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❷ 標准工時制度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平日加班費為1.5倍工資,周六周日加班如果沒調休應該支付雙倍工資,法定節日加班必須支付三倍工資,且不允許調休。計算方法如下:
基礎工資÷21.75×1.5(或×2)(或×3)
❸ 標准工時加班費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標准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❹ 不同工時制度下加班費是怎麼計算的
核心內容:不同工時制度下加班費是如何計算的?下文,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標准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僅供參考。
【不同工時制度下加班費的計算】
一、標准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准工作時間(40小時/周),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三、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
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也有例外,深圳市和上海市的地方性規定就規定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即使是不定時工時制也需要支付加班費。
四、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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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應以什麼為基數計算
加班費的計算公式
❺ 標准工時制的加班費怎麼算
計算標准工時制加班費的方法:單位在標准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300%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