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由於法院溝通問題,造成原告沒有到場,案件就直接按撤訴處理了,還有辦法挽回嗎
這個是不合法的,既然是法院讓原告等他們的電話,可法院一直沒有通知他,就找個莫名其妙的理由撤銷案件,這已經涉及違法了,你可以去高級一點點法院告這個法院辦事不利,草率結案。
『貳』 追加原告未到庭是否按撤訴處理
原審原告黃某與胡某(原審追加的原告)系夫妻關系,胡某與原審被告譚某系表叔侄關系。原審被告譚某與萍鄉市某汽車服務公司簽訂了一份關於贛2號車經濟責任承包合同,後原審被告譚某未徵得發包方同意的情況下與二原審原告簽訂了一份轉讓協議書。此後,原審原告胡某未經原審原告黃某同意,與原審被告譚某又簽訂了一份解除轉讓協議。原審原告黃某知道此事後,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確認轉讓協議無效,並要求原審被告譚某返還轉讓款。但原審原告胡某經法院合法傳話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一種意見認為,追加的原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判決。理由是: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其次,本案兩個原審原告系夫妻關系,爭議的財產也是兩者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這應該是一個必要的共同訴訟,追加的原告不到庭參加訴訟對案件的審理沒有影響,不能按撤訴處理,應繼續審理,依法缺席判決。 另一種意見認為,追加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對該原告按撤訴處理。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 首先,《民事訴訟法》第129條之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從民法立法本意看,對民事訴訟法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原告依法享有處分權,可以處分其訴訟及實體權利。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1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不按撤訴處理,本案中當事人並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且本案中的兩個原告系夫妻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可以以夫妻任何一方的名義起訴,所得財產依法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可以按撤訴處理。 最後,現代民事審判要求人民法院處於消極、中立、被動的訴訟地位,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權利,人民法院不應主動干預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行使。作者:安源區人民法院李及何建華
『叄』 原告不服一審法院按撤訴處理的裁定怎麼辦
在民事訴訟中,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有義務按時到庭,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使案件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但在審判實踐中,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現象屢見不鮮。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這是對民事訴訟中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法律規定。
據此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時,對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又無反訴的,可以按撤訴處理。這里所講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其含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按撤訴處理;二是對不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不能按撤訴處理。也就是說,對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又無反訴的,是否按撤訴處理,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審查確定。
然而,由於原告不到庭,庭審未能正常進行,原告不到庭的原因和情況難以查明和判斷。審判實踐中,也不乏有為了圖省事,只要原告不到庭,法官就按撤訴處理的情況。也有些案件,原告不到庭是有正當理由的,按撤訴處理,也未必能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當然,基於法官的素質和能力,也難免會出現一些審查處理不當,而裁定按撤訴處理的情況。
按撤訴處理不同於原告撤訴,原告撤訴是其處分訴權;按撤訴處理,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一種結案方式,具有強制性。如果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出現不當,勢必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比如:離婚案件中,因原告不到庭而裁定按撤訴處理後,原告再次起訴要等到六個月之後。解除同居關系案件的原告不到庭,按撤訴處理必然不能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不僅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得不到解決,也會留下不安定的因素。申請宣告無效婚姻案件原告不到庭,一旦按撤訴處理,就會使「違法婚姻合法化」。當然,也有一些案件,按撤訴處理可能會侵害到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對於原告不到庭的原因,有的原告是為了規避法律而故意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有作為當事人的原告有正當理由未能按時到庭,尚未及說明情況,法院已經裁定按撤訴處理。
基於上述原因和理由,筆者認為,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不同於法院裁定準予原告撤訴,法院准予原告撤訴的裁定是終局裁定。按撤訴處理的裁定,其效力要區別對待:對原告不履行繳費義務,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的,本訴終結,原告可以另行起訴。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的,應當准許當事人上訴。如果一審期間原告不到庭有正當理由,或者其他原因法院一審裁定按撤訴處理不當,二審法院可依法予以糾正,以減少和避免因一審裁定不當給案件當事人造成影響和損失,有效保護案件當事人、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
『肆』 原告未到庭是否按撤訴處理
[案情] 原審原告黃某與胡某(原審追加的原告)系夫妻關系,胡某與原審被告譚某系表叔侄關系。原審被告譚某與萍鄉市某汽車服務公司簽訂了一份「關於贛2號車經濟責任承包合同」,後原審被告譚某未徵得發包方同意的情況下與二原審原告簽訂了一份轉讓協議書。此後,原審原告胡某未經原審原告黃某同意,與原審被告譚某又簽訂了一份解除轉讓協議。原審原告黃某知道此事後,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確認轉讓協議無效,並要求原審被告譚某返還轉讓款。但原審原告胡某經法院合法傳話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分歧]追加的原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是否可以按撤訴處理? 一種意見認為,追加的原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判決。理由是: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其次,本案兩個原審原告系夫妻關系,爭議的財產也是兩者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這應該是一個必要的共同訴訟,追加的原告不到庭參加訴訟對案件的審理沒有影響,不能按撤訴處理,應繼續審理,依法缺席判決。 另一種意見認為,追加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對該原告按撤訴處理。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 首先,《民事訴訟法》第129條之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從民法立法本意看,對民事訴訟法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原告依法享有處分權,可以處分其訴訟及實體權利。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1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不按撤訴處理」,本案中當事人並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且本案中的兩個原告系夫妻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可以以夫妻任何一方的名義起訴,所得財產依法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可以按撤訴處理。 最後,現代民事審判要求人民法院處於消極、中立、被動的訴訟地位,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權利,人民法院不應主動干預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行使。
『伍』 民事訴訟中哪些情形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
1、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視為放棄自身的訴訟請求,屬於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消極處分,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訴處理。
2、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破壞了法庭秩序,干擾了審判程序,損害了法庭的尊嚴,對此種情形,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訴處理。
發生上述兩種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情形時,如果被告提出反訴,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而是缺席判決。
3、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期交納案件受理費的;
4、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陸』 原告不出庭或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而被告在相同情況下,確可以缺席判決
因為原告是主動起訴的,如果自己不積極主張權利,法院當然可以認為他放棄。
而被告是被訴的,總不能因為被告不到庭,讓原告撤訴放棄權利吧?
『柒』 人民法院做出按撤訴處理決定書以後該咋辦
申請撤訴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最遲應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
接到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以後,受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重點是審查原告申請撤訴的目的是否正當、合法)。經過審查,如果認為其申請符合上述所有條件,人民法院即應作出裁定,准許原告撤回起訴;經過審查,如果認為其申請所應符合的條件有所欠缺,尤其是撤回起訴後將會導致對法律的規避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時,則應作出裁定,不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所以如果你不簽收的話,法院會以判決書的形式結案的。
『捌』 民事案件法庭裁定按撤訴處理怎麼辦
按撤訴處理的裁定,其效力要區別對待:
1、對原告不履行繳費義務,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的,本訴終結,原告可以另行起訴。
2、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的,應當准許當事人上訴。
如果一審期間原告不到庭有正當理由,或者其他原因法院一審裁定按撤訴處理不當,二審法院可依法予以糾正,以減少和避免因一審裁定不當給案件當事人造成影響和損失,有效保護案件當事人、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8)原告戴帽子出庭被按撤訴處理擴展閱讀:
案例:原告不繳納訴訟費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
2014年4月22日,冷水江法院審結一起煤炭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與一般合同糾紛裁判結果不同的是,該案按自動撤訴處理。
肖某與冷水江市某煤礦於2012年6月15日簽訂了煤炭購銷協議,肖某為煤炭購買方,冷水江市某煤礦為煤炭供銷方,該協議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簽訂後,肖某訴稱:他已按照協議內容履行了義務,及時將預付煤款打入煤礦賬戶,被告未按約定發煤且沒有退還肖某煤炭預付款,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肖某起訴至法院。
肖某在立案時僅繳納了部分訴訟費,案件進行開庭審理之後審判之前,該院多次催促肖某繳納所欠訴訟費,並向肖某發出書面催繳訴訟費通知,但肖某均不予理睬,至催繳日期屆滿後,該院依法裁定本案按自動撤訴處理,已繳納的部分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玖』 按撤訴處理和終結訴訟的法律後果有什麼不同求解
按撤訴處理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未按時繳納訴訟費;原告未按時到庭參與開庭審理,之後原告有權重新起訴;
終結訴訟,是案件徹底解決,如:訴訟中原告死亡,其繼承人書面聲明不願繼續參與訴訟;原告訴請已經得到被告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