,胎兒生命權受憲法第14修正案保護的觀點。Blackmun指出,生命始於何時,不是一個法院可以回答的問題。哲學、醫學和神學從沒有就此形成一致意見。古希臘的Stoics學派、猶太教和多數清教徒認為,生命始於出生;普通法認為,生命始於胎動;科學家有受精說、出生說或體外存活說等不同看法;天主教則認為,生命始於受孕。如今,人類知識遠遠沒有達到揭示生命全部奧秘的程度,因此,法院冒昧回答這一問題,將是不合適的。德州法律根據一種生命理論而禁止墮胎是不恰當的。盡管聯邦憲法沒有關於「人(person)」的解釋性定義,但是,每一條款的前後文都清楚顯示:「人」一詞僅僅指已出生的人(it has application only postnatally),而不包括胎兒。普通法也只是在侵權和繼承的狹窄范圍內,例外地將胎兒視為「人」。
在Blackmun看來,禁止墮胎與西方法律傳統是難以兼容的。他說,西方法律傳統對墮胎一直採取寬容態度。法律演進的歷史表明,在19世紀中期之前,法律並沒有將墮胎一律作為刑事犯罪。按照古希臘和羅馬的法律,在胎兒具有母體外存活性(viability)之前進行墮胎是合法的。按照普通法,在胎動之前墮胎不屬於可起訴的罪錯(indictable offense)。無論在歷史上,還是在制定合眾國憲法的時代,婦女都擁有比現代社會更多的墮胎自由。在19世紀中期之後,各州紛紛制定法律,將墮胎刑事化,其立法目的有三:一是遏制放縱的性行為,但是,德州刑法並不包含這一目的;二是確保孕婦的醫療安全,防止墮胎而導致致命危險,如今,隨著醫學進步,妊娠早期墮胎的危險性已經小於正常分娩,確保孕婦安全不必在整個妊娠期間禁止墮胎;三是保護未出生的生命,但是,只有當胎兒具有母體外的存活性之後,保護未出生生命才能成為限制墮胎的正當理由。
在承認婦女墮胎權為憲法保護的個人隱私的同時,Blackmun指出:決定墮胎與否的個人隱私並不是絕對自由。在妊娠期間,存在兩種「重要和正當」的國家利益,一是保護孕婦健康,二是保護潛在生命,政府得為實現這兩種利益而制定限制墮胎的法律。但是,這兩種利益在妊娠期間分別存在,各自在某一時間點成為不可抗拒的國家利益(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s)。德州法律對墮胎進行了過分寬泛的限制:沒有區分妊娠早期和晚期的墮胎;將「搶救母親生命」作為允許墮胎的唯一理由,而排除墮胎涉及的其他利益。因此,德州法律違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存活性是劃分保護潛在生命的國家利益和婦女選擇權的一條基本界限,所謂存活性,就是胎兒能夠脫離母體、藉助人工輔助而成為生命。
為了在婦女隱私權和兩種不可抗拒的國家利益之間劃分界限,Blackmun將妊娠期分為三個階段(three trimesters):(1)在妊娠頭三個月(第1到第12周),墮胎危險性小於正常分娩,政府沒有必要為了保護孕婦健康而限制墮胎,醫生與孕婦磋商之後,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墮胎,不受法令限制;(2)在妊娠頭三個月之後、胎兒具有母體外存活性之前,墮胎危險性增加,政府得以保護孕婦健康為目的而限制墮胎,但是,限制手段只能以保護孕婦健康為必要;(3)在胎兒具有母體外存活性(第24到28周)之後,政府可以為了保護潛在生命或者孕婦健康而採取包括禁止墮胎在內的措施,除非墮胎是為了挽救孕婦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