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的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其實還是挺復雜的。
1、一般而言,公安機關需要根據盜竊的標的額、盜竊者的主觀認知、是否屬於初次盜竊還是多次盜竊等其他與本案件有關的情況來確定處罰或者移送起訴。
2、通常情況下,小偷盜竊了兩條褲子,如果是初次盜竊,兩條褲子屬於通常價值,公安機關應當批評教育、可以並處罰款或者拘留等行政處罰。
3、如果兩條褲子屬於價值畸高(比如有的官員的褲子幾萬元一條),如果小偷也明知價值畸高而故意盜竊的,那麼,案件就不是一般的行政處罰問題,應當移送起訴;
4、如果兩條褲子的價值畸高,但是盜竊的小偷並不知道其價值所在,而是作為普通衣物來盜竊的,那麼,小偷不能因為盜竊標的價值畸高而承擔刑事責任(所謂主客觀相一致)。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