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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帽子農民工勞動法方面分析

發布時間:2021-11-09 09:42:57

㈠ 農民工維權,懂勞動法的進!

這種情況,要打官司應該不難的,怕只是怕公司在平時的時侯,給你簽的工資及考勤都是經過處理的,而你們又已經簽字確認,如果是這樣的話,倒是比較難一點了.
你要收集廠牌或復印件,如果有考勤明細就更好了.其它比如暫住證等都可以收集中復印下來,如果有工資單的留好工資單.

㈡ 請問勞動法農民工多大年齡不能上工地幹活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應該在大於60周歲以後不能上工地幹活。供參考。

㈢ 農民工勞動法咨詢

您好,根據國家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正常提出辭職,需要提前遞交書面辭職報告給公司,提前天數規定為:在試用期期間,勞動者可以提前3天提出辭職;試用期轉正後,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也就是平常所說的一個月)提出書面辭職。勞動者按照規定時間提前遞交了書面辭職報告給公司之後,可以在時間到期後離職,公司必須給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如果公司實在您剛剛遞交辭職報告之後告訴您需要等一個月之後才能辦理離職手續,這個是不違法的,因為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是為了讓公司能夠有充裕的時間去尋找工作崗位的替代者。

㈣ 建築工地農民工勞動法

沒有建築工地農民工勞動法。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目前只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適用於國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發生勞動糾紛都是依據這些法律。

勞動法
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勞動合同法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㈤ 分析農民工討薪體現的法律問題,並進行論述

一、農民工討薪案件存在的問題 (一)農民工法律知識欠缺,缺乏正確的救濟途徑。 多數農民工的文化水平較低,法律知識欠缺,對於勞動法了解不夠,甚至一無所知,這從某種程度上直接導致了農民工在維權方面比較盲目。如不少農民工不知道勞動爭議案件屬於仲裁前置案件,發生爭議後直接向法院起訴而不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在調查的173件討薪案件,有21件因屬於仲裁前置案件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占調查案件的12.14%。 (二)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舉證困難。 當前,我國農村富餘勞動力數量巨大,在勞動力市場上農民工供過於求,這一狀況使得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中處於弱勢,無法與僱主討價還價。在提供勞務時,大多農民工不敢主動提出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像工作量、勞動報酬等合同的重要條款也都是通過口頭約定來完成的。發生爭議後,當農民工舉證困難。而民事訴訟法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法院作為居中裁判者,不可能因為同情而免除農民工的舉證責任。在調查的173件討薪案件,有24件因農民工無法證明其討薪主張而被法院駁回起訴,占調查案件的13.87%。 (三)農民工經濟困難,付不起相對高昂的討薪成本。 農民工之所以背井離鄉,外出打工,大多因為家裡貧窮。而討薪則意味著自己以前應得(一年甚至幾年)的工資不能得到,這將導致以打工工資維持生計的農民工更加貧困。同時農民工做為外地人的身份也意味著農民工要討薪則必須來回奔波於老家與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間,其中的時間成本、住宿費用和交通費用是一筆很大的開支,這對於本身就生計難支的農民工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在調查的173件討薪案件中,農民工因經濟困難而申請訴訟費用緩、減、免的共計25件,占調查案件的14.45%。其中包括申請免除的9件、申請減交的5件、申請緩交的11件。 二、破解農民工討薪難對策研究 農民工討薪難作為一個較為突出的社會問題,要完全解決它,必然要經歷一個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針對以上農民工討薪案件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目前要考慮採取以下對策: 第一,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工的維權意識與維權能力。 法律知識欠缺是農民工討薪難的一個重要因素,而普法活動不僅可以提高民工的維權意識還可以增強其維權能力,因為農民工只有學法、懂法,才能用法,發生糾紛以後才能比較理性地行事,也才能降低訴訟活動的各種交易成本。普法宣傳可以通過發放普法小冊子、以案釋法、舉辦法制講座、集中咨詢等形式,向農民工宣傳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FS:PAGE]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尤其是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使他們懂得法律的相關規定,知道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第二,完善立法,加大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農民工提供不出證明自己應得工資的相應證據,有的甚至不能證明勞資關系的存在,主要原因在於用人單位拒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新的《勞動合同法》第10條也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初就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明確包括勞動報酬、勞動保障在內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用人單位之所以敢明目張膽的拒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關鍵在於現行法律對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沒有相應的處罰規定。因此,建議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對於已建立勞動關系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可處於罰款或者拘留。 第三,縮短訴訟周期,在法院內部設立專門的勞動爭議速裁庭。當前在司法救濟途徑中真正困擾農民工的問題是訴訟周期相對較長,農民工討薪案件與其他民事案件一樣:簡易程序的3個月,普通程序的6個月。對於很多農民工來說,時間就是生計,花這么長的時間和精力去打官司對農民工討薪來說無疑是奢侈的。同時農民工作為外地人的身份意味著農民工要打官司則必須來回奔波於老家與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間,其中的時問成本、住宿費用和交通費用是一筆很大的開支,這對於本身就生計難支的農民工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為減輕農民工負擔,法院首先要做的就是縮短訴訟周期。因此,筆者建議在法院內部建立勞動爭議速裁法庭,專門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快立、快審、快結、快執,以提高工作效率,減少訴訟周期,減少農民工不必要的負擔。 第四,加大對農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緩、減、免訴訟費上對農民工給予傾斜,真正讓農民工打得起官司。雖然新的《訴訟費交納辦法》實施後案件受理費減少了很多,但其他訴訟費用及實際支出費用依然居高不下,農民工作為經濟困難的弱勢群體仍需要司法救助。目前,法院的司法救助主要體現在訴訟費的緩交、減交和免交上。我國民訴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求助的規定》也明確規定: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經濟確實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因此,為使農民工真正打得起官司,人民法院應當加大對農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訴訟費用的緩、減、免上對農民工給予傾斜。

㈥ 最新勞動法案例分析

第一 【案例】小李托親戚找朋友好不容易進了一家公司,當時沒有簽合同,進去後乾的活很雜,工作崗位不固定,每個月領的工資也不一樣。一年後,他多次與公司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想把工作崗位、內容、工資等各方面固定下來,可公司總是以「我們需要的就是一個能幹雜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資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謀高就」等各種理由予以推託。結果,他幹了一年多,合同也沒簽成。後來公司換了個老闆,一上任就把他辭退了。
【解析】《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未規定法律責任方面的保障條款。為此,《勞動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辭退他是違法的,因為公司實際上與他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跳槽無須支付違約金
第二 【案例】小劉是某建築公司的農民工,與建築公司簽訂了為期10年的合同,合同雖然僅幾十條,卻規定了10多項違約金條款,有一項是如果小劉跳槽,需一次性支付10萬元違約金。工作半年後,小劉發現了另一家建築公司招人,開出的條件和待遇都比現在的單位好很多。他想跳槽,但面對巨額違約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惱之中。
【解析】《勞動法》對於勞動合同違約金的問題基本上沒有涉及,而是交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為防止勞動者跳槽,不少用人單位都規定了高額違約金。為此,《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進行了規范,規定只有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第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後,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後,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由此可見,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其餘一切情況包括勞動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高額違約金了。不過,勞動者跳槽仍需支付一定代價,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該建築公司約定的高額跳槽違約金是無效的,小劉只要在賠償對該公司造成的損失後就可跳槽去另一家建築公司。
派遣服務時意外受傷,兩家單位負連帶責任
第三 【案例】蘇阿姨是某家政公司的員工,受公司指派到某私營企業做保潔服務。在擦窗戶玻璃時,她一不小心從辦公室的窗檯上跌倒在地板上,導致手部骨折。該企業老闆及時將她送到醫院治療,但拒絕支付醫療費。蘇阿姨找家政公司要醫療費,不料公司老闆卻說:「你是為那家企業打掃衛生時受的傷,可以找他們索賠。」而該企業老闆卻認為自己已經支付了保潔費,且已及時將蘇阿姨送到了醫院,「可以說是仁至義盡了」。兩單位對於醫療費互相踢皮球,都表示不予支付。
【解析】在《勞動合同法》頒布以前,這種情況是這樣處理的,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他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蘇阿姨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從事保潔工作的,是為家政公司履行義務。她受傷也是在為家政公司履行義務過程中發生的,因此責任應由家政公司來承擔。
但是《勞動合同法》對此有了新規定,第九十二條規定,在勞務派遣單位派遣過程中,如果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蘇阿姨的醫療費既可以向家政公司要,也可以向私營企業要,兩家單位都有賠付的義務。

㈦ 農民工勞動法

我國沒有為農民工知制定專門勞動法規定,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都適用於勞動法。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無法協商解決的,勞動者應當收集證據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㈧ 勞動法案例分析

【案例】
a先生在深圳市羅湖區的一家汽車維修服務公司從事油漆噴塗的工作,早在2000年就入職這家公司,a先生與公司簽訂的多份勞動合同中均確認:噴塗崗位工作可能產生空氣污染等職業危害,並約定,從事噴塗崗位作業員工入職、離職必須體檢,離職不體檢者不予辦理離職手續;雙方簽訂的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的期限是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1月30日,公司書面通知張先生,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實際上,只差2個多月的時間,a先生在公司的連續工齡就滿10年了,但是,公司既不想與張先生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願意支付其工齡補償,a先生要求公司做離職前的職業健康檢查,但被公司拒絕了。a先生遂委託本律師,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65000元。
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公司屬於汽車維修行業,af先生在公司從事噴漆工作,具有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可能,雙方在勞動合同中也確認a先生所從事的工作具有產生空氣污染職業危害的可能,並對防止相關職業病危害方面作出了約定。公司未為張先生進行離職前職業健康檢查,而終止了其與張先生之間的勞動合同,該行為違法。張先生請求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本院予以支持,即公司應支付張先生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165000元。
公司對勞動仲裁委 的裁決書不服,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不予支付賠償金,其理由為:張先生在工作期間,公司已為其做過體檢,未發現有任何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公司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的,而並非依據四十條和四十一條規定的解除合同的行為。經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依法判決認定,公司終止與張先生之間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應支付張先生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165000元。
【律師評點】
這是本律師代理的一起真實的案件,通過這個案例,相信我們能夠更深入地理解《勞動合同法》中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的內涵。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實際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就是用人單位不得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條款,其中明確援引了第四十二條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顯然,這六種情形也必然就是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況。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所以沒有重復羅列上述六種情形,我認為是立法者從立法技術的角度考慮,援引之前亦應列明的條款,使得法律條文不會過於重復和繁瑣。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和《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接觸職業危害作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必然要受到嚴厲的制裁,付出嚴重的代價。

㈨ 農民工勞動法工作時間

建議你直接到當地勞動局投訴,這個問題歸勞動局管。
要求簽訂合同,按月發工資,繳納社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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