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是什麼意思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就是要利用制度來限制權力,是對一切濫用的權力的約束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涉及「權力」和「制度」兩個關鍵詞。這些要被關進去的「權力」,是作為執政黨及其政府以及各級官員手中擁有的公共權力,也就是人們所說的是公權,而非私權。
這個要關住權力的「制度」,也絕不是那些寫在紙上、貼在牆上、說在嘴上那樣毫無執行力的制度,而是能夠真正把權力關進「籠子」里去的制度。
(1)為什麼要把權力關進制服的籠子擴展閱讀: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既是對權力與制度關系的形象概括,也是回歸權力本質的必然要求。權力是人民賦予的,行使權力必須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並自覺接受人民監督,為政清廉才能取信於民,秉公用權才能贏得人心。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意味著要動用制度改革的刀子,挖出腐敗之根,通過制度制約使人民群眾賦予的權力合法合規運行,徹底解決「一把手說了算」「一言堂」以及權力尋租、以權謀私等問題,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㈡ 為什麼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是對權力運行的制約監督的通俗說法。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具有重要的制度意義和現實意義。
1、是構建國家治理體系的必然要求。當前,國家正在努力構建現代治理體系,治理必須先規范用權,讓市場發揮調節經濟的主體作用,必須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簡政放權,讓權力規范運行。
2、監督權力運行的關鍵舉措。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就必須有制度保證,包括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確保一切權利都有監督,確保只要用權就要公開,確保違法用權就要受到懲處。
3、是預防腐敗的治本之策。構建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制度體系,才能從根本上遏制和減少腐敗行為的發生。反腐敗既要治標,大力懲治腐敗分子,也要治本,把各種制度建立健全,扎牢制度的籠子。
㈢ 根據政治學相關理論論述為什麼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權力是一把雙刃劍,沒有監督的權力容易滋生腐敗,所以我們要對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這種監督一靠民主,二靠法治。
㈣ 為什麼說要把權利關進制度的籠子
權力是一種政治上的強制力,是職責范圍內的影響力和支配力。對權力而言,沒有監督的制約和沒有制約的監督,都是危險的。一個社會如果沒有這種支配力或影響力,就會陷入混亂。但是經驗告訴我們,如果不對這種權力加以限制和控制,它就可能發生異化。這是因為,就權力的屬性來說,客觀上具有較強的滲透性和擴張性,如果不為它設定法律上的邊界,它隨時都可能利用其控制的財富和暴力,不適當地膨脹起來,從而得以超越或凌駕於社會成員之上。就權力的效應來看,它具有使權力指向的對象服從掌權者的功能。正是這種服從的效應,使它有可能成為攫取利益的工具,有可能被用作滿足個人私慾的手段。從這個意義上說,權力本身就存在著腐化的自然趨向。從權力的實現過程看,權力只有通過掌權者才能實現,甚至必須通過多層政府機構才能實現,換句話說,它必須通過眾多的工作人員的活動才能實現。然而,作為權力實現的導體或中介的個人,由於認識、感情、品德或其他方面的不完善性,不可能百分之百地、絕對正確無誤地按照權力的應有目的來運用它,權力隨時都有可能被濫用或誤用。再從權力的作用機制看,權力本身產生於社會,它是在社會發展中凝聚而成的。但是它一經形成,就具有相對獨立性,並且有追求盡可能多的獨立性的趨向,從而產生兩種不相等的力量的交互作用,而權力的作用方向並非是固定的、單向的,它既可以起推動社會進化的作用,也可以沿著相反方向起作用。正所謂「現代國家是為了服務於社會而建立起來的,但是他又對這個社會構成威脅」。因此,不受制約的權力會導致腐敗,必須建立完善的制約機制才有可能避免權力的腐化。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權力本身並不代表一種絕對的價值,它本身是一個中性的或潛藏著若干可能性的影響力或支配力。它同社會需要和公共利益相聯系,是為維護和實現社會需要和公共利益而存在的;另一方面,權力的運行過程是社會價值和社會資源的分配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一些掌權者可能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在普通人眼裡,掌權者就是權力的化身,而每一個掌權者又是社會中的一員,與其他普通人一樣。為此,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實際上是對掌權者的監督和制約。
㈤ 以行政機關的角度說說為什麼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把權利關進制度的籠子就是讓制度約束權利,以免造成失足,其方法是接受監督舉報,及時發現問題,改正錯誤,彌補損失,防止事態擴大。
㈥ 「把權利裝進制度的籠子里」怎麼理解
用制度監督權力。
要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須有足夠的途徑和手段,而要長期關住權力,須有足夠堅實的籠子。另一方面,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還需為權力留有必要的空間,才能使其更好地服務於人民。遏制權力腐敗的根本路徑和手段,就是通過一系列法律制度來規范和制約權力;通過法律規范確立科學分權的機制,明確掌握公共權力者的職責,完備公共權力行使的程序,制定科學的評價標准,完善有效的責任機制,就是確保權力依法且合乎目的地行使的「堅實的籠子」。
㈦ 為什麼說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簡單說,權力是一種政治上的強制力,是職責范圍內的影響力和支配力。對權力而言,沒有監督的制約和沒有制約的監督,都是危險的。一個社會如果沒有這種支配力或影響力,就會陷入混亂。但是經驗告訴我們,如果不對這種權力加以限制和控制,它就可能發生異化。這是因為,就權力的屬性來說,客觀上具有較強的滲透性和擴張性,如果不為它設定法律上的邊界,它隨時都可能利用其控制的財富和暴力,不適當地膨脹起來,從而得以超越或凌駕於社會成員之上。就權力的效應來看,它具有使權力指向的對象服從掌權者的功能。正是這種服從的效應,使它有可能成為攫取利益的工具,有可能被用作滿足個人私慾的手段。從這個意義上說,權力本身就存在著腐化的自然趨向。從權力的實現過程看,權力只有通過掌權者才能實現,甚至必須通過多層政府機構才能實現,換句話說,它必須通過眾多的工作人員的活動才能實現。然而,作為權力實現的導體或中介的個人,由於認識、感情、品德或其他方面的不完善性,不可能百分之百地、絕對正確無誤地按照權力的應有目的來運用它,權力隨時都有可能被濫用或誤用。再從權力的作用機制看,權力本身產生於社會,它是在社會發展中凝聚而成的。但是它一經形成,就具有相對獨立性,並且有追求盡可能多的獨立性的趨向,從而產生兩種不相等的力量的交互作用,而權力的作用方向並非是固定的、單向的,它既可以起推動社會進化的作用,也可以沿著相反方向起作用。正所謂「現代國家是為了服務於社會而建立起來的,但是他又對這個社會構成威脅」。因此,不受制約的權力會導致腐敗,必須建立完善的制約機制才有可能避免權力的腐化。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權力本身並不代表一種絕對的價值,它本身是一個中性的或潛藏著若干可能性的影響力或支配力。它同社會需要和公共利益相聯系,是為維護和實現社會需要和公共利益而存在的;另一方面,權力的運行過程是社會價值和社會資源的分配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一些掌權者可能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在普通人眼裡,掌權者就是權力的化身,而每一個掌權者又是社會中的一員,與其他普通人一樣。為此,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實際上是對掌權者的監督和制約。
㈧ 為什麼「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把權力關進籠子里」,是依法規范行使權利的一種比喻。目的是防止濫用權力或以權謀私,是預防職務犯罪的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